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国际法题目解答 - 范文中心

南大国际法题目解答

02/20

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

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决议 2013 国际法的渊源

定义:国际组织对 某一事项 作出的 表决 或者 提出的 观点、看法。

表现:既可构成 各国际组织基本文件 的 有权解释,也可以奠定 条约的 原则基础。

作用:能够影响 国际习惯法规则 的形成, 对 国际习惯法规则 的产生起 证明作用。

评价:并不是所有国际组织决议 都有可能成为 国际法 的渊源, 只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 才有此可能; 而且只能是 这些文件中的一部分 才能形成 国际法 的渊源。

有效统治原则 2013 国家的承认

定义:有效控制原则/实效原则,以 是否实行有效统治 为 承认新政府的条件和根据 的一种承认理论。(只要新政府在本国实行有效统治,便可承认之。)

有效统治:新政府 实际控制 本国大部分地区 和 有效地行使 统治权,得到 居民惯常服从,因而有可能 代表国家, 独立进行国际交往,承担国际权利义务。

特殊国际法 2012 国际法的特征(效力的普遍性)

来源:国际法根据 适用范围 的不同,分为 普遍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

定义:普遍国际法——适用于 普遍国际关系, 对于一切国家或大多数主要国家具有拘束力

区域国际法——适用于

特殊国际法——只适用于 , 一般只对两国或少数国家有拘束力

评价:区域和特殊国际法 都可能基于 某些特殊的环境和关系 规定特殊规则, 但规则不能对 一般国际法的 原则、规则和制度 加以限制, 不能否定 普遍国际法及其普遍适用性,不应违背 普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战争与和平法》 2012 国际法的名称(万民法作为国际法的语源)

国际公法之父 格劳秀斯 的经典名著, 借用了 “代表所有国家所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的“万民法”概念用以 命名 所论述的 规范国家间关系 的法律体系。

万民法:与原有仅适用于 罗马公民之间的 市民法 相对应, 适用于 罗马境内的外国人与外国人 以及 外国人与罗马公民的 相互间关系。

国际法学者将 罗马法中的 万民法 视为当代国际法名称的语源。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 2011 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

定义:中世纪欧洲 基督教社会 向 近代社会 的过渡过程中, 1648年 为结束 欧洲新教国家 与 罗马天主教国家 间的 三十年战争(欧洲新教教徒与罗马教皇和罗马帝国成员国矛盾的产物,中世纪以来欧洲第一次大规模的国际战争)而召开的 威斯特伐亚公会 以及其所缔结的 《威斯特伐亚和约》 揭开了 国际关系史 上新的一页。

评价:开创了以 国际会议方式 解决国际争端 的实践,承认了荷兰瑞士以及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为数众多的邦国成为 独立的主权国家,肯定了 国家主权 和 主权平等原则 作为国际关系中的 基本原则, 奠定了 近代国际法的 基础。

☆毗连区 2011 and 2007 国际海洋法

定义:领海以外 邻接领海,由 沿海国 对 特定事项 行使 必要管制 的区域。 《海洋法公约》规定: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管制内容:防止和惩治 外国船舶 在其陆地领土、内水、领海内 违反 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地位:不同于领海,沿海国 无 主权,只在毗连区范围内行使某些方面的管制,并且 不及于 毗连区上空。有专属经济区,属于其一部分,地位等同。无专属经济区,相当于公海地位。

国际海底区域 2010 and 2006 国际海洋法

定义:国家管辖范围以外 的 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即 各国大陆架 外部界限 以外 的 深海洋底和底土, 约占全部海洋面积的 65% 以上。

地位:区域及其资源 是 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任何国家不应对 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 主张或行使 主权或主权权利, 也不应将 其据为已有。

向所有国家开放,不论是 沿海国 或 内陆国, 为 和平目的 的利用 不加歧视。

资源的一切权利 属于 全人类, 由 国际海底管理局 代表 全人类 行使。

勘探开发由 国际海底管理局 予以安排。

《万国公法》 2010 国际法的名称

1894年,在中国传教的美国教士威廉马丁(丁韪良)将美国人 惠顿 的著作 《国际法原理》 译成中文定名 《万国公法》,将“international law ”译为“万国公法”。书及其译法传至日本成为日本最早的国际法书记和最初的国际法名称。而中国的“国际法”名称是对日文的转译。

