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诱使证人作伪证 - 范文中心

律师:诱使证人作伪证

02/22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正红,在担任莫铁军涉嫌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辩护人时,为“打掉”当事人的两起案子,竟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合谋,诱使两名证人出具虚假证明和证言,却不想其行为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使这名昔日知法懂法的律师,犯下了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律师面授机宜做假证      莫铁军,21岁,梧州市万秀区旺甫镇鹤洞村坡尾组人,小学文化。2007年8月27日,由他参与的一个盗窃团伙被一举摧毁,莫铁军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他在公安机关审讯时供述,参与的作案有四起。这四起案子简单明了,证据确凿。   梧州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正红,男,58岁,研究生学历,曾在大学任教,先后在三个律师事务所做过律师。2008年1月1日,莫铁军的父亲莫水平经朋友介绍,到黄正红单位委托他做儿子莫铁军盗窃案的辩护律师,两人当即签订合同,黄正红收取委托费1000元。   1月2日上午,黄律师到梧州第一看守所会见莫铁军,得知莫铁军的案子已到法院审查阶段,并已收到起诉书。他从起诉书上得知,莫铁军涉嫌四起盗窃摩托车案。他问莫铁军,对参与的这四起案子有什么解释?莫铁军说,第一、二起盗窃案发生在2006年11月,他因外出打工没有参与。   1月7日上午,黄律师又去看守所会见莫铁军,对他说:“我已看过你的供述材料了,检察院现起诉你的四起案件,你在供述中都已承认有份,你怎么说你第一、二起案件没有做?怎么解释得通?”莫铁军说,他那时和爱人一起去了广东东莞打工,但对自己在广东打工的具体时间已不记得了。经再问,他说一同去打工的还有同村的�恒峰,可以通过父亲找到他。黄律师对他说,只要找人证实你在2006年8月至12月一直在广东东莞打工,就可以证实你没有作案时间。   当日上午11点,黄律师打电话把莫水平约到办公室来,谈莫铁军的案情真相。黄律师告诉他说:你儿子一共作案四起,现在关键的是2D06年11月份的那两起案件。要想帮莫铁军脱罪,就要去找点“证明”。莫铁军说2006年去过东莞打工的,那么就要找个人证明,这期间他在那里打工,时间定在2006年8月至12月份吧。黄律师又说:你儿子说过,你村的�恒峰曾和他一起在广东东莞打工的。你去找他一下,叫他一审开庭时出庭作证。如不能出庭作证,你就叫他出张证明,证明2006年8月和莫铁军一起去广东打工,回来梧州的时间写超过11月份就行了。莫水平想了一下问道,那写2006年12月28日回梧州怎么样?黄律师说,无所谓啦,只要回来时间超过11月份就行了。这样的话,莫铁军2006年11月份的那两起案件就没有作案时间了,到时就可以“打掉”这两起案了!莫水平听后当即赞同。于是,黄律师把自己亲自起草的一份“证明”格式交给莫水平,授意让他去做�恒峰的工作,让�恒峰照着抄写一遍,然后写上自己的名字。   莫水平听说这样做能减轻儿子的罪行,就马上回村去找�恒峰。1月7日下午5点钟,莫水平找到了19岁的�恒峰。他一直不停地劝说,�恒峰的心软了下来,但不知道怎样帮忙。莫水平赶紧拿出一张草稿纸来,说要帮莫铁军出份证明。最后,�恒峰明知自己不记得和莫铁军一起在广东打工的具体时间,但为能帮助莫铁军减轻罪责,就按照莫水平拿出的黄律师事先写好的证明格式,照着抄写了一份:“本人�恒峰,2006年8月,本人与莫铁军夫妇到广东东莞打工,于2006年12月28日才回到梧州。”莫水平如愿以偿地拿到了�恒峰亲手写的证明。      叫嫌疑人“打死也不要认”      1月7日,黄律师第二次到看守所会见莫铁军,与他统一口径。黄律师对莫铁军说:我见过�恒峰了,也和他谈过了。他没空出庭作证,我叫他写了张证明,证明2006年和你一起去广东东莞打工这件事。然后,黄正红有些责难地说,你当初怎么承认四起案子?承认一起的话就好办了。明天就开庭了,到时法官问到你那两起案子时,你打死也不要认!如果法官问到你那段时间去了哪里?你就说和�恒峰去了广东打工,明天开庭前我会将时间告知你的。只要你不承认那两起案子,就有机会帮你“打掉”这两起案,你就可能得到减刑或缓刑。   1月8日上午,莫铁军等人的案子在万秀区法院开庭。9点半即将开庭时,莫水平急匆匆赶到法院,将�恒峰的证明及时交给了焦急等候的黄律师。有了这个证明,黄律师松了一口气。当时法官还没有到庭,莫铁军被法警带到被告席后,黄律师趁机走到莫铁军面前小声说:“开庭后,法官问到你去广东东莞打工的时间,你就说2006年8月至12月28日一直在广东东莞打工。”莫铁军点头意会。   在庭审中,面对公诉机关对莫铁军指控的四起盗窃、销赃摩托车案件,莫铁军当庭翻供。