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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石材铺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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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三路77号

甲方(建设单位):青岛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张月华 联系方式:0532-88830608

乙方(施工单位):青岛石本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王相钰 联系方式: [1**********] / 0532-8278086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利群集团平度西区住宅石材铺贴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4、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内容: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保修。

(2)承包形式:乙方包工包料施工,并承担当地建设局备案、质监站检测等建设过程中所引起的相关税费,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及理由将中标工程项目转包或分包,因设计变更,图纸以外增加的工程,由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后另行计算费用。

二、工程造价、结算方式:

1、工程总价款: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包含完成该项目所需要的一切人工、机械、材料、规费、水电、运费、垃圾清运费、税金等,综合单价一次性包死,不再计取其他费用,不执行任何政策性调整。合同总价暂定¥3236575(大写人民币叁佰贰拾叁万陆仟伍佰柒拾伍元整),按实结算。乙方应先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发票后甲方支付工程款,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附综合单价表:

2、工程造价调整。以上综合单价包括为:楼梯踏步板-平台板-踢脚线板-电梯间连廊地面及踢脚板。

(1)设计变更(如图纸修改引起工程量增减、结构改变、标准提高或降低等)按实际发生量结算,以双方签证盖章为准;

(2)图纸以外发生的工程内容增减变更,须经甲方盖章签字并由监理人员办理签证,有中标单价的按中标单价计入结算,没有中标单价的按审计预审价格计入结算。

(3)签证必须由甲方审计部门审计人员、甲方项目经理及工地代表两人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每份工程签证必须有项目名称,并编制连续的唯一序号,附盖甲方加盖骑缝章,缺少以上任何一项视为无效签证。签证工程发生后十五日内,乙方须将符合甲方要求的签证一式肆份报至甲方,逾期甲方将不予办理。

3、工程款支付:

合同签订进场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暂定总额的20%【即:人民币647315元,大写:人民陆拾肆万柒仟叁佰壹拾伍元整】作为定金,工程开始施工后定金转为等额预付工程款;该工程可按工程进度分次分批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70%的工程款,全部完工后,经乙方书面申报,甲方审核确认完工后,付至实际完成工程总额的80%;工程经甲方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审计结算后付至甲方审定值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壹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质保金无息付清。

4、付款方式:电汇、支票等

乙方指定付款银行信息:

开户银行:青岛建设银行贵州路支行,

开户名称:青岛石本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5

三、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合同总工期90天,

开工、竣工日期:自2016 年6 月 20日 至 2016 年 9月 20日(如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实际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签字盖章认可后工期相应顺延;如因乙方原因工程施工未

按合同期限完工,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5000元人民币作为违约赔偿金,延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工程进度及总体计划目标的合理要求,完成合同范围内安装工程的施工,直至交付使用,乙方不得推托或要求加价。

四、运输交货、材料采购:

1、所需材料由乙方负责运到项目工地,并负责将货物卸货至甲方指定的地点,费用由乙方负担;在运输、搬运及卸货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毁损、包装严重损坏、少件及单、货数量不符或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材料正常使用的情形,乙方应负责免费退货、换货或减价,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额外运输费用及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甲方初验确认无误后书面签收材料清单,视为该批货物已交付,产品初验仅仅是对产品外观、数量、规格、包装等外在情况的认可,并不表明甲方对合同产品质量的最终认可。初步验收合格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制造缺陷或内在的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2、乙方应提供所使用材料及工程现场工地验收材料,所有材料(主材及辅材)均由乙方自行采购,并出具材料生产厂家质量保证书、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乙方保证所有材料均符合国家质量要求,如需当地质检部门验收,应提供合格验收材料。乙方同时提供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双方会签验收报告,发现质量问题及名称、规格、型号、材质等与合同及样品不符,乙方必须无偿予以更换合格的合同约定产品及材料,同时承担材料复验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同时乙方应额外承担人民币五万元/次的违约金。甲、乙双方对封样产品的确认,不得视为对其隐蔽产品质量缺陷的认可。因材料不合格造成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事故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赔偿责任的权利。

3、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乙方购进的材料,购进前必须向甲方提供所购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产地。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经质检部门检测合格。乙方供应的全部材料设备由乙方提前15日提出材料采购计划(含数量、明细、规格型号、使用工程部位标注)。

五、工程质量及检查验收:

1、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具体标准按国家及本合同约定标准严格执行,石材按照样品标准验收。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含变更通知单、会审纪要、技术交底),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并接受甲方代表及监理的监督和检查。乙方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

3、乙方应在隐蔽工程隐蔽前提前72小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现场负责人到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后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乙方未收到甲方书面验收合格报告前,隐蔽工程不得覆盖。

本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乙方无条件返工,直到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一切直接、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乙方必须第一时间书面通知甲方、监理以及设计方,经有关人员书面同意后方可处理,并在竣工资料中记录。乙方不得自行处理。

4、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设计说明、技术交底、会审纪要、变更通知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质量评定为依据,由甲方、乙方、监理、设计方共同参加验收评定。

5、工程竣工后,乙方在30日内按规定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发出书面竣工通知,甲方接到通知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书,并将工程移交甲方。若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返工的,由乙方负责在5日内修好(费用乙方自理,不顺延工期),再进行交验。若甲方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乙方连续维修两次或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仍未整改合格,乙方同意甲方可自行选择组织人员维修,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将上述费用从乙方工程应付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于90日内向甲方上报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合同、招投标书、竣工图纸、竣工验收单、工程决算书、经甲方审定的预算书、工程签证及其他必备文件资料,以上文件须提供壹份并附光盘一份,报送甲方审计部。甲方收到资料后90个工作日内安排审计决算。乙方如果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20日内仍没有申报决算资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决算和付款要求,甲方可不再接受决算申请和支付工程款余额。

