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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最新适任培训)

07/06

水上交通安全与监督管理

一、“海事”的概念和海事机构的由来及发展

“海事”的含义——它泛指一切有关海上的事物:如航海、造船、验船、海运法规、海损(水上)事故的调查处理、港口建设及营运、海洋开发利用及防污染、船员教育及培训、海洋气象观测及预报等等。各沿海国家针对其进行的活动,即:“海事行政管理”,都只是国家海洋事务管理的一部分。

国家的海洋权利属于国家主权范畴,是国家的领土向海洋延伸所形成的权利。主要包括:海上领土主权、海上交通、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海洋渔业、海上人命救助、海上保安、海上缉私、打击海上偷渡、海洋测绘等,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是一种专属权利。

从管理方式和手段上,国家海洋管理主要包括——行政、司法、外交、军事等管理。

行政、司法、外交是国际社会处理和解决海洋事务的主要管理手段。这其中“行政管理”是处理海洋事务、解决海上纠纷、维护海洋权益的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手段。我国的海事机构就是国家行政

管理海洋性事务的最主要机构。

另外,在我国涉及海洋性事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有:交通、海洋渔业、环保和海关等五个行政职能部门,在我国称之为“五龙治水”。

海事管理机构的产生是航运发展的产物

海事管理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类海上运输活动的初期。由于航海的高风险性决定了需要制定海上安全的规范和实施海上安全管理。在17世纪的1681年,法国路易十四就颁布了《海事条例》,并建立海事当局,在18至19世纪随着工业革命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增长,从而促进了航运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在“泰坦尼克“号沉船事件之后,国际相关组织通过了第一部有关全面的船舶安全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之后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一系列的有关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公约的形成和完善极大的推进了世界范围内各国海事管理的规范与发展。 当代的海事管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逐步发展、形成的体系。

我国海事管理的历史雏形:

——最早在唐代,当时朝廷设置机构名称为“市舶司”。 ——北宋时期,设市舶司主要管理外国商船进港事宜。

——南宋及元朝,设市舶司负责外国商船的船务验关和抽解。 ——后在清朝设立“江海关”负责商船进、出港的检查,并设

立水巡队,进行水上(海上)巡逻,对各类船舶的停泊和装卸进行管理;

——民国时期设立为“航政局”,负责船舶安全管理事务。 解放后的1953年,经政务院批准,在交通部下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在20世纪80年代,根据国家交通部的要求,各省在交通厅或交通厅航运局设置港航监督处或车船管理处,在主要港口设置港航监督或车船监理,县市交通局一般也设有统一管理水上运输业务和航政管理的航管站。

国际海事组织——它是负责处理海运技术问题、协调各国海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工作的政府间“国际机构”。

该组织成立于1959年1月(原名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总部设在英国的伦敦,于1982年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我国于1973年正式加入该组织。该组织已制定出35个国际海事公约和议定书,现已生效25个,我国已加入其中的19个,这些公约和议定书作为船舶管理、船员管理、防止船舶污染等方面的依据在促进海上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

“国际海事组织”的宗旨和任务是:

——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处

理与行因有关的法律问题。

该组织由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及各委员会组成,权利机构是大会,在大会休会期间,由32个成员国组成的理事会作为该“组织”的权利机构行使相应的职责。

美国“海岸警备队”

——是美国现水上执法机构,该机构成立于1790年,当时隶属于财政部领导,最初称缉私队,后改称为巡防队,自1915年与海上救生队合并,成为今天的——美国海岸警备队,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受美国海军领导,经过200对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一支具有军事性的、多任务的武装力量,总的职责是在和平和战争时期,时刻准备保卫国家的安全、治安、环境和经济。核心职责由5个部分:海事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海上保安、国家防御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它的海事安全职责包含——搜寻与救助、海上安全、游艇安全、国际冰区巡逻等。 该管理机构是维持在战时和非常时期能执行特殊任务的体制,司令部设在华盛顿,下设大西洋和太平洋两个分司令部,其装备精良,快速反映能力强,处理水上安全事故力度大(它是由现役军人和辅助人员组成)。

