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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

03/21

道路交通安全法 重罚为重治 生命放首位

国内第一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2004年5月1日起将付诸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关系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甚至生命安全,驾车人应当对道路法规做到“心中有数”———

5月1日,我国第一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即将开始付诸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关系着每个市民的日常生活甚至生命安全,因而每个驾车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都应该做到“心中有数”。这里笔者对这部新法规进行一番解读,意在为读者指出一条了解它的“捷径”。 重罚为重治

《安全法》对于一些违规行为,相应地加大了处罚力度。

肇事逃逸终生禁开现实生活中,有些驾驶员肇事后为逃避责任往往一逃了之。《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6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酒后驾车代价沉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证1至3月,并处200至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证3至6个月,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证3个月,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证6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1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八大违规可处以重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者;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者;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者;强迫机动车驾驶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不构成犯罪者;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者;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犯罪者;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者。根据不同情节,除罚款外,还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15日以下拘留。

生命放首位

《安全法》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如增列抢救优先、人行横道设置盲道等规定。以前关于“撞了白撞”等说法在《安全法》中也作出了调整。 “撞了白撞”有新解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能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本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抢救费用以人为本《安全法》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人行横道设盲道“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盲道。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滥用权力:禁

以前,有一些警察滥用权力,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也让一些司机叫苦不迭,《安全法》对“滥用权力”行为出示红牌。

禁止向交警下罚款指标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特权车”平时无“特权”对市民反映强烈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权车”,新法律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相应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条条“高压线”禁滥用权力法律规定,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

通事故的;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日上午9时,李龙(化名)迫于多方压力到交管部门投案自首。至此,门头沟“5·3”交通肇事逃逸案16小时内告破,李龙成为《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北京终生禁驾第一人。

今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正式实施。现在,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番这部新法的要义。 ■新法解读

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几乎全票通过了备受社会关注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一部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哪些特点呢?新

法与现行“道条”有什么区

别?

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行人篇

绝对是汽车让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了行人安全的保障。该法规规定:行人在人行横道上有绝对优先权。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此外,该法规还保护了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

撞了不能再白撞

《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采纳“撞了白撞”这一做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因此,此前个别地区实施的“撞了白撞”今后行不通了。

行人违法要挨罚

尽管机动车今后要让行人走,但违反交通规则还是要受到惩罚,交通法规定,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车主篇

拖车不收车主的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的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肇事逃逸别想开车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发生车祸先救伤者

交通法对于救助交通事故的伤者也有了人性化的规定,它规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也应当予以协助;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处理,应当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医院应当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而拖延救治。

交通事故仍可私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还规定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按照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酒后驾车罚得很惨

据有关部门统计,酒后驾车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一大因素。因此,交通法不仅将酒后驾车作为对法律的触犯,还加大了对饮酒、醉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按照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暂扣三个月的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的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酒后驾驶公交、出租等营运机动车的处罚力度则更大。而且,交通法还规定如果一年内醉酒后驾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车辆篇

第三者险绝对要保

《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实行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

“特权车”不能闯红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只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四种车辆,才属于“拥有道路优先通行权”的“特权车”,军车被排除在外。同时,这些“特权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相应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电动车属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了非机动车的范畴,但对于能否上路行驶未作明确规定。

遮挡车牌可罚200元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将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泊车证与安检脱钩

任何地方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只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记者鞠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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