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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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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场镇规划区到社、其他范围到村”的原则,力争2011年底前,完成全县30万宗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建库工作。

二、工作任务和具体内容

(一)工作任务。在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利用数据库更新工作的基础上,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村宅基地权属调查工作,做好宗地界址核实和补充调查、地类核实、农村地籍图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村宅基地宗地图编制工作,履行土地登记申请、审批程序,注册并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同时核发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

(二)具体内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部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对已登记的土地,其权属、界址、利用状况和他项权利等发生变化的,进行变更登记;通过调查核实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纠纷;对已发证的农村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野外调查,重编地籍号并落实建立农村地籍数据库(本次核查和年度变更调查后的二调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申请登记的原则。

(二)坚持明晰产权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必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留死角。

(三)坚持依法、依规登记的原则。严格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程序、内容和要求,依法依规办理。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群众监督。

(五)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根据各乡镇、街道办的具体情况,对权属清楚、

无争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优先登记;对权属界线有争议的,先解决后登记发证。

四、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82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南部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南部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设计书》。

五、工作方法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以乡镇(街道办)为单位具体实施,逐村进行。鉴于该项工作资料收集繁杂,野外调查复杂,内业工作难度较大,该项工作以招标形式承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作业队伍。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由各国土资源管理所配合作业队伍完成所辖范围的资料整理、野外调查等工作,由作业队伍完成图件编制、面积转换、内业修改完善及内业入库处理工作,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信息系统。

六、登记程序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主要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权属单位,对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等状况进行调查,并在工作图上逐一勾绘,形成土地权属档案,建立相应的信息图库后,再登记发证给乡镇农民集体、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所申请办理集体

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

1、申请人

(1)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及其主要负责人申请(若村民小组已撤并则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及其代表人申请;

(3)乡镇、街道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街道办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代表人申请。

2、申请资料

(1)《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申请书》;

(2)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还须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则上以我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以下简称“二次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认可书》)为基础;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地籍调查

由专门的技术作业人员按下列情形分宗进行地籍调查:

1、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以社或村为基本单位、以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为一宗地进行调查。

2、同一所有人的土地被公路、河流等其他所有权人的线状地物分割的,可分别划分宗地;若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分别划宗,但应扣除其面积。

3、对飞入的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等单独划分宗地。

4、以村为单位填写好《宗地情况一览表》、《飞入地情况一览表》、《飞出地情况一览表》。

5、权属审核。地籍调查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各国土资源管理所土地登记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对土地权属性质、土地来源、范围、四至界线、面积、地类等进行全面审核,形成权属审核结果,由权利人法定代表签字确认。

6、公告。符合登记条件的,将权属审核结果进行现场张贴或在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设立的固定场所(媒体)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

7、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国土资源管理所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初审意见,再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向集体土地所有者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

七、时间安排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筹备阶段(2011年6月5日—2011年6月30日)。完成机构组建、资料准备、业务培训、制作文件、发布通告、招投标等工作。

(二)外业调绘阶段(2011年7月1日—2011年9月20日)。开展野外调绘,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村社界线的核实。

(三)权属纠纷调处阶段(2011年9月21日—2011年10月10日)。主要对存在争议的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界线进行处理,明晰土地归属。

(四)内业处理阶段(2011年10月11日—2011年11月20日)。主要完成内业转绘、分类统计、完善相关内业资料。

(五)登记发证归档阶段(2011年11月21日—2011年12月30日)。主要完成登记发证和资料归档。

八、政策规定

(一)权属争议的处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过程中的土地权属争议,应首先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以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原则上对有争议的土地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乡镇(街道办)与乡镇(街

道办)之间的争议由县人民政府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土地,不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处理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划宗。

(二)权属界线的调整。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在本县行政区范围内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之间进行调整或互换。村社权属调整经乡镇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镇(街道办)与乡镇(街道办)之间权属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调整、互换协议等证明文件进行确权、登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调整、互换,需经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调整、互换,需经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村民小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土地

的权属调整、互换,需经相关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各村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同意。

(三)变更、注销登记。经登记的集体土地因依法征收、征用、开发整理等引起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四)更正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后,发现错登、漏登或因土地分类归并、地籍测量精度要求不同引起总面积或分类面积变化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更正登记;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九、经费保障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承担,由县国土资源局对该项工作经费编制详细年度支出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有序推进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县政府成立南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对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解决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以确保此项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实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改、监察部门积极协助做好项目承担单位比选工作,县民政部门配合做好区域的勘测定界及争议区域界线的认定工作,县农牧、林业部门协助做好农场、林场界线的认定工作,县公安、法院积极配合做好权属争议的调处和维护好因权属争议引发的稳定工作。各乡镇、街道办要确定一名领导专抓此项工作,落实专门人员,组织发动村社干部、群众做好本辖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组织土地所有权人申报土地权利、提供土地权源资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同时,妥善处理好辖区内村界、社界的权属争议,及时有效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严禁将矛盾激化上交。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街道办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协调配合,集中力量,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县目督办、监察局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适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因工作不力、相互推诿等引发社会矛盾且不及时妥善解决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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