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救助员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工作是培训教学的重要环节,是评价和管理培训教学质量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公正、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为更好地建设和维护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凡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理论课、实训课等)都要进行考核。学员的成绩由理论课考试与实训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地方办事处于考前必须组织考前协调会,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安排本单位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四条 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培训教学的地方办事处副主任担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全面负责考试工作。
第五条 中心培训部依照本规定和湖南省人社厅相关规定参与组织和协调考试工作,各地方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六条 考试安排
(一)考试时间。地方办事处集中安排考试的时间。考试时间原则上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安排。考试中若有特殊情况,经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主考可适当调整考试时间。
(二)考场安排。设主考一人,监考一人。理论考试以30人为单位,按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主考须在理论考试前一天按照考生准考证号安排并标示座位,考试期间维持考场纪律。监考协助主考工作。实训考试以10人为单位,由监考依次有序地带到实训场地参加考试,主考协助上级鉴定机构派遣的考评员考核实训。
(三)地方办事处集中安排考试的课程,考场由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
第七条 监考
(一)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监考。主考原则上由上级鉴定部门委派。考生在90人以下的考场,应安排2人监考;90人以上的考场,必须有3人或3人以上监考。
(二)监考人员安排必须落实到人,提前半小时到达考场。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考人员的安排与通知,并在考前协调会上明确监考任务。
第八条 考试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考试时间、地点,应提前3天向中心培训部提出申请。
第四章 考试方式、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九条 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训考试。
第十条 命题
(一) 考试命题以紧急救助员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学生实际操作的能力。
(二) 理论考试,必须使用上级鉴定机构的答题卡,并统一用2B铅笔作答。
第十一条 试卷管理
(一) 理论考试试卷由上级鉴定部门于考试当日送达考场,在考试开始10分钟前拆封,有序地发放给考生。
(二) 做好试题保密工作。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试题泄漏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 理论考试结束及实训考试计分卷打分后,交由主考收集整理,并在考后集中封装上交上级鉴定机构。
第五章 监考职责
第一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事先做好准备工作,按考试时间要求提前安排标示作为。引导考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试卷。
第一十三条 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令其退出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入场,以旷考论处。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认真核对考生证件和试卷上填写的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对缺考、违纪、作弊的考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第一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若不认真履行职责,如看书看报、聚集聊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一十五条 上级鉴定部门安排巡考人员,检查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向中心培训部通报。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一十六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将有效证件放在桌面,无有效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一十七条 考卷和答题卡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考试结束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第一十八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BP机、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必须按监考人员的要求放置。
第一十九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给予取消考试成绩的处罚。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地方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因病须持医院证明),经地方办事处主管领导审批后生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成绩以零分记。
第七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者;
(二)闭卷考试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以及电子记事本等带入座位者;
(三)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者;
(四)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物品者;
(五)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六)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对违反上述任意一种行为,并无视警告重犯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二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一)请人代考者或代人考试者;
(二)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三)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草稿纸者;
(四)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五)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的行为双方;
(六)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或使用手机查看信息者;
(七)利用各种机会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第二十三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并签名,连同试卷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签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中心负责解释。
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湖南分中心 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