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 范文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12/26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颁布日期】 19910617

【实施日期】 199106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破除封建迷信的

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殡葬管理方针,加强公墓管理,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墓管理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三条 公墓管理实行经营性和公益性分类管理的办法。

各市、县(区)的城镇地区,可以建立经营性公墓,乡、村可以建立公益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可以创造条件,逐步向经营性公墓转变。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管理工作的领。

各级殡葬管理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实行统一规划与管理。

第五条 经批准划定的公墓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公墓规划与管理

第六条 各市、县(区)新建经营性公墓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

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新建公益性公墓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持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许可手续。

第七条 公墓区应当进行统一规划:

(一)设置公墓铭牌和界桩。公墓铭牌应载明公墓名称、建墓时间、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及管理制度;

(二)编排墓位序号,制定墓位标准,墓距前后、左右不超过一米,墓顶高不超过二米,每个墓位占地不超过六平方米,墓碑高不超过一米,墓区道路宽四米;

(三)建设绿化带和供群众祭奠、休息的场所。

第八条 经营性公墓可以建立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划对墓区进行建设与管理;

(二)为丧主提供挖墓穴、掩埋尸体及其他殡仪服务;

(三)植树造林,绿化墓区。

第九条 公墓管理机构所需人员,可以实行招聘制,也可以雇请临时工。

第十条 乡、村公墓,分别由公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管理,或由其指定专人管理。 回民公墓可以就近委托清真寺寺管会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区)殡葬管理所对已划定的公墓区要登记造册,绘制成图,建档立卡,并报自治区殡葬管理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墓管理机构平毁无主坟墓之前,应当发出通告,并拍照存档。

第十三条 丧主在公墓区葬坟,必须遵守公墓管理制度,按公墓管理机构指定的墓位安葬。 禁止在丧葬仪式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章 公墓使用与收费

第十四条 死者葬入经营性公墓的,由丧主持医院或公安、交通监理机关、死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当地殡葬管理所办理葬入公墓区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费用后,在指定墓位安葬。

公墓区内墓位可预定预购。

第十五条 经营性公墓是向社会开放的殡葬服务设施,由县级以上殡葬管理所兴办经营,或与其他单位联办联营。 第十六条 经营性公墓实行有偿使用,按规定收费。 公益性公墓只一次性收取公墓管理费。

第十七条 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修建骨灰公墓。每个骨灰

墓占地不超过一平方米。墓穴由公墓管理机构制作,丧主选择,按质收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收费项目、标准、办法和开支范围,由自治区民政厅、物价局、财政厅共同制定。

第十九条 公墓收费与开支应当建立财会、审计制度,并定期向上级民政部门和殡葬管理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墓管理机构的殡葬服务收费,免征营业税。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民政部门或由其委托殡葬管理所予以处罚:

(一)未到殡葬管理所登记和缴费,擅自在公墓区葬坟的,除按规定补缴费用外,另对丧主处以五十到一百元罚款;

(二)不在指定墓位葬坟的,处以一百五十至二百元罚款,并强行将坟迁至指定墓位,所需费用由丧主负担;

(三)在公墓区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的,对丧主处以二百元至三百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干部、职工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者,除按规定予以处罚外,另由民政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经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不服从公墓管理机构的管理,妨碍公墓管理工作,侮辱、殴打公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殡葬管理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时,应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凭证。 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殡葬管理所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复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内,向当地人民 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内容

  •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 ...
  • 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 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9 号)2013-06-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国 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贯彻 ...
  •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2月7日 ...
  • 新教师办[20**年]25号励耕计划20**年通知
    新教师办„2012‟25号 关于开展新疆2012年中央专项彩票 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根据<关于开展2012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的通知>(教基金会„2012‟16号 ...
  • 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 <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0]34号 2000年10月22日)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3篇 部门规章10篇 地方法规12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
  • 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
    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5]170号)精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 ...
  • 中国法律法规网
    网站首页 法制报道 中国法律篇 财经法规篇 地方法规篇 国际条约篇 案例汇编 法律英文版 法制课堂 会员注册 联系我们 福建法学 国家法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 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办 法>的通知 [标    签]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0﹞5号 [发 ...
  •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