国际地役 2009 国家领土(领土主权的限制)

定义:一国根据条约 将 本国全部或部分领土 在一定范围内 提供给 他国 为 某种目的或利益 而永久使用。 地位:一国领土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受限制的国家领土。

分类:积极地役——国家承担义务 允许 别国 在自己的有关领土上 从事某种行为。

消极地役——国家承担义务 承诺 在其有关领土上 不从事某种行为。

卡尔沃主义 2009 国际法上的私人(外交保护)

背景:外交保护权 在历史上 被西方列强 用作对 弱小国家 侵略或干涉 的理由,因而受到大多 发展中国家 的排斥。

提出:阿根廷法学家 卡尔沃 于1868年 在《国家法的理论和实践》书中提出

外国人不应享有比本地人更多的保护,受损时由当地法院解决;

外交保护的行使必然造成国际关系的以强凌弱,侵害属地优越权。

发展:发展成明确排除外国人外交保护权的“卡尔沃条款”。

评价:外交保护本质上属于 国际法 而非 国民权利, 卡尔沃条款的效力 受到西方学者的批判。

(国际法上的)保证不侵犯 2008 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定义:作为一种 国际承担形式 指 行为国 保证 不再重犯、重复某种 国际不法行为,不再违反其承担的 特定国际义务。

作用:具有 预防性, 行为国对自己将来的行为 提供保证,不是对已经实施的行为的 补救。重犯既违背 特定国际义务,又违背 信守承诺义务。

评价:与其他责任 合并采用。

外交保护 2008 国际法上的私人(外交保护)

定义:国家 对其 在国外的国民、法人之合法权益 遭到 所在国家的不法侵害 而 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 向加害国求偿 的行为。属人优越权的体现。

条件:被保护者 必须 持续的 具有保护国的 实际国籍。

在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

毗连区 2007 and 2011 国际海洋法

定义:领海以外 邻接领海,由 沿海国 对 特定事项 行使 必要管制 的区域。 《海洋法公约》规定: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管制内容:防止和惩治 外国船舶 在其陆地领土、内水、领海内 违反 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地位:不同于领海,沿海国 无 主权,只在毗连区范围内行使某些方面的管制,并且 不及于 毗连区上空。有专属经济区,属于其一部分,地位等同。无专属经济区,相当于公海地位。

公海六大自由 2007 国际海洋法

地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定义: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无论沿海国或是内陆国,都有在公海上从事国际法所不禁止的活动的自由。 最初:航行自由、捕鱼自由。

现在:任何国家在公海上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及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捕鱼和科学研究等6项权利。

外层空间 2006 外层空间法

空间分为 空气空间 和 外层空间。

空气空间:地球上方的大气层。

外层空间:空气空间以外 整个宇宙空间。

地位:《外空条约》规定,探索和利用 为 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所有国家平等不歧视的自由探测利用;不通过任何方式据为己有;遵守国际法;禁止将载有核武器和其他毁灭性的武器的物体防止在地球轨道。

民族自决原则 2006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民族自决:指一个民族从殖民国或宗主国脱离出来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变更。) 定义:《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处于 外国奴役 和 殖民统治 下的 被压迫 民族 有自由决定 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选择政治和社会制度、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 的权利。

过程中 有获取国际社会援助 的权利, 他国有对争取独立民族 支持与帮助 的义务。

造法性条约 2005 条约法

按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分为 造法性条约 和 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创设 新的国际法规则 或者 确认或改变 现有一般国际法规则 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在某一具体事项上 确定 权利义务关系。

多边性、开放性 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调查 2005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查询/实况调查, 属于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定义:在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当事国同意 第三方 通过一定的方式 调查有争议的事实,查明 是否存在 当事国声称 的 情势, 以助于合理解决争端。

评价:目的是 澄清事实, 不涉及 解决的 建议或判断 ,解决方案由 当事方自行决定。

一般法律原则 2004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渊源之一,为“文明各国所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共有的原则。

作用:给予国际条约和惯例予以解释 说明 论证 ,在无条约惯例适用时,指导 法院裁判的普遍原理或标准。

反报 2004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定义:还报或报复,是指受害国采取同样或类似性质的措施来回敬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公平或不友好的行为,使加害国停止其加害行为或迫使其接受和解,以此求得争端解决。

