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政策作如下规定:
1、 经市、县级以上病残儿技术鉴定,第一个孩子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2、 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依法判决孩子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孩子的;丧偶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 经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孩子后怀孕的;
4、 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5、 在矿山井下作业、海洋水下作业、森林工采伐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生第一个孩子是女的;
6、 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或因公致残定为二等甲级残废以上的人员生第一个孩子是女的;
7、 定居在我省的华侨和港澳台胞的独生子女,生第一个孩子是女的。
8、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含汉族地区的民族乡、镇)的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不含壮族)的可以生育第二胎。
9、 男方是非农业户口(或干部职工),女方是农业户口,并且长期生产及生活在农村的。
申请二孩《生育服务证》需要审核的材料:
一、再婚申请需要的材料:
1、男、女双方户口或身份证明;2、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证明);3、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再婚前生育子女的有关证明;4、申请人镇府(或农场计生科)计生办的计生婚育及家庭信息;5、市那大计划生育服务站做孕检的证明书。
二、少数民族申请需要的材料:
1、男、女双方户口或身份证明;2、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证明);3、少数民族成份证明(民宗部门的审核确认意见,又要有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经核对人签名确认);4、申请人镇府(或农场计生科)计生办的计生婚育及家庭信息;
5、市那大计划生育服务站做孕检的证明书。
1、男、女双方户口或身份证明;2、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证明);3、派出所户籍证(证明户口性质从未更改);4、女方是否有责任田,是否以务农为主,是否长期居住在农村的调查证明(管计生领导做意见);5、申请人镇府(或农场计生科)计生办的计生婚育及家庭信息;6、市那大计划生育服务站做孕检的证明书。 附:原件与复印件壹式贰份上报计生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