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税收著作中提到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与缴纳营业税的金额可以不符。对此我有点疑问,税务局基本上是根据企业所开的发票确定收入,然后计征营业税的。
请问:在什么情况下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与计税依据不同?依据是什么?
企业填开发票,应当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人时,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开具发票。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还规定下列情形除外:
(1)运输企业自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