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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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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原始社会经历了原始群和氏族公社两个阶段。

2.原始社会部落首领通过“禅让(制)”产生。 3.夏朝的第一个帝王是启。 4. 《左传·襄公四年》记载:“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经启九道。” 5.法的起源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与发展过程。 6. 《左传·昭公六年》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7. 《说文解字》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豸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8. 《正韵》 :“律吕万法之所出,故法令谓之律。” 9. 《夏书》曰:“昏、墨、贼,杀。” 10.在“刑侯与雍子争田案”中,雍子犯了“昏”罪,即“己恶而掠美”。 (二)单项选择题 1.将“法”改为“律”,是在(战国时期的秦) 。 2.夏朝有五种刑罚,共(三千)条。 3.“威侮五刑,怠弃三正”是夏启讨伐有扈式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 4.“昏、墨、贼,杀”中的刑名是(杀) 。 5.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杀人不忌为(贼)”。 6.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夏朝) 。 7. 《竹书纪年》记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8.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己恶而掠美为(昏)”。 9.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贪以败官为(墨)”。 10.相传夏桀时,曾把商汤“囚之(夏台)”。 11.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赎刑) 。 12.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叫做(甘誓) ,它也是夏朝的法律。 13.我国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国王是(启) 。 14.原始社会部落首领的继承实行(禅让制) 。 15.夏、商、周三代的法律用来命名的是(刑) 。 (三)多项选择题 1.古代法字有多种含义,其中包括(公正、不偏不倚,限制、强制) 。 2.夏朝的监狱叫(圜土、夏台、均台) 。 3.“昏、墨、贼,杀”中的罪名是(昏、墨、贼) 。 4.据东汉郑玄记述,夏刑除墨外,还有(大辟、膑、宫、劓) 。 5.夏朝的法律规范包括(禹刑、甘誓) 。 6.夏朝的法律规范的内容来源于(原始社会的礼、原始社会的战争命令、原始社会的苗族 习惯法) 。 7.以下说法正确的有(BCD) 。 A 夏朝的王位继承实行禅让制 B 夏朝全国共分为九个地区 C 夏朝中央有职事官六卿 D 圜土和夏台都是夏朝监狱的名称 8.夏朝法律制度包括(A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B 威侮五行,怠弃三正;C 昏、墨、贼, 杀;D 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 9.在我国古代作为法律名称适用的的术语有(刑、命、诏、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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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夏朝的法律具有以下特点,即(A 夏朝法律体现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不再代表全体 社会成员;B 夏朝法律非常残酷;C 夏朝法律维护奴隶主与平民之间的不平等;D 夏朝法律 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 (四)判断正误题 1.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王朝。 2.夏启是我国第一个国王。 3.夏启通过暴力夺取政权,建立了夏王朝。 4.夏启通过禅让制获得夏王朝的统治权。 (×) 5.夏朝的法律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和利益。 (×) 6.夏朝的法律体现了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不再代表全体社会成员。 7.原始社会没有阶级、没有剥削、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的。 8.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靠人们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共 同生活中形成的行为准则,这些准则就是不成文的习惯。

9.法同国家一样,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产生了。 10.关于夏朝典章的资料文献不多,据记载,夏朝已经有了五种刑罚。 11.史料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12.夏启在与有扈氏作战时,曾在“甘”这个地方发布命令。 13.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是大禹所作。 (×) 14.“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 条罪名。 15.“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 16.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17.圜土是夏朝监

狱的名称。 18.夏台和钧台都是代称夏朝监狱。 19.奴隶制五刑最早来源于原始时期的苗族。 20.礼、本来是供祭祀用的一种盛玉的器皿。 21.夏王朝建立后,原始社会的一部分战争纪律从用来征战敌人发展为约束臣民的法律,带 有阶级统治的性质,发生了质变。

22.刑、法、律是我国各朝各代最基本的法律名称。 23.刑是夏商周三代法律的总称。 24.誓是夏朝的一种法律形式。 25.律最早源于乐器,是调节音律的工具。 (五)问答题 [font=? & [font=? & 5;]1.禹刑[font=? & 5;]

5;]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

夏朝统治者制 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2.甘誓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甘誓》里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的内容。 3.圜土 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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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得名。 4.夏朝的监狱。 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者,圆也”, “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 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相传夏桀曾把商汤 “囚之夏台”。均台也叫夏台。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5. 《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其中规定了: (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罚。”夏启向他的臣民宣 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 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 (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 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 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 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 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罚那些不奉行命令的。 ▲6.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 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 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 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 《诗·商颂·玄鸟》曰:“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2.“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继承了原始社会的神权法。 4.荀子总结商朝的法律,总结出“刑名从商”。 5.商朝有一种刑罚,是将犯罪者捣成肉酱,这种刑罚叫做醢。 6.商朝将罪犯者杀死后晒成肉干的刑罚是脯。 7.商朝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的刑罚叫做劓殄,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8.商朝将人割掉鼻子的刑罚是劓刑。 9.商朝已有文字记载,文字主要刻在龟甲和牛的肩胛骨上,称之为甲骨文。 10.商朝的婚姻形态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11.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指的是嫡长继承制。 12.商王掌握商朝的最高司法权,他利用占卜假借天意断案。 13.夏商的监狱统称为圜土。 (二)单项选择题 1.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是( 《汤誓》。 ) 2.炮烙之刑出现于(商朝) 。 3.夏商时期将死刑称为(大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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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奴隶制五刑中,破坏犯罪者的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是(宫刑) 。 5.商朝法律制度的的总称叫做(汤诰) 。 6.“刑名从商”是(荀子)总结商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而总结的。 7.商朝初期王位继承实行(兄终弟及) ,辅以父死子继。 8.商纣王曾囚周文王于(羑里) 。 9.商汤讨伐夏桀时,宣布了夏桀的一条罪名,即(舍弃啬事) 。 10.史料记载,商朝的九侯触犯了商王,而受到(醢)的刑罚。 11.商汤灭夏之后,吸取夏桀灭亡的教训,告戒他的诸侯们,禁止(不有功于民) 。 12.商朝有一种罪名相当于后世的诈伪、内乱、谋反等罪名,这个罪叫做(暂遇奸宄) 。 (三)多项选择题 1.商朝的立法主要有( 《汤刑》 《汤誓》 《汤诰》。 ) 2.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有(戮、炮格、醢、脯) 。 3.奴隶制五刑包括以下的(墨刑、劓刑、刖刑、宫刑) 。 4.商朝的罪名主要有(不吉不迪、暂遇奸宄、不从誓言) 。 5.商朝的监狱称作(圜土、牖里、囹圄) 。 四、判断正误题 1.夏桀曾把商汤囚禁在都城夏台。 (×) 2.商武丁统治的五十多年里,为商朝最强盛的时期。

3.商朝的最高统治者是商王,他是商族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掌握着国家的军事、行政、 立法、司法大权。 4.商最有代表性的手工业是青铜铸造业。 5.商朝文字的发达,为商朝奴隶制法制的发展创造了文化条件。 6.商朝存续约 500 年。 7.史料记载“商有乱政,而作九刑”。 (×) 8.商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仍沿袭了夏朝的神权思想。 9.奴隶主贵族利用人们对自然界的愚昧无知,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 10.商朝的刑事立法就当时而言比较完备,孔子后来总结说“刑名从商”。 (×) 11.炮烙是商朝死刑处决的方法。

12.商朝的醢是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13.劓殄是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14.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和大辟。 15.商朝已经出现了徒刑。

16.商朝的罪名包含:舍弃啬事、不从誓言、不吉不迪等。 17.商朝实行一夫多妻制。 (×)

18.商朝初期的王位继承制度实行父死子继,辅以兄终弟及。 (×) 19.商朝末期,王位继承制度确立了嫡长继承制。 20.商朝的监狱沿袭夏朝的名称,叫做圜土。 五、问答题 1.汤刑 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的总称。 汤刑并非商汤时所作, 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 而以汤来命名。其内容已不可考。 2.炮烙 炮烙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 入炭中烧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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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醢 醢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 脯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 劓殄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将犯罪者本人及其亲属和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6.墨刑 墨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 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7.劓刑 劓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 等。 8.剕刑 剕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9.宫刑 宫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宫刑最初适用于淫 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10.刑名从商 这是荀子对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结。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事法律制度大体上沿袭商朝 的,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多且残暴。 11.兄终弟及 兄终弟及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 12.父死子继 父死子继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 13.嫡长继承制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 正妻生的长子。它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 14.商朝的主要立法。 (1) 《汤刑》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时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并非汤 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但可知,它 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2) 《汤誓》 《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 (3) 《汤诰》 在《汤诰》里,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 ▲15.奴隶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刖、宫和大辟。 (1)墨刑。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 永久性的标记。

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2)劓刑。劓刑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 (3)剕刑。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4)宫刑。即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 以 5

也叫作淫刑。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5)大辟。即死刑。死刑的适用方法很多,主要包括:斩、戮、炮铬、醢、脯、劓殄。 16.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 商朝处决死刑的方法很多,主要介绍以下几种: (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 (2)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3)醢。也叫“菹醢”。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17.商朝的监狱。 商朝的监狱名称分别是: (1)圜土,与夏朝的监狱同名,因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坑或在底上为诚圆形的墙而得名。 (2)羑里,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 (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 ▲18.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 (1)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皇兄死后,由皇弟继承王位。 (2)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 父皇死后由皇子继承王位。 (3)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 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嫡长继承制自商朝后期实行后,就一直作为我国古代主要 的继承制度而存在。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西周的“九刑”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上鞭、扑、赎、流四刑。 2、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 3、西周初期,土地归王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 买卖,所谓的“田里不鬻”。 5、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作质剂,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叫做傅别。 6、西周将婚姻管理机关叫做媒氏。 7、西周法律规定,婚姻的缔结要经过六道程序,即“六礼”。 8、西周法律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叫做七去。 9、西周的“三不去”指“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先贫贱后富贵”。 9、所谓嫡长继承制概括而言,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10、西周在中央设大司寇,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叫做小司寇。 11、“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是最早对犯罪心理 分析的尝试。 12、按宗法等级实行的分封制奠定了奴隶制政权组织的基本形式。 (二)单项选择题 1、 《吕刑》的作者是(吕侯) 。

2、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即成文刑书是( 《周礼》。 ) 3、西周的判例叫(成) 。 4、西周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即(殷彝) 。 5、西周初期,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 充、厘定使之成为法定的典章制度的那个人是(周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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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 。 7、西周规定了“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强盗罪) 。 8、周朝统治者吸取商场灭亡的教训,要求官吏勤于政务,不要饮酒,规定了一条罪名叫做 (群饮罪) 。 9、西周的拘役来于(坐嘉石) 。 10、西周的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田里不 鬻)”。 11、西周的买卖契约叫(质剂) 。 12、西周结婚要遵循“六礼”的程序。其中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 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它礼物前去求婚,请求女家收下的程序是(纳采) 。 13、 《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多种理由休弃妻子,叫做(七出) 。 14、西周自后成王以后,王位继承开始实行(嫡长继承制) 。 15、西周时期,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为(小司寇) 。 16、西周的民事诉讼叫做(讼) 。 17、西周法律规定,民事案件要缴纳诉讼费,形式为(束矢) 。 18、西周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要缴纳诉讼费,形式为(钧金) 。 19、“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最早规定在(西周) 。 20、“以五声听狱讼”中

的“五听”作为断案的依据,最早规定的时间在(西周) 。 (三)多项选择题 1、以下关于西周的礼与刑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 。 A 礼和刑共同构成西周的法 B 西周的礼与刑相比,居于主导地位 C 西周的礼不能脱离刑二而发挥职能作用 D 西周的法要通过礼和刑的相互作用完成阶级统治 2、西周的主要立法有( 《吕刑》 《九刑》。 ) 3、以下属于西周的法律形式的有(ABCD) 。 A、誓 B、礼 C、遗训 D、殷彝 4、以下属于西周时期定罪量刑原则的有(AB) 。 A 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B 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C 关于责任年龄 D 自首减刑 5、“耄悼之年有最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原则之一,其中“耄”、“悼”分别指(7 岁以下,80、 90 岁以上) 。 6、西周区分眚和非眚,就是区分(过失、故意) 。 7、西周区分非终和惟终,就是区分(偶犯、惯犯) 。 8、“刑罚世轻世重”的具体含义是指(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 9、西周处死一般平民的方法有(腰斩、弃市、磔) 。 10、西周对判处拘役刑的,根据罪过轻重,在司空监视下分别服劳役(一年、九个月、七个 月、五个月) 。 11、以下是西周的罪名的有(ABCD) 。 A 违抗王命罪 B 不孝不友罪 C 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 D 群饮醉 12、西周缔结婚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BCD) 。 A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B 娶妻不娶同姓 C 男子三十而娶 D 女子二十而嫁 13、西周规定“娶妻不娶同姓”的目的是(防止近亲结婚、附远厚别) 。 14、西周“三不去”的内容包括(无家可归的、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贱后富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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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西周的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分别叫做(傅别、质剂) 。 16、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的有(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 17、“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除了辞听和色听外,还包括有(气听、耳听、目听) 。 18、西周的监狱叫做(圜土、囹圄) 。 19、西周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义刑义杀、明德慎罚) 。 20、西周礼治的核心是(亲亲、尊尊) 。 (四)判断正误题 1、周天子是“天下共主”,也是世间最高的统治者,掌握立法、行政与司法大权。

