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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城邦

08/25

一, 什么是城邦,亚里斯多德如何论述城邦的。

亚里士多德一生著述甚丰,其政治学方面的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雅典政制》相当于雅典城邦政治制度史,是亚里土多德对158个城邦政治制度调查分析的成果的一部分。《政治学》是他最有影响的代表作。该书将城邦作为政治学的研究对象。现存《政治学》分八卷,分别论述城邦的起源、目的、本质,理想城邦的原则,城邦的性质及现实城邦等问题。

对城邦的考察和分析是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中的重要内容。亚里士多德在探讨城邦起源时,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命题:“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他认为,人按本性的要求必须过城邦生活,只有通过城邦生活,人的本性才能够实现。

亚里士多德提出,城邦是自然进化的产物。是人类社会组织由低级向高级即由家庭——村社——部落——城邦逐步演进的结果。人类天生是合群的动物,必须过共同生活。

亚里士多德阐述了城邦的本质和目的。他把城邦比作有机的整体,个人是城邦的有机组成部分。个人的价值依赖于城邦。离开了城邦,人就无法完善自身。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因为人类生活可在城邦范围内得到完全的自给自足,人的善业在城邦中得以完成。只有成为城邦的一员,人的本性在城邦生活中才得以充分显现,他才成为真正的人。虽然家庭和村社都以善为目的,而城邦的目的是“至善”,是公民“优良的生活”。

亚里士多德认为,组成城邦的公民的本质决定了城邦的本质。他认为,公民的本质就是平等享受政治权利。亚里士多德指出“全称的公民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即有权参加陪审法庭和公民大会的人们。因为这两个机构是城邦最高权力所寄托的地方。有权参加这两个机构才是真正的公民。而“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是“许多公民各以其不同职能参加而合成的一个有机的独立体系”。这就是说,只有享受平等政治权利的人才是公民,只有由这样的公民组成的政治团体才是城邦。

在论述城邦本质时,亚里士多德一再强调城邦与家庭及东方君主制国家的不同。城邦是自由人的自治团体,不是主人与奴隶的结合。城邦政治家的权威是对自由人的治理,是平等的自由人之间所嘱托的权威。

亚里土多德的城邦概念包含着很深的公民偏见,它完全否定了奴隶、外邦人和妇女的政治权利。显然,亚里士多德在为奴隶制进行辩护,认为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与自由人的区分符合自然,是城邦生活所必须的。

二,亚里斯多德是如何评价柏拉图的共产主义思想

(一)柏拉图的国家起源思想——社会的分工导致国家产生

柏拉图认为,国家产生于人类生活的需要,把社会分工作为国家起源的基础。他认为,个人需要的多样性和个人才能的局限性必然导致社会的分工,而这种分工最终导致了国家的产生。柏拉图指出: “我们每个人为了各种需要,招来各种各样的人。由于需要许多东西,我们邀集许多人住在一起,作为伙伴和助手,这个公共住区,我们叫它作城邦。”这种分工合作、各求所需、各尽其能的原则就是柏拉图立国的基础。

这种思想无具有巨大进步意义。正如恩格斯指出:“柏拉图把分工描述为城市(在希腊人看来,城市等于国家)的自然基础,这在当时说来是天才的描述。”当然,作为两千多年前的思想家,柏拉图的国家起源说并非完全

科学,在他那里,把社会的起源混同为国家的起源。事实上,在原始社会时期,人类就已经出现了相互合作,出现了一定的分工,但当时并没有导致国家的产生。

(二)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起源思想——人类本性所导致的自然生成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国家被看成是由人的本性所决定的,在历史的长河中自然而然产生的。他指出,自然赋予人类的目的是过优良的生活,人类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征就在于他的合群性(社会性),是人类生存和过优良生活的前提。有了这一前提,人类就可以结成社会,组成城邦,过有组织的生活。亚里士多德指出,人类最初为了繁衍后代、生育子女,就发生了两性结合,这自然的结合使人们发生联系,以求得人类的生存和衍续。随着人类的发展,社会组织也随之发生。社会团体有三种形式:家庭、村坊和城邦(国家)。这三者的产生都是自然的。“家庭……人类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社会的基本形式”;村坊是“为了适应更广大的生活需要而由若干家庭联合起来组成的初级形式”;而城邦是由若干村坊组合而成。随着城邦的产生“社会就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在这种社会团体以内,人类的生活可以获得完全的自给自足”

