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看守民警部分 - 范文中心

4 看守民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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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看守民警部分

185、看守所的任务有哪些?

答: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在押人员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在押人员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186、牢头狱霸有哪些活动方式?

答:⑴制造重大事故,组织暴狱、越狱、脱逃、危害看守所的安全;

⑵拉帮结伙、私立帮规、欺压殴打他人,甚至将人打死;

⑶传播淫秽、反动言论,传授作案手段,教唆对抗管教和审讯、审判;

⑷抢吃他人饭菜,抢夺敲诈别人的衣物和钱财等。

187、如何防止牢头狱霸的滋生?

答:⑴看守人员要严格执行《看守所条例》,尽职尽责,最大限度地预防牢头狱霸的滋生; ⑵切实执行直接管理的原则,严禁利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凡是看守职责范围的事,不准让在押人员去做;

⑶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法制教育;

⑷改善监房条件,保证人均铺位不少于2平方米;

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安排好日常生活,建立良好的监管秩序。

188、看守所在押人员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答:看守所在押人员依法享有辩护、申诉、检举、控告等权利;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可以行使选举权。

189、看守所凭哪些法律文书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答:⑴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凭拘留证或者逮捕证收押;

⑵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

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需要临时寄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凭通缉令或者临时寄押证和送押机关的公函收押; ⑷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收押;

⑸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条件消失,刑期未满,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⑹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书收押。

190、收押对象有哪些?

答:⑴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⑵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

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追捕押解过程中需要临时寄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

⑷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

⑸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条件消失,刑期未满,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

⑹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

191、按照有关规定,看守所对哪些人不予收押?已经收押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有关规定,看守所对没有收押凭证的,不予收押。此外,应当对新收押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采取其他处置:

⑴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⑵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⑶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收押后可能发现不应当收押的,应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精神病的在押人员,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

192、看守所对哪些在押人员应当分别关押?

答:看守所对下列在押人员应当分别关押:

⑴男性在押人员和女性在押人员;

⑵成年在押人员和未成年在押人员;

⑶同案在押人员;

⑷初犯和累犯,有条件的也应当分别关押;

⑸其他需要分别关押的在押人员。

办案机关认为需要分别关押的人员,须报告主要领导机关批准后实行。

193、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对检查出来的物品应该怎样处理?

答: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对检查出来的物品应作如下处理:

⑴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 ⑵违禁品予以没收;

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194、看守所如何履行告知程序?

答: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其在羁押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行使权利的途径,以及必须遵守的规定和应尽的义务,并填写《告知笔录》。《告知笔录》不得代替管教民警对新收押人员在24小时内进行的入监教育谈话。

195、对新收押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新收押人员应当关入过渡监室,进行进渡管理。同案人员多、不便同室关押的可以关押在普通监室,由管教民警进行过渡管理教育。

196、什么是法定羁押期限?

答:法定羁押期限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羁押的时间限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拘留羁押的期限一般为三日,特殊情况为七日,个别情况可达到三十日(包括检察院逮捕时间最长为三十七日)。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移送起诉后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起诉后,法院一审宣判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特殊情况根据刑诉法第126条的规定可以延长羁押期限。

197、看守民警值班时,应遵循哪些要求?

答:⑴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巡查,不准擅离职守,不准睡觉,不准饮酒,不准从事其他有碍值班的一切活动;

⑵发现问题,要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时,必须清点在押人员人数,有需要注意的事项,要向接班民警交待清楚。

198、《看守所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值班民警作了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不准擅离职守,不准睡觉,不准饮酒,不准从事其他有碍值班的一切活动;夜间巡视时一般不得打开监门;民警进入监室非特殊情况不得携带枪支;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

员;不准让在押人员自由出入监室、掌管钥匙、掌管财物和劳动工具;不准对在押人员使用电警棍;严禁私自使用在押人员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活。

199、值班民警巡视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值班民警巡视的内容:

⑴清点在押人员,做到心中有数;

⑵观察在押人员的行为表现,防止图谋不轨;

⑶察看门、窗有无破坏痕迹,监室门锁是否锁好。

值班民警巡视的要求:

⑴巡视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深夜和上下班时,更要加强巡视;

⑵要把死刑犯、重大案件在押人员、新入监人员和可能发生问题的在押人员列为重点,要注意观察和发现一切可疑迹象,将在押人员的一切活动都纳入到视线之内;

⑶夜间巡视时,一般不得打开监门,遇有特殊情况确需打开监门时,必须有2名以上民警参加;

⑷民警进入监室,非特殊情况不得携带枪支。

200、看守民警应当掌握分管在押人员的哪些情况?

