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护装置管理规定
1 范围
1.1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设备、设施中的安全防护装置,包括专用安全设备、与设备配套的安全装置、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等。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事业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应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总则
3.1 安全防护装置是设备、设施的有效组成部分,必须保持与主体设备、设施同时使用、同时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3.2 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建立技术台帐,凡更改、报废均应通过相关部门的鉴定。 4职责
4.1 发展计划部负责安全防护装置的选型、采购。
4.2质量安全部是安全防护装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防护装置的选型鉴定、日常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并建立总台帐。
4.3 各使用部门负责安全防护装置的安装、使用、保养、维修并建立分台帐。
5. 管理规定
5.1 前期管理要求
5.1.1 发展计划部在设备、设施选型时,应会同使用部门、质量安全部共同选用与主体设备、设施相匹配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5.1.2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与主体设备或工程同时安装、调试。
5.1.3主体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之前,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好,并经质量安全部组织的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1.4需要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安全验收审批的,应由质量安全部会同有关单位在投入使用前办理好审批手续。
5.2 使用管理要求
5.2.1 安全防护装置在投入使用前,应对操作人员、设备修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5.2.2操作人员应当熟悉安全防护装置的主要功能,正确使用,并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
5.2.3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安全防护装置或改变安全防护装置的用途。
5.2.4操作人员发现安全装置损坏或有其他故障,应及时报告主管;影响设备安全运行或影响人身安全里,应停止运转设备,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5.2.5 质量安全部及各车间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应将安全装置作为检查的主要内容,发现问题应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5.3维护管理要求
5.3.1 因维修设备需要临时拆下安全防护装置的,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并在设备修复后,及时恢复安全防护装置;当班作业不能完成时,应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5.3.2安全防护装置需要更换时,应选用同样的规格和型号;选用不同型号或规格的,其安全性能不得低于原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性能。
5.3.3安全防护装置改造或更换为不同型号的,设备使用部门应会同质量安全部确认后进行,改造(更换)完成后,应由上述部门共同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5.3.4已经报废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得挪作他用。
5.4 性能检测
5.4.1 需要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的,由使用部门组织实施,质量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
5.5 考核
5.5.1对于违反安全防护装置选型、使用、维修和保养的管理规定,按考核规定执行。造成事故,除按规定罚款外,还要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