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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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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如何申请武汉市公租房?武汉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哪些人可以申请武汉市公租房?申请武汉市公租房的朋友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具体申请办理程序是怎样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武汉市公租房申请信息,希望可以帮助需要的朋友。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

(二)申请人须具有稳定工作,即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固定劳动(聘用)合同,或为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含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退休人员),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的住房标准;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符合本条第1、2、3项条件且达到28周岁的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可作为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

(二)申请人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毕业未满五年;

(三)上年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均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

(四)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的固定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所在城区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五)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且未租住公房,直系亲属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住房资助能力即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新就业职工所在用工单位建设或筹集有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由本单位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固定劳动(聘用)合同的有效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后计算不低于一年。

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推举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新就业职工本人为申请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需要共同申请的,为共同申请人。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中的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两倍以下,住房标准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以下;新就业职工的家庭人

均收入标准为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两倍以下(单身职工可放宽至三倍以下),具体标准由市房管部门结合房源情况和申请情况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引进并纳入“黄鹤英才计划”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市区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不受收入和毕业年限限制。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持以下所需资料,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户籍、身份(含居住证)及婚姻情况证明;

(三)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工作及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提供工作及收入情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的协助管理承诺书;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审核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现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房管部门。

(二)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符合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的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区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连同符合收入条件的申请家庭的有关材料一并返回区房管部门。

(四)住房和收入等状况均符合规定条件的,区房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和有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发给《武汉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备案,由该机构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公布。

街道办事处、区房管部门、区民政部门经审核,认为申请家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已通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且满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直接申请换领《武汉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明》。

新就业职工持所需资料,由其用工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户籍证明(含居住证);

(三)申请人收入证明;

(四)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证明以及毕业证明;

(五)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

(六)用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及签署的协助管理承诺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有共同申请人的,第(二)、(三)、(五)项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相应资料。 新就业职工申请审核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用工单位报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职工家庭或个人的人口、收入、住房以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交状况进行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房管部门。

(二)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转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或个人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和有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发给《武汉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备案,由该机构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公布。

《武汉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明》上须注明申请人或家庭的主要申请信息,有效期为24个月。申请人应在期满的3个月前重新申请。

持有《武汉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明》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其中个人也可以按要求多人申请合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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