日本“海上保安厅”

——是日本现海上执法机构,成立于1948年,总部设在东京,主要职责是负责主管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港口和海上交通秩序,负责海上搜寻与救助,防止海洋污染,负责海上事故的调查,制止海上犯罪活动,负责水道测量与观测,负责航标的设置、维护个管理,负责发布航行通告和警告,并担负世界第十一航行警告区区域的协调职责。

海上保安厅实行长官负责制。它下设11个管区,还分设65个海上保安部、51个保安署、14个航空基地、3个交通管制中心、1个特殊救难基地等部门。

法国海事当局——的历史可追溯到17世纪,是根据国王路易十四的命令建立的,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目前法国海事当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海员、航运、游艇、港口、海上安全和渔业等6个方面进行管理。

英国海事执法——由海事和海岸警备局负责,成立于1998年,隶属于英国运输部,主要有8个方面的职责。

二、 四川省水上交通的基本情况

四川省位于我国西南部,地处长江上游,面积48.5万平方公里。水资源丰富,水能资源蕴藏量居全国第一位,具有发展航运的丰富水资源,各流域多为山区河流。

长江横贯川南并与金沙江、岷江、沱江、嘉陵江、渠江、涪江等6条重要支流和纵多支小河流相联,遍布全川经济发达地带,形成了一个天然水路运输网络,具备了水运江海直达极为有利的条件,其中长江、嘉陵江、岷江被列为国家水运主通道。

全省现有通航河流178条,通航里程11725公里,多为急流航段,滩多、流急、曲率半径大。

其中长江干线228公里(宜宾合江门——泸州合江九层岩),为三级航道,四至七级航道3797公里,等外级航道7699公里,有通航水库、湖泊147个,渡口2684处。

全省有共有各类船舶33996艘。

其中:运输船舶13514艘,自用船舶20482艘。运输船舶中客渡船舶5083艘,其他船舶8431艘。

三、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与安全监督管理

(一)、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与监督管理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条例”明确了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机构,即:国家交通部和国家海事局。

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今天的交通运输部);

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体——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今天的国家海事局);

按照现在我国法规制定的类推原则,交通部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各省、市、县的交通主管部门则应负责所在辖区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由于我国水上交通运输分为“海上”和“内河”两大块,因而“条例”中明确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中央管理水域”——我国的沿海海域、长江干线(宜宾合江门以下)、珠江、黑龙江和我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界河等均为中央管辖水域。

(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根据2005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2005]9号文所确定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1)渔业船舶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

2)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负责;

3)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均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

4)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由国防科工部门负责;

5)乡镇非运输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6)通航水域安全监管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

7)渔港水域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

8)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对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对象,也就是水上交通运输必备的:“人、船、环境” 三个要素,一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都是围绕着这三个要素在开展,由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这三个对象,派生出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管理三个方面的工作内容:

A、乘客、船员及所有人的安全意识教育

(1)对人的管理: B、技术船员培训、考试与发证

C、持证船员的审验

D、对违法船员、所有人的处罚

A、船舶的运力审批

B、船舶的检验与审验

(2)船舶的管理: C、船舶营运资格取得

D、船舶所有权、航行权登记及最低配员管理

E、船舶航行签证

F、船舶安全例检

A、通航水域的划定、整治与管理

B、港口、码头的建设审批与管理

C、航行标志的规范与设定

(3)环境的管理: D、船舶航行、避让的行为规范

E、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监管及交通管制

F、航行通、警告的发布

G、现场巡查监管

四、我省水上交通安全与监督管理机构及设置

我省由于97年行政区划的调整(重庆市及川东地区划出四川,成立重庆直辖市)的缘故,省政府于1997年决定将原四川省交通厅港航监督局与航务管理局合并,合并后为“四川省交通厅航务管理局”,同时悬挂“四川省交通厅港航监督局”,并成立“四川省船舶检验局”。

