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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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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香港特

別行政區享有「獨立

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1997年香港回歸後的

司法實踐證實這一規

定確實得以貫徹,但

之下兩制

之間的激烈摩擦和

衝突,也突出表現在

特區法院的司法審查

權/管轄權方面。香港特區法院的司法審查權●朱國斌1990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高度自治,兩次申明特區享有「獨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2條、第19條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第1款)。其第80條又明確規定,「香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1),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香港特別行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政區的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特別行政法權和終審權」。1997年香港回歸後區的審判權。」因此,「香港特別行政的司法實踐證實這一規定確實得以貫區的司法權是獨立於中央的司法權,徹,但「一國兩制」之下兩制之間的激不受中央最高司法機關管轄,不隸屬烈摩擦和衝突,也突出表現在特區法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3院的司法審查權/管轄權方面。本文就實體法而言,《基本法》清楚劃分了主要探討《基本法》下特區法院司法審中央和香港特區的司法管轄權範圍,查權的確立及其依據,揭示司法審查即除涉及國防、外交等問題外,特區權的性質和內涵,最後透過成文法和法院有權審理特區範圍內的一切案件判例法為司法審查權劃定權力邊界。(第19條第3款)。作為一國國家權力的集中體現,「終審權就是指在一個國家的司法系

一 香港法院司法審查權:統中對案件的最終審判權,經過終審  《基本法》依據與判例法機關作出的判決不得再向上級機關或

基礎     其他機關上訴。」4眾所周知,香港回

歸之前,法院的終審權歸屬於英國倫

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敦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而今,香港特權和終審權」區透過《基本法》擁有了獨立的司法權

和終審權。

作為香港特區最高位階的法律,在一國司法體系架構下,中華人《基本法》既是全國性法律,又是特民共和國同時出現了三個(大陸、香區的憲法。」2《基本法》規定特區實行港、澳門)相互獨立的司法系統。特*感謝研究助理、博士候選人涂遠瀾小姐對本文寫作提供的協助;一如成例,文責自負。《基本法》「一國兩制」(一)「

區各自獨立享有司法權和終審權,是關案件之中,而里程碑式的案件就是「一國兩制」的直接體現。這種制度設1991年的「英皇訴冼友明案」(R v. Sin計安排突破了傳統憲法學的理論承受Yau-ming)8。此後,立法局的立法能力,必須由新的理論來闡釋。行為和政府的行政行為在一系列司法

在實踐中,「一國兩制」一開始就審查案件中經常受到挑戰。回歸後,蘊藏(造成政治、憲法或法律衝突的關於特區法院是否享有司法審查權及可能;即便衝突未現,那也只是時候管轄權範圍的爭議,最早是由1997年未到而已。正如程潔所說,「由基本7月29日「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維錕等法形成的雙軌制權力關係最直接的表案」(HKSAR v. Ma Wai Kwan David現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與香港終審法and Others,「馬維錕案」)引發的9,院之間的釋法權衝突。」5發生在香而香港法院司法審查權的明確及確立港與中央政府間的第一次也是最重要則是由1999年1月29日「吳嘉玲案」完的一次憲法衝突,就是1999年因「吳成的bk。嘉玲、吳丹丹訴入境事務處處長案」(Ng Ka Ling [an infant] and Another v.(三)香港判例法確認司法審查權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吳嘉玲案」,又稱「居留權案」)而產生的關於「馬維錕案」本來處理的核心法律香港法院司法管轄權的範圍和程度的問題是:回歸後普通法是否繼續有激烈爭議。效;回歸前的起訴書是否有效及其理

據。根據香港《基本法》相關條文(參

(二)香港法院享有司法審查權見第8、18、19、81、87、160條),

上訴庭首席法官肯定地答覆了上述問

「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香題。在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香港特港學者一般譯為「司法覆核」)與「司法別行政區的主權者,全國人民代表大管轄權」(jurisdiction)是兩個不同的概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前提下,首念。「司法審查」,在憲法的意義上席法官特別就特區法院的司法管轄權說,是指由司法性質的機構對立法、提出了法律意見bl:行政決定(有時還包含某些政治行為和普通法院的判決)的合憲性審查,在本案中,我會接受特區法院不能質以美國普通法院對法律的合憲性審疑人大決定或決議,或成立籌委會的查和德國憲法法院的全面審查制為代理由是否合理。這些決定和決議是主表6。《布萊克法律辭典》(Black's Law權行為,其有效性是不受區域法院挑Dictionary)這樣定義「司法審查」:「法戰的。⋯⋯同樣在我看來,香港特區院審查其他政府部門或其他層次的法院不可審查為甚麼籌委會在行使全政府的行為的一項權力(power);例國人民代表大會賦予的執行主權者的如,法院使得立法或行政行為因為違決定和決議的權威和權力時決定成立憲而失去效力的權力。」7臨時立法會。

在回歸前,香港法院是擁有司法審查權的,這特別體現在1991年《香簡言之,主權者行為的實質有效港人權法案條例》通過之後判決的有性是不能被挑戰的。不過,首席法官二十一世紀雙月刊 2011年4月號 總第一二四期香港特區法院的75司法審查權在回歸前,香港法院是擁有司法審查權的。回歸後,關於特區法院是否享有司法審查權及管轄權範圍的爭議最早是由1997年「馬維錕案」引發的,而香港法院司法審查權的明確及確立則是由1999年的「吳嘉玲案」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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