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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语言的特点_谢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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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卷第1期

   

2007年1月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NANCHANGUNIVERSITYVol.38No.1

 

Jan.2007

论法律语言的特点

谢爱林

(江西农业大学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西南昌 330045)

  摘 要:法律语言具有功用性特点与语言性特点。功用性特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社会性、逻辑性和技术性。社会性主要表现为:强制力、调节性、通用性、可依据性、程序性和文化性;逻辑性主要表现为—制裁格式、层次性和科学性;技术性主要表现为:准确无误性、、、现为:语言符号性、组合与聚合性、修辞性、语体性、  关键词:法律语言;功用性特点;  中图分类号:DF0-055:A  :-0448(2007)01-0145-05

  20世纪70代年末,虽起步较晚,但研究的深度与广度都直追国外法律语言的研究进程

[1]

言。法律语言的功用性特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社会性特点

1.强制力

。由于法律语言貌似简单而

实则复杂,吸引了不少法学家的参与研究,更使我国法律语言的研究越来越渐走上独立学科的发展轨道。但是,法律语言到底具有什么特点,至今依然没有定论。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张穹(2005)认为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在一切法律活动(包括立法、司法和法律科学阐释)中具体运用的语言,是一种有别于日常语言的技术语言

[2]

法律、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

的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其文句表达的内容是法律规范,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它并不针对个别的人或事,它适用于整个社会范围或某个特定的领域。所以,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物质载体,同样是依据国家的强制力推行与保证实施的,无论是法律语言的选择、语言确立程序、公布、实施、参照,法律语言都具有很强的强制力特点。

2.调节性

;李振宇(1998)认

为是法律文件和法律活动中具有法律特点和法律意

[3]

义的语言;潘庆云(2004)认为是全民语言在制定和实施法律以及法律科学研究中的具体运用

[4]

这样看来,法律语言具有民族共同语的共有特点,也有作为特定社会方言所具有的独特特点,是功用性特点与语言性特点相结合的产物。  一

法律是调节人们行为规范的强制准则,所以,这使得法律语言具有了同样的调节特点。语言所载明的“不得”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什么行为“处”什么制裁与惩罚等等,使得社会成员都受到了这个载体的调节,如对自己行为的调节、对于社会关系的调节、对自己和环境的调节,这些调节都体现了法律语言的调节性特点。

3.通用性

 法律语言的功用性特点

法律语言包括表述各种法律规范的用语和为诉讼活动、非诉讼的法律事务服务的司法用语。司法用语又表现为司法口语和司法书面语。司法书面语主要表现为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活动中普遍运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语

法律语言是服务于法律的,也是服务于生活的。

收稿日期:2006-09-14  修回日期:2006-11-20

作者简介:谢爱林(1972-),男,江西广昌人,讲师,从事汉语言文字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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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方面,在语言上,它得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图,服务于法律与统治阶级;另一方面,又必须给生活以可行的指导、约束,体现生活的要求。这表现在法律语言所规定的内容上,如:“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个内容就规定了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依法征收或征用土地,因为法律语言是服务于国家的;同时,也规定了这种情况下的被征收或被征用者可以获得补偿,因为法律语言也是服务于公众的。法律语言中有大量的法律工作常用词语、民族共同语中的其他基本词与非基本词、文言词语和普通词语。即使是法律专业术语、司法惯用语、古词语、外来语、正式词语、极限表达语、具不确定意义的词语,都通俗易懂,采用常用字词。

4.可依据性

,;,、判别、判断、作为相应的评判标准;第三,社会各方面都可以依据法律语言的规定性作为调节自身行为,并作为预防性防范的标准;第四,社会各个方面都将依据法律语言所规定的内容作为为自身谋取相应利益的规定性依据。这些,都体现了法律语言的可依据性特点。

5.程序性

法律语言的程序性表现在草拟、立法、审议、通过、公布、实施、修改、废除等等程序上,也表现在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具体程序性操作,还表现在相当程序化的法律文书的制作与应用上。一审、二审、重审、终审,复议、诉讼,属地管辖、属人管辖、管辖权管辖,第几条第几款等等,不论内容还是形式,都有很强的程序性特点。

6.文化性

法律语言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用文化语言学的眼光看,法律语言与法律文化关系密切:它既是法律文化的产物,又是记录法律文化的工具和载体。我们现代汉民族法律语言与世界其他民族法律语言、本民族的古代法律语言都不尽相同。它既是中华法系的独特法律文化的产物和一种独特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这种法律文化的记录、表述工具,使中华法系的法律文化精髓得以保存、流传并得以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流。如古代汉民族法律语言中的一整套古色古香的法律和法学的概念、术语,应看作是它的一大基本特色。律、令、科、比、五刑、五