答:看守民警应当熟知所分管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相貌等主要特征,家庭情况和住址,逮捕拘留前的工作单位、职业,主要案情,有无前科等。通过观察、交谈、向办案人员了解情况等方法,随时掌握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

201、根据有关规定,看守所对哪些在押人员可以使用械具?

答:根据有关规定,看守所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押人员,可以使用械具:

⑴经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二审维持原判等待复核的;

⑵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或已发生这类行为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这类行为的;

⑶严重闹监,非使用械具不足以制止的;

⑷被押解、提讯、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需要戴械具的。

202、看守所接待因公来所人员应注意哪些事项?哪些工作人员可以进入监区?

答:看守所对因公来所的人员,应当认真查验身份证和有关来所事由的证明函件。讯问室设在监区里,看守所应当发给办案人员出入证,供监区大门执勤民警查验。出入证在办案人员离所时收回。

除看守民警、工勤、炊事人员和同级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干部以及持有出入证的办案人员可以进入监区以外,其他人员未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和未在本所民警带领下,一律不得进入监区。 203、看守民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按照规定开枪射击?

答:看守民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⑴在押人员越狱或者暴动;

⑵在押人员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⑶劫持在押人员的;

⑷在押人员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

⑸在押人员暴力威胁看守民警的生命安全的。

204、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到看守所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持什么凭证?

答: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到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持有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且提讯人员不得少于2人;否则,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

205、在哪种情况下,办案人员凭哪些证材料可以提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

答:因侦查工作需要,办案人员需提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批示,凭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提解证》,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

206、看守所发生突发事件,应如何处置?

答:应立即实施预案。拉响警报,及时报告公安机关领导;接到警报后,按既定的分工,各就各位,按命令开始工作;封闭监区所有的通道和门窗;指挥部应立即运转,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伤亡和稳定在押人员的情绪。待查明情况后,再灵活机动地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的发展,进而平息。

207、看守所在押解在押人员前,必须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看守所在押解在押人员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⑴准备械具,用于加戴被押解人;

⑵根据被押解的人数和保证安全的需要,配备足够的押解人员。有女性在押人员的,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

⑶押解途中需要寄押的,办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书。

208、看守所对送给或者寄给在押人员的物品及现金应如何处理?

答:看守所对送给或者寄给在押人员的物品及现金应当进行检查,同意收留的物品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在押人员;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在押人员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者登记后予以退回。

209、看守所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发的信件应如何处理?

答:看守所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发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210、在押人员提出上诉,看守所应作哪些工作?

答:⑴首先看是否在上诉期间内: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算,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为5日。如在期限内应依法按程序将其上诉要求告知法院;如已过上诉期,应告知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可以提出申请。

⑵书面提出上诉的,看守所接到诉状后,应在查明是否有签名后,转交法院的办案人员。口头提出的,应通知法院前来制作笔录,或建议其委托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提出上诉。 211、律师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须查验哪些证明文书?

答: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书或委托书,侦查机关会见通知或批准会见决定以及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分别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允许其他辩护人会见的证明。

212、律师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做哪些工作?

答:律师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在押人员交由值班看守民警收监。

213、看守所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看守所教育在押人员应遵循因人施教,以理服人,体现政策的原则。

214、看守所对在押人员开展哪些教育?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答:看守所应对在押人员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遵守监规的教育、时事形势、政治、劳动教育。主要方式有:集体训话、个别谈话、配合办案机关召开从宽从严处理犯罪分子大会、动员在押人员亲属规劝、选择在押人员或者被释放的在押人员现身说法、组织在押人员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阅读书报等。

215、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哪些表现应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答:看守所对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分别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⑴一贯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的;

⑵自觉搞好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的;

⑶爱护公物表现突出的。

216、看守所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哪些表现应书面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看守所应当书面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⑴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分子,经查证属实的;

⑵阻止在押人员行凶、逃跑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⑶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行为的。

217、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出现哪些行为将受到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反监规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⑵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悔改的;

⑶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

⑷故意损坏公物的;

⑸欺侮、凌辱其他在押人员,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⑹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⑺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

⑻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

⑼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⑽在劳动之机,有破坏、行凶、脱逃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218、怎样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

答: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在押人员签名捺印。

219、哪些在押人员出所时,看守所应开具释放证明书?

