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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
【标 签】加强财政票据管理
【颁布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大财非﹝2008﹞405号
【发文日期】2008-08-27
【实施时间】2008-08-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为继续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充分发挥非税收入票据的源头控制作用,实现“以票核费、以票促收”的目的,我局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领发、使用、保管、核销和监督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要对2008年8月31日前购领的财政票据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填制《财政票据清理报表》(见附件),于9月3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联系人:韩红伟;联系电话:82816655-1003)。若发现票据损毁或丢失情况,有关单位要进行书面说明,加盖公章后与报表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对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要认真整改,若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财政票据监管部门。
二、自2008年9月1日起,建立财政票据“季报表”制度。各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要按季度对本单位、本地区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填制《财政票据季报表》(见附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市财政局(联系人:韩红伟;联系电话:82816655-1003)。
三、自2008年起,实行财政票据“年票制”。各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当年购领的财政票据仅在当年有效,截至当年年底仍未使用的票据必须全部缴回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视损失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财政票据清理报表》及《财政票据季报表》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在报送时附
电子文档。
附件:
1、财政票据清理清查报表(套表) 2、财政票据季报表(套表)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