听、狱、判、囹圄、录囚、八议、凌迟、车裂、腰斩……这

些词语与现代汉民族法律语言的词汇系统,虽说不无联系,但差异甚巨。这种巨大差异,正是中国法律文化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的固有特征的反映,同时又通过语言记录、表述了这迥然有别的特征。

而上述的这些特点既是基于国家、政府、团体的认可、强制等因素带来的,也是基于民众对这些的自觉自愿认可或被迫强制认可而带来的,都是语言的功用性特点。

(二)逻辑性特点1.假定—处理—制裁格式

;法律规范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一个法律条文,法律规范、“”。,;处理,即行为规则本身,,应当或禁止怎样做,它是法律规范的最基本的部分;制裁,指明违反规范的法律后果。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能等同。一个条文不一定完全包括规范的三个逻辑要素,一个规范可以表述在几个条文、甚至不同的文件中,几个规范也可能表现在一个条文中。处理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成分,其性质的差异对相应句子逻辑结构的影响甚大。而法律规范因处理部分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的内容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或公民的义务;授权性规范的内容是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或公民的权利;禁止性规范的内容是禁止实施一定的行为。从目前我国的实践出发,主要存在两种句子的逻辑结构模式:(1)条件+法律主体+法律行为;(2)条件+行为主体+行为+制裁。第一种结构模式适用于义务性、授权性法律规范的句子。第二种结构模式是禁止性规范句的标准格式,在实体法中普遍运用。法律语言具有很强的假定、处理、制裁格式的特点。

2.层次性

法律语言的词语、句法结构和句式、句类选择、篇章结构三个层面都体现了法律语言的不同层次特点。词语方面特别强调对一些貌似相类却各具不同法律意义的法律术语和法律常用语的严格甄别与选用,对一般词语的运用比其他语体范畴更严格区分其含义、性质、使用范围和褒贬色彩诸方面的细微差别,注意层次上的细微不同。句法结构方面多用并列结构和复杂同位成分,宁可牺牲“可读性”也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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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表述的准确与严谨,尤其是表述上的层次要求清楚、准确;在句式选择方面多用结构紧密又不带艺术色彩的句式;在句类选择方面多用陈述句回溯法律事实、界定法律属性等,对疑问句、祈使句、感叹句的使用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在整体或篇章结构等方面,法律语言都特别注意前后层次、埋伏照应、结构严谨、简详得当,特别着意于语言的层次性。

3.科学性第一,法律内容层层紧扣,环环相接,词语准确周密,章节条之间匀称协调,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法律语言中的标题、关于目的及有关方针的说明、定义、适用范围、总则和特殊分则、细则(重要性和容量足够构成独立部分的另立),附加条款、暂时适用条款、特定的撤销及相关修正条款、某些独立条款,终止日期、颁布日期、生效日期等部分,严密科学的完整体系。

第二,,表达、。:叙述、说明、论证、。由于法律语言用于制定或实施法律,它的实用性使它不同于给人以审美愉悦的文艺作品,它的法律性又决定了它主要以理服人,不必以情感人,因此,它对生动的描写和抒情是排斥的。在法律语言表述结构中,主要包括叙述、说明和论证三大手段。

(1)叙述,指陈述和回溯案情或有关的法律事实。案情或法律事实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客观事实”,它必须与案件的裁断、处理密切相关,且其中的关键特别是有争议的情节必须有相关证据证明。由于法律叙述旨在表明所叙事件事理及其适用法律间的关系,不像记叙文那样单纯地进行叙述或主要是进行叙述,以生动再现事件全过程,因此,法律叙述多用概述。这是法律叙述的特点之一。除了概括之外当然还要求准确切实,不能虚妄疏漏,因此,它具有严格的要素性。法律叙述的要素是由各种案件及法律事务本身的构成要素及特点决定的。

(2)说明,指的是用言简意赅的语言对客观事物或情况以及法律的适用进行介绍解释,使人了解事物的性质、特征、情况、内在的规律性以及法律后果。法律语言中对实体事物的说明,不用生动的描绘;对抽象事理的说明,不夹杂不必要的议论。它要求交际者排除主观的假设和见解、个人的感情和想像,严格按照案件或法律事务本身的情况和特点予以说明,忠实于事实真相,正确无误、明晰如实地反映案件的本来面貌。因此,法律说明必须具有客观

