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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学习成果存入和学分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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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学习成果存入和学分认定办法

(试行)

为了确保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学习成果存入与学分认定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学习成果存入,是指将学习者已有的学习成果,经学分银行认证后存入学分银行。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分认定,是指按学习者申请将学习者存入学分银行的已有学习成果,认定为学分银行学历教育学分的过程。

第三条 学分银行存入的学习成果,包括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和文化休闲教育(社区教育和老年教育等)的学习成果。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学历教育是指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学历教育。

第二章 学习成果认证存入的范围

第五条 学习者获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学分。

第六条 学习者获得的经学分银行认证的职业培训等非学历证书。

第七条 学习者获得的经学分银行认证的文化休闲教育项目学分。

第三章 学分认定的范围

第八条 学习者获得国民教育系列的研究生、本科、专科等学历,其所学课程成绩达到学分认定规定要求的学分。

第九条 学习者在国民教育系列的研究生、本科、专科等学历教育在籍学习,其取得的学历教育课程成绩,并达到学分认定规定要求的学分。

第十条 学习者获得国家自学考试课程成绩,达到学分认定规定要求的学分。

第十一条 学习者获得职业培训等非学历证书,达到学分认定规定要求的相应学分。

第四章 学分认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学分银行学分认定的学历教育原始学分,其专业教育层次应不低于认定后学分的专业教育层次。

第十三条 学分银行学分认定的学历教育原始学分的课程,其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学时,不得低于认定后的学分银行课程的认定要求。

第十四条 学分银行学分认定中的职业培训非学历证书,其考核内容与考核要求不低于相应的学分银行课程的认定要求。

第十五条 学分银行学历教育各学科专家工作组,制定相应的学分认定标准。学分认定标准包括课程学分认定标准、职业培训等非学历证书认定为学历教育课程学分的标准、课程与专业对应关系等。

第五章 学习成果存入的程序

第十六条 单个用户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等非学历证书的存入:学习者向学分银行分部提出存入申请,提交学习成绩证明原件。学分银行分部进行初审,将学习成绩证明扫描进入学分银行信息系统、留存复印件,并将学习者的学习成绩证明原件递交学分银行管理中心复审。学分银行管理中心进行复审,必要时与相关高校(机构)进行成绩核对。

第十七条 批量用户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成果的存入:由学分银行合作高校(机构)负责将本校学习者的学习成果集中存入学分银行。批量存入学分银行的学习者学习成绩,需学习者到学分银行开户,签署学分银行用户须知后,学分银行才能使用其成绩信息。

第十八条 文化休闲教育学习成果的存入:各区县社区学院、老年大学申报的文化休闲教育学习项目(课程、学习活动),经学分银行认证进入学分银行文化休闲教育学习项目目录。学习者学习该目录中的项目,所获得的学分由所在区县社区学院、老年大学统一存入学分银行。

第六章 学分认定的程序

第十九条 学习者依据学分认定办法、学分认定标准和存入学分银行的已有学习成果,向学分银行分部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 学分银行分部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结果提交学分银行管理中心复审。对未通过的初审结果,直接反馈给学习者。

第二十一条 学分银行管理中心复审后将复审意见通过分部反馈给学习者,

并将认定结果存入学习者学习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习者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分部申请复议,向分部提交课程教材等复议材料,分部核对复议材料后递交管理中心复议;管理中心组织学科专家复议,提出终审意见。

第七章 学习成果存入与学分认定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学分银行的学习成果存入与学分认定工作,接受上海市教委的指导、检查与评估,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习成果存入与学分认定工作由学分银行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学分银行管理中心对学分银行分部的学习成果存入与学分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分银行管理中心建立学习成果存入与学分认定专项检查制度,并负责组织开展常规及各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分银行分部应高度重视学习成果存入与学分认定工作,建立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分银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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