取消非法吸收存款罪, 开放民间融资渠道 - 范文中心

取消非法吸收存款罪, 开放民间融资渠道

09/09

取消非法吸收存款罪, 开放民间融资渠道

作者:著名学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成晓霞

关于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4月21号的《经济观察报》有一个记者正好登了一篇文章,我今天带了过来,这篇文章的题目是《全国工商联60天在浙江的调研》,他说民企在煎熬,说的就是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这篇文章讲民营企业全国一共550万家,贷到钱的不到100万元,文章说550万家民营企业在全国总数的比例将近70%,在GDP中的比例为65%。我个人感觉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我想今天研讨会意义不仅仅在于这个官司怎么打,我更多希望我们通过今天的研讨会探讨民间融资的巨大障碍。

民营企业集资难、融资难的渠道已经到了必须开放的程度,政府应当把这个问题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讲,如果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再不开放,这样的问题昨天是孙大午,前天是蚁力神,今天是王希田,明天还有别的人,天天会发生。最重要的问题是融资渠道怎么开放,政府怎么把金融的融资下放到下面来做。之前政府也尝试过,发现我国金融渠道一放就乱,一收就死,这个问题到了今天必须解决,解决的渠道在哪里?方法在哪里?这个问题我思索很长时间,前段时间有一个民办学校就是南洋集团,模式跟海天一模一样,就是集资搞教育,就是说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他还没有集资诈骗这个罪名,就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把他打死了,现在已经破产了。在这样情况下,这个民营的教育就这么死掉了,这个问题怎么办?从那个时候开始,我自己一直在思考,政府怎么下放,怎么做才是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而且有可能开放的金融渠道?

我认为,第一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呼吁开放民间的金融渠道,让它合法化,如果不让它合法化,这个问题会越来越严重。

为什么要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们从法律讲,如果股东、借款人没有觉得海天公司借钱的时候欺骗了大家,如果不存在这个情况的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不能构成的,除非我签协议的时候我根本不知道。为什么呢?我从这个话题引出来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们认为,非法集资有非法和集资两个行为,那么集资行为是不是正当的行为?完全是一个正当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集资,这个跟别人没有关系,我们两个人的集资,在任何国家,任何地方没有问题,但是当你向不特定的公众集资的时候,就有一个公众的知情权问题,我们国家为什么会定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他们对你不了解,他们受骗上当了,将来会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

今天的情况是什么?我们的融资渠道,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非常的狭窄,我上不了市,你不允许我上市,你没有让我有借钱的地方,550万家民营企业,只有不到100万能从包括信用社在内的金融机构贷到钱。所以,我要活下去。集资行为本来是民事行为,我跟别人借钱,只要别人愿意借给我,他知道我去干什么,我没有骗他,这个主体符合法律的规定,只要标的合法,这个民事行为就是一个合法的行为。这样一个合法的民事行为,本来跟政府没关系,现在政府要管他,不允许这么做,你不听,对不起,我就认为你的行为非法,还在刑法上定了一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你不听,我就拿这个罪名给你定罪。

这样的话,存在一个问题,集资行为实际上是一个合法行为,你不允许他集资,然后定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实际上就是给企业的发展设置了一个障碍,这个障碍不是促进市场的完善,市场秩序的稳定,而是给市场的发展设置了一个瓶颈,结果实际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所以从这一点上讲,一定要取消这个罪名。

第二个问题,政府怎么把融资的渠道放开?我仅仅是一个初步的想法,供大家参考。南方政府为什么对民间金融政策宽松?在北京的金融监管部门看来,地下融资是非法行为,不过在南方当地,政府部门对地下融资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浙江省某领导说,这是没办法的办法,企业要生存,居民要就业。这个企业解决了很多人的就业问题,公安部门横刀过来,企业要垮掉,很多人的就业途径就没有了,人家当地的领导是看到了这一点。

我认为,中央金融部门一管就死,一放就乱,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我没有更多的时间论证,我觉得解决的途径有一个非常好的办法,就是中央把民营企业经营金融的服务权利下放给地方政府。就是中央不要管,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开放金融由民营经 营。

文章来源:中国舆论监督网  发布时间:2008-5-10 22: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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