翔实、简明扼要、言之有序和周密的特征。

(3)论证,也叫议论、说理,就是据事论理,对客观事物进行分析、评论,以表明自己的观点、态度、主张和立场。在法律活动中,论证是与叙述密切相关的。在用叙述客观、准确地反映具体案件的事实后,只有通过论证才能解决对案件性质和特点的认识并最后做出处理决定。法律论证做到论据充足、论证充分、严密有力和无懈可击,所得出的结论与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之间协调一致,存在内在的逻辑联系,不互相矛盾和违悖。

这些,都具有很强的内在科学性。这些很强的内在科学性是思维的结晶,是人类社会某一系列重,、传功用性特点的(三)技术性特点11准确无误性在语言的各个使用领域中,法律活动和法学研究对语言的准确性风格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事实上,千百年来,各国有作为的司法官员和法律工作者,都视准确性为法律语言的生命,在语言的准确性方面都曾孜孜以求、绞尽脑汁。各国的法律语言都有一套与其语言文字、政治法律制度和历史文化背景相适应以达到准确的手段。正因为法律语言准确性方面的舛误不少肇始于一字之差、一语之误,词语又是构筑语言的建筑材料、能独立运用的最小语言单位,因此,为了确保准确性这一首要语言风格,法律首先在用词的精当妥帖方面下苦功,还从汉语言文字、中国文化特点出发,注意语词、短句的排列序次、模糊词语的成功驾驭和标点符号的正确运用等,这些都需要语言技术。

21严谨周密性

闪闪烁烁的言辞,可作宽泛、任意解释的行文,是为法律语言所不容的。其实,严谨周密也是法律语言的主要风格、格调之一。由于法律语言以准确为生命,严格按照法律科学、逻辑事理和其他相关科学原理认定事实、推溯理由和作出处理决定,因此,在表述时“咬文嚼字”,力求做到周密严谨、天衣无缝,以体现法律语言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一样,法律语言的严谨性也是由法律语言所用的词语、句子、超句结构等语言材料和对各种表述方式(说明、叙述、论证)的得当作为其物质基础的。这就决定了要实现严谨性,从以下方面着手锤炼:使用词语名实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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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概念具体明晰,词语搭配得当;严于炼句,句句周密;表述严密准确,防止矛盾和疏漏;结构相对集中紧密,布局疏密有致。这些也是语言技术的结果。

31权威性

用性特点的表现。  二

 法律语言的语言性特点

由于法律语言用于法律活动各领域,法律文书

是诉讼和其他法律事务全过程和结果的反映和凭证,而诉讼和各项非诉讼法律事务都是极其严肃的社会活动。因此,法律语言不仅是经过斟酌权衡的最准确的语言,也是经过筛选净化的最庄重肃穆的能显示法律权威性的语言。惟其如此,才能保证诉讼活动及各项法律事务的顺利进行;惟其如此,法律语言才能在加强群众法制观念、提高群众道德修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营建法律氛围和法律文化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此,法律语言同样讲求技术。

41求实性

,,动情兴感、,所以,,而以平实素淡为贵。事实上,法律语言为求准确,自古以来不求华丽,从而显现出了朴实无华的格调,以显示法律语言的务实性。朴素平实的法律语言通常达到“三易”的要求,那就是易看、易读、易懂。易看,让文书上的字容易认,不用生僻难认的字,尽量用常用字、词,力求让具有中学文化程度的人都能看懂;易读,容易上口诵读,语言文字通顺简明,用来宣读容易上口,还使听的人无论文化程度高低和有无文化,一听就懂;易懂,容易理解,通过语言文字,通过字面,清楚明白了解事实和道理。这也少不了相应的语言技术的支撑。

51高效性

法律语言必须“至约”,也就是最凝练简明。要达到凝练的要求,就必须有以简驭繁的语言运用能力。对法律语言来说,则要求叙事简明完备,简而不缺,明白无误。将可有可无、不能提供有用信息的“冗辞”竭力删去,做到句无可删,字不得减,以简驭繁。这些还是缺少不了语言的技术性的支持。

为达到其应有的要求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法律语言在考虑内容、范围、词语的选择、句子句式句类句群的提炼、篇章的衔接过渡、逻辑性等等方面都是很强的技术性操作。

法律语言的这些技术性特点体现了一定的技术性要求,这些技术性要求是内容的衔接、约束、强制、精密、效率等对语言带来的要求,这些都是语言的功

作为语言的社会方言变体,法律语言又具有语

言本身的特点:

(一)语言符号性

法律所使用的语言同样是社会约定俗成的音义结合的符号体系。并且,这种语言是使用这种语言的民族或语言社团的共同财富,它一视同仁地为社会各个成员服务。

与其他符号系统如身体语、灯信号语相比,法律语言毕竟是语言符号的系统。所以,法律语言同样,。

(二,间的横向关系。这种组合关系直接体现了法律语言的结构规则要求。

在法律语言中,句子中的每个成分都可以用一组同类相关的词语互相替换、聚合,指的就是可以在一个结构中占据某个相同位置的形式之间的垂直关系,也由此而形成类聚。法律语言的这种组合关系与聚合关系的特点同样是非常明显的。

