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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作者:郑茜文
来源:《财税月刊》2015年第07期
摘 要 年终奖作为个人所得纳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计税以及筹划问题备受关注。个人所得税改革后,起征点调至3500元,级距增大,各级距之间的税率变动幅度明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也有相应的变化。税额缴纳的变化,对我国税收以及经济发展产生影响,企业如何合理筹划年终奖个税缴纳,减少不必要的税款支出,意义重大。本文以个税改革后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出发,指出年终奖个税政策的问题所在,结合具体实例分析,并且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对企业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进行合理筹划,为企业管理者提出建议。 关键词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一、年终奖的计税方法
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此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于没有没得针对一次性收入的计税方案出台,2011年9月1日后年终奖的计算方法仍沿用老方案,只是将免征额由原来的2000元改为3500元。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上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奖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抵御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为: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需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取一次。同时,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问题分析
1.因发放时间(或发放方式)不同导致纳税结果差异,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