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申 请 书
(供劳动者填写)
仲裁请求: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 三、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4年3月28日到2015年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4年3月28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
申请人口诉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10000元;第二个月转正后每个月工资为12000元。直至2015年3月28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
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2014年3月28日到2015
年2月13日工资计250455.72元(中途支付款项小计:5200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10000元。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
保险费为劳动者实收工资的22.8%共计12个月=27360元
此致
北京市劳动争议促载委员会 附件:
1、工作证明函 ;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工资商定证明依据;
4、缴纳社会保险费百分比参考依据; 5、考勤记录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