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编辑本段]狭义优先受偿权
狭义优先受偿权包括破产费用的优先权及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款等优先权,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类似的规定、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破产的优先权(第71条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保险、保险金、税款)、海商法规定的请求权人对扣押船只的优先权等。这些优先受偿权,依现行法规定只具有债权性,只是相对其他债权人的优先,而不具有物权性,不能对抗其他物权,因此,对优先权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应考虑赋予其物权性,规定为一种担保物权,就叫优先受偿权(狭义的),而且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不是任意的,以确保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
狭义优先受偿权不包括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规定的留置权中的优先受偿权,更不包括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及担保法规定的质权、抵押权中的优先权,也不包括可能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等一切非担保物权。
[编辑本段]优先受偿权的分类
优先权分为物权的优先权(如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债权优先权(如台湾及大陆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权)
物权与债权两种性质的优先权
老太后
2009-02-25 17:41:56
1、同意上海张大律师的意见,有些问题想补充。
2、这个【优先受偿权只是建筑承包商享有的、不是你购房人享有的】。你享有的只是普通债权,普通债权都是平等的,没有什么优先受偿的问题。这从你所引用的批复的标题中就能看出来:《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法院的批复中说的是“建设工程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哪里说了你购房人的退房款有优先受偿权了?
3、该批复中“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意思是:如果购房人已经交付了房子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不能再对抗买房人对房子的所有权了:也就是说,不能再按《合同法》的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来拍卖你已经付款的房子、或者是以房子折价了,只能向开发商去要了。
4、“那么买房人在交付大部分款项后发现开发商一房多卖,所以办理的退房手续,但开放商并未把房款交还。现法院已将此处房产拍卖,该买房人是否 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
(1)从来就没有什么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过买房人的优先受偿权的,那是LZ你理解错了。
(2)既然法院已经将此房拍卖:是因为你的起诉、还是因为他人的诉讼?如果是因为你的起诉,你可以要求偿还你的双倍房款。
5、“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中的“该商品房”该如何定义? 如果开发商A\B两栋商品房均被拍卖,买房人买的是A栋其中一套。 因某些原因未A套的拍卖款。那么是否享有B套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
(1)“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的商品房是指:承包人所承包建筑的整个房子,不单指哪一栋房如A或B,如果A、B均在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内,承包人可以就拍卖A或
B、或A和B的所有价款优先受偿。
(2)买房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不管拍卖的是买房人所购买的A套、还是B套,拍卖后买房人都无权俦优先受偿。
6、“关于第二问,那么他究竟享有A栋里他所购买的那套房子有优先受偿权呢?还是拥有A栋的优先受偿权?”你说的“他”是指买房人还是指承包人?如果是指买房人:买房人没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是指承包人:承包人可以选择拍卖A套或B套、或AB都拍卖,只要A、B都是他承包的。
7、“如果说只有A栋他所购买的那套房子的优先受偿权的话,买卖后房屋贬值的话,买房人是否无法追回全部欠款了?”:
(1)买房人对他所购买的A栋没有优先受偿权,对没有购买的B栋就更没有优先受偿权了:买房人根本就没有优先受偿权、只对开发商享有普通债权!虽然你不爱听。
(2)退房后房屋贬值的话,买房可以想的办法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买房人并没有吃亏呀:可以要回房款和利息、可以要损失赔偿、还可以再多要回一倍房款:虽然没有优先受偿权,但他那么大一个房产商,你起诉早的话应该不至于没有钱拿的
SalinasWonder 2009-02-26 22:26:40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xhpxx 2009-06-15 11:45:09
请你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看相关内容(网址:http://www.sipo.gov.cn/sipo/zlsc/sczn/sqzn_2/t20011025_1689.htm 以下就是该网页内容):
4.优先权
法29.1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外国优先权。
法29.2、细则33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本国优先权。
法29.1
4.1 外国优先权
4.1.1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条件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外国首次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
(2) 就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外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3) 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的国家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发明创造与外国首次申请审批的最终结局无关,只要
该首次申请在有关国家中获得了确定的申请日,就可作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4.1.2 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应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审查员应该注意,对于中国在后申请的主题,即其在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只要已记载在外国首次申请中就可享有该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
4.1.3 外国优先权的效力
申请人在外国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内向我国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都看作是在该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所提出,不会因为在优先权期间内,即首次申请日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间其他的人提出了相同主题的申请、或者公布、利用这种发明创造而失去效力。
此外,在优先权期间内其他的申请人可能会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由于优先权的效力,其他的人提出的相同主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不能授予专利权。就是说,由于有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外国首次申请的存在,使得从外国首次申请之日起至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中间由其他的人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因失去新颖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4.1.4 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关于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的规定如下。
