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海民初字第11907号
原告章海,男,汉族,1979年4月9日出生,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杨公桥106号附1号11-5室。被告金承雷,男,汉族,1981年1月8日出生,网站开发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龙泽园西区19号3单元102室。
案由: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原告章海诉称,我曾与金承雷签订“娱乐社区网站委托开发合同书”,约定我委托金承雷开发“娱乐社区网站”项目,网站开发费用为1.5万元等。后我如约向金承雷支付第一期开发费用4000元,并曾向金承雷支付828元的网站服务器租赁费用,但金承雷最终并未如约完成“娱乐社区网站”项目的开发。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娱乐社区网站委托开发合同书”,金承雷向我返还第一期开发费用4000元以及网站服务器租赁费用828元,向我赔偿经济损失2632元,并向我支付违约金1.5万元。
被告金承雷辩称,我已如约完成“娱乐社区网站”项目的开发,但因我开发完成该项目之后无法与章海取得联系,导致该项目没有经过验收和测试。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章海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地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章海与被告金承雷于2007年8月31日签订的“娱乐社区网站委托开发合同书”;
二、被告金承雷向原告章海返还第一期开发费用以及网站服务器租赁费用共计四千四百元,支付时间和方式为被告金承雷于本调解书生效当日向原告章海支付一千五百元,并于二ОО八年五月十五日之前将其余二千九百元交至本院,后由本院将该款项转账至户名为原告章海的帐号为9558
7406905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
三、如被告金承雷并未于二ОО八年五月十五日之前将其余二千九百元交至本院,则被告金承雷每逾期一日须向原告章海支付二十九元违约金;
四、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金承雷负担,于二ОО八年五月十五日之前交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8031 0011
审 判 长 陈 坚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刁云芸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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