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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研究

06/07

被执行单位财产申报制度研究

段红兵 闫莉

摘要:本文在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难以执行的现象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分析了建立被执行单位财产申报制度的现实根据,明确提出了建立财产申报法律制度内容、审查和处理的立法构想。

关键词:债权人、强制执行、财产申报

问题的起因: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人义务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将具体法律规定落实到债务人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人义务能否得到履行,是宪法和法律权威能否树立的体现,是人们法制信念能否树立的前提,然而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却出现“欠钱是爷爷、要钱是孙子”的不良社会现象。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对立处于失衡状态,债务人处于强者地位,债权人却处于弱者地位,债权人为了讨还债务,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请求”债务人,其得到的结果往往是根据“无钱可还”的托辞。即使进入诉讼程序及强制执行阶段,债权实现仍然存在较多困难,据统计,有90%以上的判决需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30-50%的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根本原因即在于被执行单位的财产是无法查明①的。被执行单位往往对法院采取“软抗拒”的方式,表现形式为或多头开户,或诉后坚壁清野,或诉前转移财产,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要造成一个“一穷二白”,无履行义务能

②力的假象,从而规避执行。因此造成债权实现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也缺乏安全性,从而导

致人们只能使用种种合法(雇人追债)与非法的私力救济去解决问题,如非法管制、拘役、侵占等方式,即增加了违法犯罪问题,又使得法律处于休克状态,这种现象在国外是少见的,在20年代的中国也是不存在的。目前的讨债难、执行难问题不仅仅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利益问题,已经涉及到整个社会交易信用基础的问题。大量不良债权的存在,己使我国市

③场信用的法锁失去应有的约束力,甚至己危及到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要维护

市场信用,为债权实现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最好办法是设立被执行单位财产申报制度。

一、被执行单位财产申报制度的含义

被执行单位财申报制度是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负有给付钱物义务的被执行的人应如

④实地向人民法院全面申报其所有财产的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启动的时间是被执行单位收到

法院的执行通知之日,启动的方式应是自行启动,不需债务人申请,因为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以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私法关系己转变为公法关系。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人的义务是法律的强制义务,债务人本应自觉、及时、完全地履行。一旦债务人不能按判决书要求的期限履行强制性义务,本身己是一种延伸意义上的违法行为,因此债务人应主动,及时地向法院申报其财产状况,并说明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原因,延期履行的要求,履行计划、或履行担保,否则即应视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

财产申报制度适用的对象是不能按期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单位。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债权人又没有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于在诉讼和强制执行阶段,债权人可行使处分权,对其实体权利可放弃、变更,所以在债权人没有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法院一般不应主动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强制义务,要求债务人申报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单位申报财产是其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方 式,而采取执行措施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二者并不冲突,因此,被执行单位申报财产前后,并不影响人民法院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二、建立被执行单位财产申报制度的根据

首先,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看,债是市场经济建立、发展和完善的核心部分。合法债权受到侵害后能否得到法律及时救助和实现,是交易安全原则的体现。相反,如果合法债权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公力求济,将会促使债权人采取私力救济手段,这样一来即损害了法律权威,也极大损害着政府形象和人们对国家领导的信任,同时也增加犯罪和不安定社会因素。由于现代经济己由自然经济发展到信用经济,而信用又是以未来偿还为条件的商品运动的前提。一旦债权实现出现危机,影响的不仅仅是市场信用危机,而且会导致消费危机,最终引起金融危机。可见信用经济的发展己对交易安全原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目前我国法院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被执行单位恶意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法院又没有很好的强制执行措施,法院不能及时调查、了解被执行单位的财产造成的。所以说建立被执行单位财产申报制度是信用经济对法制建设的具体要求。

其次,在近代民法以前,债务人是弱者,债务人借钱是为了消费(生活),而有钱的债权人是强者,因此当时法律倾向于保护弱者(债务人)。在现在信用经济时代,债务人借债

⑤的目的更多是为了融资及营利,债务人己不再是弱者。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社会保障体制不

健全,破产立法严重滞后的情况下,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很难受到制裁,也就出现了“欠钱是爷爷,要钱是孙子”的不正常社会现象。所以当前立法要侧重于保护债权人,为债权实现服务,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就有必要建立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单位财产申报制度。而且,就强制执行制度而言其最根本目的还是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再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之间己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义务就具有了国家强制力的要求,保证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己变为国家一项义务,被执行单位自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是其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根本体现。如果在执行阶段,被执行单位无履行能力,不能履行法律确认的其负有的强制性义务。那么,被执行单位应就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进行举证,否则应视其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而被执行单位证明其无履行能力的最好方式是主动向人民法院申报其所有的财产。

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强化被执行单位履行生效判决确认义务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减少权利的讼累。使法院从盲目查询被执行单位财产的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对少量必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的案件强化执行。

最后,建立被执行单位财产申报制度也是市场运行规则的要求。由于信息化高速公路的出现和世界各国(一国内各地)之间交往的日益频繁及快速,使得自然人和法人财产存在方式与地点的多元化,都给被执行单位逃避责任隐藏财产提供了有利途径。在此情形下,如果我们仍然要求由债权人提供被执行单位的财产所在地,而债权人又没有调查权利,在实践中也很难实现。相反被执行单位对自己的财产状况当然是最清楚的,所以由被执行单位对其所有财产进行申报不仅理所当然,而且切实可行。