由于过于紧张,莫铁军辩称在2006年6月至12月底,一直在广东东莞打工,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11月份的两起盗窃案件。辩护人黄律师则在法庭上出示了�恒峰出具的证明,并为莫铁军作了11月份的两起盗窃案不成立,莫铁军没有作案时间的辩护。   有意思的是,闭庭后因为莫铁军说错了时间段:将8月说成是6月,黄律师走到他身边生气地责怪说:“我说得这么清楚,你都听不见吗?你脑子想什么了?连这点小事都记不住!”   2008年1月22日,万秀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为黄律师提供的�恒峰的证言缺乏充分的证据相佐证,不能排除莫铁军在外打工期间回梧州参与盗窃作案。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莫铁军的四起案件证据确凿,足以认定。以莫铁军犯盗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1万元。      上诉期诱导证人出证明      2008年1月27日,黄律师收到莫铁军的判决书后,打电话问莫水平是否要上诉?如果上诉要交上诉费1000元。莫水平说,他儿子没参与第一、二起案件,肯定要上诉,叫他先递上诉书,诉讼费等开庭后再给他。   莫铁军被判有期徒刑,他对自己的案子心中有数,本不想上诉。但黄律师将打印好的上诉状拿到看守所对他说,你父亲已同意上诉,如果你上诉,我有机会帮你“打掉”2006年11月的那两起盗窃案,你的罪就会判得很轻。于是莫铁军同意上诉,在上诉书上签了字。几天后黄律师又来看守所,再次嘱咐他等二审开庭时,一定要记得说是“2006年8月至12月28日在广东东莞打工”,不要记错时间。另外他说,还会再找其他证人作证的。   2月23日,莫水平打电话约黄律师吃饭,商讨上诉事情。黄律师让他一同约�恒峰出来谈谈。几人一起吃饭时,莫水

平不解地问黄律师:一审时�恒峰不是写了证明吗?怎么还判参与四起案子有罪?黄律师说:法院认为�恒峰的证明没有相关的佐证,所以不采信。要想这个证明被采信,还得再找个人作证。然后他又让�恒峰再提供个证人。�恒峰提供了一个叫张某的妇女,说她当时也和莫铁军一起在广东东莞某五金厂打工,黄律师说可以找她作证。   饭后三人一起打出租车,找到已有43岁的张某的家。讲明来意,莫水平就让张某帮忙出份证明。张某说,莫铁军是什么时候离开东莞回梧州的,记不清啦。于是,黄正红便以律师的身份提出要求说,你证明莫铁军是2006年12月28日离开东莞回来就可以啦,没事的。张某碍于情面就同意了。   黄律师以诱导的方式,起草了一份证明:“……2006年8月,莫铁军夫妇、�恒峰也先后来到广东东莞某五金厂打工。其间以上几人一直在厂打工,直到2007年12月28日一起离厂……”因张某不会写字,黄律师就叫�恒峰帮她抄写,然后张某就在证明上签字、按手印。   后来黄律师发现,他在草拟证明时,将“莫铁军夫妇2006年8月至12月28日离厂”的年份误写成了“2007年”,致使张某出具的证明年份也有误。黄律师又亲自按原内容书写了一份证明,在二审开庭时让张某在证明上签名、按手印,并作为二审新的证据提供给法院审查。   2008年3月4日下午,梧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莫铁军的案件,律师黄正红要求�恒峰、张某两人出庭作证。在法庭上,莫铁军仍以同样的理由作了翻供狡辩。而�恒峰、张某两人则按黄正红的授意,做了莫铁军夫妇于2006年8月至12月28日一直在广东东莞某五金厂打工,从没有离开过该厂的证言。黄正红仍为莫铁军辩护称,他没有作案时间,用“两个相互佐证的伪证”说明莫铁军的两起盗窃案不成立。莫铁军在法庭上的翻供,�恒峰、张某二人的虚假证明,给庭审带来突如其来的变化,法庭宣布休庭。      二审涉案伪证案犯落网      梧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该案后认为,证人�恒峰、张某、辩护律师黄正红以及莫铁军的父亲莫水平等四人,有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的嫌疑。为查清案情及追诉漏罪漏犯,3月4日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对上述四人进行侦查。   经侦查机关远赴广东东莞某五金厂调查核实,终于查清莫铁军在该厂仅工作逗留了几天后便离开该厂的事实。后又多方补充侦查,终于查清莫水平有指使他人作伪证,�恒峰有故意作虚假证明的事实。3月17日,�恒峰因涉嫌犯伪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18日,莫水平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刑事拘留。4月3日两人被逮捕。   也许黄正红听到了莫、�两人被刑事拘留的消息,开始慌张起来,抓紧采取应变行动。3月19日上午,黄律师去看守所会见莫铁军,一坐下就问他:最近还有公安来提问你吗?