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些企业在写字楼办公房间的窗口用横幅或LED屏打出企业的名称商号、徽标、商标、联系方式、经营范围或者宣传语,有的设置于窗外,有的设置于窗内,有的设置在楼顶。对这种行为工商机关应该如何监管?
辽宁省工商局法制处处长胡明超解答:
(1)这种行为属于发布自设性户外广告行为。自设性户外广告是指以标牌、灯箱、霓虹灯单体字等为媒体形式,在本企业办公场所建筑物外表发布的企业信息,目的是推销商品或服务,或者加强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了解。
(2)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对“户外”应作合乎情理的解释,不能单纯理解为仅指标牌等设置在窗外、楼外的情形,而应看企业设置的标牌等是否收到户外广告的效果。也就是说,即使是在窗内设置的横幅或LED屏,如果实际收到户外广告的效果就属于户外广告,工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对这类行为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