2、我国古代奴隶社会的分封制是严格依照宗法等级原则进行的。 3、周礼直接渊于夏商之礼。

4、西周时期把“亲亲”、“尊尊”作为礼治思想的核心。 5、西周在礼、刑的适用上,贯彻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原则。 6、西周初期统治者要求立法与司法领域全面贯彻“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原则。 7、 《九刑》是西周九种刑罚的统称。 (×) 8、史料记载“周有乱政,而作汤刑”。 (×) 9、西周统治者总结了夏商灭亡的教训,在刑事立法方面提出了“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的 指导思想。 10、西周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实际上是注意区分犯罪主体主观形态。 11、所谓的“三国三典”,就是“刑新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轻典”。 (×) 12、西周对公族施用的死刑方法是绞。 13、西周初期,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 14、西周的买卖契约叫做傅别。 (×) 15、西周时,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都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16、据《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所以叫“七出”或“七去”。 17、西周的“七出”,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18、西周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司寇、小司寇、士师、乡士和遂士。 (×) 19、西周以“以五声听狱讼”。 20、西周规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允许上诉。根据地区的远近,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限。 过了期限,便不得上诉了。 (五)问答题 1.周礼 周初,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 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2.九刑 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明德慎罚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提倡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 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 镇压时, 采取审慎的方针, 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 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 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4.义刑义杀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即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 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

的“五听”作为断案的依据,最早规定的时间在(西周) 。 (三)多项选择题 1、以下关于西周的礼与刑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 。 A 礼和刑共同构成西周的法 B 西周的礼与刑相比,居于主导地位 C 西周的礼不能脱离刑二而发挥职能作用 D 西周的法要通过礼和刑的相互作用完成阶级统治 2、西周的主要立法有( 《吕刑》 《九刑》。 ) 3、以下属于西周的法律形式的有(ABCD) 。 A、誓 B、礼 C、遗训 D、殷彝 4、以下属于西周时期定罪量刑原则的有(AB) 。 A 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B 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C 关于责任年龄 D 自首减刑 5、“耄悼之年有最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原则之一,其中“耄”、“悼”分别指(7 岁以下,80、 90 岁以上) 。 6、西周区分眚和非眚,就是区分(过失、故意) 。 7、西周区分非终和惟终,就是区分(偶犯、惯犯) 。 8、“刑罚世轻世重”的具体含义是指(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 9、西周处死一般平民的方法有(腰斩、弃市、磔) 。 10、西周对判处拘役刑的,根据罪过轻重,在司空监视下分别服劳役(一年、九个月、七个 月、五个月) 。 11、以下是西周的罪名的有(ABCD) 。 A 违抗王命罪 B 不孝不友罪 C 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 D 群饮醉 12、西周缔结婚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BCD) 。 A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B 娶妻不娶同姓 C 男子三十而娶 D 女子二十而嫁 13、西周规定“娶妻不娶同姓”的目的是(防止近亲结婚、附远厚别) 。 14、西周“三不去”的内容包括(无家可归的、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贱后富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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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西周的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分别叫做(傅别、质剂) 。 16、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的有(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 17、“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除了辞听和色听外,还包括有(气听、耳听、目听) 。 18、西周的监狱叫做(圜土、囹圄) 。 19、西周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义刑义杀、明德慎罚) 。 20、西周礼治的核心是(亲亲、尊尊) 。 (四)判断正误题 1、周天子是“天下共主”,也是世间最高的统治者,掌握立法、行政与司法大权。

2、我国古代奴隶社会的分封制是严格依照宗法等级原则进行的。 3、周礼直接渊于夏商之礼。

4、西周时期把“亲亲”、“尊尊”作为礼治思想的核心。 5、西周在礼、刑的适用上,贯彻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原则。 6、西周初期统治者要求立法与司法领域全面贯彻“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原则。 7、 《九刑》是西周九种刑罚的统称。 (×) 8、史料记载“周有乱政,而作汤刑”。 (×) 9、西周统治者总结了夏商灭亡的教训,在刑事立法方面提出了“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的 指导思想。 10、西周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实际上是注意区分犯罪主体主观形态。 11、所谓的“三国三典”,就是“刑新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轻典”。 (×) 12、西周对公族施用的死刑方法是绞。 13、西周初期,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 14、西周的买卖契约叫做傅别。 (×) 15、西周时,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都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16、据《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所以叫“七出”或“七去”。 17、西周的“七出”,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18、西周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司寇、小司寇、士师、乡士和遂士。 (×) 19、西周以“以五声听狱讼”。 20、西周规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允许上诉。根据地区的远近,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限。 过了期限,便不得上诉了。 (五)问答题 1.周礼 周初,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 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2.九刑 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明德慎罚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提倡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 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 镇压时, 采取审慎的方针, 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 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 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4.义刑义杀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即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 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

刑杀的方法。 5.刑罚世轻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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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 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社会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6.坐嘉石 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 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 然后把刑具去掉, 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 定期限的劳役。 7.田里不鬻 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 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8.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竹简有两 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品。 9.傅别 西周时期出现的借贷契约。在一片简牍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 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牍上的字为半文。 10.六礼 西周缔结婚姻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1.七去 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 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12.三不去 这是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 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3.大司寇 西周时期全国最高司法机关。辅佐周王“掌建邦之三典”。

14.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物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 听。 15.囹圄 西周监狱的名称。囹圄不仅关押各类犯罪分子,而且承担者教化的职责。

16. 《九刑》 《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左传·昭公六年》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17. 《吕刑》 《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 18.遗训 遗训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 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19.殷彝 殷彝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王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20.礼不下庶人 礼不下庶人是周礼的特点之一。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 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 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 21.刑不上大夫 9

刑不上大夫是周礼的特点之一。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受 处罚,但重罪除外。 22、小宗五世则迁 小宗五世则迁是宗法制的原则,即只允许小宗祭祀四世内的高祖,一旦满五宗,就要将远祖 的神位迁入祧庙。 23.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 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 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 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 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 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24.西周的司法机关。 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有: (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 (1)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2)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25.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 7 岁以下,80 岁、90 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 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 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 度罪犯的动机, 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 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 考虑。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

处罚或赦 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5)刑罚世轻世重: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 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其适用须有节度,不 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 26.西周的“六礼”。 六礼是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亲迎。 (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 礼物前去求婚。 (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去占卜。 (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4)纳徵后来也叫纳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 (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10

27.西周的诉讼制度。 (1) 诉讼, 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 民事诉讼用“讼”表示, “以两造禁民讼”; 刑事诉讼用“狱”表示,“以两剂禁民狱”。 (2) 起诉, 可以口头起诉, 也可以书面起诉。 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 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 别”。起诉是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束矢”;刑事诉讼 交纳“钧金”。 (3)审理,西周规定两造(当事人)具备才能审理,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审理时“以五 声听狱讼”。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 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 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尝试,虽然时形而上学的,但有一定的借 鉴意义。 (4)判决,要有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 的办案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参考。 (5)上诉,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西周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有一旬、二旬、三旬、 三个月和一年。 28.西周的法律形式。 (1)誓,即誓词,多位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军令。在以誓作为形式的王命中, 被讨伐之罪,即成为刑法的罪名;被宣布的处罚,便成为刑罚的种类和惩罚的手段。 (2)诰,即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 (3)命,是周王针对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礼,礼涉及范围广泛,不仅有政治、经济、军事,也同时有法律、婚姻家庭,伦理道 德等各方面的内容,故法律成为周礼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 (5)遗训,是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 惯。 (6)殷彝,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第四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1.子产 子产是春秋时郑国贵族。公元前 543 年他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它是我国首次公 布成文法的人。 2.邓析 邓析是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他把刑法条文写在竹简上,被当时的执政杀害。 3.著刑书于鼎 铸刑书于鼎是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 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 公布于众, 遭到叔向的反对。 4.竹刑 竹刑是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邓析所作, 邓析将刑书写在竹简上。 竹刑便于宣传和 携带。 5.李悝 李悝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法家学派的鼻祖。力主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各国立法经验 的基础上著《法经》 。 6. 《法经》 《法经》 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所作, 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 共六篇, 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7.商鞅 11

商鞅, 战国时期任秦国的宰相, 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 他在秦国时期主持变法, 改“法”为“律”。 8.仆区法 仆区法是春秋时期楚国楚文王仿照周文王“有亡荒阅”制定的一部法律。“仆区”隐匿之谓,即 追捕逃亡的法律。仆区法规定,严禁奴隶逃亡,有逃亡者要大力搜捕;同时规定隐匿盗之赃 物,与盗同罪。 9.茆门法 茆门法是春秋时期楚国楚庄王制定的一部法律。茆门即宫门,此法是关于宫廷保卫的法律。 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 10.被庐之法 被庐之法是春秋时期晋国晋文公制定的,有关官吏的职权和等级名位的法律。因该法在“被 庐”这个地方制定,所以取名“被

庐之法”。 11.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争论。 (1)公布成文法的措施 郑国公元前 536 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典。公元前 501 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晋国曾制定“被庐之法”、“常法”,但未公布于众。直至公元前 513 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书 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写信给子产,说:“昔 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知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 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并发出感慨:“国将亡,必多制。”子产在给叔向的回 信中,对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目的说的很清楚,即在于“救世”,为了缓和社会矛盾。 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孔子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所谓的“度”就是“贵贱不 愆”。还说:“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3)公布成文法引起论争的原因 春秋以前虽然有成文法, 但都没有公之于众。 原因是“刑不可知, 则威不可测, 则民畏上也。 ” 便于统治者利用能够法律为所欲为。春秋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他们从维护本阶 级利益出发,反对奴隶主旧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开,以保障他们的私有 财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因此引起了激烈的论争。 公布成文法结束了法律只藏于官府不使百姓知悉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 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开始建立。

12.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 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其 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13.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 “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 不可测”的秘密法。 (3)“重其轻者” 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12

▲14. 《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 (1) 《法经》 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 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 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2)阶级本质:锋芒指向劳动人民, 《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 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3)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 《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 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 《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 定的积极作用。 15.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 (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 (2)奖励告奸; (3)奖励农业生产; (4)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 (1)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 (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 (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4)统一度量衡制度。 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 定了基础。

第五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公元前 216 年秦朝颁布了“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在全国实行土地私有制。 2.秦始皇为了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专制统治,统一人们的意识形态,发动了“焚书坑儒”事 件。 3.秦朝采用“法家”思想作为自己统治思想的基础。

4.秦朝提出“法令由一统”,意思是说,全国不仅施行统一的法律,而且最高立法权属于皇 帝。

5.秦始皇乐以“刑杀为威”,后人评价“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6.秦王嬴政建立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同时,也首次建立了皇帝制度。 7.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禄的分封制,在全国实行了郡县制。 8.秦朝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 9.早在先秦时

