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足球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团体的正式名称为:清远市清新区足球协会,简称为:清远市清新区足协。
第二条 依据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和《体育法》的有关精神制订。
第三条 性质
本协会是清远市清新区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民主集中制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管制
本协会自觉接受清新区文体局、清新区民政局及其他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址
本协会办公地址:清远市清新区新城路清新体育馆
第六条 任务
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和政策及本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推动和促进足球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开展必要的经营活动,为本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和积累资金。
第七条 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友谊第一,比赛第二。公平,公正,公开的足球理念 。
二、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大力发展足球事业,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足球运动水平和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加强本会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力完善各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本会与会员单位的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比赛和活动,增进与其他足球协会、俱乐部等足球团体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会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对清新区足球运动发展的规划、模式和措施等提出建议;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工作。
二、负责和指导本会本运动项目活动的策划、组织、统筹和运作等工作,管理好本运动项目参加的球队和球员。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会本运动项目的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负责本会本运动项目各类竞赛的管理。
四、负责组织清新区教练员、裁判员和本会会员、球员有关人员培训。
五、搞好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本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组织本运动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攻关,探索科学训练方法,提高本运动项目的科学训练水平。
七、积极开展与本运动项目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增强自身的发展能力。
八、积极开展青少年和女子足球运动,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足球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致力于青少年足球人才的培养,开展青少年足球运动传播和人才培养工作,建立青少年足球培训基地。
九、组织优秀足球人才,代表清新区参加全市、全省、全国性的足球比赛和地区间的足球联谊活动,促进交流,打响清新足球品牌。
第三章 会员
第一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二条 入会条件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的、遵纪守法的足球运动工作者、爱好者、参与者,可自愿申请,经本会同意后,吸收为会员。
二、各镇乡、企事业单位,愿意参与足球事业发展,经申请,征得本会同意后,吸收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有承办比赛的权利,但必须征得本会的批准。
第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会员资格及入会时须填写入会申请。
二、 本会接到申请后,经主席会议审查,吸收其为正式会员。
三、必须按年度在本会注册。个人会员自获得会员资格之日起,在十天内缴纳1寸免冠照片二张和初期会费(第一年会费少于100元人)。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今后组织活动会费另行收取,金额另行通知。
四、对于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将给于奖励。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物质奖励。
第四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二、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知情权;
三、参于本会的问题讨论;
四、按规定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单位会员对本会授权的范围内所有足球事务具有管理权和监管权;
七、行使本章程和其他规程规定的各种权利;
八、对本会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本会提出复议,可以申辩。
九、向本会提出请求,申诉,要求有书面可行性报告。本会讨论后给于答复,和决定的公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营造良好足球氛围,促进本地区足球文化建设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和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四、宣传本会的发展路线和本会的各项方针政策。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结会员,坚决抵制损害本会名誉,本会章程的行为。
七、接受足球精神教育,增强中国足球发展的意识。积极维护中国足球事业和本本会。
八、及时缴纳会费;
九、承担本章程和其他规程所产生的各项义务。
任何会员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根据本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会员退出
退会必须向本会递交书面报告,获得本会同意后退还一定数额的会费,并交回会员证。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七条 本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实施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会员的处罚
对不执行本会决议,严重违反本会的章程对本会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损害本会名誉的会员。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帮助。特别严重的给于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消本会职务、留会察看本会除名。 留会察看期为三个月,期间没有表决权,不得介绍他人入会。察看期满改正错误的及时恢复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本会将对其除名。
单位会员的处分必须经过本会常务委员会全体通过后方可执行对其的处分。
第九条 本会组织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格慎重,实事求是,人性化对待。对当事人有反驳意见的给于申辩机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常委;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区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和权利
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职务代表制”和“单位代表制”。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被选举权。会员待会代表行使表决权。
二、各会员名单秘书长书面纪录,同时注明有表决权的会员,如该会员缺席,则按名单顺序递补。
三、只有正式会员有权决定付诸表决的事宜。
四、一名会员不能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员或单位进行表决。
五、不得以信函或代理人的方式投票。
六、大会代表必须是正式会员,由单位会员推荐产生。
七、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组建者指定。
第四条 修改章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修改章程。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或六个以上常委代表提出,方可提交大会讨论。
三、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在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议
本会常务委员会议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的开展,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委员会议必须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本会常务委员会议委员(简称常委)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常务委员会议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收取和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解决重大事项;
七、聘任名誉主席、顾问等。
第六条 主席会议
本会设主席会议,每年召开2-4次,由秘书长汇报工作。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一、本会的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书长一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有业余时间,主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本会处罚;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主席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三、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单人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四、本会主席在表决票数相等时,拥有一票决定权。
五、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表决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可由副主席兼任。
六、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七、主席因故不能继续旅行职务时,由副主席代理其职务,代理至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止。
第七条 主席职权
本会主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八条 秘书长职权
本会秘书长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本会各下属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下属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会议决定;
四、处理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第九条 秘书长会议
一、产生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批准有关足球业务的各项计划、方针、政策;
(八)批准球队主教练和教练班子人选名单;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二、设置
设办事机构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主席会议批准。常设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1、执行主席会议的决定;
2、执行各专项机构的决定;
3、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4、处理本会的对外联络工作;
5、管理本会财务;
6、本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一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比赛收入;
四、广告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利息;
八、赞助收入;
九、体育技术服务收入;
十、体育业务相关收入;
十一、无形资产许可使用、转让及其他派生收入;
十二、体育活动策划、组织等承包;
十三、其他体育事业收入;
十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足球事业、各种比赛支出、各类人员培训、基础设施建设、本会人力成本与办公及其它合理支出。
第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专款专用,节余部分留作本会发展壮大。各项收入必须与相关方面签订符合法律程序的合同书。秘书长和主席负责本会财务监管。
第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所有会员必须在每月的5日前缴纳会费,无理由不交、未得到本会批准者停止比赛资格和有关会员权利。会费的管理办法由本会制定。活动费用不定期收纳。会费主要方向为本会的建设和发展方面,本会的生活方面,以及社会的公益活动。
第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账目登记造册,对本会费用的支出做详细纪录并及时通报费用的有关情况。处置费用不得少于三人。任何人不得私自转移会费,不得贪污会费。违反者追究法律责任并本会除名。
第六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和本会的经费管理办法。本会资金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本会会员服务,为本会服务,为中国的足球事业服务。
第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事项
第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注销的,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四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其他
第一条 章程的实行
本章程自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 章程的终止
本章程随本会停止活动而自然终止。
第三条 解释权和未尽事宜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本会。
清远市清新区足球协会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