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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

07/01

金融监管 课程论文

浅谈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

姓 名:吴志勇

学 院: 经济与金融学院

专 业: 金融学

班 级: 2010级1班

学 号: 任课老师: 王仲雄

日期:2013年6月21日

浅谈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

摘要:刚刚入选中央委员的中国银行行长肖钢近日撰文炮轰银行理财产品,称目前银行发行的“资金池”运作的理财产品,由于期限错配,要用“发新偿旧”来满足到期兑付,本质上是“庞氏骗局”。 当前,中国银行业的理财产品缺少监管,问题多多,对中资银行的系统威胁越来越大,已经不容小觑。近些年来,众多新起的银行,如兴业银行、民生银行等都推行了品种繁多的理财产品。可是,外表 光鲜亮丽,收益不菲的银行理财产品后面却蕴藏的大量的危机和不良影响。 关键词:银行理财产品;金融监管;不良影响。

一、导言

在中国,理财产品属于“影子银行”范畴,是影子银行的重要支柱。影子银行一般指银行表以外的信贷融资方式,既包括银行贷款证券化,也包括非银行比如小额贷款、担保、信托公司等的“储蓄转投资”业务,还包括地下钱庄等高利贷。就银行贷款证券化来说,主要是银信(银行和信托公司)合作方式,也就是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有时为了谋取利益,就自然会用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误导投资者。由于理财产品的回报率通常会比银行存款利息高,银行在向投资者宣传的时候,往往将理财产品包装成风险低、回报高的银行存款替代品,而忽略了其作为投资产品的风险性。但其实理财产品和银行存款本质上是两码事。理论上,理财产品亏损自负,一旦出现问题,投资者自己买单。就这样商业银行开始大量泛滥发行理财产品,用老百姓的钱去谋取巨额利益。正因为如上所述,理财产品问题多多,既缺乏监管也缺乏透明性;外间既不知道规模有多大,也不知道这些资金去向如何。而这些不明资金暗流涌动,对中资银行的系统威胁越来越大。有鉴于此,监管部门有必要立即出台专门规范条例,加强对理财产品的监管。这既有利于银行系统或金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投资利益。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现状

国内商业银行中光大银行在2004年9月推出了国内第一个人民币理财产品“阳光理财B计划”,拉开了国内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序幕。此后,各种理财产品如雨后春笋般涌出市场,商业银行推出了各种名类繁多的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涵盖的基础资产范围逐步扩大,产品种类也从最初的保本保收益型扩展到保本收益浮动型和非保本保收益型,产品设计日益复杂化。在整个市场格局中,以光大银行为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占据人民币理财市场的绝大多数市场份额,在理财产品种类和发行规模方面领先于国有商业银行。据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管部2012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工、农、中、建四大行在人民币理财产品市场份额中仅占16.35%的发行额,而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则占据83.65%的市场份额。总的来说,从2004年至2012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发型数量统计图可清晰看出,整个理财市场规模急剧扩张。

三、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理财产品创新少,同质化现象严重

债券型理财产品、银保理财产品、银信理财产品、FOF理财产品、QDII理财产品……现如今,几乎每家商业银行都可以提供数十款、甚至上百款的理财产品供客户选择。可是,我们仔细分析一下这些理财产品,不难发现,产品目标客

户群体基本相同。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商业银行将理财产品定位于资产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大众群体,甚至个别商业银行门槛更低;品收益率差别不大,多数产品的平均收益率维持在适当高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目前政策层已经允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基础资产扩展到海外金融资产,但是相关的理财产品较少。产品附加价值不高,理财产品主要偏重满足客户收益性需求,而对客户资金的流动性需求考虑较少,甚至某些理财产品合同附加了一些限制性条款禁止客户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客户选择服务余地少。产品营销模式和销售渠道差异性不大,甚至某些商业银行的理财品牌名称也相差无几。目前绝大多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营销模式是首先通过网站、电话、短信、报纸等渠道将理财产品信息传达到客户,坐等客户上门后,再通过专业的营销人员或者客户经理送礼品等方式进一步吸引客户,最后达到销售理财产品和留住客户的最终目标,销售导向明显,这实际上仍然是一种大众化的粗放式营销模式。