莫铁军说没有。黄律师从包里拿出几份材料,没让他看就叫他在上面签字、按手印,做完后就走了。第二天一早,黄律师又来找莫铁军打探情况。莫铁军告诉他,昨天在他走后,公安人员就来讯问他了,他们已去广东调查了等。黄正红听后思考了一会儿,假装镇定地对莫铁军说:明天要第二次开庭了,在庭上你说话要实事求是,做了就承认。如果法官问到2006年8月至12月28日在广东打工这件事,你就换个说法,说是在这个时间段去打工过,但具体的时间不记得了。   3月21日,梧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审理该案。公诉机关提供了新的证据,证实2006年9月份莫铁军在广东东莞某五金厂,仅工作了几天后便离开了;莫铁军也在庭审中供述记不清时间了。两位证人�恒峰、张某推翻了上次在法庭上的陈述;律师黄正红也承认莫铁军原来所讲的打工时间有不真实之处。   庭审出现了与上次截然不同的情况。上午11时庭审结束后,当黄律师走出法庭时即被公安人员带走,当日被刑事拘留,4月3日被万秀区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作证罪批准逮捕。3月24日,梧州市中级法院对莫铁军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点,律师,证人谁在说谎      2008年5月4日,万秀区检察院对被告人黄正红、莫水平、�恒峰以涉嫌伪证罪向万秀区法院提起公诉。5月20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律师涉嫌妨害作证罪,在法律界少有。新修订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实施后,扩增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取证权等权利。因此,此案的审理及结果,对今后如何保护律师的权利意义重大。此案的出现,引起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开庭时吸引不少法律界人士旁听。广西律师协会派出来自南宁、桂林的两名知名律师为黄律师辩护。   万秀区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被告人黄正红受被告人莫水平委托,担任盗窃案嫌犯莫铁军的辩护人。同月7日,莫铁军盗窃案一审开庭前,黄正红与莫水平合谋,由黄正红拟稿,莫水平拿去给�恒峰照抄并签名,指使�恒峰作出虚假证明……二审庭审前黄正红、莫水平、�恒峰又找到张某,仍由黄正红拟稿,让�恒峰照抄后给张某签名,使张某作出虚假证明……   被告人莫水平、�恒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证罪无异议。   被告人黄正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黄正红辩称,为当事人调查事实真相、搜集其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职权和工作职责;为证人草拟证明格式和证明文稿,亦是律师正常工作的一部分;其对莫铁军的准确打工时间毫不知情,绝无作伪证的故意和行为以及动机;证人作虚假不实的陈述,只能是自负其责……   黄正红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黄犯伪证罪也有异议,他们提出,黄正红在本案中并不是知假而作假,事前黄正红并不知道莫铁军在广东打工的真实时间;黄某也没有作伪证的客观行为,不具有作伪证的动机;黄正红拟写证明草稿,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是履行自己的合法职责,不足以构成作伪证或是引诱证人作伪证……   那么,黄正红是否指使、合谋伪造证言内容?这在庭审的质证、辩论阶段,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由于案情复杂,经广西高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7月18日,万秀区检察院向万秀区法院提出延期审理,于8月18日提请恢复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正红作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为减轻莫铁军的罪责,诱使证人违背事实作伪证,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9月22日,万秀区法院依法判决黄正红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莫水平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恒峰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另案处理的张某犯伪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律师,在百姓眼中是正义的化身,不想却犯下如此罪行。此案给人以警醒:辩护是实事求是地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这是正当与合法的。而不顾事实地为被告人辩护以逃避法律责任,则是不正当和非法的,将构成犯罪。   编辑:韩铁马


