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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常驻心中

09/15

让法常驻心中

漳州市第五中学 邓志超

现代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守法”是我国公民必须具备的基本道德规范之

一。青少年犹如初升的太阳,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接班人,是21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因此,青少年能否健康地成长,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存亡、民族的兴衰,关系到革命前辈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大问题。直面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日趋严重的社会事实,我们必须加强对中小学生,特别是初中生的法制教育,让法常驻心中。

一、 加强中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加强对中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提高学生整体素质的需要。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重视受教育者素质的提高,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2001年,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他又明确指出:“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国民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国家的前途和社会的进步。在现代社会里,法律素质是思想品德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加大法律教育的力度,不断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这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提高学生整体素质的重要举措。 其次,加强对中学生的法制教育是切实贯彻党的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和目标。这一宏伟目标的实现,首先有赖于人的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法律素质的提高。而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是一项宏大的社会教育工程,其基础在于抓好广大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引导他们从小就学法、知法、守法和护法。逐步树立起牢固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使他们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这是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乃至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百年大计。

再次,加强对中学生的法制教育是帮助青少年逐步形成适应现代生活所必

须的法律意识,能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我们所处的现代社会是法律不断健全的社会。它要求人们必须知法、守法,时时处处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办事。我们推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制经济。这种经济的运行规则,是由法律规范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靠法律来保护的。如果一个人不懂得一定的法律知识,不具备依法活动的意识和能力,是很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和发展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常识教育,着力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使其懂得作为消费者,作为未来的生产者、经营者和纳税人应如何依法规范自己在经济生活中的行为,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最后,加强对中学生的法制教育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保护其健康成长的需要。在党和国家的哺育下,我国青少年爱党爱国、自立自强、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决心为振兴中华,实现四化多做贡献。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并出现年龄低龄化、手段智能化、团伙性和暴力性犯罪增多等特点,由此构成了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不断上升的势头,鉴于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对广大中学生,特别是初中生进行富有成效的法制教育极为必要。通过开展法制教育,使广大青少年学生懂得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养成自觉守法的良好习惯,做到法律允许做的才能去做,法律不允许做的坚决不做,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出现,使广大青少年健康地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由此可见,对广大青少年,特别是初中生进行法制教育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是非常适宜的。

二、 校园中开展法制教育的方法和途径

学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重要基层组织之一。我国有3亿多的未成年人,绝大部分都在校园里学习,接受教育。因此,校园是加强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主战场。这几年来,结合实际形势,我校进一步加大法制教育力度,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对广大在校生进行法制教育、宣

传,以期待让每位同学都能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让法常驻心中。我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种:

1、 注重课堂传授法律常识;法律具有指引作用---法律明确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指引人们行为的方向,鼓励人们做出法律允许的行为。一个人要做到“守法”,首先他就必须学法、知法、懂法。作为一名年轻的班主任,在对青少年进行“守法”教育中我具有两大优势:一是我教政治学科,而初二学年的思想政治课主要讲述我国的基本法律常识。二是我在大学时期选修过法律课程,比较感兴趣,对法律知识相对而言较为熟悉。为此,在教学中,我非常重视法律常识的传授,力争把国家基本的法律法规内容,特别是与青少年学生成长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家庭法》等法律知识灌输到每位学生的大脑中,让其牢牢扎根于他们的思想意识里,指导他们的行为选择。有两个深刻的案例充分证明了我的做法效果不错。案例一:2003届初三毕业班在一次模拟考中设置了一道行为选择题“在客车上,一位乘客钱包失窃,受害者要求司机把车开到派出所。这时,有的人赞成,有的人反对,也有的人建议搜身,,,,”让学生做出自己的行为选择并说明理由。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大都会选择搜身来解决(很多受冤者往往有“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选择让人搜身来证明自己清白的心理)。然而,我在评卷中发现全年段368个学生中百分之九十九都做出了正确的选择,即选择把车开到派出所或打电话报警,只有一位学生选择搜身。案例二:我所任教的2003届初三(7)班的汪益桢、林颖两位同学因家较远,晚自习太赶不想回家,就在校外快餐店吃快餐。突然发现盒饭中混有一根铁钉,遂找快餐店老板进行理论,要求其赔礼道歉,否则就拨打“12315”进行投诉。饭店老板见状,知道这两个小女孩懂得一些法律常识,不太好蒙,就向两位学生赔礼道歉,还要退回饭钱。终究学生太可爱,觉得老板既然赔了不是,那就不必深究了。