7、为避免高估冒算,乙方呈报的决算,审减值不应超过甲方审定值的5%,超出部分计取5%作为乙方支付甲方赔偿金。即:赔偿金=(审减值-审定值*5%)*5%。

8、乙方应提供产品验收资料,通过当地质检部门和消防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若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认可:甲方除可自行对本工程进行审计外,同时有权委托符合国家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对本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出具最终审计报告,具体委托合同由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审计机构共同签订,审计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10、甲方现场负责人:逄锦峰 ,电话:[1**********] ,乙方现场负责人:王相钰,电话:[1**********] 。

六、双方责任与义务:

本条责任与义务为除上述条款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以外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职责:

1、甲方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拨付工程款。

2、协调施工用水、电源、并装水、电表计量,电源只提供位置,不提供线路。甲方负责安装水、电表,通水通电后水、电表由乙方管理,甲方不再负责。

3、提供总平面图、坐标控制点及水准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

4、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结构物、地下管线、地下其他设施等。

5、提供施工图、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6、委派现场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及时检验签证。本项目涉及的需要甲方确认的所有资料必须经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代表(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本人及其分管副总或总经理)至少两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印鉴后方为有效,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任何人签字均不具有法律效力,甲方不予认可。

7、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验收。

8、甲方对乙方在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有权提出整改或停工整顿。

(二)、乙方职责:

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报甲方书面认可后,按甲方要求及国家颁布的有关《施工技术规范》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按图进行施工,如遇设计变更,需经双方签证,作为施工和验收的技术资料。

2、乙方进场应自行准备配电箱线材等,所发生的水电费由乙方承担。如果遇到临时停水停电,乙方应自行调整施工,甲方不承担相关费用;遇有夜间施工,甲方不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应按甲方ISO 国际标准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一体化管理体系要求,同步编制竣工资料,做好竣工验收与结算工作。同时确保工程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验收规范,工程竣工后向甲方提供工程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壹套。

4、每月(周)及时向甲方提供当月(周)完成的工程量报表,形象进度及下月(周)工程进度计划。

5、安全文明施工:乙方应有合格施工资质,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操作规程进行施工,采取安全措施,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自行配置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及设施,严格执行甲方对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方面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保证现场人身安全。

6、现场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及经济责任,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甲方垫付的任何处罚或赔偿,乙方同意甲方从其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7、提供满足质检部门要求的全部文件及资料。如质检部门对乙方所提供的报验资料有任何要求,乙方应在两周内解决,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5000元人民币作为违约赔偿金。

8、在质保期(壹年)内,如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免费修复并负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经乙方连续维修两次或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间内维修不合格,甲方有权另行寻找施工单位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9、乙方负责养护和成品保护,严禁出现空鼓等质量问题,工程交付前的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10、乙方严格遵守建设单位有关管理制度规定,若有违反,乙方同意按甲方规定标准处罚,在工程款中扣除。

11、乙方免费提供预埋件(若有),并免费进行预埋预留施工,乙方对预埋件的质量负责,若预埋件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12、本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以及质保期内,每出现一次质量事故,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整改完毕,乙方同时应向甲方额外支付违约赔偿金5000元/天。

13、乙方确保现场负责人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在工地现场指挥工作,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离岗位,否则,乙方应承担1000元/天的赔偿金。

14、如由总包单位收集、汇总甲方的分包工程资料的,乙方在甲方办理竣工验收前需提供总包单位符合竣工备案要求及市档案馆的标准、规格与内容的全套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三套,乙方需支付总包单位资料整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乙方同意发包人在工程结算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上述费用。

15、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开洞的修补、封堵等工作(若有),若经甲方验收封堵不合格,乙方须在一周内整改至合格,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

16、乙方承诺:在本工程项目建设中按时支付工人工资,不拖欠任何工人的工资,乙方因本工程项目与任何第三方产生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人工资、供应商货款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概无关系。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支付工程款为由与第三方抗辩而不予承担相关债务,因乙方未支付款项而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由乙方自行解决,并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接建损失。

(三)、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严格履行合同规定或擅自终止履行合同,给予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

2、、未经设计方或甲方同意,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同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赔偿金人民币伍仟元/天。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甲方合同总价的30%作为违约金,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1)、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乙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甲方催告后的15天内仍未完工的;

(3)、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4)、乙方已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连续两次维修不合格或者并拒绝修复的;

(5)、乙方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的;

(6)、其它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

七、廉政条款:

乙方承诺不得因工程施工、材料采购及验收、质量监督、图纸变更、追加签证及结算等事项对甲方及监理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请客、送礼或暗中给予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实物或其他形式的好处,否则不论数额大小,乙方应承担50万元或已发生业务额30%(以较高的

数额为准)的违约金,同时对因发生上述行为引发的工程材料短缺、材料质量缺陷等工程质量问题或虚报高报结算等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就上述违约行为与乙方解除合同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八、附则:

1、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本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本条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合同签订地: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三路77号。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字盖章而设)

甲方(建设单位):青岛建设房地产开发 乙方(施工单位): 青岛石本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40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5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532-82780860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三路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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