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商品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适用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 - 范文中心

特殊商品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适用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

10/08

特殊商品的商标侵权案件中

如何适用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

“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的规定见于我国商标法第56条第3款,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该条款,销售商倘若对所销售的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一事实不知情,且能够证明商品系由正规、合法渠道取得,并指明商品的提供者,则销售商无需对自己的销售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事实上,该条款也成为陷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的销售商逃脱承担赔偿责任的免死金牌。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被控销售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往往是竭尽所能地提供一切供货方的信息。有的提供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发票、购货合同、支付凭证,有的则提供收款收据、出货单、入库单等材料,有的还会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销售资质等证明文件。而一些审判人员往往也会根据销售商提供证据的内容,将其审查重点放在各单据相互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将庭审质证的重点引导至讨论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但是,这样的证据审查方式,仍只是停留在普通商品类型的侵权事实审查水准之上。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在销售商是否能够适用“合法来源抗辩”的问题上,还需要审判人员或代理律师给予更进一步的关注。

在生产与流通流域,诸如食品、药品、保健食品、烟花爆竹、化工产品等商品,由于通常涉及使用人群的生命安全,国家对其生产、卫生、质量、运输、销售往往有着严格的规定,会对生产、运输、销售等经营主体提出各种资质要求,相应的法律或法规也对有关行为作出了规范。当这些特殊商品成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的涉案商品时,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要求则应当成为销售商是否构成“合法取得”的重要评价标准。

以保健食品为例,为了依法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管理,卫生部于1996年根据《食品卫生法》制定并出台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的定义、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基本涵盖了生产、市场、监控、评估等方面的内容要求。在随后近十年时间里卫生部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如《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等。伴随着保健食品审批主体由卫生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转移及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2005年7月1日,《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该办法对保健

食品的申请与审批、原料与辅料、标签与说明书、试验与检验、再注册、复审、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法律法规对于保健食品的严格要求不仅仅只是针对生产企业,对于销售商,也以要求承担进货检验义务的方式作出了规定。例如,浙江省范围内就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出台。而《浙江省食品采购索证管理办法》的第七条则明确规定,采购特殊营养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等,除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外,还应同时索取规定的产品批准证书。

鉴于相应法律或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作出了严格要求,在适用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时,就需要适应性地作出更严格的要求。也就是说,销售者在进货时不仅仅要向供货方索取销售凭证,还应当对相关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包括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执照之外,还应该包括所涉商品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的生产许可情况、使用权证、检验报告、合格证书、商标注册证明等。

在笔者代理某著名药企的多起驰名商标维权案件中,侵权商品都是以“保健食品”的面貌出现的,其销售商家主要是超市、连锁药店、保健品商行等。而生产者则是五花八门,但绝大多数都是仅有一个“壳”的皮包公司。由于生产者自身存在的天然缺陷,销售商自然不能提供生产者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备案的生产许可证,也不可能提供与被侵权商标相一致的商标注册证。按照前述对采购者索证规定的要求,涉案销售商的购买行为当然不属于“合法”范畴,因为其采购时未索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因此,这些案件中的销售商,哪怕是能够提供相应的付款、进货凭证,同时也指出了侵权商品的提供者,仍然不应适用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举一个与此相当的更通俗的例子:鸦片是生产、流通严格受控的可供医用的药物,但如果它的生产系私人种植,后续的采购行为就必然是违法的,不可能因为采购者付过钱就成了合法采购。

此外,在衡量销售商是否已尽到索证义务时,还应与其业务内容、经营规模等联系起来,做到有所区别对待。例如,专业从事药品批发或连锁经营的药品销售企业,当然要比个体食品小超市要承担更多的索证义务,也应该分配以更多的举证责任。

在商标侵权案件实务中,往往有一些人持有这样的观点:只要销售商能够证明商品的来源,就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合法”二字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掉了。但笔者认为,只要审判人员和代理律师能够精准把握特殊商品在生产、流通、采购中的各种特别要求,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相关要求对销售商行

为作出准确定性,就可以让商标权人正当合法权利得以伸张。同时,作为销售商,只要在进货时严格遵守相关索证规定,就不会使自己陷入商标侵权纠纷的泥淖。

(供稿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周世骏律师)


相关内容

  •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法律探究
    作者 | 姚震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9325字,阅读约需18分钟) 在商标保护法律实践中,不少企业常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一些市场主体在企业名称 ...
  •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实务
    第四章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实务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007年8月 第一节 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基础 第二节 企业知识产权获取.确权策略和常见技巧 第三节 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的操作技巧 第四节 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和应对技巧 复 ...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四邻百货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四邻百货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08)豫法民三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白家 ...
  • 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认定
    以法律解释学为视角 分享到:0 作者:朱玲  发布时间:2009-05-08 11:08:08 打印字号:大 | 中 | 小 内容提要: 如何对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标注行为正确定性,是近年来困扰着司法实践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法律 ...
  • 20**年南通商标法知识竞赛试题
    2014南通市商标知识竞赛试题 一.判断题 1.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不承担保密义务. 错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 ...
  •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例 本文链接:http://user.qzone.qq.com/492552492/blog/1229060911 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六日电 (记者 朱大强)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十个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例, ...
  • 案例:关于商标侵权案件非法经营额计算标准的探析
    案情: 某工商局在检查中发现,张某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红酒.经查,张某共销售侵权红酒120瓶,进货价格每瓶10元,标价每瓶90元,已售出32瓶. 争议: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1年11月30日 鲁高法[2011]297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 2011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
  • 试论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
    作者:吴汉东 <法商研究> 2001年12期 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是一个涵盖多种救济手段的法律制度体系,它以损害赔偿为主,同时包括其他责任形式.这些责任形式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和不同的救济功能,对保护知识产权.制裁不法行为人起 ...
  •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总论) 一. 民法概述 1. 民法溯源 (1) 民法一词源自日本,日本自法国,法国自罗马法. (2) 罗马法:古罗马帝国一段时期的法律,时间自公元17前世纪自公元5世纪:它是现 代民法的基础,确定基本的的民法学名词和概念:罗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