评价:不是国际不发行为的后果, 引起反报的行为 不构成 国际法不发行为。

发生在 外交、贸易、关税、航运、移民等领域。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2003 条约法

定义:指条约生效后缔约各方应按条约的规定,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地违反。它是一项古老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为国际条约效力的依据。

意义:为国际间的互信互赖创造条件,为维持发展正常的国际关系、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 提供支持。

大陆架 2003 国际海洋法

定义:指邻接领海并在领海之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沿海国行使开发自然资源权利的一定宽度的海床和底土。国家拥有在上铺设电缆和管道权利。

范围:领海基线到大陆外边缘距离不到200海里扩展到200海里;超过200的,最多延至350海里。 国际私法

识别 2013

公共秩序保留 2013

区际法律冲突 2012

萨维尼 2012

间接管辖权 2011

侵权行为自体法 2011

英国的双重可诉原则 2010

连接点 2010

合同自体法 2009

公共秩序保留 2009 双重反致 2008

区际法律冲突 2008

“场所支配行为” 2007

非方便法院原则 2007

属人法 2006

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2006

直接适用的法律 2005

域外取证 2005

先决问题 2004

法院地法 2004

胡伯三原则 2003

间接反致 2003

国际经济

TRIPs 协议 2013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2013

Incoterms 2010 2012

特许协议 2012

WTO 的非歧视原则 2011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2011

对外贸易经营者 2010

《洛美协定》 2010

共同海损 2009

税收饶让抵免 2009

区域贸易协定(RTA ) 2008

税收管辖权 2008

自由贸易区 2007

ICSID 2007

根本违反合同 2006

WTO 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2006

外贸登记制 2005

QFII 2005

统一实施原则 2004

海关估价 2004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2003

外贸经营权 2003

问答:

国际公法

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适用 2013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是 各国共同参与制定的, 国内法是 国家自己制定的。

相互联系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冲突,国家承担违反国际法的责任。

明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才能 正确面对 条约和协议, 明确 TRIPs 协议 在我国的地位, 正确适用和运用 TRIPs 来维护我国利益。

我国规定:

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声明保留条款除外。中国法和中国缔结参加的条约都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适用范围:

需明确在什么范围内,国家有权引用国内法作为其 不履行国际法义务 的说明和辩解。

即 国内法的适用不符合国际义务的事实 能否 使国家 承担契约、侵权、刑事性的国际责任。

(承担则不能适用,不承担才可以适用)

但一般情况下本国的法院都只适用本国法,不论是否与国际法抵触。

人权国际保护的个人来文和申诉制度 2013

个人来文及申诉制度:

定义:个人 通过 国际机构 维护自身权利, 促进 有关国家(特别是来文者本国) 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 重要程序。根据程序,人权条约机构 有权接受并审议 条约缔约国 管辖下的 个人声称为 该缔约国侵害条约所载任何权利的 受害者来文。

分类: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人权委员会及其下设的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民族小组委员会接受的任何会员国提交的来文。

人权公约建立的国际机构接受国际机构权限的缔约国提交的个人来文。

目的:

对缔约国侵害 条约所载权利 的行为 进行审查,提出纠正意见建议。(但缔约国是否尊重和执行自主决定,也与道义上的权威性有关)

对受害者 提供救济。

评价:

国际人权保护领域的争议焦点,反映不同国家对人权国际保护的不同看法。

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都采取了 任择性条款和协议书。说明此种程序 尚未得到国际社会的 普遍承认接受。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 2012

定义:

由“条约必须遵守”古老的国际习惯演变而来,为众多国际条约和国际文件确认。

根据联合国宪章, 内容是 各会员国 应 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担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形成原因:

由国际法本身特点决定。 国际法是通过 互相平等国家 签订协议制定的, 国际合作也主要在国家自愿承担义务的条件下进行的。 国际法的有效性和国际法秩序的稳定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认真遵守国际法的规范,善意履行其承担的义务。

内容:

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履行宪章义务;履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的义务;履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属于有效国际协定下的义务;协定义务与宪章义务冲突,宪章义务优先。

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先占方式 2012

定义:

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之一,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要件:

主体——国家

客体——无主地

客观要件——先占国 对 无主地 实施 有效占有

主观要件——先占国明确作出对 无主地 占领 的意思表示。

评价:

