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学习资料
认真贯彻《人民调解法》 致力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常宁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周晓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0年8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一座新的里程碑,对今后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将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一、人民调解法亮点解读
新颁布的人民调解法,在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等方面有许多新的变化,认真阅读和领悟,可归纳为七大亮点。
1、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人民调解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而1989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相比较而言,新颁布的人民调解法规定得具体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已责无旁贷,基层司法所应积极负责地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进一步坚持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特征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解决纠纷不收取费用,充分尊重纠纷当事人的意愿,平等协商,这些属性和对人民调解性质的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相比于诉讼、仲裁和行政裁决等纠纷解决机制,更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使人民调解工作能长期保持强大生命力。
3、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人民调解法一方面规范了村民、居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任期制度。同时在附则里又为乡镇、街道及社会团体或其它特定区域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预留了制度空间,使人民调解组织在理论上可向各个领域延伸,最大限度地扩展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
4确定了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方式和行为规范
人民调解法规定的人民调解员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已被选任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第二种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特别是第二种聘任方式给人民调解员的产生带来了灵活性,可根据不同的条件聘用优秀的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增添活力。
5、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同时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为确保人民调解协议得到更好的履行,人民调解法又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即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救济和司法保障手段,对于维护人民调解的公信力,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
6、理顺了“三调联动”的衔接机制
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处理好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关系,人民调解法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之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同时第26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之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7、明确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
调解纠纷不收费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正常开展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2008年11月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转发了《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
的意见》,按照该文件要求,人民调解保障经费主要有三种: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指导经费;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三是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人民调解法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相关经费的规定,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力支持和保障,对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具有重大作用。
二、做好我市人民调解的工作重点
近年来,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每年排查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1200件以上,调解成功率达98%,构筑了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施行,这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而言既是重大机遇,也是巨大挑战。学习、宣传和贯彻人民调解法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使人民调解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关键是要抓好以下四项重点工作:
1、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目前,我市已设立各类人民调解组织812个。其中:乡镇(办事处)调委会27个;村(居)调委会768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14个,行业性调委会3个。虽然我市各类调委会形式多样,数量不少,但真正规范性的调委会并不多,无标牌、无办公用房、无印章、无经费等“四无”型调委会仍占有一定的比例。因此要充分利用贯彻人民调解法的有利时
机,大力加强基层调委会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要建立以村(居)调委会为主体,多种形式调委会并存的新格局,努力做到各类调委会有办公场所、有印章、有工作经费,并力求达到调委会标识、标牌、徽章、程序、文书的统一。
2、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按人民调解法要求,人民调解员主要有选用和聘用两种产生方式。选用是指已被选任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聘用是指被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目前,全市共有人民调解员2156人,数量虽多,但去年全市调解民间纠纷数为1329件,说明有一部分人民调解员并未真正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因此需要调整和平衡人民调解员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一方面要在选任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中明确调解工作的职责,增强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另一方面要积极聘用一批政策、法律水平较高,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生机和活力。同时要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政策法律水平和调解工作的技巧,为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3、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建设
组织健全、队伍夯实加上制度规范才能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落到实处。一是要建立包括纠纷信息预警、重大纠纷信息报送、纠纷登记备案、纠纷排查调处、重大矛盾纠纷应急处置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二是要建立调解员表彰奖励,因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牺牲认定、医疗、救助,以及配偶、子女抚恤、优待等保障工作机制;三是要进一步完善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等纠纷调处方式的衔接机制;四是要建立调解案件司法确认衔接机制,协调法院细化、完善司法确认的申请、受理、审理、确认等程序。
4、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
人民调解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设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有直接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加强司法所建设是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手段之一。针对我市目前司法所建设的现状,一是继续加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截止目前,我市已建14个司法所,年内全面完成了2010年及以前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落实了2011年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计划;二是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创建。按照全省“规范化司法所”的标准,加强司法所硬件设施配套建设,新建司法所要全部达到规范化标准;三是注重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司法所担负着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多方面的职责,处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最前沿,是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于社会的窗口和平台,因此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是活跃基层、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开展的基础性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