相关内容

  • 司法考试刑法必备法条:妨害司法罪
    司法考试刑法必备法条:妨害司法罪 「重点法条」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故 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 ...
  • 电大律师实务期末考试小抄选择
    1.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D A.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B.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C.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D.在 ...
  • 刑事证据的形式合法化反思(下)
    (三)定案证据取证程序的合法化 在证据理论界,许多学者冲破了传统刑诉法关于证据作用限于控诉和辩护职能的界限,扩展到控诉.辩护与定案三种职能,相应划分了控诉.辩护和定案三种证据."定案证据"是法院经庭审质证和辩论整合双方举 ...
  • 20**年新刑事诉讼法
    新刑事诉讼法全文公布 明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 2012年03月18日 02:23来源:人民日报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
  • 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发展与困境
    !堂查煎竺 ,/丽百_而 i▲籀I占知金 杨小峰 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发展与困境 摘要新律师法的实施不仅对律师的原有权利进行了强化,而且,还赋予了律师一些新的权利.然而,要想充分的实现这些权利的运用,就需要解决多方面的问题.因此,本文通过 ...
  • 虚假诉讼调研
    关于虚假诉讼问题的调研 近年来,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不断出现.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犯国家.集体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也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民事诉讼本是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手段,但一些人企 ...
  • 浅谈北海事件
    浅谈北海事件 --08级法学一班 谷晓松 2011年6月13日,广西北海市公安局"依法"对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四人实施拘传.同日,对杨在新.杨忠汉依法实施刑事拘留,对罗思方.梁武诚两人实施监视居住.6月21日下 ...
  • 妨害司法罪罪名区分及现存问题分析
    摘要:妨害司法罪和其他部分罪名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能否正确区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司法水平.由于法律体系复杂,而我国的法律尚不完善,存在着罪名难以区分的情况.本文先分析了妨害司法罪中的妨害作证罪和窝藏.包庇罪.妨碍监管罪与相关罪名间的区分,然 ...
  • 科学作伪与道德教化
    作者:炎冰宋子良 科学学研究 1997年05期 1 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科技界率先开展的"打假"活动的深入,那些打着科学旗号.披着科学外衣的伪科学行为与"理论"的真实面貌已渐为人知.然而,在科技界(而 ...
  • 陈有西九评法官检察官眼中的中国刑辩律师
    陈有西九评法官检察官眼中的中国刑辩律师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739714bb-4884-4940-8860-9ae80181c4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