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加强学生宿舍管理,确保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的生活环境,把我院学生公寓建成文明、整洁、安全、舒适的大学之家,依据《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工作制度汇编》,特制定此规定。
一、 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指定房间、床位住宿,不得擅自更改。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
时,需调换床位或寝室者,必须经调换双方同意签字、班主任同意签字并报本学院公寓文明建设管理中心,待公寓中心核对后,才可进行调整;
第二条 室内备品要建帐立卡,统一验收。不得私自拆装、带出楼外、转借他人
使用。学院检查宿舍财产时除正常消耗外,其他备品,如有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第三条 广大同学要养成文明住宿的习惯,要爱护财产,敢于同破坏公物的行为
作斗争;
第四条 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就寝。起床前、午休和夜寝后,不得进
行有碍他人的活动;
第五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楼内跳舞、开联欢会。禁止大声放音响、放爆竹或从事
有碍他人的的活动;
第六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楼内吸烟、喝酒、赌博、大声喧哗、打闹拍球等;
第七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楼内停放自行车或存放其他有碍通行的物品;
第八条 严禁从窗户往外泼水、倒垃圾或其他杂物;
第九条 节约用电,不准私拉灯线、接电源,严禁使用除收音机以外的电器;
第十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使用各种炉灶做饭、烧水、取暖等;
第十一条 节约用水,自来水用必要及时关闭水龙头。人为造成跑水、堵塞
事件,要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十二条 服从管理,尊敬工作人员,尊重他人的劳动;
第十三条 每栋学生宿舍楼设立值班室,负责本楼的管理事宜。为了便于管
理,早晨6:00开门,周一至周四、周日晚11:00熄灯关门,周五、周六晚12:00. 值班人员、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查问进入宿舍楼内人员的证件。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宿者,应事先征得管理人员的许可,否则,一律视为晚归。晚归学生出示学生证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楼。学院公寓中心定期对晚归学生给予通报;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不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有特殊情况时,要经学生公寓
服务中心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留宿;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学生公寓楼内及其附近禁止从事任何经商活动; 第十六条 广大同学要及时反映盗窃、火灾、酗酒、斗殴等安全隐患,确保
学生公寓的安全。对检举、揭发、制止或及时上报各种治安事件,为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秩序作出贡献的学生,学院要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应保持整洁,房间内部不得有吊灰,床、桌椅、衣柜、
门窗及玻璃要保持干净,地面要无痰迹、无烟头、无纸屑、无其他杂物,并且要保持地面、床下、门窗和墙壁的整洁;
第十八条 禁止网走廊泼水、扫垃圾,燃烧废物、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 处分条例
第一条 未经学院同意私自调整宿舍的学生,经教育无效者,给予通报批评。若
私自调换后,引发恶性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条 以现金、票据和其他物品作为堵住进行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
批评以上处分。召集并参与赌博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条 在校期间酗酒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
酗酒闹事,引起纠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酗酒造成打架斗殴、破坏公物等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除予以赔偿外,视坏物品的价值,给予通报批评以上
至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与后果根据《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处
分条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流速外来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
如因留宿外人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
第七条 私接电源,擅自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等电气设备者给予通报批评;
在宿舍楼内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 因使用电热设备或私接电源,或因吸烟、点蜡烛等原因引起火灾者,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不安公寓住宿作息时间要求,无正当原因晚归。夜不归宿或在休息时间
吵闹者,给予通报批评,若教育无效者,从重处罚;
第九条 侮辱、谩骂、威胁他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毕业生离校前,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扰乱公共秩序、故意破坏公物或
向室外乱扔垃圾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凡吸毒者一经发现,上报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