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甘肃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具体问
题规定》的通知
甘职改组(1992)1号
各地、州、市人事处(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经试行、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992年1月13日
甘肃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具体问题规定
根据中央和人事部文件精神,我省制定了《甘肃省贯彻的实施意见》,现对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以本职工作能力及业绩为主
在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要以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职工作的能力与业绩为主要依据。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成绩主要通过平时、年度和任期考核来确定。考核结果直接同在岗位空缺内晋升职务相联系。
(一)按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担任本职务一定年限后,方可评聘高一级职务。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内,本人各年度考核的成绩全部在称职以上,才允许评聘高一级职务,优秀、良好成绩次数多的人员,优先晋升职务。
(二)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已获得三次以上优秀成绩,并达到其它任职
条件者,允许提前评聘高一级职务。
(三)在各年度考核中,每出现一次基本称职成绩,其担任低一级职务的年限应比正常任职年限延长1年,每出现一次不称职成绩,其担任低一级职务的年限应比正常任职年限延长2年。
二、关于学历问题
(一)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坚持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应是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正规学历,非国家统一招生入学取得的大中专毕业证书,以及各学校补发的毕业证书,开具的学历证明,凡未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一律不作为学历依据。
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也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 部队为转业干部出具的学历证明,应以总政治部,总参谋部(1983)参联字5号文件为准对照认定,不符合文件规定的,不作为学历依据。
(三)虽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但现从事的专业与原所学专业不同或不相近者(即专业不对口人员),不得按具备本专业学历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晋升现从事专业职务:
1.参加由中央部委或我省统一组织的现从事专业主要理论知识考试合格。
2.在大中专院校脱产学习现从事专业1年以上,或参加厅(局)以上部门举办的专业培训累计两年以上。
3.取得省教委、省人事局共同认定的专业合格证书。
4.增加任低一级职务的工作年限。即晋升员级和助理级职务时,比《条例》规定任低一级职务的工作年限多1年,晋升中级职务多2年,晋升高级职务多3年。符合以上任职年限人员还需所在单位对其现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进行考核(含答辩)合格。
(四)经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入学的正规大专院校肄业生、结业生,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执行下列规定:
1.修业四年以上的本科结业生或修业2年以上的本科肄业生,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按大专毕业生对待。
2.修业一年以上不满2年的本科肄业生、大专肄业生和修业两年以上的大专结业生,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授中专毕业生对待。
(五)鉴于我省属边远落后省份,有大量不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学历层次达不到《条例》要求的人员,他们评骋专业技术职务时,应通过考试、考核(含答辩)评价其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及工作业绩,对其中已达到《条例》规定其它任职条件的人员,允许评骋助理级职务;
1.除高校教师、科研人员以外的其它系列,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允许评聘副高级职务,从业工作七年以上者允许评聘中级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者,允许评聘助理级职务,
2.除高校教师、科研人员、中专教师、技校理论课教师、高级中学教师以外的其它系列,学历适当放宽:
(2)符合国家教委、国家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号文件、(89)教成字011号文件规定,参加专业培训班学习,取得“专业证书”的人员,其原从事专业、所学专业和现从事专业三者一致的,高中毕业累计从事该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中专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14年以上者,允许评聘中级职务。
(3)除《条例》规定担任“助理”级职务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的系列外,其它系列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今后经过中央部委或我省统一组织的大专水平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8年以上,可评聘中级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