期,秦国运用法家选拔官吏的思想,提出“三重选官法”。 10.秦朝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11.秦朝对逃避徭役要处给以一定的处罚。秦律规定,如果营服徭役并已得到通知而没有去 报告,定罪为捕事。 12.秦朝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为廷尉。 13.秦朝司法机关审讯后,作出判决,要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叫做读鞫。 (二)单项选择题 1.秦朝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的法律形式是(式) 。 2.秦朝的法廷成例叫做(廷行事) 。 3.在秦朝中央的三公中,掌管军事的是(太尉) 。 4.秦朝有一种将罪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刑罚,叫做(定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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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是(具五刑) 。 6.秦朝多对麻风病人犯罪所适用的刑罚是(定杀) 。 7.秦朝有一种徒刑,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这种刑罚是(城旦) 。 8.秦朝的鬼薪适用于男犯,它的刑期为(三年) 。 9.在秦朝,多用于惩罚轻微犯罪官吏的刑罚是(谇) 。 10. 秦朝有一种罪名, 即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此罪叫作 (以古非今罪) 。 11.秦律规定,禁止偷偷地移动田界的的标志,否则构成(盗徙封罪) 。 12.秦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叫(廷尉) 。 13.秦律规定,宣判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秦朝叫做(乞鞫) 。 (三)多项选择题 1.秦始皇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专制主义国家后,统一了(文字、货币、度量衡、车轨) 。 2.秦朝立法指导思想包括(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 。 3.秦朝的“以刑杀为威”的意思是(法网严密、严刑重罚) 。 4. 《睡虎地秦墓竹简》经后人整理,内容包括( 《秦律十八种》 《效律》 《秦律杂抄》 《法律答 问》。 ) 5.秦朝的法律形式有(法律答问、廷行事) 。 6.秦朝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公指的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 7.先秦时期的“三重选官法”,在选拔官吏时,分别注重(客士、军功、法律) 。 8.秦朝分别将故意和过失称为(端、不端) 。 9.以下属于秦朝定罪量刑原则的有(ABCD) 。 A 责任年龄 B 数罪并罚 C 共犯加重 D 诬告反坐 10.秦朝规定的作刑(徒刑)有(ABCD) 。 A 城旦 B 鬼薪 C 司寇 D 罚作 11.在秦朝的下列徒刑中,适用于女犯的有(BCD) 。 A 城旦 B 舂 C 白粲 D 作如司寇 12.在秦朝的下列徒刑中,适用于男犯的有(AD) 。 A 城旦 B 舂 C 鬼薪 D 作如司寇 13.秦朝按照是否在审理时刑讯逼供,将审判结果划分为三等,分别是(上、下、败) 。 (四)判断正误题 1.秦朝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确立皇帝制度,在皇帝之下设三公九卿,辅佐皇帝 管理全国政事。 2.秦朝中央设“三公九卿”,“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掌行政、军政和监察。 3.秦始皇为了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专制统治,统一人们的意识形态,发动了“焚书坑儒”事 件。 4.秦始皇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 (×) 5.秦王朝提出“法令由一统”。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 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6.秦朝统治者将“以刑杀为威”作为其统治思想。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 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 7.后人评价“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8.战国时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 408 年) ,颁布“初租禾”,确认土地公有的合法性,这是 秦国最早的封建性法令。 (×) 9.商鞅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当时的情况加以补充和修改,制定秦律,这是 我国改法为律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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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75 年 12 月在湖北省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挖掘出大量秦简,这是建国以后第一次 发现秦简。 11.睡虎地秦墓竹简共 1155 枚,后人将其分类整理为十部分内容,其中主要包括《秦律十 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珍式》 、 、 、 。 12. 商鞅改法为律, 律自秦始。 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说: “改律之事, 乃变法之大者也。 ”

13。 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 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 14.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在春秋战国。

秦朝的式指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 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 (×) 15. 秦朝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 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 释。 16.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已行的成例。 17.秦王嬴政建立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同时,也首次建立了皇帝制度。 18.从秦始皇开始,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皇帝一言可以立法,也可以一言废法。 自称为“朕”,臣民称其为“陛下”。皇帝印由玉琢成,专称为玉玺,皇帝驾临曰“幸”,所在之 处为“行在所”,所居之处是“禁中”。 19.皇帝制度与王制不同,皇帝是国家的核心,不可能再实行分封制,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 消了世卿世禄的贵族,而实行了郡县制。 、 20.早在先秦时期,秦国运用法家选拔官吏的思想,提出“三重选官法”。一重客士,即重用 国外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作官。 21.秦朝的考课分两种形式,一种是集中考课,为大考;一种是平时考课。秦将两种考课形 式结合起来使用,全面考核职官。

22.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对于成年与未成年秦朝以实 际年龄来划分。 (×) 23.秦律将故意称为“眚”,过失称为“非眚”。 (×) 24.秦朝的具五刑就是五种刑罚共用,是一种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手段极其残忍。 25.秦朝的定杀就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一种刑罚。定杀是对特定犯罪人适用的刑罚, 即专门对肝病的犯罪者使用。 (×) 26.秦朝的城旦是一种徒刑,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 27.秦朝的舂与城旦的刑期一般分四年和五年两种。 (×) 28.秦朝的白粲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 (×) 29.赀指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劳役的刑罚。 30.秦朝的以古非罪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31.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盗徙封”就是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人的土地所 有权。构成“盗徙封”罪,处以赎耐。 32.秦统治者规定了各种逃避徭役的罪名,其中有“逋事”或“乏徭”罪。“乏徭”是应服徭役并 已得到通知而没有去报到;“逋事”是指已经到达服役地点而又逃跑。 (×) 33.秦始皇是秦朝最高司法长官。而实际上,皇帝不可能亲自处理每一件事,所以丞相和御 史大夫协助皇帝行使司法权。 34.朝在中央设置了“廷尉”作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 35.据原告身份的不同,秦朝的起诉形式有两种。一是官吏提起诉讼,这类起诉相似于近代 的公诉。二是当事人提起诉讼。 36.朝案件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其中公室告属于受诉案件,而非公室告则不予受 理。 15

37.朝的“非公室告”是指对家庭以外其他人犯有杀人、伤害、盗窃的,就是危害国家和公共 利益,也即对整个统治秩序的侵犯,这类案件必须要向官府告发,官府必须受理。(×)

38.朝的“公室告”指的是子女盗窃父母的钱财或者主人擅自杀死、伤害或“髡”子女、臣妾一 类的案件, 这类案件仅限于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上述行为和主人对奴婢的侵犯行 为。 (×) 39.简里记载了活体勘验、首级勘验、尸体勘验、法兽医学勘验等。调查和勘验完毕后,要 写出调查或勘验笔录,叫做“爰书”。 40.秦朝按照审讯手段将审讯结果分成三个等级。第一等级为“上”,能够根据口供查证案件 事实的;第二等级为“下”,审讯时动用刑具才弄清案情的;最后一个登记为“败”,审讯时, 不仅动刑,而且采用恐吓手段查证案情的。 (五)问答题 1.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 年 12 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经专家整理并命名为《睡虎地秦墓 竹简》 ,共 1155 枚。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和公文。后人整理为十部分,其中主要包括 《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睡虎地秦墓竹简》为研 、 、 、 。 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2.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 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 术语以及 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3.廷行事 廷行事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已行的成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 《云梦秦简》中多次提 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秦代司法实践中已成为一种判案的依据。 4.三公 三公是秦朝在皇帝之下设置

的中央三大行政机关, 三公的长官分别是丞相、 太尉和御史大夫。 丞相辅助皇帝掌管天下的行政。太尉是掌管军事的最高官吏。御史大夫主要管理记事。 5.九卿 九卿是秦朝在三公之下设置的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如祭祀、礼仪、军事、行 政、司法、文化教育等。 6.三重选官法 “三重选官法”是秦朝选任官吏的制度。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 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作官。 7.考课 “课”指的就是官吏的考绩, 考课则是指对官吏的考核。 秦朝的考课分两种, 一种是集中考课, 为大考;一种是平时考课。 8.五善五失 五善五失是秦朝考核官吏政绩和品性的内容。所谓五善,就是忠、廉、慎、善、谦。五失, 就是自夸、自大、刚愎自用、犯上和重财货轻。 9.具五刑 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汉书·刑法志》记载:“当三 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 故谓之具五刑。 10.枭首 枭首始于秦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注意:枭本是一种鸟,当幼鸟快要独立捕食的时候,母鸟就被幼鸟吃掉,母鸟的骨干就悬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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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树枝上。 11.定杀 秦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是活着将罪犯投入水中使其淹死。在秦朝,它是专门针对患有麻风病 的犯罪者使用的刑罚。 12.城旦、舂 城旦、 春是秦代的徒刑, 刑期为四岁刑。 城旦即男犯白天筑城; 舂即女犯春米以供刑徒口粮。 13.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是秦代的徒刑,刑期为三年。鬼薪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白粲即女犯择米 使之正白。 14.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作如司寇是秦朝的徒刑,刑期为二年。司寇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防御外寇或看管刑 徒。作如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

15.罚作、复作 罚作、 复作是秦代的徒刑, 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 罚作适用于男犯, 强制其到边远地区戍守; 复作适用于女犯,强制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 16.赀 赀是秦朝的一种财产刑。赀指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劳役的刑罚。 17.以古非罪 以古非今罪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在秦朝,以古 非今罪处以族刑。 18.妄言罪 妄言罪是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指煽动、宣传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在秦朝,妄言罪 处以族刑。 19、非所宜言罪 非所宜言罪是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说了不该说的话。 20.盗徙封罪 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 指偷偷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他人的土地所有权。 对此罪要 判处”耐”刑,但允许出钱赎罪。这中罪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 注意:“耐”在秦朝是一种刑罚,即剔除胡须和鬓角。 21.廷尉 秦朝的“廷尉”是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其长官也叫“廷尉”。 廷尉的职责有二: 一是负责审理“诏 狱”;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 22.公室告 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秦律《法律答问》记载:“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 即控告他人的杀人、盗窃行为属于“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 23.非公室告 非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秦律《法律答问》记载:“子盗父母,主擅杀、刑、 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的控告,儿子对父 母或者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的控告,为“非公室告”,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 予受理。 24.爰书 秦朝法律规定,调查和勘验完毕后,要写出的调查或勘验笔录,叫做“爰书”。 25.封守 秦朝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调查案件中,查封财产或看守家属的行为,称为“封守”。“封” 17

是指查封财产,“守”是指看守家属。 26.读鞫 秦朝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27.乞鞫 秦朝规定,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叫做“乞鞫”。 ▲28.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秦王朝发展了这 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法出于一”的思想。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 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法令由一统”思想的确立,一方面 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和独裁,但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 (2)事皆决于法 秦朝建立后,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 通过云梦秦简可知,秦朝在政治、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行政管 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 (3)以刑杀为威 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 29.何谓“三公九卿制”? 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皇帝之下设三公,三公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 丞相是“百官之长”,承受皇帝之命,辅助皇帝掌管天下的行政的官。太尉是掌管军事的最高 官吏。御史大夫的地位相当于副丞相,主要职责是管理图籍、奏章,监察文武百官。 三公之下设九卿,作为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如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 文化教育等。九卿分别包括: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 少府。 30.秦朝的法律形式。 (1)律。秦朝的律还没有法典化,而且非常零散,但律已经成为秦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 后世律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 (2)令。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 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 (3)式。在秦朝式指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 吏审理案件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 所做的解释。 (5)廷行事。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已行的成例。 ▲31.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 主要规定在《田律》里。 其内容主要以下几方面: 第一, 春天 2 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但有 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 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 ,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 第三,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gu,音古)捕捉 鸟兽。到七月便解除禁令。 第四,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 第五,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在有专门警 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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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还有《仓律》等。其主要内容 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全国最高农业官员为大司农,负责规划总体农业事务,负责 农业生产的执行官员为大田,县一级的农业官员叫田啬,管理粮仓的官员叫做仓啬夫。 第二,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使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 田地的顷数。 第三,庄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 第四如果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害虫等灾害损伤了庄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 第五,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送递。距离远的县,在 8 月底以前送达。 第六,粮仓要专职管理,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要保管好粮仓,粮食的进仓和出仓要履行严格 的手续。 ▲33.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 、 里。其内容主要有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以及劳动力计算方法等 (1)关于产品规格。凡制作同一种类的器物,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秦 (2)关于产品质量。秦朝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 首先, 产品要按不同要求登记入帐, 不得混杂, 出帐时也要统一规格,以便检查核对。其次, 每年进行一次质量评比,被评为不合格者,罚工师一甲,罚丞和曹一盾,如果 连续三年评为下等者,要加倍惩罚,主管官吏啬夫不仅受到赀二甲的惩罚,而且撤职永不叙 用。 第三,为了追查生产责任,要求在器物上刻有制作官署名或工匠名。始皇陵出土的陶俑衣襟 等部位都有印记和刻文,记载的地名、官署名、工匠名。 (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 首先根据季节的不同计算了劳动量。 其次根

据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等因素计算产品数量。 ▲34.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 、 、 、 、 《工律》里。 (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秦律规定,秦朝的货币有(黄)金、 (铜)钱、布(帛) ,此三种为法定货币,其他形式的货 币一律不许使用。三种流通货币之间有一定的折合比例。为了保证正常的流通,规定:在市 场的商品交易中,不管使用好的或坏的钱币,出售人都要接收,不得拒收坏钱币。还规定, 对于钱和布两种货币不得选择,不得拒收任何一种货币,如果拒收,不仅本人要受到处罚, 而且连管理市场的官员都要一同受罚。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每年至少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允许有一定的误差,但不能超过法定的范围。

