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不超過勞基法規定標準,就免所得稅。 則有科技廠與員工約定放無薪假。有員工開始關心,上半年景氣復甦時,雇主準,免繳所得稅;但加班費如果超標,則超過標準的部分要列入薪資所得,應合併申報綜所稅。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指出,按照「規定標準」是指在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的「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帄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時,且1個月加班總時數不超過46小時。 風,且在主管機關宣布停班後仍照常上班,只要加班費符合勞基法規定標準,這類加班費都可免繳所得稅。 但有的公司「是不管有無」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發給加班費。官員指出,這種加班費屬津貼性質,就要併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適用免稅。 例如:在1個月內正常工作天加班49小時,又在國定假日加班8小時。國稅局官員表示,其中46小時可免稅,超過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班費符合勞基法第24條規定標準,這8個小時的加班費仍免稅。〔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