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事故调查办法
一、编制目的
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加油站所属各单位
三、事故分类
l、在经营(存储)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操作失误等造成损失,或产品减产、停产的事故为经营事故。
2、经营(存储)装置,动力机械,电器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以及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等事故为设备事故。
3、产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因保管不良而变质等为产品质量事故;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为基建工程质量事故。
4、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为交通事故。
5、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发生火情但未造成直接损失为火警事故。
6、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或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7、职工在经营(存储)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经营(存储)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工作中断或致伤死亡者为伤亡事故。
四、事故等级
l、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 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管理分工与报告程序
1、各类事故的管理,由主管安全的安全部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设备事故由业务部负责。经营中的火灾事故、经营事故、爆炸事故、伤亡事故、中毒事故由安全部负责。厂外交通事故,由业务部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由业务部负责。非经营性的火灾事故、偷盗事故由安全部负责。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
业务部负责。两种以上的综合事故,以安全部为主负责。由于设备事故引起的经营事故,以业务部为主负责。
2、事故发生后必须按以下规定报告
(1)微小事故:发生事故部门应立即向当班班长报告,(长白班以外是发生的事故必须在第二天内报告)。一般事故:发生在事故部门应立即由当班班长向副总经理报告。(同上)。重大事故:发生事故部门应立即由副总经
理向总经营报告。
(2)填报事故报告
微小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填报,报安全部。 重大事故由安全部组织填报,一式三分,一份安全部留存,一份送分管部门,一份报加油站,对于重大事故必要时根据情况,由分管副总经理报告上级部门。上述事故报告的报告时间,微小事故,在接到事故报告以后的一天之内由车间组织调查、分析并填写事故分析处理报告,报告全部。 对一般事故一天之内,按事故管理分工由职能部门组织调查、分析并填写事故报告,报安全部留存。对重大事故,执行国务院2007年493号令执行。
(3)对各类事故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贯彻五不放过的原则,找出事故发生原因,查明责任,计算损失,提出处理意见,确定改进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
(4)各职能部门应按管理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单
位或个人检查、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有妥善保管,按时归档。
六、执行该制度的保证措施
为维护制度的严肃性,保证制度能认真执行,对违反规定者作如下处理:
1、事故的调查、登记、报告。按第四项第2条执行,如违反规定,每拖延一天扣有关部门负责人100元,当班人员每人50元,多者依此类推。
2、召开事故分析会按第五项处理,如违反规定,每拖延一天,扣单位或部门负责人100元,多者依此类推。
七、其他
I、各类事故的管理由分管副总经理统一负责,安全部配合业务副总经理搞好各类事故的综合管理,并负责检查、督促本规定的执行,负责事故和事故分析处理报告的整理、汇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2、职能科室必须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的需要,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分析处理。
3、如发现事故分析失实或处理不当,总经理有权责成都有关部门重新分析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