第六章两汉的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皇权,以“天人合一”思想位皇帝制度制造一套理论,提出了“君权 神授”说。 2.汉初至文景时期,汉朝的统治思想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以法家思想。 3.汉高祖刘邦进入咸阳,与秦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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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汉朝将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叫做比。 5.在三公中,最高监察,监察百官的是御史大夫。 6.汉代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内对有名望的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 中央举荐的制度叫做辟举。 7.亲亲得相首匿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和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 罪行为,而不受法律追究或减免刑罚。 8.两汉时期,公侯及其嗣字和官吏三石但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有有罪“先请”的特权。 9.汉文帝刑制改革的方案包括:当劓者,笞三百。 10.汉朝为了惩罚诸侯在酎祭时所献贡金不合标准,特制定了《酎金律》 。 (二)单项选择题 1.“君权神授”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 。 2.皇帝制度的理论化、神秘化,开始于(汉朝) 。 3.汉初至文景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的主导是(黄老思想) 。 4.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的主导是(儒家思想) 。 5.汉武帝之后,法制指导思想的核心是(德主刑辅) 。 6.在历史上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人是(董仲舒) 。 7.两汉的立法活动始于汉朝建立前的(约法三章) 。 8.汉朝律典的代表是(九章律) 。 9.汉朝以典型判例作为法律形式的一种,称作(决事比) 。 10.汉朝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叫做(科) 。 11.汉代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叫做(征辟) 。 12.汉代致仕的年龄是(七十) 。 13.最早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思想的人是(孔子) 。 14.汉朝首次下诏废除肉刑的皇帝是(汉文帝) 。 15. 汉律规定, 女子犯罪量刑, 可以不亲自服徒刑, 每个月出钱三百以顾人, 此刑罚叫做 (女 徒顾山) 。

16.在汉朝,如为农民起义通风报信、提供饮食,则构成(通行饮食罪) 。 17.汉朝规定,吏民如知有人犯法,必须举告,否则就是(见知故纵) 。 18.汉代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 。 19.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做(券书) 。 20.汉代的起诉叫(告劾) 。 21.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叫(鞫狱) 。 22.汉代对当事人进行判决叫(断狱) 。 23.汉代经过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叫做(传复) 。 24.汉朝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同秦朝一样,叫做(廷尉) 。 25.汉律规定,如果官吏不执行而且阻碍皇帝诏令,侵犯皇权,则定为(废格诏书罪) 。 (三)多项选择题 1.“约法三章”的内容包括(杀人者死、伤人抵罪、盗抵罪) 。 2. 《九章律》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 。 3.汉律六十篇包括(ABCD) 。 A《九章律》B《朝律》C《傍律》D《越宫律》 4.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 。 5.汉朝官吏的选拔途径包括以下的(ABCD) 。 A 从开国功臣中选拔 B 通过中央的“太学”培养 C 征辟 D 察举 20

6.汉代的征辟分为(征召、辟举) 。 7.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亲亲得相首匿、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 8.汉朝定罪量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规定,一定亲属之间可以互相

隐匿犯罪,但两种罪除 外,这两种分别是(谋反、大逆) 。 9.汉代的书面遗嘱叫做(先令书、遗令) 。 10.以下关于汉朝财产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有(ABCD) 。 A 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 B 出现遗嘱继承 C 庶子有财产继承权 D 女儿有财产继承权 11.汉武帝时国家运用行政干预市场,调剂物件的两项措施是(均输、平准) 。 12.汉朝重农抑商的措施有(ABCD) 。 A 不准商人穿丝绸衣服 B 不许商人购买土地 C 不许商人及其子孙到政府做官 D 颁布“告缗 令”,奖励人们告发不纳税的商人 13.以下关于汉代诉讼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ABCD) 。 A 儿子不准告父亲,媳妇不准告公婆,奴婢不准告主人 B 年未满十岁劾在押犯告人,司法机关不受理 C 对普通犯罪,有人告发或被官吏告劾,随时予以逮捕 D 封建贵族官僚如果犯罪,需要逮捕,要先请 14.“春秋决狱”的要旨是(ABCD) 。 A 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 B 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罚 C 首恶者 从重惩治 D 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15.汉代地方监察机关有(司隶校尉、州刺史) 。 (四)判断正误题 1、汉朝的开国皇帝是刘秀。 (×) 2、项羽攻进秦都咸阳后,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3、汉王朝建立后,刘邦命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4、 《九章律》是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 、 5、汉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九篇、 《傍章》十八篇、 《越宫律》二十七篇、 《朝律》七篇。 (×) 6、两汉的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 7、两汉的比是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例的典型判例。 8、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的法治为指导思想。 9、 汉初采用黄老思想, 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 “约法省刑”。 10、 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 并辅以法家思想的法制指导思想。 其核心是“德主刑辅”。 11、汉武帝招贤纳士,孔子提出“春秋大一统”思想。他进而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 12、董仲舒的儒术,是将儒家思想与阴阳家思想结合起来,使儒家思想神秘化。 13、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汉律直接以年龄来确定刑事责任, 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 14、汉朝将孔子的“父子相隐”发展为“亲亲得相首匿”,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是指法律允许 在一定亲属范围内除犯谋反、大逆以外,均可互相首谋陷匿犯罪生为,而减免刑罚。 15、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是两汉时期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汉朝多次颁布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 16、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起因为“缇萦上书”。 17、汉文帝改革刑制时,丞相张仓和御史大夫冯敬提出改革方案: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 当黥者,髡钳、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右趾者,笞五百;当斩左趾者,弃市。 (×) 18、 汉文帝除肉刑后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第一, 把斩右趾改为弃市, 扩大了死刑的范围; 21

第二,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由于笞数太多,是受刑者往往死去,造成 了“外有轻刑之名,内是杀人”的结果。 19、 汉朝的刑制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 为中国古代刑制由旧五刑向新五刑过 渡奠定了基础。 20、两汉在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打击割据势力方面.汉律主要制定了如下罪名:(1)阿党 与附益。 (2)僭越。 (3)出界。 (4)泄漏省中语。即泄露朝廷机密事宜。 (5)通行饮食罪。 (×) 21、两汉掌握维护皇权,加强君主专制方面规定了许多罪名,包括(1)欺谩、诋欺、诬罔。(2) 非议诏书,毁先帝。 (3)怨望诽谤政治。 (4)左道。 (5)废格诏书。 22、秦朝朝的通行饮食罪是指为起义农民同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 23、汉代的买卖契约叫“质剂”,凡买卖关系的确立,都要订定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 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则以契约为证。 (×) 24、两汉朝廷为了缓和矛盾,曾明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者叫“取息过律”,要受到惩罚。 25、汉朝统治者为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需要增加劳动力,诏令女子 15 岁至 30 岁以内不出 嫁,便采取多出品赋的办法进行惩罚。因此,两汉时期的早婚现象极为普遍。 26、汉统治者为加强家庭中丈夫的统治地位,制造了“夫为妻纲”的理论,要求妻子有条件地 服

从丈夫,服侍丈夫。丈夫可以大量蓄妾,妻子则只能“专心正色”,保持贞操。妻子死了, 丈夫可以再娶,而丈夫死了妻子不能再嫁。妻子在家庭中,完全置于夫权的统治之下。 (×)

27、汉律有关于“非子”、“非正”的规定,“非子”指非亲生之子,“非正”指非嫡妻之子。汉律 承认“非子”、“非正”的爵位继承权。 (×) 28、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一方面指政府官吏,主 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 29、汉朝《沈命法》颁布之目的是督促官吏及时发觉和缉捕盗贼。 30、汉律规定,拾得小件物件,如十日内无人认领,则归拾得人。 (五)问答题 1.君权神授 此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目的是把皇帝神秘化。意思是说皇帝受天之命,所以皇帝被 称为“天子”。 2.德主刑辅 这是汉武帝之后汉代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以儒家的德为主,并辅以法家的刑,采取刚柔 相济的治国之道。 3. 《九章律》 汉高祖时萧何制订, 共九篇。 萧何在 《法经》 六篇的基础上, 又吸收了秦律, 增加了 《户律》 、 《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 、 ,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4.汉律六十篇 汉朝的几部主要法典的总称,包括《九章律》九篇; 《傍章律》十八篇; 《越宫律》二十七篇; 《朝律》六篇。 5.科 科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6.比 比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7.征辟 征辟是汉朝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分征召和辟举两种。 8.征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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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召是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 或者由皇帝诏令各郡推举并皇帝面试后任用, 或者皇帝直 接征用有才能之人。 9.辟举 辟举是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 也叫辟除, 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 辖区境内对有名望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 10.亲亲得相首匿 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除谋反、大逆外,可以 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不受法律追究或减免刑罚。 11.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 即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吏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示皇帝 裁断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要得到减刑或免刑。 12.女徒顾山 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刑罚, 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 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 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13.僭越罪 汉代的罪名,汉代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 14.左道罪 汉代的罪名,即凡以邪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以死刑。 15.首匿罪 汉代的罪名,指主谋藏匿罪人。首匿者处重刑。 16.通行饮食罪 汉朝的罪名,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严格镇压此种行为,犯者处 死刑。 17.见知故纵 汉朝的罪名, 是指吏民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 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 则必须举告, 不举告即为故纵。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18.券书 汉代的买卖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日后发生纠纷,以契约为证。 19.秋冬行刑 汉代死刑执行方式,汉律规定,除对谋反、谋大逆等重要犯罪立即处死外,其他死囚的处决 须待秋季霜降后、冬至前进行。 20. 《春秋》决狱 汉朝断案的方式,汉代在断决案件的时,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儒家经典《春秋》一书中 所表达的儒家经义为准绳。 21.汉朝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2)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 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最早提出这一伦理原则的是孔子, 将该伦理原则上升为 刑罚适用原则的是西汉宣帝。 (3)先自告除其罪 ▲(4)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 即一定级别的官僚贵族犯罪后, 一般司法机 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其官职高低、功劳大小等因素,决定刑罚的适用 23

及减免。 22.汉代立法指导思想先后的发展变化。 从汉初到武帝七十多年间,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很大变化,汉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总体上看,

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一)汉初至文景时期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 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 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 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 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 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二)汉武帝以后 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 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和发展, 国家积累了大量物质财富。 封建专制主义中央 集权制得到巩固,但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室力量也逐渐强大起来,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 土地兼并严重,加上匈奴不断入侵,最高统治者就亟需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寻求新的法制 指导思想。汉武帝招贤纳士,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统”思想应对。他指出,要建立大一统的中 央集权制,首先要统一思想。进而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的儒术,是将儒家思 想与阴阳家思想结合起来,使之神秘化。他指出, 事件万物都分为阴和阳,德为阳, 刑为阴, 德主则刑辅。这也是总结秦朝“转任刑罚”的教训,提倡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 刑罚。这种刚柔并济的治国之道,是汉武帝行之有效的统治方法。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 的立法影响很大,是以纲常名教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开端。 ▲23.“春秋决狱”的要旨。 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根据犯罪的事实,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当加以 惩罚,不必待其成为行为;对于首犯要从重惩处;如果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就 应当从轻发落。 ▲24.汉代刑制改革内容和意义。 (1)汉代刑制改革源于“缇萦上书”。 (2)汉文帝时期的改革内容是: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黥刑、劓刑和斩趾刑。即黥 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 300,斩左趾改为笞 500,斩右趾改为弃市。 汉文帝改革出现的问题: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以笞刑替代劓刑和斩左趾,受 刑者都被打死。 (3)汉景帝时期的改革内容是:第一、减少笞数。最终将劓刑改为笞 100,斩左趾改为笞 200;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 (4)改革意义: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 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 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而且也有利于封建 经济的发展。 25.两汉监察机关及其职权。 (1)中央监察机关 西汉时期,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 ,长官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 协助丞相总理国政,同时职掌全国的最高监察权。御史大夫下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 东汉时期,御史府更名为御史台(也叫兰台) ,长官为御史中丞。御史台成为专门形式监察 权的机构,也是最高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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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监察机关 西汉时期,司隶校尉与御史中丞的职权大体相仿,可纠察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直接弹劾三 公。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 汉武帝时期,每个州设州刺史,直属御史大夫。后来州刺史的权力过重,变成地方最高一级 的行政长官。 第七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魏律改具律为刑名,并冠于律首。 2、正式规定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是魏律。 3、在晋律里,将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总称为杂抵罪。 4、北齐律的篇目为十二篇。 5、北齐律确了“重罪十条”,为后世的“十恶”提供了范例。 6、北魏、北齐将流刑列为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 7、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即御史台。 8、曹魏高贵乡公规定:“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从夫家之罚”。 (二)单项选择题 1、“八议”最早规定在(魏律) 。 2、开始区分律和令的是(晋律) ,其中规定“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3、以下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