(2)理财产品缺乏层次感

国外个人理财市场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面向资产总额在百万甚至千万美元的所谓“高资产净值”群体的高端私人银行服务,而另一类是面对资产总额在十万美元以上相对大众化的理财服务。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市场绝大多数定位于后一类,高端私人银行理财服务并未大规模涉足。对理财市场的认知不同,造成了国内外商业银行在理财市场上推出的产品也截然不同。国外商业银行面向高端的私人银行理财服务产品涵盖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税收筹划以及遗产管理甚至医疗保障等众多领域,通过“一对一”的方式提供管家式的全方位服务。相比之下,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多数将理财市场定位于服务大众客户,理财产品仍停留在简单的咨询和建议层次上,相应的理财产品方案也仅仅在现有存款、基金、保险等产品以及一些保本收益型理财产品基础上的简单组合。显然,高端私人银行业务的利润贡献率要远高于大众理财业务。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的快速增长和金融需求的提高,高端的私人银行业务需求必然大幅增长,商业银行必须尽快提升理财业务的水平和层次。

(3)难以控制风险,投资者的权益无法保护

理财业务作为一项新型的银行业务,其中暗藏着诸多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声誉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等,这些风险隐藏在产品设计、营销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商业银行无法履行披露的义务,使得客户无法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同时造成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运作缺乏公开约束和监管,理财产品的运作实际处于“黑箱”之中。银行理财理的都是老百姓的血汗钱,而普通民众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方,这就必须依赖法律武器和政府监管来维护老百姓的权益,为此,金融监管部门责无旁贷。

四、金融监管部门需采取针对性措施保护投资者权益

(1)监管理财产品发行,注重提升透明度

任何消费者,在众多金融产品之间做出最好选择的能力都依赖于明确和良好的信息披露。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对结构化理财产品进行稳健的风险信息披露。同时,加强对业务活动、业绩情况和主要未来风险的信息披露,要求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尽可能以平实的语言提供术语解释以消除歧义并保持术语一致,同时考虑增加信息摘要部分。监督商业银行在推销金融产品时须保证高度透明,使每个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都清楚了解自己所承担的风险。

(2)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严格问责机制

金融监管部门可对银行推销理财产品的程序做出详细的规定,这样可以从源头上保证了投资者对理财产品有了风险预期。比如,只有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产品运作出现亏损时,银行才能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制定严格的问责机制严厉惩处理财产品违规问题,银行机构理财业务一旦出现违规并被查处,命其相关管理人不仅要吐出此前所赚取的所有利润,并且还要给予重罚。

(3)完备风险教育,保护投资者隐私

监督商业银行进行理财产品推销须问卷调查、推荐介绍、详细告知三个步骤,拿到客户三个签名后,银行才能开户。即使面对很有投资经验的客户,介绍、销售一种产品也要一小时左右的时间。监管部门加强对投资者风险教育,向投资者

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确保其科学权衡风险与收益。严密的隐私保护,金融监管部门在支持机构之间信息共享的同时,规定信息披露的要求以保护客户金融隐私权。

(4)加强理财业务监管监督

监管部门可以一方面拓展监管范围,将开发、销售理财产品或类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基金等影子银行实体纳入监管视野。同时要求投资基金经理向监管机构注册并接受统一监管。另一方面,强化理财产品监管的深度、力度。如针对一些具有缺陷的理财产品显现出的不足,监管部门可以特别处理,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资本要求。尽快出台金融隐私保护的相关立法,明确金融机构保护投资者和其它金融消费者金融隐私的法定义务。进一步明确各监管机构间职责分工,统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冲突和监管盲区,提升监管效率。

五、总结

银行理财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备选投资渠道,让老百姓可以把闲散的资金用于该项风险较小的投资。但在负债资源竞争激烈、贷存比等流动性监管指标监管严格的环境下,一些银行事实上在利用理财产品提供表外融资,通过发行短期理财产品完成月末、季末存贷比等监管指标“冲时点”的任务,使之成为调节监管指标的监管套利工具。为此,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在强化对这些活动的风险监管的同时,改进监管指标,从各方面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监督,给投资者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通过监督监管规范银行的竞争行为,给投资者一个光明,健康的投资渠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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