2、 因势利导,以情促法;我所担任班主任的原初三(4)班是个基础班,学生的行为习惯比较差,厌学情绪较浓,违纪情况时有发生。印象特别深刻的是对一位女同学的教育转化。该生家庭情况比较复杂,父母从小离异,住在母

亲家,吃在姑姑家,零钱向父亲拿,一天三地跑。因此,该生性格极其倔强、暴躁。上课经常跟老师抬扛,有时旷课,甚至跟人打架。许多科任教师都对其意见很大,建议严肃处理。对此,我冷静思考,采取个别谈心,家访,比平时更加关注其学习与生活情况,拉近师生的心灵距离,消除隔膈。并帮助她分析其行为的危害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思想上引导其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利弊,从根本上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经过沟通,因势利导,以情促法,该生整体精神面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记得有一回我感冒咳嗽得厉害,上课比较困难,第二天上午发现办公桌上有一盒“太极牌”急支糖桨,底下押着一张匿名纸条说:“邓老师,听我妈讲这种药治咳嗽效果挺好的,您试一试,祝您早日康复!您的学生。”看到这里我很激动。后来经过了解,知道是她,我很惊讶,也很震撼!“再坏的学生也有其闪光点”,班主任在品德教育中一定要因势利导,以情促法,让“守法”观念潜移默化于关爱的情理之中。

3、 组织学生参加法制教育大会;针对我校的实际,每学年我们都召开一至两次全校师生参加的法制教育大会。主要是邀请西桥派出所或漳州市第二看守所的警官到校做有关“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题报告,特别是第二看守所在押少年犯进行的现身说法课在广大师生中产生深刻的反响,教育效果十分显著。这种教育方式令人耳目一新,印象深刻,使同样是青少年的听众心灵受到强烈的震撼。会后,我抓住机遇,结合活生生的案例对班级学生进行再次的“守法”教育,要求每位同学都要写一篇500字以上的心得体会。记得有位学生在观后感中这样写道:“这一堂现身说法课,真使我终身难忘。我们一定要以此为戒,不仅要学好文化,还要学好法律,吸取服刑人员的教训,决不让他们的今天成为我们的明天,要让父母放心,让老师宽心,争做‘四有新人’,长大报效祖国。”

4、 开展法制教育宣传图片展;2001年12月2日,为了配合开展全国第一个“法制教育宣传日”,我校组织开展了一次主题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大型法制教育宣传图片展,并邀请广大学生家长参加,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应和教育效果。漳州电视台、闽南日报等新闻媒体都进行了相关报道。

5、 组织学生到法院进行旁听/ 观看判案录像片、纪实电视剧、《今日说法》等,以案释法、以例释禁,向学生宣传法律知识,进行普法教育,使学生体会到:法律离我们很近,就在身边。

6、 组织开展“学法、知法,争做守法小公民”的法律知识竞赛;通过这种活动,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关注法律问题的兴趣和热情。

三、 让法常驻心中

生活中处处有法律,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国家的治理也离不开法律。我们生活在法制不断健全的社会,它要求人们必须时时处处依法办事。青少年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的生力军,其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如何,与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关系极大。青少年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的观念,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并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必将促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向前发展,促进我国的经济腾飞和社会文明进步。

学校是青少年德育工作的主阵地。我们必须大力加强对广大中学生的法制教育,必须让他们明白:公民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是公民意识的集中体现。我们要让法常驻心中,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以法作为行为选择的首要标准;守法、用法、护法,树立牢固的依法治国观念和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做有高度法制观念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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