体例的是(C) 。 A 魏律 B 晋律 C 北齐律 D 北魏律 4、北周的中央审判机关叫做(秋官大司寇) 。 5、中国古代设置“登闻鼓”始于(西晋) 。 6、封建法典的(十恶)源于“重罪十条”。 7、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的法典是(魏律) 。 8、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列入律典的是(晋律) 。 9、晋律规定买卖田宅牛马要向国家缴纳总价值 4%的税收,称为(契税) 。 10、北齐时,将廷尉改为(大理寺) 。 11、御史台发展为独立的中央监察机关是在(三国两晋南北朝) 。 1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纳礼入律的典型代表是(服制入律) 。

(三)多项选择题 1、魏律对两汉相沿的旧律进行的改革有(A 篇条由 9 章增加到 18 章;

B 改具律为刑名,冠 于律首;C 正式规定了“八议”条款) 。 2、为晋律作注释的有(杜预、张裴) 。 3、晋律较魏律的重大发展是(A 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B 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C“礼律 并重”,如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D 规定了保护地主阶级特权的法律,如专门规定了“杂 抵罪”) 。 4、北齐律在魏律、晋律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主要体现在(A 定律十二篇;B 确立了“重罪十 条”;C 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 。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有了重大发展,主要表现在(A“八议”入律;B“官当”入律; C 确立了“重罪十条”) 。 6、所谓的“杂抵罪”,就是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 7、最早规定官当的是(北魏律、南陈律) 。 8、晋律规定,根据买卖的种类分类征收税收,分别叫做(契税、散估) 。 9、三国两晋南北朝改革了刑罚制度,具体表现在(A 废除了宫刑;B 改革妇女从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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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 10、三国两晋南北朝加强了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制,具体表现在(皇帝亲临 听讼和录囚;建立直诉制度,比如“登闻鼓”) 。 (四)判断正误题 1、诸葛亮、法正、等人“共造蜀科”,在蜀国推行诸葛亮的“以法治蜀”的主张。

2、三国时期,魏国立法较蜀、吴有卓著的成就。 3、魏律一共 18 篇,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4、 《北齐律》首次正式规定“八议”条款,表明封建等级原则的法典化。 (×) 5、晋律又称《泰始律》 ,也称为《张杜律》 。 6、晋律提高了正律的地位,区分了律和令的界限。 7、晋律首次“服制入律”,直接纳礼入律。 8、所谓“杂抵罪”就是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 9、“杂抵罪”是“官当”的雏形。 10、北魏制定了《麟趾格》 ,西魏制定了《大统式》 。 11、 《北齐律》共十二篇。 12、 《北齐律》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五刑奠定了基础。 13、 《北周律》确立了“重罪十条”。 (×) 14、“八议”有西周的“八辟”演变而来。 15、“八议”之人犯罪,享有减免特权。 16、所谓官当,是指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于爵位抵罪的制度。 17、官当最早规定在北魏律和南朝陈律里。 18、隋唐的“十恶”就是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 19、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废除了宫刑、改革了妇女从坐制度。 20、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将流刑定为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行的中间刑。 (五)问答题 1.八议 八议,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 免刑或减刑的特权。 这种制度反映了人们在法律上不平等的特点, 从而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 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 2.官当 官当,是指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这种制度进一步赋予封建 官僚以法律特权, 使他们可以犯徒罪而逃脱法律的制裁。 此制最早规定在北魏律和南朝陈律 里。北魏律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及五品以上官,可用官爵折当徒刑二年。 免官三年后,仍可降原阶一等再任官职。” 3.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之“十恶”,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 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 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 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4.服制 服制,是指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丧服制度。 5.登闻鼓 登闻鼓,是指在朝堂外悬挂大鼓,臣民有

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这是一种直诉制度。 6.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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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 229 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 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7.晋律 晋律,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 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提升了律的地位。 8.北齐律 北齐律,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 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 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 隋律、唐律发生了重要影响。 9.御史台 御史台,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建立的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 对中央和地方的各级 司法机关和官吏进行监督。 10.杂抵罪 杂抵罪,是指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此制为“官当”的雏形。 ▲11.“重罪十条”的内容及意义。 “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之“十恶”,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 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 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 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 成的。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 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统治的秩序。 12.魏律在体例上的特点是什么? (1)增加了篇条,由原来的九篇增加到十八篇,基本上解决了因篇少带来的缺陷; (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使体例更加科学。 13.魏律在内容方面的改革。 (1)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的内容,文字简要而通顺; (2)在律中正式规定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 (3)改革了刑罚制度,法丁刑有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并减轻 某些刑罚; (4)限制从坐的范围,如改革妇女的从坐,规定出嫁之女只“从夫家之罚”等等。 14.晋律较魏律的重大发展。 (1)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地位。晋律开始区分律与令的性质,律是固定性的规 范,令是暂时性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 (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晋律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张斐、杜预魏晋律作注,对法律概念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作出 了较大贡献。 (4)“纳礼入律”。经西汉的春秋经义,到东汉的引经注律,儒家的礼越发受到重视,晋律 则直接“纳礼入律”,将儒家的“服制”礼入律典,“准五服以制罪”。 (5)制定了维护贵族特权的“杂抵罪”。杂抵罪,是指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 此制为“官当”的雏形。 15.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如何加强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制? (1)皇帝亲临听讼和录囚。 (2)建立直诉制度。具体办法是设立登闻鼓,即在朝堂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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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可击鼓以闻。登闻,立刻听到的意思。有冤者可击鼓申诉。 16.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发展变化。 (1)机构名称与长官名称分开,组织更加健全,机构不断扩大。

(2)初期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廷尉,或称大理,北周称为秋官大司寇。设立律博士,教授 法律;廷尉下设正、监、平及律博士等职。到北齐,廷尉改为大理寺。设卿、少卿为正、副 长官,下设正、监、平等属吏,律博士增至四人,并新设置了明法掾二十四人,槛车督二人, 掾、司直与明法各十人。 (3)在尚书台的下属设有掌理司法行政和兼理刑狱的机构。中央行政机构兼领司法事务, 标志着中国法封建社会的司法制度逐渐走上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离而又相互牵制的道路, 反映 了封建司法机构不断完善和强化的趋势。 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 《开皇律》确定了封建制五刑,即死、流、徒、杖、笞。 2、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的法典是开皇律。 3、唐初立法指导思想是礼刑并用,法令简约,

宽仁慎罚。 4. 《永徽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 5、唐高祖武德四年,政局趋于稳定,根据唐初的社会情况,制定自己的法典,于武德七年 完成,称为武德律。 6、唐高宗时期最大的立法成就是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注解,并经皇帝批准,颁行天 下的封建法典的代表唐律疏议。 7、唐玄宗开元时期由李林甫主持编定的大唐六典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 典。 8、唐宣宗时编的一部大中刑律统类,把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改变了自秦、汉以 来律的传统体系。 9、唐朝法律的基本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 10、隋唐时期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九寺五监是中央政府机关。 11.隋唐时期官吏的来源有多种途径,但主要是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

12.唐代的致仕制度,即现今的退休制度;唐代官吏退休年龄为七十岁。 13.“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除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皆可享受“议”的特权;该制度自 魏入律,至唐进一步完善,此后历代相沿,直至《大清律例》 。 14.官当是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15、“十恶”之首是谋反。 16、唐律规定亲属内部紊乱人伦的行为称内乱。 17、唐律规定了同居有罪相为隐原则,发展了汉律关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18、唐律对化外人案件的处理原则是:同类相犯者,依本国法律处断;异类相犯,依唐律处 断。

19.唐代官吏犯赃罪据《职制律》规定按犯罪情节不同,主要有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监 主受财枉法三种情况。 20、唐《户婚律》规定,夫妻之间情义断绝为“义绝”,必须强制离婚。

21、唐律规定财产的继承一般为诸子平分;宗祧继承的特点是嫡长继承制。 22、唐律的最后两篇捕亡律和断狱律,是有关追捕逃犯和审判、执行方面的内容。 23、唐律的赋税立法主要有租庸调法和两税法。 24、唐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允许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抵债,叫“牵掣”。 25、隋唐以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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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 26、唐朝逢大案,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27、在唐朝有重大冤屈者,可以击登闻鼓或邀车驾申诉。 28、唐朝在监察机关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以进一步加强它们之间的分工和合作。 29、唐《户婚律》规定不得为婚和不准结婚的几种情况,概括为“违律为婚”和“婚娶违律”。 30、唐代称遗失物为阑遗物。 (二)单项选择题 1、最早规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开皇律》。 ) 2、唐宣宗时期,将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有关的令、格、式,编成( 《大中刑律统类》。 ) 3、唐律关于户籍、赋役、土地、婚姻方面的内容规定在( 《户婚》 )律。 4、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法典是( 《开皇律》。 ) 5、在唐朝遇重大案件, 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 叫做 (三司推事) 。 6、 《开皇律》规定的笞刑分(五)等。 7、隋朝以(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8、狭义上的唐律,指( 《唐律疏议》。 ) 9、 《永徽律疏》的篇目共(十二篇) 。 10、 《唐律疏议》中相当于现代法典总则的篇名为(名例律) 。 11、 《唐律疏议》的第十二篇的篇名为(断狱律) 。 12、隋唐时期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 。 13、唐代官吏退休的年龄是(七十) 。 14、在“十恶”中,将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称为(大不敬) 。 15、唐宣宗时期编成的《大中刑律统类》共(121)门。 16、“八议”中有“议宾”一项,指的是(前朝皇帝的后代) 。 17、加役流作为死刑的减刑始于( 《贞观律》。 ) 18、唐律中凡是不列入其他“分则”篇的犯罪,都归于( 《杂律》。 )

19、唐朝全国设十个监察区,监察区的名称叫(道) 。 20、 《开皇律》的篇章体例主要依据( 《北齐律》。 ) 21、唐律中的五刑制度分为(二十)等。 22、根据唐律规定,图谋侵害皇帝的宫殿、宗庙、山陵的行为是(谋大逆) 。 23、唐律规定,不同国家侨居中国的外国人相犯,处理的原则是适用(唐朝的法律) 。 24、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最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是( 《大唐六典》。 ) 25、唐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允许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抵债,这叫做(牵掣) 。 (三)多项选择题 1、唐朝从积

极方面规定行为准则的法律形式有(令、格、式) 。 2、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 3、唐律规定承审官如与当事人有(亲属、师生、仇隙)关系者,须回避。

