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课程知识产权法课后思考题答案 - 范文中心

精品课程知识产权法课后思考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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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1、简述著作权的广义和狭义概念。

著作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对作品

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者之外的民事主体对作品之外

的客体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

2、作品区别于其他劳动成果的特征是什么?作品独创性的含义是什么?

(1)首先,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其次,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

达;最后,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

(2)独创性中的“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是指劳动成果

源自于劳动者本人,也即劳动成果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而非抄袭的结果。

独创性中的“创”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创”并不意味着具有高度文学和美

学价值,但要求智力创造性不能过于微不足道。

3、论述“额头流汗”规则的含义以及其在各国的运用。

在英国以及早期以英国版权法为立法参考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英美法系国

家,即使劳动成果中没有体现出任何智力创造成分,只要该劳动成果包含了作者“独立的

艰苦劳动”并具有实际价值,就可以满足版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因为“额头流汗”

规则并不符合《伯尔尼公约》将作者的智力创造成果作为保护对象的要求,目前坚守“额头

流汗”规则的国家已经很少了。

4、论述发表权的含义和特点以及其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关系

发表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于何时、何处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形

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与其他著作人身权相比,发表权有以下两个特点:(1)作者只要将作品公之于众,即完成了

对作品的发表。(2)如果作者已转让著作财产权或许可他人以特定方式行使著作财产权,通

常可以视情况推定作者许可发表作品。

5、比较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

概念: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

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它是一种双向作用的交互式传播。发行权是指著作

权人享有的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构成要件: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网络传播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该行为应当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2)该行为应当是交互性传播行为

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该行为应当面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2)该行为应当以转移作品

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的方式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意味着转移作品的有形物质载体,而“提供作品”并不涉及有

形物质载体的转移。

6、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主体有哪些?

作者,受让著作财产权的人,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外国主体

和国内主体。

7、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

(概念?构成要件?著作权归谁?)

概念: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以这种方式创作的作品被称为法人作

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构成要件:法人作品(概念)

职务作品:(1)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与单位

有实质意义上的劳动或雇佣关系。(2)作品必须因履行职务行为的需要而创作。

著作权归属:法人被视为作者,当然享有作品的一切著作权,真正创作完成作品的自然人没

有署名权。

职务作品分为两种情况(1)对于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

单位承担责任的,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

位享有。(2)对于其他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

围内优先使用。

8、人像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在照相馆拍摄的照片实际上是被拍摄者委托摄影师为其创作的摄影作品,如果双方没有约著

作权的归属,则著作权应当由作为受托人的摄影师享有。被拍摄者并不享有照片的著作权,

只能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照片。

9、合作作品的使用方式

(著作权属于谁?如何行使权力?一方死亡后果?)

《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首先,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

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其次,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

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10、论述电影作品与其他演绎作品在著作权归属方面的差异

(著作权归谁?如何使用?)

演绎作品是指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增加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新表达而形成的作

品。《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

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

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

著作权。

11、比较汇编作品和合作作品

(著作权分别归谁?如何行使?)

对其内容的

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的作者经过共同创作所形成的作品。

汇编作品可以分为两类:

(1)汇编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片段而形成的新作品。其不同于合作作品,要构成合作作品,

作者之间必须有共同创作的合意。而汇编作品并不需要被汇编作品的作者们有这种创作和

一,而是要求对各作品的选择或编排体现出独创性。

《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

原作品的著作权。

(2)将原本就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事实、数据等材料通过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汇集在一

起。

12、邻接权产生的原因

邻接权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某些有价值的非物质劳动成果由于不具备独创性而无法受到狭义

著作权的保护。由于著作权法对独创性要求较高,导致表演活动和录音录像制品无法作为作

品受到保护,多数国家在著作法中新设一种与传统著作权并列的新型权利类型,专门用于保

护那些独创性程度不高但又与作品有一定联系的劳动成果。

13、简述大陆法系国家邻接权的种类

(1)表演者权: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现场直播权、首次固定权、

复制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录像制作者还享有

许可电视台播放权

(3)广播组织权:转播权、录制复制权

(4)其他邻接权:版式设计权、对特定版本的邻接权、对无独创性数据库的邻接权

14、论述录音、录像制品与影视作品之间的区分

录音制品: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

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个性化选

择和后期制作中某些创造性劳动并未达到应有的独创性高度,仍然不能构成作品,只能作为

与作品相对应的制品受到保护,相关的录制者也只能享有邻接权而非狭义意义上的著作权。

《著作权实施条例》实际上将所有的录影分为两种:独创性程度高的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

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他的则属于录像制品。

15、论述广播组织权与录制者权、著作权和表演者权之间的关系。

(客体有何不同?)

