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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领导干部网上学法考试系统

07/24

【本节导引】

公务员是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时代导向性。

【事件回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17日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是我国建国50多年来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是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其基本内容可归纳为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两个方面。《公务员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从现阶段中国国情出发,总结了长期以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基本经验,尤其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十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如公开选拔制度、竞争上岗制度、任职公示制度、任职试用期制度、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部分职位聘任制度等。同时,借鉴了国外人事管理的有益做法、主要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若干基本原则和科学管理制度,包括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法治原则,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职位分类制等制度。《公务员法》既表现了与西方公务员制度的共同特征,同时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主体内容】

一、公务员的概念

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是:(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从适用《公务员法》的角度,分为行政机关公务员、非行政机关公务员(如法官、检察官等)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法官、检察官还要分别适用《法官法》、《检察官法》,这两部法律是《公务员法》的特别法。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具有公务员的法律身份,但是,他们在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具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根据《公务员法》第106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2.依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分为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综合管理的公务员所从事的事务具有综合性,如在行政机关办公室等从事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专业技术类的公务员以某一方面的专业技术从事行政管理,如公安机关中的法医、计算机操作员等。行政执法类的公务员是从事行政监管事务的公务员,如税务机关的稽查人员等。

3.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组织、决策和指挥等职能的公务员,为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反之,则为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如行政机关中厅长、局长等是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而巡视员、调研员等则是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这种分类有利于减少领导职数,解决部分年资与待遇不对等的公务员福利问题。

4.选任制公务员、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依照法定程序选举而当选的、具有法定任期的公务员,为选任制公务员,如省长、市长、县长等。通过公务员管理权限而任命的公务员,为委任制公务员,如公安机关中的法制支队长等。以合同的方式任用的公务员,为聘任制公务员,如金融、财会、法律、信息等专业人才,以及文秘、数据输入、文字处理等辅助人员。

二、公务员相关法律规范

我国于1984年起草《国家工作人员法》,1987年党的十三大决定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19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今后各级政府录用公务员,要通过公开考试,择优选拔;1989年,原人事部在监察部、审计署等6部门进行公务员考试录用试点。1993年4月24日通过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005年4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共18章107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之后,国务院于2007年4月22日颁布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同时还先后颁布了《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部门规章。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若干公务员领域的特别立法,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颁布,2012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等。并且,一些其他立法中也包含对于某些公务员特殊权利义务的规定,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等。

三、公务员的录用

1.考任

即以考试方式录用公务员。公务员考试源于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其优点是平等性。考试适用于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笔试科目多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中指出,禁止用人单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开展相关体检工作。

2.选任

即通过法定程序选举的公务员,它适用于部分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3.聘任

即通过合同的方式任用公务员,它适用于需要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公务员,前者如法律、金融人才,后者如速记等文秘人员。聘任可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其内容应包括合同期限、职位及职责研究以及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可以约定一个月至六个月的试用期。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

4.调任

即从非行政机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中调入公务员。上述四种情形是公务员职位关系形成的主要事由。

四、公务员的考核

考核是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公务员品行、才能和实际表现进行考查、审核,以确定其是否胜任现职和决定是否对其任用以及相关待遇等,根据《公务员法》第五章的规定,我国对公务员考核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2.考核范围包括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3.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并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五、公职关系的消灭

1.公务员退休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2.公务员辞职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述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公务员辞退

公务员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所在机关可以辞退,单方面终止公职关系。我国公务员辞退的法定情形包括: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机关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法定情形包括: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4.公务员死亡

公务员死亡自然导致与行政机关公职关系的终结。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5.公务员开除

公务员因违反政纪受到开除处分意味着所在机关强制其退出公职系统,自然终止其公职关系。

【延伸阅读】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2003年6月,安徽省南陵县青年张先著报考芜湖市公务员招聘考试,并在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但却因为在体检中查出携带乙肝病毒而被取消录取资格。2003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为我国的“乙肝歧视”第一案。2004年4月2日,芜湖市新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芜湖市人事局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但同时宣判,张先著诉讼请求中的原公务员职位已被占用,不具有可执行性,故依法不予支持。

2005年1月,人事部、卫生部宣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实施。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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