在殖民时代有重要地位。现代国际法该行为已为罕见,无主地一般由国际公约规定地位。

国际法与国际道德、国际礼让的区别 2011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道德: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 调整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 伦理性行为规范。

国际礼让:国家间在彼此交往中 为了彼此尊重、交往方便以及互相友好合作 而互相给予的 礼遇和便利, 是国家交往过程中体现 礼貌、便利和善意 的规则。

国际法与它们同属于国际社会成员应予遵守的规范,但有着截然区别:

国际法有着内容确定的规范体系,为国际成员规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礼让和道德内容不确定,存在模糊性。 国际法有着道德基础,具体规则体现道德要求,但也有中性的技术型规则。

违反国际法是国际不法行为甚至是国际犯罪行为,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违反者负国际责任,受到国际制裁或惩处;违反道德和礼让只构成不道德、不友好、不礼貌的行为,影响到国家间的和睦关系和国际舆论的谴责,不构成不法行为和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对国际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客观外在的单独集体制裁来予以强制实施;道德和礼让主要依靠政治信念、道义力量或礼让来维持。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缺陷 2011

优点:作为常设性国际私法机关,根除了以往临时性法庭固有的缺陷,明显改变国际司法和国内刑事司法之间脱钩的历史和最严重的国际罪犯不受或很少受惩罚的历史。

缺陷:

管辖范围的缺陷:法院享有管辖权的罪行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最严重的四类国际罪行:战争、侵略、反人类、灭绝种族。但未包括恐怖活动和其他罪行。

对罪行的界定过于超前和宽泛,没考虑到国际社会存在诸多不同认识 的现实。(国内武装列入战争、人权内容列入反人类)削弱惩治最严重惩治犯罪的职能,背离宗旨。

管辖权的缺陷:并非以国家自愿接受管辖为基础,是一种接近普遍性的管辖权,未经国家同意即可对第三国或国民行使管辖(以犯罪者的国籍国和犯罪地国作为管辖依据)。还为非缔约国设定了超出缔约国的条约义务。 补充性原则授予法院判定非缔约国在内各国的司法行为的权力,可对包庇和不公正的审批作出最后判定 ,而获得凌驾于国家之上的超国家司法机构的意义。

案件启动程序上的缺陷:对安理会的权力缺乏尊重保障,没确定安理会事先判定侵略的权力。

赋予检察官自行调查权,使其享有直接干扰国家司法主权的过大权力。赋予个人、非政府组织机构质控国家公务员和军人的权利,是法院案件变成琐碎的人权法院案件,并使个人和组织意志至于主权之上,干涉内政。 评价:多数通过却遭大国反对,无法形成协商一致的条约基础。

第三国义务条款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冲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对立统一关系 2010

分析:正确分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既要考虑两者间的对立,也要看到两者间的联系。

以法律和政策的一致性观点来看,只要国家自己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总是可以自然调整。

从对立的方面看,国际法与国内法在适用范围、法律主体、调整对象、渊源形式、效力依据、实施方式等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别,是两个不同的独立的法律体系。

但国际法和国内法也存在着客观共性:制定者都是国家;都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发生法律规范作用;都有一整套原则、规则和制度调整其适用对象间的关系;都具有强制力保证实施。

因此国际法与国内法既互相独立、互相制约,又互相联系、互相渗透、互相补充。

体现:

内容上的互相渗透性:一定条件下,国际法和国内法可以互相转化。(国内法的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国内化) 实施上的互补性:国际法服务国家间的对外政策,国内法服务于本国的对内政策,存在分工和互补。(国际法的实施需要国内法的补充和具体化——人权;国内法的实施需要国际法的配合——跨国犯罪、国籍冲突、引渡、外交豁免)

效力上的各自独立性:国内法的制定不违背国际义务;国际法不得任意干预国内法。

国家管辖权 2010

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是国家对其领土及其国民行使主权的最直接经常的体现。根据行使的不同角度分为依据领土的属地管辖、依据国籍的属人管辖、为保护本国及国民的重大利益而实行的保护性管辖和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和人类共同利益实行的普遍性管辖。

属地管辖:属地优越权/领域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以领土主权为依据,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与他国管辖冲突时,一般以属地管辖优先。例外:外交豁免、边界河流的合理利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属人管辖:属人优越权/国籍管辖权,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国外的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有权行使管辖权。意义在于明确国籍国对领域外的本国公民实施管辖。