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起源说,是从社会及其成员的内在活动和发展中寻求国家的起源,认为城邦是由于人们的需要并且沿着由家庭而村坊而城邦的进程“自然地生长起来的”。

(三)两种国家起源观的分歧与实质

关于国家起源的两种不同的理论体现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各不相同的政治风格。一个把国家的起源规定为严格的社会分工,一个把国家的起源规定为社团的自然发展。由严格的社会分工所产生的国家,必然使国家带有分工本身所固有的特点,因此,社会的等级井然、整个国家的整齐划一就成为国家的突出特色。相反,由社团的自然发展所产生的国家必然体现出“自然生成”的特色,一切依照自然、顺应自然。因此,这样的国家更加适应人的本质的发展,多元化文化并存就成为这种国家的特色。

同柏拉图相比较,亚里士多德明确地把国家和社会区别开来,认为国家是“至善”的社会团体,从而突出了国家的作用和地位,认为国家不像柏拉图所言是人类社会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二、关于国家阶级构成的理论

关于国家的阶级构成,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相差甚远。柏拉图崇尚的是一种由哲学王直接统治的、社会中各阶级等级森严的理想社会;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存在的是以法治国。社会各等级比较松散的理想社会。在这方面,两者政治哲学的特点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一)层次分明的等级制

柏拉图认为,一个理想国家应该是“公正”的国家。一个公正的国家应该具有智慧、勇敢和节制三个条件,而这些条件的具体体现者就是具体的、不同的人。他进而提出了把人划分开来、使人与人不同的方法,使人在国家中处于各种严格的等级之中。

柏拉图指出,人有三种本性:理性、意志和情欲。理性具有智慧;意志发展为勇敢;情欲则应以节制。三者中理性最高,意志其次,而情欲最低。柏拉图把国家中的个人依其天性分为三个不同的阶级:统治者、军人、劳动者。相应于理性的是国家的统治阶级,其天赋职能是以才智管理国家;相应于意志的是武士阶级,其天赋职能是勇敢、善战、保卫国家;相应于情欲的是劳动阶级,其天赋职能是安分守己地为自己为国家进行生产劳动。

一个国家有了这三种人,就有了智慧、意志和节制三种美德或条件,余下还有一项美德或条件,这就是“正义”。“正义”没有具体的体现者,而是把这三种人安排在他们应得且胜任的岗位上,使他们各就其位、各得其所,从而使社会井然有序,就具备了“正义”,否则便失去了“正义”。显然,柏拉图构建了一个等级森严的理想国。正如马克思所言:“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分工被说成是国家的构成原则,就这一点说,他的理想国只是埃及种性制度在雅典的理想化。”

(二)等级松散的理想国

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中,城邦是人类自然发展的产物,而城邦的目的是使全体人民得享幸福美好的生活。从此出发,他认为划分阶级的前提是“城邦只是同等的人们间的社会组织;又,城邦的目的是人类所可能达到的最优良生活(而奴隶们就完全不参与这个目的)。”否定了柏拉图的社会等级论,强调了一旦城邦建立,人们将是„同等的”。当然,亚里士多德再三强调奴隶只是奴隶主阶级“一家有生命的财产”,是“优先于其它(无生命)工具的(有生命的工具)。”并且认为城邦的建立必须以达到全城邦人民的幸福、和谐为目的,城邦各阶级的划分恰恰是为了满足这一宗旨。

亚里士多德依据至善至美的国家原则和人类生存的自然需要来划分阶级,。以“城邦赖以存在的诸职能(条件)”为出发点,指出要使城邦得以生存、繁荣和发展,为了满足城邦的“不可缺的事物和业务……一个城邦就应该具有完备的组织……那么,邦内应当有若干农民,从事粮食生产;工匠,武装部队,有产阶级,祭司,一个裁决有利于公众的要求并听断私事的团体。”

