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1会联系和交往方式。
2
3单位。
4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5亲属团体。
6提或自然因素。
7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亲属成为加以区别。
8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是群婚制的一种低级形式。
9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同性的制度。
10、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11、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12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是婚姻家庭制度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14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15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制的普遍实现,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16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17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终止,故对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以重婚相称。 18
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19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0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21、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遗弃总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而出现的。 22
23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24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独特的地位,它是其他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 26接的,也可也是间接的。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上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27他们是共同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自然血亲的形成是以血缘联系为客
观依据的。
28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29 30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拟制血亲可以比照自然血亲认定其也有这种联系。广义上的亲系还包括姻亲的联络系统,姻亲虽以婚姻为中介,但它是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的关系,配偶双方与格子的血亲间,都是有血缘联系,有亲系可循的。
31母系亲是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32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33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包括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均为直系血亲。
34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
35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在亲属关系中,它起着类似度量衡的作用。
36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间的亲疏远近
的。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而且及于其他诸多领域。
37系指二人之间具有不止一种的亲属身份,这主要是由婚姻和血亲的法律拟制而引起的。 38
39、是以婚姻的成立为调整对象的规范体系。
40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包括结婚须出于双方合意,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
41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禁止结婚的疾病。
42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
43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己妻。
44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45(中国古代通称为财货),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46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47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在两三千年中历久不衰。男家娶妇(男子娶妻)须向女家依礼聘娶。 48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49婚礼由神官主持,结婚当事人共食祭神的麦饼后,婚姻始得成立。
50依男女双方的结婚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的方式。共诺婚制是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向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过渡的时期中逐步形成的确立的。 51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实现约定。
52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 53 54
55、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56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
57是指夫妻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58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59指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60现法定事由时,一句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61是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62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63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64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65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66是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婚后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
67是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一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68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69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70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71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有夫管理。
72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
73、扶养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继承、转让、抵押、抵销等。
74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75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76、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77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
78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帮助和照料。
79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80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
81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需他人或法律的强制。
82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动地自愿认领时,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判决强制认领的方式。
83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84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
85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86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87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88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姻所产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法律制度。
89是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
90是指允许夫妻基于法定事由,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张。
91是指夫家或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或者没有离婚权或者离婚权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故又称男子专权离婚主义。
92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始准许离婚,故又称“有因离婚”。
93是指根据夫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愿,无论当事人有无过错,只要婚姻关系破裂的,均准予离婚的立法主张。
94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95或称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受对方欺诈或双方通谋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96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97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98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节或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99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主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当事人就保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及其连带的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100主要矛盾或夫妻双方政治的焦点与核心问题。 101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第七章) 102要扶养费用直到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弟、妹。
103偶(如已婚)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满足自己和需要扶养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合理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后,仍有剩余或降低生活水平后有剩余。 收养(第八章)
104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105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
106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正证明。
107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援助。
108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109外国人与外国人;以及在外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的结婚、离婚或复婚。在狭义上,涉外婚姻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婚姻家庭法学中的涉外婚姻,通常指的是狭义的涉外婚姻。
补充:
110,是指礼法规定的丈夫“出妻”、夫家“出妇”的七条理由。其起源于我国的奴隶社会末期,起初为礼制的内容,以后由封建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 111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112一体,双方的人格相互吸收。 113定,或所做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114 115姻的行为。 116的行为。
117指如果夫妻之间或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双方的亲属间出现了一定的事件,经官司处理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强迫离异,若不离异,要受到法律制裁。
118、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19 120男人无子时,允许将其同宗同姓、辈分相当的他人之子立为嗣子,以便传宗接代,继承宗祧的行为。当事人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121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122务的效力,也成收养的积极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