三、财产申报制度的要求

财产申报开始的时间

虽然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以后,债权人仍可行使处分权,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前,法院也不会主动强制要求债务人履行其义务。但毕竟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将具体法律规定落实到被执行单位的现实义务,所以任何单位自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是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其认真、自觉守法的体现。又由于债权人是否申请强制执行处于不确定状态,人民法院尚未开始强制执行。所以在人民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前,被执行单位不需要申报其财产状况,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人具体法定义务是存在的,即使未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单位不需申报其财产状况,被执行单位也有义务主动向人民法院说明不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的原因。

自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向被执行单位发出执行通知后,如被执行单位不能按期履行义务,即应按要求主动申报其财产状况。

财产申报的内容

被执行单位财产申报的内容应包括三部分,一部分是被执行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投资人、投资数额、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另一部分是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和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应同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会计报表一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到税务机关核对。

第三部分是重点说明,被执行单位必须主动、及时向人民法院说明其所有开户银行及帐号、不动产、主要固定资产的名称、型号、品牌及存放地点,流动资产的存在形式及地点。投资单位或投资项目名称、投资额;未到期及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单位名称、地址、债权的金额。被执行单位还必须向人民法院说明在执行期间有关资产、现金的处置和支出情况,大额财产(相当与被执行标的额10%以上金额)处置和财产捐赠需征得人民法院同意。

对被执行单位申报的财产内容,人民法院要重点审查其现金流入及流出情况,有无不正常流动。对外投资和到期债权的实现情况,必要时可以执行债权。同时要查询被执行单位银行存款情况和现金流量表是否相符。重点审查其固定资产及存货的购入与处置情况,尤其是涉及的现金流动情况,并从中审查被执行单位有无隐瞒的开户银行及银行存款。

财产申报的期限

被执行单位财产申报的期限采取定期申报(一般为一个月)为主,不定期申报为辅两种期限。

由于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企业,经营性组织申报纳税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而被执行单位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会计报表又应与其向税务机关保送的会计报表一致(主要为了核查、比较)。所以财产申报的期限一般以一月为一期。

又由于被执行单位在经营期间不定期会发生一些重大经营活动(如重大对外投资,债权重组,资产处置、巨额借债)和重大经营风险(如债务人破产和偶然所得),所以有必要要求被执行单位在发生重大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风险时,要及时向人民法院申报和说明。

四、财产申报制度的审查

要求被执行单位申报其财产状况的目的是为了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此从被执行单位申报其财产状况的有关资料中查找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银行存款和被执行单位存在隐瞒财产,转移银行存款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以及被执行单位没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事实就成了审查的核心任务。

基于对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重点说明的审查、核实,分析被执行单位财产存在状况,经营情况和资产的变动状况往往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单靠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难以进行详细、准确、及时的核查,必要时应该允许人民法院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同时考虑到工作量和被执行单位申报其财产状况作假的可能性较小,强制执行一般都给予一定的执行期限。而且在强制执行中往往还辅以其他条件和措施(如申请人协助执行、限制被执行单位消费等),被执行单位一般都会主动履行判决、裁定。所以委托审计不应过于频繁,一般应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开始,一种是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单位有隐瞒真实情况,进行虚假申报时;另一种情形是申请人认为被执行单位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时,可以自主申请进行审计。

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处理

被执行单位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形式有三种,分别是拒不申报,申报不实和不按期申报。

拒不申报,是指被执行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后,即不按要求履行其义务,也没有在执行通知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主动向人民法院解释不履行的原因和申报其财产状况。对拒不申报的被执行单位,人民法院可按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处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训诫、罚款和拘留的处罚。经人民法院第二次要求执行后,仍然不完全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且也不申报其财产状况的,应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对其负责人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申报不实是指被执行单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财产状况不符合真实情况。具体又可分为一般申报不实和特殊申报不实。一般申报不实是指被执行单位主观有意识的申报不实,即包括隐匿、转移、挪用、毁损、挥霍、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而不申报,也包括不如实申报债权、开户银行、股权和故意设置帐外财产。特殊申报不实是指非被执行单位主观有意识的申报不实,而是由于计算错误、理解错误导致申报不实。

对一般申报不实,不如实申报财产数额占不履行判决确定金额义务金额20%以上或大于1万元的,应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到公安机关侦查;不如实申报财产数额占不履行判决确定的金钱义务的金额20%以下或者小于1万元的,按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训诫、罚款和对其负责人给予拘留处罚,并责令限期履行,如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对特殊申报不实,因其行为非故意实施,人民法院可视情节轻重要求其重新申报或给予训诫,罚款。

不按期申报是指被执行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申报期间及时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状况的情形。对不按期申报,人民法院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训诫。如不按期申报的同时,伴有转移、隐匿、非正常压价出售等情况,致使发生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造成不能执行的财产占判决书确定金额的20%以上或1万元以上的,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作者单位:华北工学院分院) 注释:

①②③④⑤引自王洪亮 李桂娟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财产申报制度研讨综述》

中国法学 1999年第3期

参考文献:

王洪亮 李桂娟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财产申报制度研讨综述》 中国法学 199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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