亚里士多德进一步规定,对于国家中的军人、官吏和祭司的区分主要根据年龄的长幼。青少年为军人,高年者为官吏,老年者为祭司,这种权力的分配方法是“遵照自然的顺序”。使得每一个城邦公民都有机会和可能参加国家的治理。

综上所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阶级构成方面的差异和对立是明显的。

首先,柏拉图划分阶级是以人性作为社会分工的基础,再把社会分工作为区分阶级的基础,规定了个人的阶级属性,因此,阶级间的分野是无法改变的。而亚里士多德则从自然生成的规律出发,重视实用和资财,并以此为条件对社会进行了阶级的组合,承认恰恰由于资财和生理的可变性,导致了各阶级间地位的相对可变性。

其次,柏拉图划分阶级,目的是论证国家的“正义”,并由国家保证各阶级“各司一事”而又“和衷共济”。亚里士多德划分阶级的目的则是论证“城邦只是同等人们间的社会组织”,其职责是保证同等人们过“最优良生活”。

三、公有与私有的争议

(一)公有制——柏拉图的选择

柏拉图认为,一个社会是否合乎正义与公道,衡量的标准之一就是看它的贫富悬殊是否过大。他谴责私有财产,认为私产之下无好执政者甚至会毁灭社会,而理想国并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的单独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为此,他提出了消灭私有制的具体办法。他说,在第一、第二等级内实行公有制,使他们以国家利益为至上利益,过一种简朴的禁欲主义生活。他说:“我们的护卫者不应该有私人的房屋、土地以及其它私人财产……大家一起消费。真正的护卫者就要这个样子。”他们的衣、食、住都是由他人,即第三等级的生产者提供的。此外,他们绝对不得拥有金银,因为人间的金银会使统治阶级的灵魂受到玷污,它是人间一切罪恶的根源。

(二)私有制——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的反思

亚里士多德首先对柏拉图的公有制思想进行了有力的批评。

他认为,公有制的结果不可能导致社会的治理,只能够引起社会的损害。均产必然在财产所有权上产生重大纠纷,且不合人类天性,不能消除人类罪恶本性,不能确保国内安全。因为 “人们关心的是自己的事物而忽视公共的事物”。这是人类自私的本性。因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只有在私有制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人类的各种美德。如果一切归公,人们也就无法表现这种美德了。

亚里士多德在坚决批判了柏拉图的公有制理论之后,进一步提出了他的私有制构想他认为,他向往的财产制度是“产业私有而财产归公”。他说,这一制度的特点是财产“在某一方面(在应用时)归公,一般而论则应属私有”,故可兼顾公产与私有两方面的利益。在实践上,亚里士多德主张把城邦划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公产,一部分为私产。这两部分又各划分为两部分:公产中以一份供应祭祀,另一份供应公共食堂所需;私产中以一份配置在边疆,一份在近郊,以使大家利害相同,满足平等与正义的要求。

四、人治与法治的争论

关于理想国的治国原则,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截然不同。柏拉图强调人治,否定法治;亚里士多德力求法治,反对人治。由此导致二者的理想政体大不相同,前者最爱哲学王统治下的贤人政治,后者则推崇法治下的共和政体。两者在这方面的差异对西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哲学王对国家的最高统治”

柏拉图把人分为三个等级。从原则上讲,第一、二等级都是统治阶级,但真正拥有国家最高统治权的仅仅是第一等级中的一个人。在他看来,人类天生不平等,注定只能由最少数具有智慧和知识的人统治最多数人,就是“敏于学习、强于记忆、勇敢、大度”的哲学王。柏拉图指出,哲学王是除上帝以外的“更善的模范”,国家和个人只有经过哲学王的治理才能达到至善。

