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政治
公务员绩效考核奖励应当制度化
何宪
公务员的绩效考核奖励是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国的公务员工资中都有考核奖励这一部分,但比重各不相同。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奖励制度随着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变化而变化。目前制度规定的考核奖励占工资的比重太小,激励作用逐步弱化,而制度外各地自行发放的考核奖励呈现出泛滥的势头,如不尽快采取措施,将严重影响工资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1.制度设计的年终考核奖对公务员的激励作用逐步淡化。一方面,制度安排第13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年终奖金,由于基本工资在整个工资中的比重大幅下降,使得以基本工资作为基准的奖励金额相对减少,激励力度明显减弱。另一方面,公务员的考核称职以上的人员享受年度考核资金。但由于考核结果全部都是称职以上,实际上大家都考核结果在制度上缺少衔接,给人的感觉评优是评优,考核是考核。在现行工资制度的实际运行中,考核奖励制度未能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
2.制度外的奖金和奖励性的津贴一直停止执行原11类工资区制度,提出要建立
力较强的地方,不断利用地方财力提高当地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水平,结果造成了公务员收入在单位和地区之间极大的不平衡和收入秩序的混乱。2006年开始的清理规范津贴补贴未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3.公务员绩效考核奖励应当制度化,清理整顿现有的不合规定的奖金发放乱象:第一,统一规定奖励水平。年终奖励水平不适宜太高,要与公务员制度的基本要求相适应。欧美国家的奖励水平一般不超过年平均工资的10%,亚洲国家一般在20%左右。我国可以考虑在年工资收入的10%-15%之间较为合适。第二,统一规定发放方式。国外年终奖金的计发办法,一般以个人的月收入作为基数,再根据考核结果加上一个适当的系数。国内目前部分地区的做法是,年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和职务等级适当拉开差更适合后一种办法。第三,奖金的发放必须和考核结果相联系,可以考虑,根据不同性质的单位采取不同的办法。如果是一个比较大的单位,必须要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防止滥竽充数的人混在其中。如果是比较小的对小的团队进行绩效考核并发放奖金,由小
党政视野
2016年第期1
考核制度的不完善,除极少数犯错误的人外,终奖励不与基本工资相关联,另行确定发放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即第13个月基本工资。距。这两种办法都可以进行研究,可能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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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程度地存在。1993年的工资制度改革,单位,比如,三五个人的单位,也可以考虑地区附加津贴。改革方案明确允许省、自治区、团队自行决定内部分配。实际上,有不少的直辖市运用地方财力安排一些工资性支出,地区在对基层考核时,就是采取的这种办法。用于缩小机关工作人员工资与当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但改革方案出台后,地区附加津贴制度迟迟没有出台,各地特别是财
(熊觉摘自《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