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使用价值
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商品的二因素或二重性.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价值是商品所特有的本质的因素,使用价值是价值的前提和物质承担者,但不是商品所特有的.
价值必须通过交换价值才能得到表现.所以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商品的价值用货币来表示就是商品的价格.所以价格是交换价值的发展形式.
价值有质也有量,是质和量的统一.价值量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
行政优益权
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
所谓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行政优先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先行处置权,在现代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原则得以广泛确立,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主体享有获得社会协助权,即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为了保障行政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行政法律规范承认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只要未被有权机关正式撤销,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所谓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行政合同
一、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合同目的及主要内容是完成行政管理职责任务;
三、行政主体一方享有行政优益权,即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但应给对方必要补偿。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和基本标志是
安定有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胡锦涛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合同试用期
1、试用期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有关,判断试用期设定是否合理首先需要了解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
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如果你是新员工,而且劳动合同是三年以上的,公司有权设定6个月的试用期。如果你是老员工,劳动合同少于三年,如此设定是非法的。
4、试用期内辞职需要提前3天通知公司,可以立即拿到全部工资。即使仅仅工作一天。
摩尔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