(三)修辞性

法律语言作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物质载体,作为社会规范的物质载体,它是特别讲究修辞的。如对词语、句类、句群的选择等等都体现了很明显的修辞特点。以“问”为例:有“审问”、“讯问”、“发问”等固定模式,并且,还给予了特别的指定,只能与确定的对象相互搭配,在特定的情境中,审判人员只可以“审问”,公诉人员只可以“讯问”,辩护人则可以“发问”等等,体现了很强的修辞性。

(四)语体性法律语言是一个语体范畴。法律语言和科技语言、文学语言等一样,并不是一种具有特殊的语言材料和独立的结构体系的语言,而是全民语言的一个语域,即具有一种具体用途的语言变体。几千年来,随着时代的前进和法律制度的沿革,特别是到了当代的法制建设新时期,法律在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家庭婚姻等各个方面对国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起着越来越大的调节和巩固作用,法律语言更成了全民语言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的使用领域。法律语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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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形成了自身的系列特点,语体特点便是其中之一。

法律语言具有的准确、凝练、庄重、朴实、严格规范的现代汉语语体特色,在词语、句法结构和句式选择乃至语篇结构方面,都形成了区别于其他语言使用领域或语体的特殊结构规律和选择规律。

(五)风格性

语言风格是语言运用中某种特点或某些特点的综合及其所具有的格调、气氛和色彩。一切言语交际除了要文从字顺即符合一般的词汇和语法规律外,更要使它具备一定的风格格调,以顺应特定的题旨情境,从而达到预期的交际效果。因为法律语言必须具有威慑敌对势力、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宣传法制和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作用。,,法律语()必然引起有关当事人乃至全社会的密切关注。显然,任何的含混义、歧义语,在法律语言中都是无容身之地的。所以,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灵魂与生命,也是法律语言的基本风格格调。除准确之外,法律语言在长期的运用过程中,还因为准确性的要求,形成了严谨、庄重、凝练、朴实等为实现准确性服务的风格格调。由于法律语言的风格属于功能类风格,它的实用性与法律性决定了法律语言一般不要求表现作者的个性,个人的语言风格如能体现也是相对微弱甚至是极微弱的。

(六)社会方言性

法律语言是社会方言之一。社会方言的形成取决于使用语言的人们的社会属性。命名为法律语言的社会方言形成的决定因素是司法、执法人员的社会职责及其工作性质和诉讼程序的特殊性。法、法律的总概念的诞生,其他法律术语的问世和系统化,使法律变成了社会方言,在口头、书面两种不同渠道的运行传播过程中,派生出来的语言特征、方法、技巧,逐渐发展、定型,法律语言作为社会方言便自成了系统,也带上了社会、政治色彩。

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在长期的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而且具,是在法制发展过)的要求逐技术,,具有很强,如社会价值、逻辑性、技术性,也具有很强的语言性特点。参考文献:

[1]刘愫贞.法律语言的渊起及演变风格的跨越性特征[J].

宁夏社会科学,2001(4).

[2]张穹.谈法律语言及其在立法实务中的运用———读《中

国法律语言鉴衡》札记[EB/OL〗.http://www.chinalaw.

gov.cn/jsp/contentpub/searchmsg/msglist.jsp,2005-06-06.

[3]李振宇.法律语言学初探[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

[4]潘庆云.法律语言是一种有别于自然语言的技术语言

[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18.

CharacteristicofLawLanguage

XIEAi-lin

(SchoolofHumanitiesandPublicManagement,JiangxiAgriculturalUniversity,Nanchang330045,China)

Abstract:Lawlanguagehasthefunctionalcharacteristicandlanguagecharacteristic.Thefunctionalcharacter2isticincludesthreeaspects,mainly:socialnature,logicalityandtechnicality.Mainbehaviourofsocialnatureis:compellingforce,adjustment,generalavailability,procedureandculture.Thelogicalitymainlyshowsby:assumingtheform,arrangementofideasandscientificalnesshandlingsanction.Technicalityshowsby:maincharacteristicssuchasaccuracy,rigorousness,authority,beingrealisticandhigh-efficient.Languagecharacteristicshowsby:mainlanguagesign,combinationandcharacteristicssuchaspolymerization,rhetoric,styleandsocialdialectvariety.

Keywords:lawlanguage;functionalcharacteristic;languagecharacteristic

(责任编辑 周声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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