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有关问题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
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
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
[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与《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衔接工作的有关问题
一、根据•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
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就„2006‟2号)规定,
•再就业优惠证‣审批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即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发•再就业优惠证‣。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06‟
61号)“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暂定到2008年底,税费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及国家税务机关有关文件规定,原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仍按有关规定向相关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年审。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其享受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继续记录在原•再就业优惠证‣内。
三、持证人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累计未满3年的,但•再就业优惠证‣
已过有效期,各经办机构继续予以年审。
经年审后延长有效期的•再就业优惠证‣使用到享受满3年有关再就业优
惠政策为止。“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指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审批的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上述人员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年审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广州市
†再就业优惠证‡年审登记表‣,经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后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再就业优惠证‣年审、补换发手续按原规定执行。
——摘自•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与†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衔接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170号)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
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
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
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
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
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三)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
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四)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第186号)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
的有关问题
一、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
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
附件);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
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
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一)减免税申请;
(二)•再就业优惠证‣;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
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
的有关问题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
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经济实体申请认定
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
部门申请认定: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
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
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
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
(二)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
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
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经
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二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三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
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本企业富
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
(四)经济实体享受的税收扶持政策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企
业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