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施细则 - 范文中心

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施细则

07/11

太平街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全面推进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和计划外生育。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居民都应该关心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社区必须成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居委会主任担任,聘用一至二名专职人员具体管理。还需建立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协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要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学会作用,落实联系户制度,发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社区居委会综治、民政、共青团、关协、计协、老干、妇联等部门,应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社区育龄群众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育龄妇女身心健康、提高育龄妇女地位结合起来。

第六条: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管理,不得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社区居民会应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要做好“三为主”和“三结合”即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居民勤劳致富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结合起来。并主动接受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实行民政决策公开办事制度。社区内的计划生育大事、宣传教育、技术服务活动均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和社区协商议事会研究决定。驻委单位计生共驻共建。实行计划生育各类政策、办证程序、七不准、生育证发放及生育情况、服务热线、科普知识、打击“两非”、中央《决定》、村居民自治评议结果等公开,每半年向居民代表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第九条:社区实行计划生育信息分类管理。将居住在社区内的育龄人员和社区管理育龄人员的情况按户录入计算机信息库,通过网络分类交流信息,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服务。

第十条:社区实行属地化管理。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为:“户在人在”户口在本社区且人也居住在本社区;“户在人不在”户口在本社区,未居住在本社区且没有固定住所和工作单位或外出从业的;“人在户不在”户口不在本社区,因婚嫁或购房居住在本社区的;“人在户不在”户口不在本社区但属长沙市五区内的非农户口,居住在本社区的;流入本社区居住或从业15天以上的流动人口育龄人员。

第十一条:社区内纯居民和半边户夫妻,新婚待孕对象和怀孕三个月以内的可以享受免费优生检测和出生缺陷干预,怀孕三个月以上的应在产前登陆“天心区计生局网站”或到天心区计生局人口学校接受优生优育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到天心区妇幼保健院进行保健检查,届时带好相关证件到社区居委会办理《一孩生育证》;符合《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须经过街道计生办审核,报区计生局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领取生育证后非医学原因实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或生育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或者自报婴儿死亡又无确凿证据证明死亡的,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发给生育证.

第十二条:社区设立“流动人口管理站”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通过“一站式”管理的模式提高流动人口管理到位率,同时还充分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便民及生殖保健服务。

第十三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凡是我社区人员到外地务工、经商,必须到居

委会登记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须签订《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并每年按规定寄回二次有效孕检证明。

第十四条:社区实行计生优质服务承诺评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居民评议。评议满

意率达85%以上发给计生专干浮动工资全额;满意在85%---50%之发浮动工资的半额;满意率在50%以下、在社区内有计划外出生及计外怀孕八个月不知情及在省市检查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将提交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辞退。

第十五条:社区计生专干向社区育龄群众提供办证咨询、避孕节育措施咨询、孕期及产

后随访并依法办理各种计生证件。

第十六条: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作,并提供5种以上的避

孕方法,定期随访,同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节育手术免费服务。育龄夫妻主动接受计划生育部门的技术服务指导。因避孕措施失效导致怀孕者,必须自觉实行终止妊娠手术。

社区计卫合作单位天心区人民医院,为育龄妇女建立生殖保健服务室,配备相关设施,

拓展服务空间,常年为育龄妇女进行免费生殖健康检查、定期开展青少年性教育和青春期咨询、计生手术(产后、术后、妇科病治疗、早产期、哺乳期、更年期)随访服务,并为居民建立家庭健康档案。

第十七条:社区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社区将重点宣传“放弃再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低保户、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农村二女户”五项奖扶政策,并及时准确地搞好申报工作。

依托社区内的幼儿园、小学对独生子女给予入托、入园、入学优先或优惠;依托社区服

务中心就业指导站优先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提供就业信息岗位;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育龄家庭提供免费体检和跟踪保健服务。

第三章 奖励与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社区居委会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纯居民户,从领证之月起到子

女年满十四周岁,每年按《条例》规定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生育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小孩的,停止一切优待,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必须全部退回。

凡实行晚婚晚育的育龄群众,所在单位都必须按有关规定给予婚假和产假,并在婚假、

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补助都要全额发放。

第十九条:违反《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计划外怀孕的,社区居委会将责令终止妊娠,

终止妊娠费用个人负责;追逃回来的还须承担正常差旅开支。

第二十条:领取生育证后非医学原因实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或生育遗弃、买卖残害

婴幼儿,或者自报婴幼儿死亡又无确凿证据证明死亡的,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发给生育证。

第二十一条:符合收养条件收养小孩的,必须有民政部门的正规收养证明,不得违反《收

养法》收养小孩。

第二十二条:社区居民群众应大力配合、支持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社区计划生

育工作委员会提供有效计生信息,提供的计生信息真实有效的,社区给予5---20元不等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本社区居民房屋出租户或用人单位,必须查验其居住或从业的流入人口的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及时向社区反馈信息,督促其到社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室交验婚育证明。凡出租(借)给无《婚育证明》的外来人口居住或从业的,将责令其退租或退聘。

第二十四条:为计划外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

根据《条例》处理,并不得参与评先评优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公约适用于社区内的常住居民、流动人口和驻社区单位的居民。

第二十六条:本公约将征求居民群众的意见,并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坡子街街道办事处太平街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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