鉴于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的缘故,实行三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模式,全面履行水上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水上基础建设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因交通运输厅设置了负责水上交通运输及发展管理的“四川省航务管理局”,因此,就将“内安条例”明确的由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承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交给了“省航务管理局”负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国发54号文件),实行“一水一监,一港一监”的管理体制,以及交通部关于规范全国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名称的要求,经我省编制委员会批复,从2002年10月1日起我省原“港航监督”机构名称全部更改为“XX市地方海事局”或“XX县地方海事处”。

我省21个市、州中,现有20个市、州(除甘孜州外)的交通主管部门和150个县(市、区)设置有航务、海事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水上交通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由于我省各地辖区内的水上运输业务和安全管理的对象多少不一致,因而在机构的设置上也不尽相同,

1、 有独立于交通局之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海事局、处机构;

2、 有在交通局内部设立的局、处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3、 还有与交通局下属的路政、运管机构合设的县(市、区)

处航务、海事机构。

我省长江干线宜宾合江门——九层岩这228公里为中央管辖水域,但交通部未在这段水域设置直属海事机构,经交通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协商,于2002年由交通部将该水域的监管权限委托给四川省人民政府管理。

就我省而言,除长江干线外,其余通航水域均为地方管理水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为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所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为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机构。

五、水上交通安全与监督管理主要的法规依据

现行的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主要法规依据有:

(1)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和船舶检验条例》;

(5)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6)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7) 四川省人大颁布《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8) 四川省人大《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9) 四川省人大《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0)以及交通部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六、安全管理与监督管理主要内容

(一)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1)负责水上交通行业安全管理;

2)水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与管理;

3)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办法、制度;

4)负责大型水上交通安全活动的组织;

5)负责季节性、阶段性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的

布置、检查和总结;

6)开展行业的安全宣传、教育;

7)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等管理工作。

(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船舶管理:负责船舶登记、船舶进出港口签证、船舶安全例检、对特殊船舶的监督管理、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与发证,以及对船舶法定证书和文书的管理;

——船员管理:负责对内河船舶技术船员的适任(培训)考试、发证与审验;对特种船舶船员的专业培训;对海员和外派劳务船员的适任考试和评估;负责对船员出入境证件的管理;对船员证书管理及质量管理。

——通航管理:负责辖区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巡航管理;划定和审批禁航区、交通管制区,负责审批和监督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发布航行通(警)告等监督管理工作。(直属机构还存在:航标、航测和航海资料的管理)

——水域防污与危险品监督管理:负责监督船舶对通航水域造成的污染,船舶防止污染的监督管理,(包括船舶油污、生活污水和垃圾、装载的化学有毒有害物质等);对危险货物申报人员和船舶申报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对各类装运危险货物船舶(油类、散装固体、液体、气体化学品等)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与处理:负责调查与处理除渔船之间和渔船单方面事故以外的其他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负责

调查处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与造成水域污染的事故;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因水上交通事故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人命安全的搜寻和救助行动。

——水上行政执法: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查处船舶、设施、人员在水上交通运输、作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七、“条例”中有关安全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内容有:

(一)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政府及部门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工作;

政府的职责有:

1) 建立本级政府水上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制

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毁伤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依据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的有关规

定,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3) 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预控、应

急救援指挥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乡镇管船机构、公益性渡口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4) 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安全

意识;

5)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水上交通安

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个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乡镇政府的职责有:

1)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

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

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

2) 建立健全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考评、考核

工作;

3) 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船主以及渡口、

渡船、渡工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

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

4) 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交办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

理工作。

部门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

通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工作;

——水利、渔业、农业、公安、建设、旅游、体育等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和各自的法定职

责,负责本行业和管理区域内的相关水上交通安

全管理工作。

《关于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

实施意见》的内容

一、我省“建立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形成的经过

这得追述到2002年,这是跨入新千年以来的第一个双年,我省在这一年能否杜绝水上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摆在全省航务系统,特别是省航务局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

从1994年以来,我省水上每逢双年就将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即;

1994年乐山籍客船在万县港区发生“2.1”事故,死亡失踪89人;