柏拉图否定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用人治来代替法治是其政治哲学的一大特色。柏拉图指出;“对于优秀的人,把这么许多的法律条文强加给他们是不恰当的。”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抹去了法律的作用,并宣布了法律的无效。无怪乎K·波普尔在论及柏拉图的平等思想时指出:“在我看来……平等主义是他的头号敌人,他将倾力摧毁它,毫无疑问就他的真实信仰看,平等主义是最大的邪恶,最大的危险。”由于他把“整个国家的命运和统治阶级的命运等同起来”,因此这种城邦正义就是“极权主义的正义”柏拉图的这种思想成为西方专制主义发展的渊源。

(二)“法律是优良的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始终坚持法治而反对人治,因为法治与民主、自由是分不开的。他主张实行奴隶主共和国,提倡自由民内部的自由与平等,坚决主张中产阶级主政,因此,法治成为其整个政治学的逻辑必然。亚里士多德认为要实行法治,就要有良好、健全的法制,而普遍的服从则是实施法治的关键。

亚里士多德在系统论述了法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之后,针对柏拉图的人治观,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第一,人治容易尚私,而法治则可秉公。第二,法律是由多数人制定的,因而具有更大的可取性。第三,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尤其是世袭制更加如此。第四,实行一人之治管理国家也实属困难,他实际上不能独理万机,他还得任命若干官员帮助处理各项政务。

他强调法治,但不否认自由,良好的法律既有权威而又不专断,正如亚里士多德自己所说:“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他不反对自由,但他说自由不是放纵,人人都为所欲为将造成城邦的混乱,结果对公民本身也属不利。

(三)人治与法治的分野,贤人政治和共和政体的选择

有关国家治理的论道中,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可谓各执一端。一个信奉贤人政治,一个坚持以法治国,两者政治哲学的特点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从其治国之道——“人治”与“法治”出发,把议论的中心转到理想国的主体——“理想政体”的模式上。采取怎样的政体形式才是他们各自政治哲学的合理归宿呢?对此,两者的风格也是南辕北辙的。

(1)贤人政治——柏拉图的理想政体

柏拉图在为其理想国家寻找理想政治模式的时候,首先考察了四种不完善的政体形式:荣誉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这四种政体均不合柏拉图之意,都构不成理想政体。他认为,理想国中应实行的政体形式是“贤人政治”,也就是哲学王的知识统治。在哲学王为最高统治者的理想王国中,哲学王在国家中凌驾于一切之上,具有发号施令的绝对权威。因为只有他才拥有以永恒不变的概念为对象的真正知识,只有他才能够正确地区别开实在、本质和现象,过一种清醒的生活。

在柏拉图的这种贤人政体中,权力与知识得到了有机的结合,至高无上的哲学王必须是经过特殊训练,并获得至高知识的人。柏拉图的这种思想对后世西方的精英治国论有着重要的影响。

(2)共和政体——亚里士多德的理想政体

亚里士多德的政体思想与柏拉图的不同。他指出,划分政体存在有两个标准:第一是城邦最高治权执行者实行统治的目的是否旨在“照顾全邦的共同利益”;第二是城邦治权的最高执行者人数的多少,是一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

根据以上标准,亚里士多德把现存政体划分为六种,并指出了六种政体各自的特点。他指出,君主政体崇尚勋业;僭主政体崇尚私利;贵族政体崇尚才德;寡头政体崇尚财富;共和政体崇尚中庸;平民政体崇尚自由。

这六种政体,唯有共和政体才是理想政体。亚里士多德崇尚中庸。在他那里,中庸是人、社会和国家的最佳状态。亚里士多德认为,富人拥护寡头政体,穷人拥护平民政体,而这两种政体各有弊端,不利于缓和奴隶主阶级的内部矛盾。因为富人掌权建立寡头政体,以压迫平民为职责;平民掌权建立民主政体,压制富人也不遗余力。这样,他们各趋极端,远离中庸,使社会趋于不平衡。

亚里士多德认为,要缓和贫富两极的对立,必须有一个两极之间的平衡力量,这个力量就是中产阶级。他认为,以中产阶级为基础组成的理想政体——共和政体可以兼顾贫富两者的利益,将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混合起来,取两者之所长,因而它就成了由多数人掌权并能照顾全部利益的理想政体。中产阶级主政,是抗衡贫富两个阶级,保证政权不演变为民主制或僭主制的有力保证。

