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 定义:
加班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的,称为加班。加班分为“应急加班”和“计划性加班”,正常工作日工作任务繁忙而需要额外时间增加工作时间,称为“应急加班”;国家法定节日或周末根据任务需要安排的工作为“计划性加班”
四、 职责
4.1人力资源部考勤员负责加班、补休时间的统计核对。
4.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加班的审批。
五、 原则:
5.1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原则上不提倡加班。
5.2员工被指派安排加班的,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
5.3加班以0.5h 为起点,0.5h 以内的不算加班。超过0.5h 的计算实际加班时间,加班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
5.4因公司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员工要极力配合,以确保任务及时完成。
5.5加班部门如需其它部门配合要提前通知安排,避免因沟通不到位而影响工作。
六、加班申请及记录
员工所有加班要填写加班单,交由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填报《加班申请单》(加班单一式三联)报批后,一联交所属部门考勤员自存,一联交人力资源部作考勤统计,一联留底。
6.1计划性加班:例如节假日、星期天加班:这种情况属于计划性加班,需提前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加班。
6.2应急性加班:例如夜间接到维修、下班了临时接到有工作任务等等,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加班申请单》。
6.3加班人员已安排调休的,则该加班视为正常上班。
6.4领导出差或外出:如遇领导适逢外出时,员工加班首先要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征得领导的同意,《加班申请单》待领导回来时补签。
6.5加班打卡:
无论是工作日、双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
六、 不属于加班的情形
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加班:
1、因业务不熟练或工作效率低而延长工作时间;
2、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阅读技术材料或参加培训;
3、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4、员工出差期间不应申报加班。
5、销售部在正常工作日接待业务客户而造成延时不算加班,但在周日和法定假期接待客户算加班。
七、加班待遇
1. 一线生产员工、仓库、机电加班采取发放加班工资的方式:
工作日加班费计算方式为:1100元÷21.75天÷8小时/天×加班时数×150% 星期天加班费计算方式为:1100元÷21.75天÷8小时/天×加班时数×200% 法定假期加班费计算方式为:1100元÷21.75天÷8小时/天×加班时数×300%
2. 办公室人员加班的要根据工作紧张程度适当安排补休,由于工作繁忙不能安排补休
的,按规定给予加班工资。一个月内由于个人原因未能安排调休的视为主动放弃。
3. 部门负责人(主任、科长、经理、厂长)待遇中已包含加班费。如遇节假日、星期
日上班的可给予调休。
七、罚则
1. 公司安排加班无特殊理由推诿的,按旷工情节论处。
2. 在加班时间迟到、早退的按正常早退、迟到的2倍处理。
3. 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降低工作效率、虚设工作任务等)骗取加班机
会的,一经发现取消加班补偿并按员工手册记大过并罚款200—1000元处理。
4. 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
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七、 其它: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试行,如与原制度有冲突按此规定。
八、 表格:《加班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