4、唐朝财政立法主要有(两税法、租庸调法) 。 5、唐朝监察机关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 6、隋朝的主要立法有(新律、开皇律、大业律、开皇令) 。 7、唐律把盗罪分为(窃盗、强盗) 。 8、唐律除了规定八议特权以外,还规定了(请、减、赎、官当)免官等法律特权。 9、唐律规定物权取得条件有(买卖、继承、埋藏物的发现、孳息物的取得) 。 10、唐朝规定告诉的形式有(自诉、越诉、直诉、亲属代诉) 。 11、 《开皇律》最早确定封建制五刑,除死刑、流刑外,还包括(徒刑、杖刑、笞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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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唐朝制定的主要法典有( 《武德律》 《贞观律律》 《永徽律》 《开元律》。 ) 13、 《唐律疏议》的结构分为(律文、疏议、问答、注) 。 14、唐代官吏犯赃的种类有(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监主受财枉法) 。 15、唐律规定死刑的执行,京师和地方的复奏制度有(三复奏、五复奏) 。 16、唐朝考核官吏的标准在德方面有“四善”,其中有“德义有闻”,还有(清慎明著、公平可 称、恪勤匪懈) 。 17、 唐宣宗时期的 《大中刑律统类》 把当时有关的法律形式编在一起的有 (律、 令、 格、 。 式) 18、唐律中有关司法程序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斗讼、断狱)律。 19、隋唐时期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其中三省即(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 20、尚书省下设六部,除吏、户、礼外,还有(兵部、刑部、工部) 。 (四)判断正误题 1.开皇元年隋文帝为改革旧律,便制定和公布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 。 2、 《开皇律》多采北齐,兼采北周之制,其篇目数和篇目名均与《北齐律》同。 (×) 3、 《开皇律》把“毁损”删除,将“捕断”分为“捕亡”与“断狱”二篇,置于律典最后,使实体法 与程序法有所区别。 4、 《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它是制定唐律的蓝本。 5、隋文帝即帝位后制定的的第一部法律是新律。 6、中国封建制五刑是在《开皇律》中确立起来的,为以后历代律典所沿用。 7、 《贞观律》所确定的“十恶”罪名,历代律典相沿不改。 (×) 8、唐《永徽律疏》吸收魏晋南北朝隋以来的“八议”、“官当”、“听赎”,并创设“例减”,进一 步完善扩大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 (×) 9、隋文帝晚年违反汉以来的“秋冬行刑”的传统制度,于六月杀人,并更立盗贼重法。 10、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与当时“安民立政”的总方针有密切的联系。 11、 《永徽律疏》“德礼为政教之用,刑罚为政教之本,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深刻反映 了唐初“礼刑并用”的立法指导思想。 (×) 12、在“宽仁慎罚”立法指导思想下制定的《贞观律》 ,成为封建社会对同种罪处刑最轻的律 典。 13、唐高祖李渊时期,因唐朝刚刚建立,来不及大规模创制律典,所以大多采用隋朝开皇时 期的法令。 14、 《永徽律》的制定,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面貌,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一代律典。 (×) 15、 《大唐六典》是由长孙无忌、房玄龄主持编定。 (×) 16、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 (×) 17、隋唐时期的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它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相继出现逐渐形成的。 18、隋唐科举制的实施,打破了隋唐以来的“门第”界限,为中小地主出身的知识分子入仕创 造了条件。 19、唐代官吏退休年龄为六十岁,如果身体有病可提前退休。 (×) 20、“八议”者如果所犯之罪属于“十恶”的则死罪不得请议。 21、唐律对有些犯罪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减免的刑罚原则。 22、在亲亲相隐的刑法原则方面,唐律的容隐范围比汉律要大得多,说明礼与法的进一步融 合。 23、唐律对共犯的处理原则与秦律一样,不区分首从。(×)

24、唐律“二罪以上俱发”条对官吏犯赃罪,则不得适用重罪吸收轻罪原则。 25、唐律规定在唐朝境内对不同国籍侨民之间相犯,依各本国法律处断。 (×) 26、唐律五刑的排列顺序是笞、杖、徒、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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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唐太宗制定《贞观律》时,将武德年间宽待死刑犯人的“斩右趾”,改为“加役流”,

作为 流刑与死刑之间的中间刑。 28、“十恶”之首是谋叛。 (×) 29、按“十恶”规定,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为谋大逆。 (×) 30、唐律把杀人罪分为七种,其中虽无预谋而故意将他人杀死或用其他手段致人死亡者,叫 故杀。 31、唐律《斗讼律》规定,在保辜期限内,受伤害人死亡,伤人者则按杀人罪处刑。 32、在唐朝部曲客女与奴婢一样,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33、唐“均田令”规定,“永业田”归私人所有,可以继承,但不允许买卖。 (×) 34、唐律《杂律》规定,发现地内埋藏物,一般归发现者所有;但如果是古器物,应与地主 均分。 (×) 35、唐朝对计息的借贷关系(即出举)《杂令》规定,债务人违期不还,债权人到官府起诉, , 官府不予受理。 36、唐律《杂律》规定,受寄人将寄存人寄存之财物消费掉,要以坐赃罪减一等处罚。 37、中国古代对结婚年龄与成丁年龄是不一致的,婚龄普遍高于成丁年龄。 (×) 38、唐律规定,对“义绝”须强制离婚。 39、租庸调法是唐初颁布的,随着均田制的瓦解,为两税法所取代。 40、唐逢大案,常由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和大理寺卿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 (五)问答题 1、 《开皇律》 开皇三年,隋文帝本着删繁就简,以轻代重的原则,对新律重新更定,最后完成了历史上著 名的《开皇律》《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制定唐律的蓝本,在中 。 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唐律 从广义上说,它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从狭义上说,是指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部具有唐 一代代表性的律典。 3、 《贞观律》 是唐大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历经十年完成的法典,于贞观十一年 (公元 637 年)颁行。共十二篇五百条。 《贞观律》的制定,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面貌,形成 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一代律典。 4、 《唐律疏议》《永徽律疏》 ( ) 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永徽律》 ,十二篇五百条。此后又对五百条律 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 律疏》 ,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 5、 《大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年间由李林甫主持编定, 详细规定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各机关的 组织与职权,是保存至今最早的、最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 6、三省六部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相继出现并逐渐形成的,是隋唐时期的最高行政机关;三省是指中书省、 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是指尚书省所辖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7、“八议” 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 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 度。这一制度是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三国曹魏正式入律,至 唐进一步完善,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相沿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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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封建制“五刑” 隋《开皇律》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确立了刑名为死、流、徒、杖、笞新的封建制五 刑,从而取代了奴隶制五刑,标志着我国古代刑制的历史进步。新封建制五刑作为法定刑, 为以后历代律典所沿用。 ▲9、“十恶” 中国封建法律主要打击的严重危及封建统治的十种不可赦免的重大犯罪, 《北齐律》称之为 “重罪十条”并正式入律,隋《开皇律》将其改为“十恶”。从此,经唐至清,历代王朝相沿不 改。 10、御史台 中国封建社会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大夫为长官,唐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11、刑部 中国封建社会掌管刑法和狱讼的中央官署,隋朝时称“刑部”,以后历朝相沿,直至清末。在 唐、 宋, 刑部是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并负责复核, 复审大理寺和地方的徒罪以上的案件。 在明、清,刑部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和重大案件,受理地方的上 诉案件。至清末,刑部改称“法部”,又作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13、“三司推事” 唐朝时逢大案,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14、牵掣 唐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允许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抵债,这叫做牵掣。 15、义绝 唐朝强制离婚情形之一,是指夫妻之间的情义断绝。 ▲16、 《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隋文帝时期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颁行,共十二篇五百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1)确立死、流、

徒、杖、笞封建制五刑,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 (2)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 (3)吸收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八议"、“官当”、“听赎”,并创设“例减”,进一步完善和扩大贵 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 《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制定唐律的蓝本,所以在中国法制史上 占有重要地位。 17、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与当时“安民立政”的总方针有密切的联系,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1)礼刑并用。 《律疏》开篇就写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 须而成也”。 (2)法令简约。所谓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 (3)宽仁慎刑。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所谓慎刑,就是对犯罪者处刑取慎重的态度。 ▲18、唐朝的法律形式 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 律是法典,是基本法律形式,具有相对稳定性,又具有完整的结构体系;令是确立和规定国 家基本政治体制和其他各项制度的法规; 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规章 制度, 官吏应遵守的法规; 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账籍报表以及各项行政事务具体操作 管理并且经常使用的细则。 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 ▲19、 《唐律疏议》的篇数和篇名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其篇名依次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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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20、唐律对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特权的保护 依据唐律规定,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犯罪,在法律上享有以下特权: (1)议。“八议”者除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所犯之 罪行及符合“议”的条件,奏请皇帝,由皇帝作出裁决,享受减免特权。 (2)请。享受请的人包括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官爵五品的上者; 这些人犯死罪者通过上请程序来减轻刑罚。 (3)减。指七品以上官员及有爵位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子孙犯 流罪以下,可以享受减免一等的优待。 (4)赎。指应议、请、减和九品以上的官及应“减”者祖父母、父母、妻子、子孙犯流罪以 下,可以享受以铜赎刑的优待。 (5)官当。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6)免官。指有品级的官员犯徒罪,通过免去官职折抵刑罚。 唐律通过上述规定,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在法律上的特权,巩固封建统治基础;同时,也反 映了封建法律所具有的公开不平等的特点。 21、唐律对化外人相犯案件的处理原则 1)属一国侨民之间的犯罪,则依其本国法律处断; 2)不同国籍侨民之间相犯或唐朝人与化外人之间相犯,则按照唐律处断。 22、“八议”制度。 “八议”最初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自三国时期正式写入魏律后,一直是后代封建法典中一 项基本的重要制度。此后历代相沿,至《大清律例》 。唐律对此予以确认,在具有总则性质 的《名例律》中作了更加全面而详细的规定。 “八议”者除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 的特权的理由奏请皇帝, 由皇帝交朝臣“集议”后, 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 一般均可免除死罪; 若犯流以下的罪, 则可直接减一等处罚。 但是, 犯“十恶”者不得适用“八议”的规定。 根据 《唐 律疏议·名例》中“八议”条的注疏,享有这一特权的人包括: 议亲,皇帝的亲属。 议故,皇帝的故旧。 议贤,封建德行高尚,其言论行动可作为法则者。 议能,能整顿军旅,治理内政,为皇帝出谋划策,师范人伦者。 议功,对封建朝廷尽忠效力,建立大功勋的人。 议贵,指三品以上高级官员及爵一品者。 议勤,指高级文武官员中恪尽职守,专心致志办理公务的人。 议宾,指国宾,前朝皇帝的后代。 这一制度是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 23、“十恶”制度。 最早规定在《开皇律》中,“十恶”由《北齐律》“重罪十条”发展而来。它是以隋唐为代表的 封建法律所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总称。具体指: 一曰谋反, 指企图推翻封建国家统治, 夺取皇位的活动, 视为最大的犯罪, 列于“十恶”之首。 二曰谋大逆,指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 三曰谋叛,指图谋叛国投降敌国的行为。 四曰

恶逆,指家庭内部或一定亲属间卑幼殴打和谋杀尊亲属的行为。 五曰不道,指犯罪者手段残忍,“违背正道”即违背做人的正道。 六曰大不敬,指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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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曰不孝,指严重违反孝道。 八曰不睦, 指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的行为, 因违反礼之“亲亲”原则, 所以列为“十恶”。 九曰不义,指本非血缘亲属关系,根据名分应遵守道义,但却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十曰内乱,指亲族内部紊乱人伦的行为。 犯“十恶”者要受到严厉处罚,为“常赦所不原”,不得享有议、请、减等优待办法。 24、唐朝的定罪量刑原则 (1)维护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的法定特权。 (详见本章重点提示第 20 题) (2)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 第一,法律按年龄分为三个层次,又根据身体状况分为废疾和笃疾两种情况,凡是具备条件 的犯罪者皆给予减免刑罚; 第二、唐律还规定,犯罪时未老、废疾,案发时老、废疾,依老、废疾论;犯罪时幼小,案 发时长大,依幼小论,体现了唐律的宽刑精神。 (3)自首减免刑罚。 第一唐律对自首有严格的界定,即以犯罪未被举发而到官府交待罪行的,为自首; 第二对于自首者,采取原其罪的原则,即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对几种特殊情况的自首作了具体的规定。 (4)同居有罪相为隐。 第一,所谓同居,指在一起居住“同财共居”的一家人;但却不限于是否同一户籍,有无服制 关系,皆属同居; 第二,唐律发展了汉律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容隐范围扩大到四代以内亲属、部曲和 奴婢要为主隐,说明礼与法的进一步融合;但谋反、谋叛、谋大逆者不用此律。

(5)共犯区别首从。 第一,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 第二,对共犯的处理原则是:为首者处刑重,随从者减一等; 第三,所谓“为首”,即首犯,唐律称“造意者”,即出谋划策者。 (6)二罪以上俱发。 第一,对于数罪并发,唐律采用并合论罪,重罪吸收轻罪的并罚原则,反映了唐律宽仁慎刑 的立法思想。 第二,上述原则对官吏犯赃罪,则不适用,而是适用“重赃并满轻赃,各倍论”,反映了唐律 对官吏犯赃罪的从严惩处。 (7)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 第一,本条,是指《名例律》以外其他十一篇的具体律条;例,是《名例律》 。 第二,在“本条”与“例”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则依具体律办事。 第三,这一规定便于司法官吏具体操作,更有利于法律的实施。 (8)断罪无正条。 第一,断罪无正条,即法无明文规定; 第二,处理原则:“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9)化外人相犯。 第一,化外人,即外国人;外国人在唐朝境内犯罪,即涉外案件; 第二,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属一国侨民之间的犯罪,则依其本国法律处断;不同国籍侨民 之间相犯或唐朝人与化外人相犯,则按唐律处断。 第三,唐朝对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反映了唐政府既尊重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同时也维护了 唐帝国的主权。 25、唐律的主要特点 34