三,亚里斯多德如何描述和分析主要的现世城邦。

四,公民的本质是什么。

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开始研究各种政体之前,先考察了公民究竟是什么。

古希腊的主要研究的是城邦政治。城邦和公民是紧密相连的,要理解城邦的本质和基本属性必须先理解公民。亚里士多德指出在当时城邦和公民的涵义仍然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没有形成大家公认的定义。对公民的很多定义不具有普遍性,就是说只适合某种政体,平民制下的公民到了寡头制下就不见的仍然是公民了。 亚里士多德认为要给公民一个“严格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定义。而这样的定义在他看来是指:“凡是参加司法事务和行政管理的人”。这里并不指的是官员,而是对这些事物有参与权的所有人,比如公民大会和公众审判的参与者。这种定义最适合民主政体,对别的不经常召开公民大会等的不够全面。亚里士多德认为可以进一步完善为:第一,“凡有权参与议事和审判事物的人,不论期限,无论是有固定期限还是没有固定期限的人都可以获得该城邦的公民身份”;第二,“用最简约的话来说,所谓城邦就是足以维持自足生活的公民组合体”。

显然,在古希腊公民身份是一种特权,不是人人都有的,那么如何决定一个人是否拥有公民权呢?当时的通常做法是看出身,比如父母双方都是公民,则他们的后代也是公民。这里有一个疑问,往上追溯的话,祖先的公民权是怎么来得?亚里士多德认为这个问题没什么意义,对每一代人只要符合以上定义的就是公民,而一直追溯到城邦的最早居民时,显然,“父母决定公民身份”这个规则是不适用的。

当政体发生变更的时候往往会带来公民权的变化,比如寡头制变为民主制必然有很多原来不是公民的人成为公民。有人质疑新公民身份,认为他们不是“真正的公民”。“不应当成为正当公民的人是否可以成为一个真正的公民,而凡是不应该的事物是否就算是虚假的事物?”亚里士多德认为要面对现实,即是他们不合适自己身份,但是事实上他们已经是公民了。这引申到城邦的同一性问题,政体变革之后,城邦还是原来那个城邦么?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本身的同一性是发生了变化的。城邦的同一性在于政体而不在于国土和人口。

接下来的问题很有意思,“好公民的品德是否于善人的品德相同?”首先要弄明白的是公民的德行问题。这里用水手来做比喻:“水手是一个共同体的一员,每一名水手所具有的德行的最准确内涵就应当根据他所司的职责的不同而各不相同。除此之外,必须有一个适合于全部水手的共同的德行的普遍定义,而确保航行安全是全体水手们齐心协力的一个共同目标”。类比得出的结论是:“公民的德行必须符合这个政治体系”。因此公民的德行是和政体相关的,不同政体有不同的第一个。而善良的人在于他只有一种至善的德行。因此:“一个良好公民而不具有善良之人的品质,这是极有可能的事”。城邦之中所有公民都应该具有良好的公民德行,但不可能要求所有人都是良善之人。亚里士多德很好的区分了“公德和私德”,没有用道德来混淆政治规则,在我看来是非常现代的思想。

而良好公民的德行和善良之人的德行间是否有共同点?亚里士多德没有直接回答,而是首先对统治和被统治所需要的德行做了区分。他区分了自由人对奴隶的统治和自由人对自由人的统治,在后者的情况下,每个公民都应该有统治和被统治两方面的德行。善良之人跟公民一样需要两方面的知识。只有“明智”是唯一属于统治者的德行,而被统治者只有“真实的意见”。结论似乎是二者都需要两方面的德行。说实话这里有点乱没看明白。

最后讨论了工匠是否能划入公民对问题,亚里士多德是反对的。工匠已经雇工在古希腊似乎比较特殊,他们不是奴隶,但是可能没有足够对经济实力无所事事,必须靠劳动来生存。在古代,某些城邦的工匠都是奴隶和外来人,而当时应该已经有很多这种个体户,自由的劳动者。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他们不具备公民应有的德行,是不应该被归入公民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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