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难点精讲及案例解析
难点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和含义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
1)
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回购或赎回。 (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 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有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
(3)属于衍生工具。
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具有以下特征:
1.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2.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 3.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例如,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如企业没有将其划分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五)其他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是指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通常,企业购买商品形成的应付账款、长期借款、商业银行吸收的客户存款等,应划分为此类。
二、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企业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对其进行分类后,不得随意变更。
(一)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二)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的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三)如出售或重分类金融资产的金额较大而受到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能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的限制已解除(即,已过了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企业可以再将符合规定条件的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难点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构成实际利息组成部分。
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交易费用构成实际利息的组成部分。
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进行处理。
第二步:账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200 应收利息 8
投资收益 1
贷:银行存款 209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一)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原则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与金融资产的分类密切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2. 3.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二)实际利率法及摊余成本
1.实际利率法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2)企业在初始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就应当计算确定实际利率,并在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
2.摊余成本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三)金融资产相关利得和损失的处理
1.对于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2.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在发生减值、摊销或终止确认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等 (二)持有期间的股利或利息
借:应收股利(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投资持股比例)
应收利息(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三)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 1.公允价值上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公允价值下降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银行存款等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同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贷:投资收益
或:
借:投资收益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二步:2010年1月5日,收到该债券2009年下半年利息。
借:银行存款 40 000
贷:应收利息 40 000
第三步:2010年6月30日,确认债券公允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00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 000
借:应收利息 40 000
贷:投资收益 40 000
第四步: 2010年7月5日,收到该债券半年利息。
借:银行存款 40 000
贷:应收利息 40 000
第五步:2010年12月31日,确认债券公允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 000
借:应收利息 40 000
贷:投资收益 40 000
第六步: 2011年1月5日,收到该债券2010年下半年利息。 借:银行存款 40 000
贷:应收利息 40 000
四、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的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贷:银行存款等
“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只反映面值;“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中不仅反映折溢价还包括佣金、手续费等。
(二)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利息
)
) 贷: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期末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本期计提的利息(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本期收到的利息(分期付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 (三)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公允价值)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四)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 借:银行存款等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第三步:2006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票面利息等。
借:应收利息 5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1
贷:投资收益 100
借:银行存款 59
贷:应收利息 59
第四步:2007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票面利息等。
借:应收利息 5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5
贷:投资收益 104
借:银行存款 59
贷::应收利息 59
第五步:2008年12月31曰,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票面利息等。
借:应收利息 5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0
贷:投资收益 109
借:应收利息 5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9
贷:投资收益 118
借:银行存款 59
贷:应收利息 59
借:银行存款 1 25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 250
第六步:2009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票面利息等。
借:应收利息 5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4
贷:投资收益 114
借:银行存款 59
贷:应收利息 59
第七步:2010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票面利息和本金等。
难点三: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一、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3.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6.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7.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8.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9.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二、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
1.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对于存在大量性质类似且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企业,在进行金融资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3.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4.外币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先按外币确定,在计量减值时再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成为记账本位币反映的金额。该项金额小于相关外币金融资产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5.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也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
金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产减值损失
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会计分录为: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