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1967年李伯康与周乐蒂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1981年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处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去世的消息后,到广州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证明,同年7月领取房产证。周乐蒂女士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夫李伯康的上述房产。法院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因此驳回原告周乐蒂的继承请求。
(二)问题
1、 本案中存在先决问题吗?
2、 假设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笔存款位于广州,此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
(三)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先决问题是指在法院在解决一个法律问题时,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为前提。前一个待解决的问题是主要问题,后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应满足三个条件:
(1)先决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问题提出,并有自己独立的冲突规范可以引用;
(2)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如果主要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先决问题虽然也存在,但关于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就不会存在争议了,只能按照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引;
(3)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都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如果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结果都一样,先决问题也就失去了意义。
(四)参考答案
1、本案并不存在先决问题,因为主要问题——不动产的继承问题,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本案主要问题应适用的准据法为法院地法,不符合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即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
2、此时本案存在先决问题,因为主要问题——动产继承问题,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此时为美国法,符合先决问题构成的三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