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办理须知
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办事条件:
(一)《江西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
(三)有关支持性文件:
1、属于审批制投资管理的建设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属于核准制投资管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机关的告知意见或者准予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意向性意见或者土地权属证明(限在自有土地权属范围内申请建设的工程项目);
3、项目涉及其他行业管理要求的,提交专业主管部门(如矿产、环保、水利、交通、文物、风景区、军事及其它特殊行业等)的支持性文件;
4、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及相关备案文件;
5、待批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或者申请报告。
(四)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建设条件。需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以及专家论证意见。
(五)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关于该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当明确审批依据和规划要求。
(六)相关图件
1、项目拟选址地区的法定城乡规划相关图件1张(A3规格,需标注项目拟选位置,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或者行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
2、项目拟选位置地形图2张,用红色实线标注拟建设用地的四至界线及坐标(A3规格,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至1:10000,其中1张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地形图范围要涵盖与建设项目相临的配套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给排水、电力、煤气和通讯等;
3、拟建项目平面布置图。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印章
(八)需查验的证件(原件)
1、申请人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或者户口薄);
2、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应提供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 办事程序:
材料、证件齐全后,到县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局登记受理窗口)申请登记。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规划公示时间)。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事条件: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4、标有近期现状的地形图两份;
5、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者其它相关文件;
6、改建、扩建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供原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文件;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以上权利人的,提供其他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附图;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4、标有近期现状的地形图两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申报材料。
(三)需查验的证件(原件)
1、立项批准文件;
2、个人自用建设项目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或者户口薄)。
办事程序:
材料、证件齐全后,到县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局登记受理窗口)申请登记。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县城建规划委员会审批及规划公示时间)。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事条件:
(一)《江西省建设工程(建筑、市政)规划设计方案审定申请表》;
(二)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不占用土地的管线类项目除外);
(三)建设工程(建筑、市政)规划设计方案及其电子文档;
(四)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应当提供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单项建筑工程应当提供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方案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
(六)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
(七)建设项目本身及周边建筑物按规定有日照间距要求的,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八)报审建设工程(建筑、市政)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的,提供原建设工程(建筑、市政)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调整、修改的说明;
(九)报审分期实施项目的,提供原批准的整体建设工程(建筑、市政)规划设计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十)规划条件中规定需要报审的其他材料。
(十一)需查验的证件(原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意见;
2、建设项目申请人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或者户口薄)。 办事程序:
材料、证件齐全后,到县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局登记受理窗口)申请登记
承诺时限:10个工作目。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缴费标准:①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15元/M2(县城镇)[赣府发(93)13号];②装饰行业上级管理费1元/M2 [赣价行字(96)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