从唐律的篇目结构和主要内容看,唐律有如下特点: (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 第一,体例完善,指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从而使它成 为具有典型的封建律典; 第二,结构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篇与其他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特 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 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 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轻重缓 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 从上述说明了唐代立法技术已达到相当成熟阶段。 (2)用刑持平。 第一,从主刑看,采用一罪一罚,而不是一罪数罚; 第二,从处决死刑方法看,只有绞、斩两种; 第三,从刑罚加减看,以从轻为原则,规定“二死三流同为一减”、“至死不复加”; 第四,从设立加役流看,以此取代可杀可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 一部唐律都贯穿着用刑持平的精神,所以与历朝律典相比,唐律“得古今之平”。 26、唐律的历史地位 (1)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第一,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完备的封建法典,为后世立法提供样本; 第二,在封建法制的发展历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一,对亚洲许多国家立法具有示范作用,如朝鲜、日本、越南等; 第二,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27、唐朝的司法机关 (1)中央

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 以及地方移送的死 刑疑案。 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下案件 驳令原审机关重审或迳行复判,死刑案则移交大理寺重审。 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 (2)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机关兼理,直接管理诉讼的属吏州一级有司法参军,县设司法 佐史等。 28、唐朝的监察制度 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下设台院、殿 院、察院。 台院主要纠察中央百官, 参与大理寺和皇帝交办案件的审理; 殿院主要纠察百官在宫殿中的 违法失礼之事,以维护皇帝尊严为主要职责;察院主要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 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 以整顿“吏治”、 提高国家机关的效能。 第九章宋元的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宋刑统》 。 2、在中国历史上,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 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叫作“刑律统类”或“刑统”。 3、宋朝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 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就是所谓的“编敕”。

4、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是“编敕”和“以敕代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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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宋仁宗嘉祐中期,加重处罚犯罪,开始实行“重法地”法。 6、宋朝施行了一种刑罚,实际上是古代墨刑的复活,这种刑罚叫做刺配之法。 7、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是凌迟。 8、宋朝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了审刑院。 9、忽必烈建元后,接受汉儒的建立,明确提出了法治指导思想,即“参照唐宋之制”,“附会 汉法”。 10、元朝初期,中央审判机关是大宗正府。 (二)单项选择题 1、法典体例在宋朝发生了变化,采用(刑统)作为法律形式。 2、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断例) 。 3、宋朝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与 敕、令并行,这种法律形式叫做(指挥) 。

4、宋朝中央官署可依就某项法令作解释,所作的解释叫做(申明) 。 5、宋朝中央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叫做(看祥) 。 6、宋朝规定了一种法律,即在开封府诸县加重处罚犯罪,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这种法律 叫做(重法地法) 。 7、宋代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是(红契) 。 8、典卖法律关系制度化,始于(宋朝) 。

9、宋太祖为了巩固新建立的政权,缓和阶级矛盾,取得民心,制定了旨在改革“五刑之苛”、 减轻刑罚的(折杖法) 。 10、宋太祖统治后以宽恕死罪为借口,为了赦免死罪者的死刑,而用其它刑代替,推行(刺 配之法) 。 11、 《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重大区别之处在于( 《宋刑统》将敕、令、格、式中的刑事 规范附于律文之后) 。 12、宋朝用以制裁“口语狂悖致罪者”的刑罚是(凌迟) 。 13、宋太祖为了加强对司法权的控制,在皇宫内设置了一种司法机关,即(审刑院) 。 14、元朝有一部法典,它不是元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典,而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 至英宗至治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这部 法典是( 《元典章》。 ) 15、元朝地方上的司法审判权掌握在蒙古人手中,其长官为(达鲁花赤) 。 (三)多项选择题 1、宋朝的法律形式除了赦、令、格、式外,还有(看详、断例、指挥、申明) 。 2、宋朝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编敕、以敕代律) 。 3、宋朝为了加重对“盗贼”的处刑,先后实行了(“重法地”法、“盗贼重法”) 。 4、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卖的区别有(A 典卖是活卖,一般卖是绝卖;

B 典卖可 以收赎,一般卖不可以收赎;C 典价比卖价低得多) 。 5、宋朝初年,意在减轻刑罚而收刑平政盛之功,制定了(折杖法、刺配之法) 。 6、 宋朝的法典编纂开始使用了“刑统”, 即以刑律为主, 在律文之后分载具有刑事性质的 (敕、 令、格、式) 。 7、宋朝法律规定,地租采取两种分成方法,即(对分制、四六分成) 。 8、宋朝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采取了以下措施(ABCD) 。 A 设立审刑院 B 限令各州十日一报囚账 C 在

各路设立提点刑狱公事 D 派御史台的推勘官分赴各地审理重大案件 9、元律在婚姻缔结方面,不禁止(良贱通婚、收继、同姓同婚、有妻更娶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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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律以赤裸裸的形式宣布各族人民法律上的不平等,并按民族标准把人民划分为四等, 即(ABCD) 。 A 蒙古人 B 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人) C 汉人(原来金国统治下的汉人和契丹、女真人) D 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西南地区的各族人民) (四)判断正误题 1、 《宋刑统》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2、所谓“刑律统类”或“刑统”,即以刑律为主,将其它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 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化。 3、 《宋刑统》的律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除“折杖法”外,很少增损。 4、编敕和“以敕代律”是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 5、宋朝的法律形式,除律——《宋刑统》以外,主要有敕、令、格、式以及断例、指挥、 申明、看详等。

6、宋朝的廷行事,即判案的成例。 (×) 7、宋朝的申明,指尚书省和中央其它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同类事件具有 约束力,往往与敕、令并行。 (×) 8、宋朝的指挥,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解释刑统的,称“申明刑统”;解 释敕的,称“申明敕”。“申明”也具有法律效力。 (×) 9、宋朝的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10、宋仁宗嘉祐中期,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 11、宋朝的“重法地”法,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 12、宋熙宁四年(公元 1071) ,创立“盗贼重法”后,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 重法”。 13、宋朝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红契”。 14、中国古代土地的买卖始于唐朝末年。 15、到了唐朝,典卖不仅成为普遍的现象,并且被制度化。 (×) 16、根据宋朝法律规定,一般的卖是“绝卖”,不能收赎;而典卖是活卖,在一定时期内可以 收赎。因而典价比卖价低得多。 17、宋初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18、元世祖忽必烈建元后,面对空前广阔的统治疆域和众多复杂的人口,在法制上不得不转 换方略。为此,他接受汉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的法制指导思 想。 19、 蒙古族在成吉思汗时代完成从原始部落向奴隶制部落联盟的过渡, 采用畏兀儿字母作为 本民族的文字,并开始将其训令写成法规,名曰“大法令”(蒙语叫“大札撒”) 。 20、元律不禁止“同姓通婚”,因为蒙古人、色目人盛行婚姻自由的思想,故对同姓通婚不加 限制。 21、元律以赤裸裸的形式宣布各族人民法律上的不平等,并按民族标准把人民划分为四等, 即蒙古人、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人) 、汉人(原来金国统治下的汉人和契丹、女真人) 、 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西南地区的各族人民) 。 22、元朝对兄或弟、叔或父死了,而“收继”其嫂或弟媳、婶母或庶母的习惯并不加禁止。 23、元律在婚姻制度方面许可良、贱之间依其自愿而互相通婚,并规定良男和婢女结婚所生 之子女仍为良;良女自愿与奴隶结婚,所生的子女便视为“奴隶”。 (五)问答题 ▲1.《宋刑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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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于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宋刑统》 的体例,仿自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 、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 。 《宋刑统》的律文,基本税基《唐律疏议》的翻版。但它收集了自唐**元二年(公元 714 年)到宋建隆三年近 150 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根据他们的需要选出 209 条附于律文之后,与之并行。 《宋刑统》12 篇、502 条;不过在每篇之下设“门”,合计 213 门。 2.刑统 所谓“刑律统类”或“刑统”,即以刑律为主,将其它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 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从秦商鞅“改法为律”,直到唐律,历代法典无 不称律,“刑统”的出现是法典编纂上的一个变化。 3.编敕 编敕是宋朝最重要、 最经常的立法活动。 由于宋朝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的 朝代,

因而皇帝发布的诏敕是最有效力的法律形式,可以随时补充、修改甚至取代法律,也 可以对特定的案件作出裁决而置律于不顾。 但由于敕通常对特定之事或特定之人而发, 为一 时之权制,起初并未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 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就是所谓“编敕”。 4.重法地 宋仁宗嘉祐中期,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最初以京城 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待创立“盗贼重法”后,河北、京东、淮南、福 建等路,皆用重法。 5.盗贼重法 宋朝的“盗贼重法”实际上是“重法地法”的扩展,无论在何地,凡属劫盗罪当死者,籍没其家 以赏告密者,妻子编制千里外,逢赦也不移不释。 6.红契 红契是宋朝初年出现的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 它实际上是地主占有土地进而剥削农民 的法律依据。 7.刺配之法 宋太祖统治后期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犯死罪者的死刑,而处以“决 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刺配之法的施行,实际上是古代肉刑之一——黥刑的 复活。 8.凌迟 所谓凌迟刑, 是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 用以制裁“口语狂悖致罪者”。 适用方法说法不一, 有的说“凌迟者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还有的说:“凌迟者,其法乃寸而 磔之,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 骨而后已。” 9.折杖法 折杖法是宋朝适用的刑罚变通方法,即用笞杖刑取代流刑、徒刑,并减轻笞杖数。 10.审刑院 审刑院是宋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司法机关。 宋律规定: 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 经刑部复核后, 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审刑院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11. 《元典章》 《元典章》是元朝的一部法典,但它并不是元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典,而是当时地方政府所 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至治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 的汇编。 《元典章》共六十卷,十类,下分三百七十三目,每目有若干条格。当时它为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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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熟悉法纪提供了方便。 ▲12.宋朝的断例、指挥、申明和看祥。 断例,即判案的成例。例本来是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但在司法实践中,例的作用很大,往 往超过法令。 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它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往 往与敕、令并行。 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解释刑统的,称“申明刑统”;解释敕的,称 “申明敕”。“申明”也具有法律效力。 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13.元朝的主要立法有哪些? (1)蒙古族在成吉思汗时代完成从原始部落向奴隶制部落联盟的过渡,采用畏兀儿字母作 为本民族的文字,并开始将其训令写成法规,名曰“大法令”(蒙语叫“大札撒”) 。这个时期 的法令,还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典,在实践中主要是沿用蒙古族的习惯法。 (2)蒙古族进入中原以后,曾利用金国的《泰和律》断案。 《泰和律》实际上是稍加修改的 唐律。 (3)公元 1271 年,建立元朝。同年,下诏禁用金律,着手制定新律,先后颁布的法典或编 撰的法律文献有: 《至元新格》 。这是元朝最早实施的一部法典。 《风宪宏纲》 。这是一部关于纲纪、吏治的法典。 《大元通制》 。这是根据元世祖以来的条格、诏令和断例,加以厘正编纂而成。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简称《元典章》 。它与《大元通制》几乎同时出现。但它并不是元朝 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典, 而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至治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 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它为各级官吏熟悉法纪提供了方便。 《至正条格》 。这是自《大元通制》颁行以来,对朝廷颁布的制诏条格的修改整理。 14.元朝的立法特点是什么? 第一, 元朝的法律形式是在两宋编敕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 它突出地表现在不断将历代皇帝 的敕令(元朝称为“条格”)加以汇编, 《至正条格》中条格 1700 条,为全律的一半以上; 《大 元通制》亦有条格 1151 条,也几乎占全律的一半。 第二,元朝统治者更加重视判例的作用,往往在案例前加以“诸”字,即成独立条文,使之在 法典中亦占重要位

置。 《大元通制》中断例 717 条, 《至正条格》断例达 1059 条。 由于元朝法律基本上是条格和断例的汇编,故而内容庞杂,结构松散,奸吏易于从中舞弊, 出入人罪。 第十章明清的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重典治乱世,礼刑并用,加强法制宣传。 2、作为反映朱元璋重典治天下政策的法律是大诰。 3、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大清律例。 4、清朝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政策的形式是文字狱。 5、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的制度称为禁榷制度。 6、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 7、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是厂卫干预司法。 8、明朝的根本性法典是大明律。 9、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有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审理 发生在京师的笞、杖案件的审判活动,叫做热审。 39

10、明朝专掌复核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大理寺。 11、在明朝初期,认为“百姓财力具困,犹如初飞之鸟不可拔其毛,新在之树不可动其根” 的人是朱元璋。 12、 《大明律》将唐律的篇目改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各律。隋唐以来沿袭已久 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13、明《大诰》由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四篇组成。