保护性管辖:国家对外国人在本国领域之外所犯的侵害本国国家或国民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通常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对公民的谋杀罪。 条件:外国人罪行后果危机本国/国民重大利益;犯罪地法律也受到处罚;属于管辖权行使的法定罪行范围。必须以引渡方式进行。

普遍性管辖:对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普遍利益的某些特定国际犯罪行为,不论发生于何地,罪犯为何国国籍以及何国直接受害,各国均有权管辖。

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 2009

定义:成员国对该组织有关决议草案表示反对或赞成的方式,是国际组织形成决议必经的法律程序,是国际组织决策程序的核心内容。

类型:

一国一票制:组织内一成员一票,平等享有投票权。适用于政治色彩明显、强调国家平等原则且决议多为建议性质的国际组织。又分为全体一致通过(每国均有否决权)、多数通过(简单多数——程序性问题、特定多数——重要问题、特定多数加特定会员国通过——安理会的大国一致)

加权表决制:经济、金融领域组织中,更具不同成员国对组织的贡献程度、承担责任大小以及人口、实力对比关系等方面的区别由成员行使不同表决权。又分为欧盟模式(综合国力)、布雷顿森林体系(贡献大小和经济实力)、集团投票模式(利害关系集团)

协商一致通过:各成员国通过广泛协商达成一种不经投票而一致合意的决策方法。

国际条约法上的“情势变迁”规则 2009

情势变迁:缔约方在缔约时以所能预见到的“客观存在的一定情势”不变作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前提,一定情势发生根本性变化,缔约方便有权终止条约。

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援引条件:情势的存在曾构成该条约当事方同意受该条约约束的必要基础;变更的效果将根本改变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范围。

限制:边界条约不得主张此原则为终止理由;情势变化是由于缔约一方自己违反条约义务或其他担负的国际义务而导致的,不能援引。

试述对“人道主义”干涉的认识。2008

历史:18世纪,对外扩张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以 保护侨民和在外国的少数民族为 借口,主张人道主义干涉。随着联合国宪章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强调,人道主义干涉实例曾经大量减少,但对着冷战结束,西方开始重提人权高于主权的口号,强调人道主义干涉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不同主张:西方列强和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推行者以自身的社会条件要求发展中国家,打着人道主义旗帜行使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对发展中国家内政粗暴干涉。发展中国家普遍反对,认为文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宣言和决议,主张各国发展的不均衡决定了本国实施的人权保障不可能相同。

学者主张:人权问题由国家内政向国际性问题转变,使得人道主义干涉获得某种程度的合法性,将其排除不可能也不可取。国际社会对一国之内实际存在的违反人权自由事件的干预和制裁是符合共同利益的合法行为。

试述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职权。2008

安理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由5个常任理事国组成权利核心,相比大会主要质权的审议性特征,安理会职权则主要属于执行性的。唯一有权依宪章规定采取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决议对会员国有约束力。

具体职权:

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职权:促使争端双方以政治法律方法解决相互争端;调查引起国际摩擦的情势,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够危及和平安全;对争端和情势建议适当的调整程序和方法。

制止侵略行动方面的职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侵略行为是否存在,作出制止的建议抉择;促请争端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的措施办法;决定采取武力以外的办法;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动(组织使用联合国部队)

其他方面的职权:拟定军备管制方案;战略性地区行使托管职能;建议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国际法院判决;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成员国和秘书长;建议终止成员国权利和开除成员国。

一国牵连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包括哪些情形 2007

试述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2007

国家的自保权。 2006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2006

试述对国际司法判例的认识。 2005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于保留的接受与反对有哪些规定 2005

无害通过权的认识。 2004

现代国际法中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发现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2004

国际法中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制度。 2003

国际法角度阐述WTO 协定与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关系。 2003

国际私法

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反致制度的规定 2013

侵权自体法说 2013

如何完善我国现有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则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关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定 2012

冲突规范的特点和作用 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属人法问题的规定 2011

职能豁免主义 2010

涉外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问题 2010

从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发展历程看该原则统一适用于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必要性 2009

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分析,美国从该案起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原则的变化 2009

试述我国对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的限制条件。 2008

“传统的、古典的国际私法基于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那就是国际司法的基本职能

在于保证适用于多边法律争议的国家的法律与争议存在„最恰当‟的联系。•••••古典学派

暗含一个前提假设,那就是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恰当的国家的法律就是恰当的法律。在这种

思想背景中,„恰当性‟既非依据准据法的内容来界定,也非依据准据法的所提供的解决方

法的质量来界定,却依据地理意义上或场所意义上的术语来界定。”【摘自Symeon C.

