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探望权吗
典型案例:
2006年,李晓峰3岁时父母离婚,李晓峰由其母张某直接抚养。因张某经常出差,李晓峰的日常起居就由其外祖母何某实际负责。2011年9月张某因车祸身亡。李晓峰之父李某因无固定收入,以往既拖欠抚养费,故李晓峰仍随何某生活。2013年10月何某突发脑血栓,无法再照料李晓峰的生活及接送上下学。经与李某商议,李晓峰随其父李某生活,考虑到李某的实际困难,何某同意每月支付800元作为外孙子的生活费。过了半年,李某仍按月到何某处领取李晓峰的生活费,但从不带李晓峰看望外祖母何某。何某多次要求见外孙都被李某以种种理由拒绝。何某想通过诉讼要求变更自己为李晓峰的监护人,律师向其建议,李晓峰的父亲健在,而且鉴于何某的身体状况,变更监护人的希望不大,不如改变为请求法院判决定期看望李晓峰。 李某辩称,由于自己没有工作,需要何某继续为李晓峰支付抚养费,由于李晓峰经常以外祖母说应归如何如何顶撞自己,如果让其与外祖母接触,怕其以后更难管教,故不同意何某看望李晓峰。 那么,外祖母有探望外孙子女的权利吗?
律师解析:
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探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是:虽然我国《婚姻法》将探望权的主体规
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依照《婚姻法》第28条之规定,代替自己以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抚养义务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何某一直代替自己已去世的女儿对李晓峰尽抚养义务,即便在自己身患重病的情况下也按月支付李晓峰的生活费,其享有探望外孙子的权利,李某所述理由不能成立,其应为何某探望提供必要的便利。如果李某不履行为何某探望李晓峰提供便利条件,法院应采取强制措施,使何某的探望权得以实现。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28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