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诬告还是误告、错告,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如属诬告,即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认定党员诬告,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委或纪委批准。
(2)如属误告、或错告,即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检举失实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误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发[2004]19号)第19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发[1993]8号)第33条、第34条;《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1991年12月24日,监察部第3号令)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