(1)广播组织权是指广播组织就自己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的专有权利。广播组织权的客体

是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信号。

录制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专有权利。录制者权的客体是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中的录音和录像而不能将属于著作权人和录像制品制作者的专有权利许可他人行使。

(2)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

表演者如欲公开表演他人作品,除了属于合理使用的免费表演之外,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许

可。同时,表演者只能行使属于自己的表演者权,而不能将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许可他

人行使。

16、三步检验标准的含义

(1)合理使用只能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2)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3)不能

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17、论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类合理使用情形

(1)个人使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适当引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

表的作品。

(3)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

中,以及在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4)对时事性文章的适用

(5)对公众集会上讲话的使用

(6)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使用

(7)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

(8)图书馆对馆藏作品的特定复制和传播

(9)免费表演,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可向表演者支付

报酬。

(10)对室外艺术品的复制,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

摄影、录像。

(11)制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本

(12)制作盲文版本

18、论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类法定许可的情形

(1)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

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想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

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

不得使用。”

(3)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和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

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

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不适用于电视台播放电影作品。“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

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的许可。”

也不适用于播放已经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以及电视台播放已经录制为录像制品的其

他作品。电视台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4)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

(5)制作和提供课件法定许可

(6)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

19、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不同要件

直接侵权(主观要件并不是构成直接侵权的要件)

无论主观上是否故意,一旦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受到《著作权法》有关专有权利的规定的控制,并且没有特

定的法定免责事由,都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观上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主观上无过错的: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但无须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有无主观过错只能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间接侵权(必须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

即使行为人并没有直接实施受权利控制的行为,如果其行为与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

也可基于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法律定为侵权行为。

举证被告是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实施了引诱、教唆或帮助等间接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重点(不包括法条)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中国参加的著作权的国际公约:1886《伯尔尼公约》、1952《世界版权公约》、1993《与贸

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定)

第三章 著作权的对象

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包括如下几个条件

1、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2、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十)其他作品

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一、著作人身权(moral rights)

(一)发表权

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

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的制约

(二)署名权

可用真名、笔名、别名或隐去姓名不署。

(三)修改权

1、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同意。

2、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等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著作财产权(economic rights )

包括:

复制权: 可以各种方式将作品制作多份。

发行权: 可以出售或赠与向公众提供其作品。

出租权: 可以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和类似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

展览权: 可以公开展示其作品及其复印件。

表演权: 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表演其作品。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

放映权: 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再现艺术作品

广播权: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传播其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其作品,使公众在其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摄制权:可以摄制电影或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

改编权: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改编其作品;

翻译权: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翻译其作品

汇编权: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对其作品编辑

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取得:自动取得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

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如果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

其他辅助工作的不是创作行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法人作者: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

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继受主体(作者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人)著作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而取得

(二)因合同而取得

1、委托合同:如在委托作品中,委托人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

2、著作权的转让。

合作作品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 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通过协商一

致行使; 不能协商一致, 又无正当理由的, 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

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自然人作者,但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权

(2)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

使用该作品

(3)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

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

注:上述两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算

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享有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匿名作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该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

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与作者分离的情形:

1、转让

2、继承

3、法人终止后的承受

4、电影作品的作者为制片人

5、特殊职务作品

6、委托合同的作品,委托人通过约定取得著作权

7、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享有展览权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

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人享有署名权、获酬权

第六章 邻接权

邻接权: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

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联系:二者同属知识产权范畴,著作权是邻接权产生基础,然而没有邻接权的保护,著

作权的保护又是不完全的

区别:

1、主体不同:著作权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

邻接权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邻接权是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

3、内容不同:著作权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及财产权;

邻接权是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著作权是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受保护;

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

1 归属不同:表演权属于著作权,表演者请属于邻接权

2 内容不同:表演权是著作权中的一种财产权,而后者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3 保护对象不同:表演权保护的是创造者的利益,后者保护传播者的利益

表演者权 :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其产生的前提是著作权人将其作

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

( 注意区别: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

种类:1表明表演者身份权 2 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1、2人身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拓展:出租权的客体(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制品)

录音录像制作者义务 :

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的作品制作音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若为演绎作品,还须征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录制表演活动的,还须同表演者签订合

同,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转播权、录制权、复制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

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

得制片者或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

可,并支付报酬。

出版者的权利:专有出版权(10年)、版式设计权

延伸: 权利取得从属顺序:英文小说、汉译小说、话剧剧本、演员表演、录音录像

CD 光盘:词曲作者、录制者、表演者

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 :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

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合理使用必须具备的几个要件:

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2、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3、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合理使用的范围: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引用

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

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

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 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活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 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档案馆、美术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

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

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这些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法定许可使用 :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范围: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

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

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

作的作品、录像制品除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

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

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

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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