1996年南充籍客船在重庆港区发生“3.11”事故,死亡失踪60人;

1998年宜宾江安县一艘客渡船在江安港区发生“7.12”事故,死亡失踪94人;

2000年泸州合江一艘客渡船在榕山长江水域发生“6.22”事故,死亡失踪130人。

由于2001年我省水上交通安全创下了建国以来的最好成绩,全年运输船舶仅死亡17人。

省局根据我省水上安全管理的现行管理机制,通过摸索和总结,提出在水上安全管理上的“两手抓”:

一是对“外”抓对相对人的安全管理;

二是对“内”抓对管理者的管理安全。

并要求全系统要在安全管理工作思路上做到“三个转变”。

(一)在管理机制上,由一个部门单一的安全管理,转变为多部门协调合作的管理机制; (二)在工作重点上,以提高人的素质为工作重点,由单一的安全管理,转变为既抓安全管理又抓管理安全; (三)在工作方法上,由单一的依靠安全大检查,转变为以明查、暗访相结合的督查工作方式。

在具体的做法上,省局大力推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要求 运政部门要从源头上把好船舶的准入关; 船检部门要从船舶检验上把好优生关; 安全监督部门要把好船舶、船员和现场的监督关。

树立为稳定我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树立全局观念。由于在安全管理上“三个转变”新思路的提出、认同和协调,致使我系统“三位一体”管理模式的形成,2002年全省水上实现了打破“缩命论”的工作目标,全年没有发生特大恶性水上交通事故(合江“82”事故死亡25人,不属特大恶性的性质)。

在2002年12月的全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会议上,交通部洪善祥副部长对我省积极探索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思路,提出的“三个转变”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他评价是“开拓了水上安全管理新思路,提高了水上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为实现长效管理奠定了基础”。

为此,洪部长在部署2003年全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时强调: “要形成‘大安全’的概念,运管、安全、海事、航道、船检等各个部门、各个环节要综合协调,理顺关系,减少内耗,形成合力。努力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 最初的长效安全管理就是在这里提出的。

为此,由我局着手拟订了“关于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初稿,于2003年11月19日由省政府办公厅以川办函(2003)159号正式下发到全省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 具体实施意见

(1)、当前水上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基础设施差;

二是运力条件差;

三是管理手段差;

乡镇船舶管理责任不落实。

A、 基础设施差:表现在航道等级低,全省现有航道里程 11725公里,其中三级航道228公里(长江宜宾至重庆的九层岩),四至七级航道3797公里,等外级航道7699公里。再是乡镇客渡小

码头大多处于原始状态,建设滞后。实际情况应该是除极少数外,绝大部分港口、码头的建设均严重滞后。

B、运力条件差:这里仅表述了大多数船舶老旧,船舶的设 施设备简陋,根据了解我省目前还有部分水泥船在从事水上运输,较边远的地区船舶老旧普遍,船上消防、救生设施设备不齐、陈旧、过期,船貌破旧等现象随处可见。

C、 管理手段差:主要表述我省水上安全管理的点多、面 广,海事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少,现有监控手段落后,不能对主要港区和险要河段实施全天候的在线监控。

D、乡镇船舶管理责任不落实:这里仅提到乡镇船舶管理责 任的不落实,而且是有相当一部分乡镇的机构、人员、经费、责任不落实。

其实,水上安全管理不仅仅是乡镇船舶的责任不落实,在我们个别的航务、海事机构也同样存在责任不落实的情况。

(2)“实施意见”具体内容

1)、基础设施整治目标任务

A、 加快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航道等级,15年内使我省 七级以上航道达到4089公里以上,资金来源是争取交通部支持。

加快乡镇小码头建设,2010年以前建成2239座乡镇小码头和 1200个停靠点;从2004年至2010年完成这3439个码头和停靠点,这里提出在条件许可的支小河流,可推行以渡代桥的方式,其资金

来源是依靠国家、省、市三级投入。

B、 推行船舶标准化,加快技改:目前全省尚需改造乡镇客渡 船4036艘,计划在2010年前基本完成;