Symeonide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t the end of the 20th Century: Progress

or Regress?(2000)】

结合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评析上述观点 2008

“在国际私法中,管辖权、法律选择与外国判决的承认及执行三者构成一个整体。…

…如果将法律选择问题与相关的程序问题分割开来,那就不能彻底有效地解决国际私法问

题。”——摘自F .Vischer .General Cours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232 Recuei

l des cours9.199(1992).

就管辖权、法律选择与外国判决的承认及执行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试评析上述观点 2007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

理合同争议所使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994年〈〈美洲国家间国际合同法律使用公约〉〉第9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

法,或选择无效,合同使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法院在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时,应靠合同所有的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还应考虑国际组织所承认的

国际商法的一般原则。” 试运用当事人未作约定时国际合同法律使用的一般原理,对比分析上述两项立法规则。 2007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117条规定:“[有限双重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外发生的侵权行为,以外国的法律为准据法时,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在损害赔偿限

额方面,该外国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的,不得使用。”

试运用“双重可诉规则”的一般原理,分析我国民法通则及示范法的上述规定。 2006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2005

解决识别冲突的主要学说。对我国的相关立法,你的建议及其理由是什么? 2005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及其局限性。 2004

对人诉讼管辖权和对物诉讼管辖权。 2004

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2003

国际民法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原因。 2003

国际经济

试以实例说明国际经济法的最新发展 2013

在2012年美国总统大选中,共和党候选人罗姆尼在竞选和活动上说:是时候因弄虚作假与中国翻脸了。这种情况必须停止。 他表示,中国操纵人民币汇率导致美国市场充斥中国生产的廉价产品,这对美国企业造成了损害。 请根据相关国际条约,简述汇率操纵的标准和含义。 2013

试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2012

绝对豁免原则和相对豁免原则的区别,并评价中国外交部对案件的态度。 2012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体系 2011

各国关于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所持态度 2011

材料分析题 2010

避免重复征税的法律途径 2010

我国的对外贸易管制法律制度 2009

材料分析题 2009 2002年6月5日,江苏省某公司向美国某公司发盘出售10000公吨菜籽粨,质量标准为:

油蛋白在38%以上,水份在12.5%以下。单价为FOB 张家港78美元/吨。6月7日,美国公司接 受发盘,但要求江苏公司将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传真给自己,江苏公司与6月9日将已盖有公

章的编号为SF0610的《售货合约》传真给美国公司。收到传真后,美国公司删除了合约上

“不接受超过20年船龄的船舶”的要求,并将“运费已付”修改成“运费按租船合同受益

人的信用证,但江苏公司发传真称因对方单方面修改合同条款,自己不能接受,所以合同

没有成立,信用证只能作废。之后,美国公司要求江苏公司履行交货义务,但江苏公司坚

持合同没有成立而拒绝履行。

问:本案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008

试述双边投资条约的类型及其主要内容。 2008

营业地在中国的A 进出口公司向营业地在美国的B 公司出口一批茶叶,价格条款为CIF 纽

约(CIF 为Incoterms2000项下之贸易术语—)。数量为10000箱,支付方式为货物抵港后5个工作日,由买方以电汇方式予以支付。合同没有约定法律使用条款。卖方向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当货物到达纽约港时,买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报告表明,由于运

输途中货舱进水,有500箱茶叶受浸泡,已经无法出售。因此,美国买方拒绝接受这批货物

,并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拒付货款。问:

(1)货物所受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2)买方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3)卖方从本案中可以获取的教训是什么? 2007

试以比较的方式,论述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的概念、特点和实现方式。 2007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使用规则。 2006

试评有关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理论与实践争议。 2006

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的基本原则。 2005

我涉外经济法律制度中关于反倾销措施的类型及含义。 2005

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及其特征。 2004

外资参加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符合的股份比例要求和从业人员资格要求。 2004

涉外经济法的性质特征与内容框架。 2003

根据我国外贸立法规定,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几种主要方式及条件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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