答:看守所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押人员出所时,应当发给释放证明书:

⑴拘留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释放的; ⑵逮捕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逮捕,通知释放的;

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

⑷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宣告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通知释放的;

⑸看守所监管的已决犯服刑期满的。

220、看守所如何办理在押人员出所手续?

答:看守所办理在押人员出所手续的具体办法是:

⑴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办理出所手续;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出所手续;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对于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和转送外地羁押的在押人员,看守所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办理出所手续;

⑵进行出所登记,在《收押人员登记表》里写明出所凭证,时间和所去地点;

⑶当面点清返还代为保存的财物,由本人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上签字捺印,并收回其存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

⑷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防止给其他在押人员带出信件和物品。

221、看守所如何办理罪犯保外就医手续?取保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看守所按以下程序办理罪犯保外就医手续:

⑴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

⑵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得犯人家属和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盖章;

⑶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看守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审批机关批准,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

⑷罪犯保外就医出所时,应写出罪犯出所鉴定意见,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所鉴定表》、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外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

222、保外就医的罪犯发生哪些情况,应予以收监?

答:保外就医的罪犯发生下列情况,应予以收监;

⑴重新犯罪的;

⑵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⑶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的。

223、看守所事故分哪几类?

答:⑴在押人员脱逃;

⑵在押人员自杀死亡;

⑶在押人员打死、重伤在押人员;

⑷在押人员其他非正常死亡。

224、怎样才构成脱逃事故?脱逃事故分几类?

答:在押人员逃出看守所大门或越过外围墙,即构成脱逃事故。但是,符合《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留所服刑的已决犯,在劳动中单独脱逃后,于24小时内被抓获或主动回所,并且在脱逃时间内未作案的,不列入事故,脱逃事故分七类:

⑴暴狱脱逃;

⑵强行冲监脱逃;

⑶越狱脱逃;

⑷劳动中脱逃;

⑸出所就医、住院治疗中脱逃;

⑹收押、接见、投劳、放风放茅、帮厨、打扫卫生和违反规定为民警或其他单位、个人干私活等过程中脱逃;

⑺办案机关提讯或出所取赃、取证、开庭审理、律师会见等过程中脱逃。

225、看守所重大事件指哪些?

答:看守所重大事件是指:

⑴社会上的犯罪分子煸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包围、骚扰或冲击看守所;

⑵社会上犯罪分子劫持在押人员;

⑶在押人员骚乱,劫持看守所民警或其他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作人质;

⑷在押人员以监室为单位的集体绝食;

⑸在押人员以监室为单位的集体中毒;

⑹看守所遇有火灾、水灾、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

⑺看守所发生重大疫情;

⑻其他需要立即上报的重大事件。

226、哪些情况不列入事故?

答:下列情况不列入事故:

⑴留所服刑犯在劳动中单独脱逃后,于24小时内被抓获或主动回所,并且在脱逃时间内未作案的;

⑵看守所在押人员为逃避羁押,达到取保候审的目的,故意伤残自己的身体,所采取的方法或控制的程度不当而死亡的;

⑶在押人员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而死亡的。

227、看守所事故按性质和后果分几类?分别包括哪些?

答:看守所事故按性质和后果,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恶性事故。

重大恶性事故是指:

⑴在押人员暴狱;

⑵在押人员劫持人质或持有武器或凶器强行冲监脱逃;

⑶重大案犯脱逃;

⑷在押人员集体越狱脱逃;

⑸在押人员打死在押人员;

⑹在押人员行凶致使看守所工作人员或其他政法机关人员重伤或死亡。

不属于重大恶性事故的为一般事故。

228、如何区分看守所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答:看守所发生事故的责任,根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定。看守所工作人员直接监管下发生的事故为看守所责任事故,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监管下发生的事故,为非看守所责任事故。 229、罪犯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⑴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⑵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⑶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⑷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

⑸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⑹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30、哪些罪犯可以假释?

答: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决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31、什么是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

答: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

232、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哪些行为可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

答:殴打监管人员的;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殴打、体罚或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根据刑法对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在押人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33、什么是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答: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34、什么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答: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235、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答: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⑴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⑵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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