同时在2010年前,使我省长江、嘉陵江、金沙江、涪江、岷江、 沱江、渠江和主要湖泊内的运输船舶基本实现标准化;

在2020年前全省运输船舶基本实现标准化;

C、 建立安全信息系统:用3年时间实现省、市之间的水 上交通安全信息联网,达到对船舶管理、船员管理和水上交通事故等业务处理的计算机化。

D、 提高水上搜救水平:建立我省的水上搜寻救助应急救援体 系,根据国家对这项工作的要求,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省、市、县三级救援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各种重大险情下的应急预案。

2)、县、乡(镇)、村政府责任及管理制度

A、 明确管理职责:明确了行政村和县、乡(镇)政府对辖区 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即:加强领导、宣传和管理、保证经费投入、聘请专(兼)职管船员,作好机构、人员、责任、经费的“四落实”。

B、 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建立乡镇干部培训、船员日常培训、 村民自治和完善对乡镇船舶的签单发航 制度。

发航签单制度,现省交通厅要求日均渡运量在300人次以上的渡口(年度运12万人次)必须实行航次签单,而且是由乡镇政府或

渡运企业具体办理,其它渡口则是在节假日、赶场天、警戒水位或水位异常时期必须实行航次签单、其余时间可采取不定期签单。

3)行政主管部门、海事机构责任及管理制度

A、 建立和完善“法规、组织管理、宣传教育、安全保障”

四个体系。

关于完善安全保障体系:这里强调了各级交通部门要继续实施“以陆补水”政策,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的投入,这就从形式上进一步认可了“以陆补水”资金用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合理性;同时还要求研究安全节能的优良、专业船型,研究推广GPS监控系统。

特别要提出的是这里提到统一着装和要保障和提高航务、海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和待遇。

用5年时间使我省站点区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实现有车、有艇和快速反映能力。

确立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重点:“八市一线”和“两客一危”为重点。

B、 严格制度管理:

建立执法人员的培训制度——所有水上执法人员必须参加部、 省组织的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航务海事机构内部还将每年组织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以提高 业务水平。

建立船员、船主、管船员培训制度——即:

对船员上岗前和任职前的培训;(企业、船主和海事机构) 对适任技术船员的年度审验学习培训;(海事机构)

对出台的专业安全法规的适时培训;(企业、船主和海事机构) 对违法船员、船舶所有人的强制培训;(海事机构)

企业、乡镇管船机构的自治培训;(航运企业或乡镇政府) 交通主管部门和航务、海事机构对管船人员的业务培训;

实施渡口减载、封渡制度——即:“二线” 警戒水上减载线:当汛期江河水位达到并超过该渡口所划定的 警戒水位线时,该渡口的客渡船舶均应在原核定载客量的基础减载30%后方可航行。(介绍来源) 停航封渡水位线:当汛期江河水位达到并超过该渡口所划定的 停航封渡水位线时,该渡口的所有客渡船舶均应停航。

鉴于2002年合江“8.2”事故教训,这里明确了“当水上漂浮 物较多,以及第一次洪峰超过警戒水位线时,所有船舶必须停航”。(“8.2”事故发生后,当时对第一次洪峰的提法,与现在要求的含义差异)

关于水情传递制度——管理部门与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与企业和乡镇政府;企业、乡镇政府与船舶和船主之间要建立传递机制。

水上交通安全的督查制度——省、市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航务海事机构,分别对下一级机构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包括对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和对内部基础管理工作的督查两个部分,建立相应的督查机制和对问题、隐患的

督促整改完善机制。

关于定期巡查制度——水上安全监督巡查是“内安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为此,在2003年底,省局出台了“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巡查管理办法”。

乡镇船舶的安全与监督管理

一、乡镇船舶的特征

——表现为船舶小且船舶质量较差;所属权一般为农村里的农民,活动分散;买卖活动频繁;航行区域主要在靠近农村的江河、水库、湖泊水域;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管理难度较大等。

二、乡镇船舶的定义

根据四川省政府43号令《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界定:

(1)乡、镇、村举办的企业、乡镇集体和个人从事客货运输的运输船舶;

(2)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

(3)江河、水库、湖泊、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舶;

(4)城乡渡口(不含公路部门的渡口)的渡船;

(5)从事渔业捕捞、养殖及其辅助的渔业船舶。

三、乡镇船舶管理的法规依据

(1)、国务院国发(1987)98号文《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2)、国家经贸委和交通部(2000)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

(3)、国务院[2002]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共中央编委中央编办发[2005]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关于渡口、渡船的管理要求

(1)渡口的设置或者撤消

——凡设置或者撤消渡口,应当经该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未经审批的渡口不得从事渡运行为。

在县级政府审批渡口前,必须征求当地海事机构的意见,海事机构要对该申请渡口的基本条件严格把关,其原则是:

A、所选渡口的位置应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推放场所;

B、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C、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2)对渡口经营者的要求

渡口的所有人(乡镇政府或渡运企业)——应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并要维护该渡口的渡运秩序,保障渡运的安全。

“内安条例”明确“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这要根据各地政府对这一管理的具体规定,建议最好由政府颁布相关的管理规章予以明确。

(3)对渡船、渡工的管理要求

对渡船的规定——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有渡船的识别标志(橙黄色、双向黑色箭头)、明显的载客定额

和注意事项。

对渡工的规定——渡工及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上岗证、船员适任证书等)。

五、四川省对乡镇船舶管理的规定及要求

1、《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

2、《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处罚细则》(省交通厅、省水利电力厅);

3、《四川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省交通厅、省安委会);

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水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省交通厅、省水利电力厅);

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风景、水库旅游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6、《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批转);

7、《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省安办、省交通厅);

六、《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A:日常安全管理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 理工作,要实行目标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和乡村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县、乡、村、船主四级安全责任制。乡镇政府可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设置管船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做到人员、经费、责任制的落实。

B:运输船舶的最小吨位限制:航行于长江、金沙江及其他急流航段的船舶,客(渡)船不得小于五载重吨,货船不得小于三载重吨;

航行于其他河流的客(渡)船不得小于三载重吨,货船不得小于二载重吨;

航行于静水水域的客(渡)船和货船均不得小于二载重吨。 C:危险品载运的规定:强调乡镇船舶不得“擅自”载运危险物品-----确因交通不便,在没有其他交通运输形式能够取代的情况下,必须载运危险物品时,应按要求办理国家规定的相关手续。

D:渔船从事运输的要求:渔船不得擅自从事客、货运输,如渔船要改变用途从事运输行为,必须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E:乡镇政府的执法权限:乡镇管船机构对违章乡镇船舶的处罚问题,由于199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出台,明确了非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我省法在取得省法制局同意的情况下,采取了委托执法的形式。

七、我省乡镇自用船舶管理

A:主要依据:规定的主要依据是省政府43号令《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以及配套出台的《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2001)川安办59号

B:适用范围:是指凡在我省范围内建造、拥有、使用乡镇自用 船舶的个人、企业和管理单位;

C:自用船的定义:即指村(居)民、乡镇企业用于生活和农副业生产的(用于经营性运输的船舶不包括在内),同时按43号令中运输船最小吨位的规定,自用船必须是在急流河段小于3载重吨,

其他水域小于2载重吨的船舶。

大于这个最小吨位以上的船舶,不能视为乡镇自用船舶,应纳入运输船舶的管理范畴。竹木排筏和非船体浮具不适用本规定。

D:规定的执行机构:为县、乡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管船机构负 责辖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自用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管理。同时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港监机构应加强对乡镇船舶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E:乡镇政府的职责:重申了县、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自用船舶 的管理,要建立四级安全责任制,并且明确了乡镇政府及其设置的管船机构对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职责,即调控本辖区自用船舶的发展,对自用船舶可进行检丈、年检、核发和注销《乡镇自用船登记证书》,并负责其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和年审工作;

