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卷·第1期
2012年2月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Vol.15,No.1Feb.2012
JournalofSuzhouEducationInstitute
论生死教育的意义
许小东1
(南京师范大学
冯建军2
江苏南京·
210046)
【摘要】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我们当前的教育生活只关注人“生”而不关注人“死”。死亡作为一种生
命现象,其哲学内涵及其对于教育所具有的本体论意义,并没有被教育工作者及教育学理论所关照。从教育的视野去审视死亡,思考死亡的教育学意义,将会重塑一种全新的教育理念。
【关键词】青少年
生死教育
生命意识
意义
【中图分类号】G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534(2012)01-0024-04
人生自古谁无死?死亡,是人生的必然过程。死亡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具有终极性和不可避免性,它是个体的自我消亡,是个体失去对世界的感知与把握,它既是人的生命的一部分,又是一个人的生命的终点。云格尔曾说:“死亡不只是作为赤裸裸的事实施行统治,而是已经在人固有的生存关系上对人做了基本规定。”[1]然而由于传统教育及文化观念的影响,在我们当前的教育情境尤其是青少年的教育生活中,教育只注重人“生”而不关注人“死”,死亡作为一种生命现象,其哲学内涵及其对于教育所具有的本体论意义,并没有被教育工作者及教育学理论所关照。从教育的视野去审视死亡,思考死亡的教育学意义,将会重塑一种全新的教育理念。
一、什么是死亡
死亡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问题,自从人类诞生以来就开始对它进行研究,但死亡似乎总是一个不解之谜,因为生者永远无法体验和感知死亡,而逝去的人又不可能从未知之境给予我们任何反馈。我们对于死亡的理解通常涉及以下五个概念(Brend和
黑暗、可怕的深渊,但也揭示了我们不可避免的必死的命运。尽管死亡还不能为我们所直接认识,但随着人类思维能力的提高及社会和科学的进步,医学、宗教学、哲学等都在竭力探求生和死的本来意义,试图实现生命的自由自觉。
(一)医学中的死亡
在以自然科学为主导的医学中,死亡现象逐渐被认识、被接受,变成事实。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院特设委员会将死亡定义为“不可逆转的昏迷或脑死”,世界卫生组织于1968年建立的“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对死亡的标准同哈佛委员会的死亡标准在内容上基本一致。现在世界上的多数学者都同意哈佛委员会的意见,目前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脑死亡标准,一些国家还制订了相应的法律,但也有国家采用的是脑死亡和心脏死亡两种标准并存的方式。我国医学界对于死亡的概念还很模糊,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出版的《中华法学大辞典》将死亡定义为:“人的机体停止活动和新陈代谢终止。”1986年,我国首次提出将“脑死亡”作为死亡的判定标准,之后经过医学界、法学界等领域专家的多年研究论证,目前我国关于“脑死亡”的判定标准已逐步形成。由我国卫生部脑死亡标准起草小组制定的《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修订稿)》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成人)(修订稿)》将于2009
Speece、1993;Corr、1995):Universality(死亡的普遍
性)、Irreversibility(死亡的不可逆性)、Nonfunctionality
(躯体功能的失效性)、Causality(死亡的诱发性)和
Noncorporealcontinuation(非肉体的延续性)。[2]按照
古老的形而上学,死亡是极端、耗尽、虚无、不可见的
*[收稿日期]2011-12-4
[作者简介]1、许小东(1978—),男,南京师范大学学工部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教育。
2、冯建军(1969—),男,南京师范大学教科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教育基本理论、教育哲学和道德
教育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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