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接受 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 涉
嫌运输毒品案的一审辩护人,结合今天庭审调查,辩护人基于“罪
刑法定”原则,就 量刑作从轻或减轻辩护。
一、毒品数量不是量刑的唯一标准
《全国法院座谈会纪要》指出:“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
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
标准不能简单化。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
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纵观全案,危害后果不是特别严重,
或者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是特别大,或者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等
情节的,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事实上,毒品犯罪中,真正的毒枭、毒贩自己往往都不运输
毒品,而是把任务交给“马仔”,“马仔”都是社会上低层次的无
业人员和社会弱势群体,“马仔”全部杀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
根治毒品犯罪。将这些人作为毒品犯罪中死刑的适用对象,显然
不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初衷。从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上来看,应当
严格控制死刑,维护司法公正、公平。结合本案,辩护人认为:
假设 明知自己运输的是毒品, 也不明知毒品的具体品名和确
切数量, 事实上 运输毒品的数量完全由他人, 而非
所决定。因此,本案毒品数量虽为432克,但并不能反映 主
观恶性大。
二、其他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一)公诉人建议法庭量刑时考虑 认罪态度好等因素;
(二)上诉人 过去没有违法犯罪记录,这次也是受叶子
的指使和蒙蔽,误运毒品,系偶犯和初犯,并且能够如实向公安
机关陈述案件事实。
(三)毒品未流入社会,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
综上所述,被告人 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
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建议法院在
适用刑罚上慎重考虑上述因素,而对被告人 依法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