F:登记管理:要求自用船的所有人必须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和 管船机构申请办理《乡镇自用船登记证书》,在办证之前管船机构要对申请的船舶按简易标准进行检丈,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及基本技能的培训,合格后才能发给该证书,并且在船舶的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号和标识“自用船、严禁营运”。

H:载人要求:考虑到船舶自用的性质,而且是从事生产、生活服务的载运行为,在特殊的情况下可能是一家三口人同时从事,从实事求实的角度出发,因而在此作了特殊的规定,既根据辖区水域的特殊情况,经乡镇政府批准,自用船可以装载从事生产、生活服务的自家人员,而且最多不能超过3人。

这里明确必须要经过乡镇政府批准,并且载的是自家从事生产、生活服务的人员,这3 人中包括操作人员,同时装载吃水不能超过堪划的载重线。

G:对自用船的航行要求:应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 严禁夜航、冒雾和在停航封渡水位航行。

M:持证要求:对自用船的操作人员的年龄要求是18周岁到60 周岁(女性55周岁),而且是自家拥有船舶,经管船机构培训合格后才能操作船舶,船舶的航行区域只能是在“证书”上注明的区域内,而且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和伪造、涂改证书。每艘自用船舶登记证书最多可办理自家的3个操作人员,这是解决原只允许1 人操作,自家的其他人员操作就不合法的不合理现象。

J:审验要求:为使乡镇政府和管船机构能准确掌握本乡镇自用 船的情况,对自用船的管理提出了年审制度,要求每年对自用船舶进行一次审验,检查船舶是否与原船相符,船体结构有无变化,有无明显的安全隐患,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签注意见和注明其有效期。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四个责任体系”》

一、 乡镇船舶管理“四个责任体系”的由来

1) 对我省乡镇船舶事故的反思(多年来为什么事故发生状况

得不到彻底的改变)

2) 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应建立相关体系是思考

3) 通过省政府办公厅在2005年开展全省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

治活动,提出要建立“四个责任体系”

二、 乡镇船舶管理“四个责任体系”的具体内容

1、建立船主自治、船员自律的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

1) 在乡镇船舶集中的渡口、码头建立安全联组,推行组织

化管理,实行乡镇船舶的“四定”(定码头、定班次、定航线、定客额),由联组成员共同推荐安全负责人,建立“船主”、“船员”对安全生产的社会公开承诺制度。

2) 构建村民自治、船主船员自律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自我监督、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体系。

2、健全县、乡政府负责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责任体系

1) 县、乡政府要切实做到乡镇安全管理的“四落实” (机构、人员、责任、经费),多渠道、多形式解决乡镇船舶管

理经费,解决管船员和签单员的工作经费;

2)

3) 扶持引导客(渡)船舶技术改造。 建立县、乡、村、社四级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实 行“乡镇领导包村、村委主任包社、社长包村民、教师包学生”的分片包干、分级负责制。

4) 建立完善乡镇管船干部培训制度,船主、船员日 常培训制度。

5) 实行村民安全自治制度,制定乡、村“乡规民约”, 落实签单发航制度。

3、完善相关主管部门对乡镇船舶安全的责任体系

1) 各级政府应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协调督查机制。

2)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做到责 任明确、分工协作、措施有力。

3)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协调工 作;

4) 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强水路运输 市场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

5) 水利主管部门主管渔业船舶和水库生产工作船舶的安 全工作,向海事机构提供重大水情预报和实情信息;

6) 园林主管部门主管城市风景园林水域船舶安全工作;

7) 旅游主管部门主管风景旅游区水域的船舶安全工作;

8) 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妨碍、破坏水上交通安

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4、强化乡镇船舶安全监督责任体系

1) 县、乡政府应落实乡镇非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责任。

2) 各级渔政机构应加强对渔船和从事捕捞、养殖作业的 船舶监督管理。

3) 各级海事机构应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的要求加强队伍建设,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强化对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健全乡镇长、管船员、签单员的培训制度,提高其对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的能力。督促乡镇政府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开展对通航水域乡镇船舶的现场巡查、督查、暗查工作,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通报、抄告制度。

4) 建立乡镇船舶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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