(1) 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
(2) 作为多项优先权基础的外国首次申请可以是在不同的国家提出的。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两个技术方案A和B,其中,A是在法国首次申请中公开的,B是在德国首次申请中公开的,两者都是在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以前十二个月内分别在法国和德国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在后申请就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即A享有法国的优先权日,B享有德国的优先权日。如果上述的A和B是两个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案,申请人用“或”结构将A,B记载在中国在后申请的一项权利要求中,则中国在后申请同样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即
有不同的优先权日。但是,中国在后申请如果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两件或者两件以上外国首次申请中分别公开的不同技术特征组合成的,则不能享有优先权。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公开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公开的特征C和另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公开的特征D组合而成的,而包含特征C和D的技术方案未在上述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中公开,则中国在后申请就不能享有以此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为基础的外国优先权。
(3)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中,除包括作为外国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外,还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新的技术方案。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除记载了外国首次申请的技术方案外,还记载了
对该技术方案进一步改进或者完善的新技术方案,如增加了反映说明书中新增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从属权利要求,或者增加了符合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不得以中国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增加的技术方案未在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为理由,拒绝给予优先权,或者将其驳回,而应当对于该中国在后申请中所要求的与外国首次申请中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给予优先权,有效日期为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即优先权日,其余的则以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为申请日。 该中国在后申请中有部分技术方案享有外国优先权,故称为外国部分优先权。
法29.2
4.2 本国优先权
4.2.1 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享有本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只适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首次申请)后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
(3) 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中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细则33.2
被要求优先权的中国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 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2) 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
(3) 属于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
应当注意,当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中国首次申请,自中国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
4.2.2 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定义
适用本章第4.1.2节(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的规定。
4.2.3 本国优先权的效力
适用本章第4.1.3节(外国优先权的效力)的规定。
4.2.4 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外国多项优先权,也适用于本国多项优先权。关于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的规定如下:
(1) 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
(2) 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多个技术方案。例如,记载了A、B和C三个方案,它们分别在三件中国首次申请中公开过,则该中国在后申请可以要求多项优先权,即A、B、C分别以其中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3) 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A,该方案中包括实施例a1、a2、a3,其中只有a1在该中国首次申请中公开过,则该中国在后申请中a1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其余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
(4) 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a2。方案A和实施例
a1在中国首次申请中已经公开过,则在后申请中方案A和实施例a1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实施例
a2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
应当指出,本款情形在技术方案A要求保护的范围仅靠实施例a1支持是不够的时候,申请人为了使方案A得到支持,
可以补充实施例a2。但是,如果a2在中国在后申请提出时已经是公知技术,则应当删除a2,并将A限制在由a1支持的范围内。
(5) 继中国首次申请和在后申请之后,申请人又提出第二件在后申请。中国首次申请中仅记载了技术方案A1;第一件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1和A2,其中A1已要求过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第二件在后申请记载了技术方案A1、A2 和A3。对第二件在后申请来说,
其中方案A2可以要求第一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对于方案A1,由于该第一件在后申请中方案A1已要求过优先权,因而不能再要求第一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但还可要求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由于两件在后申请都要求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导致重复授权,因而不
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本章第6.2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