14、明朝仿造《大唐六典》体例编制了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大明会典》 。 15、明朝统治者为严惩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专设了奸党罪。 16、明朝的盐法、茶法规定了封建国家的盐、茶专卖制度,以确保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17、明朝统治者为适应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制定了钱法、钞法。 18、 《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 19、 《大清会典》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而且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 总汇。 20、清代的充军分为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五种,所以又称“五军”。 21、正式将榷盐列入正律之发端,是大明律。 22、明朝的司法机关在中央主管审判的为刑部,专掌复核的为大理寺,监察机关为都察院。 23、在明朝,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超过历代,皇帝的亲军锦衣卫和宦官掌握的东厂、西厂, 也都握有广泛的司法权。 24、明清时期审判制度上的一个很大发展是出现了三种审判复核制度即热审、秋审和朝审。 25、清朝监察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是在都察院内增设了六科给事中。 26、洪武十五年为扩大监察机关组织,改御史台为都察院。 27、明朝历经三十余年制定的法典是大明律。 28、清人薛允升将明律的特点概括为“轻其轻者,重其重者”。 29、在清代以文字著述而被罗织罪名所构成的冤狱,叫文字狱。 30、清代死刑的知道划分为绞、斩立决和绞、斩监候。 (二)单项选择题 1、 《大明律》编修体例上的一大变化是(篇目改为七篇) 。 2、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是(大明律) 。

3、集封建行政法典之大成的法典是(大清会典) 。 4、清朝中央司法机关专掌复核的是(大理寺) 。 5、 《大明律》最后完成(洪武三十年) 。 6、朱元璋将重典治乱世的重点放在(重典治吏) 。 7、明《大诰》共(三篇) 。 8、朱元璋编制大诰的主要目的是(进行法制宣传) 。 9、明朝制定的行政法典是( 《大明会典》。 ) 10、 《大明律》规定,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 重处罚,加重的等级为(二等) 。 11、清朝正式颁布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 《大清律集解附例》。 ) 12、充军最早创设于(明朝) 。 13、汉唐以来,虽然盐禁法网日密,但正式将榷盐列入正律始于( 《大明律》。 ) 14、在明朝,主管审判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刑部) 。 15、清朝每年复审刑部判决的或京师附近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的制度,叫(朝审) 。 16、 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 有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审理 发生在京师的笞、杖案件的审判活动,叫做(热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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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清朝创立的将罪犯发到边远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的刑罚为(发遣) 。 18、明朝(都察院)是监督法律执行、维护封建吏治的最高监察机关。 19、六科给事中始创于(明)朝。 20、清代秋审对案情属实,但危害较小,可留待下一次秋审再作决定的案件一般为(缓

决) 。 (三)多项选择题 1、明朝制定了许多经济方面的法律,如在明律中详列(ABCD) 。

A、钞法 B、钱法 C、盐法 D、茶法 2、清朝专门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有(ABCD) 。

A、 《苗律》B、 《蒙古律》C、 《回疆则例》D、 《西宁番子治罪条例》 3、清朝将明朝的会审制度发展为(秋审、朝审、热审)三种。 4、明《大诰》偏重于打击(贪官、豪强) 。

5、下列哪些犯罪,明律量刑比唐律为重(AB) 。 A、贼 B、盗 C、别籍异财 D、闻父母丧匿不举哀 6、以例断案是明朝的一个特点,明朝最主要的条例有(ABCD) 。 A、 《钦定律诰条例》B、 《问刑条例》C、 《真犯杂犯死罪条例》D、 《充军条例》 7、明《大诰》包括(ABCD) 。 A、 《御制大诰》B、 《御制大诰须编》C、 《御制大诰三编》D、 《御制大诰武臣》 8、清朝制定了一些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包括(ABCD) 。 A、 《回疆则例》B、 《苗律例》C、 《蒙古律例》D、 《西宁番自治罪条例》 9、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表现在(ABCD) 。 A、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 B、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 C、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矿 D、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 10、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分别是(大理寺、刑部、都察院) 。 11、大三法司会审的成员包括(都御史、大理寺卿、刑部尚书) 。 12、明朝特有的特务司法审判机构是指(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 。 13、清律规定,凡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应立即处决的,叫(斩立决、绞立决) 。 14、经过秋审或朝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 。 15、明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大诰、条例、会典) 。 (四)判断正误题 1、朱元璋是明朝的开国之君,他注意总结历史的教训,以元朝灭亡为鉴,十分重视明初的 立法工作。在重典治乱世思想的指导下,朱元璋亲自制定了一系列严刑峻法,实行“重典治 国”。

2、朱元璋颁行《大诰》以后,将《大诰》强行于民间,扩大其宣传力度和影响,要求家家 户户都要有《大诰》 ,私塾学校要以《大诰》为课本,村社乡民集会要宣讲《大诰》 ,科举考 试要考《大诰》《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和《御制大 。 、 、 诰武臣》 。 3、洪武二十二年(公元 1389 年) ,更定《大明律》 ,将唐律的篇目改为名例、吏、户、礼、 兵、刑、工各律,三十卷,460 条。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4、明《大诰》与《大明律》一样,是皇帝钦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大明律》之外 最重要的法规。 5、明朝断案,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 明朝最主要的条例有: 《 〈钦定律浩〉 条例》 、 《问刑条例》 、 《真犯杂犯死罪条例》 、 《充军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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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明代仿照《宋刑统》的体例编制了《大明会典》(×) 。 7、 《大明会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 《大明会典》就其内容、 性质与作用来看,仍然属于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 8、明律对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行为,严酷予以镇压,处罚比唐律大为加重。 9、明律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 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10、明律严厉惩治贪官污吏。 《大明律》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 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 11、明朝统治者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制定了许多经济方面的法律,如在明律中 详列“钞法”、“钱法”、“盐法”、“茶法”等内容。明朝的“盐法”、“茶法”规定了封建国家的盐、 茶专卖制度,以确保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12、薛允升比较明律和唐律之后,将明律的特点概括为“轻其轻者,重其重者” 13、清顺治三年(1646 年)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 ,这是清朝正式颁行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14、 《大清律例》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15、乾隆四十四年(1779 年)明确规定:“即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这是清朝法律的一 个重要特点。 16、康熙时,仿照《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 。其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均续 加修定,号称五朝会典。 《明会典》不仅是中国

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而且是中国封 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 17、清王朝制定的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有《回疆则例》《苗律》《蒙古律》《西宁 、 、 、 番子治罪条例》等。 18、清律以严刑峻法推行思想文化专制,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

19、充军,是明代的创设, 近似流刑而又比流刑重的刑罚。 清律规定, 根据充军地方的远近, 充军分为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五种,故称“五军”。 20、明、清法律制度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 21、“禁榷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的制度。禁榷制度从唐朝 唐太宗实行盐铁官营便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制度,到了明、清时期有进一步的发展。 22、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但就其职责而言,于唐、宋有所不 同。 (×) 23、 “大三法司会审”是指遇到疑难案件, 由御史大夫、 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 (×) 24、“小三法司会审”是指遇到疑难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 (×) 25、明清时期,如遇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 共同审理,清代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26、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厂卫干预司法。 27、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

28、清律规定:凡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应立即处决的,叫“斩立决”或“绞立决”,如危 害性较小或有可疑者,暂判“斩监候”,或“绞监候”,缓刑处决,延至秋天由九卿重审。

(五)问答题 1、“重点治乱世” 这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 2、 《大明律》 是明朝最根本的法典,经过三十多年的修订最后于洪武三十年(公元 1397 年)将《钦定律 诰》附后并颁布,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 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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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大诰》 明朝一部重要法典,共 4 编,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 法律规范,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反映了朱元璋重典治天下的主张、实践和措施。 4、 《大明会典》 是明朝仿照《大唐六典》体例编制的,它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 是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 5、参汉酌金 是清朝立法原则。“参汉”就是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酎金”则是有条件地授用女真族的习惯 法。 6、 《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顺治三年制定,是清朝正式颁行的第一部成文法典。除个别条款有所增删改并外,无异于 《大明律》的翻版。 7、 《大清律集解》 清雍正五年颁行,在《大清律集解附例》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8、 《大清律例》 乾隆五年完成, 它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其结 构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 436 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 的“条例”。 9、 《大清会典》 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 事例和活动原则, 是中国封建时代最 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10、禁榷制度 是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的专管制度,最早两汉时实行盐铁官营。 11、都察院 是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唐宋时期称为御史台。 12、九卿会审 是指清代遇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 是清朝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13、小三法司会审 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活动。 14、大三法司会审 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活动。 15、秋审 是指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秋季复审各省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16、朝审 是指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霜降后复审刑部或京师附近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17、热审 是指清朝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 会同小三司于每年小满以后十日至立秋前一天审理发生在 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18、充军 明代创设一种刑罚方法,近似流刑但比流刑重。清律有所发展,按远近分为“五军”。 19、迁徙 清朝的一种刑罚,是将罪犯强制迁出一千里外安置,永远不许回原籍。 20、发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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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一种较充军更重的刑罚, 即把罪犯发充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 且一经发遣非 有皇帝命令,终身不得开脱。 21、明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1)重点治乱世,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 (2)礼刑并用,主张将礼的预防犯罪职能与法的镇压犯罪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 (3)加强法制宣传。 22、 《大明律》的制定。 是有明一代最主要的法典。先后经过三十多年的修订并四次颁布: (1)吴元年参照唐律颁律二百八十五条; (2)洪武七年颁行,“篇目一准之于唐”,六百零六条; (3)洪武三十年颁布修订后的《大明律》 ,该律按六部分目,即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 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并将《钦定律诰》附后。 (4)万历十三年,把《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之后,形成《大明律例》 。 23、朱元璋制定《大诰》的主要目的。 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制定明《大诰》 ,与《大明律》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大明律》 以外的最重要的法规。朱元璋制定《大诰》目的是:为了进行法制宣传,用严惩官民犯罪的 具体案例,树立善恶、曲直的标准,劝戒人们安分守纪,以达到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 24、明《大诰》的主要精神。 (1)体现了朱元璋的重典治天下的政策。规定了许多《大明律》所未设的酷刑; (2)设置了《大明律》所没有的禁令和罪名; (3)镇压锋芒偏重于打击官吏贪污和豪强作恶。 25、明朝严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 朱元璋深知贪官污吏是激起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了解其对封建国家所造成严重的危 害。所以他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从法律上严惩贪官污吏。 《大明律》规定: (1)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 (2)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 (3)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 ▲26、明朝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的法律规定 《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若犯罪,律 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 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 入官。 同时,还严禁内外官交结, 《大明律》规定,“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 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附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27、明律的特点。 清人薛允升将明律的特点概括为“轻其轻者,重其重者”。具体指有关礼教风化方面的犯罪, 明律比唐律的处罚要轻; 有关农民的反抗斗争、 侵犯地主阶级和封建国家的财产以及官吏贪 污等行为,明律比唐律的处罚要严酷得多。 28、大清律的制定。 (1)清顺治三年(1646 年)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 ,这是清朝正式颁行的第一部完整的 成文法典。 (2)康熙十八年(1679 年) ,鉴于刑部现行条例处罚过严,皇帝特谕刑部编成现行则例, 刊刻通行。 44

(3)雍正即位(1722 年)以后,以析异同归、删繁就约、轻重有权、宽严得体为指导原则, 修订大清律,于雍正五年(1727 年)颁行《大清律集解》 。 (4)乾隆时,重修大清律,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折衷损益,于乾隆五年(1740 年)完成, 定名《大清律例》 ,“刊布中外,永远遵行”。 它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其结构分名例律、 吏 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 436 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29、 《大清会典》的制定。 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 ,此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均加以修订。它 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 事例和活动原则, 是中国封建时代最 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30、清朝制定的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为了巩固统一多民族的国家, 加强中央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司法管辖, 清王朝制定了适用于 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如《回疆则例》《苗例》《蒙古律例》《番例条款》等。其中, 、 、 、 《番 例条款》是雍正年间制定的,它是适用于宁夏、青海、甘肃等地少数民族的法律。 31、明清司

法机关的变化。 明清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但就其职责而言与唐、宋有所不同:大 理寺不主管审判,而专掌复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有权驳令 更审,或请旨发落;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述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都 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 地方司法机关仍然是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明代在省专设提刑按察使, 清代各省巡抚也有审判 权。明清时期要求知县、知州、知府都要亲掌审判。 32、明清监察机关的变化。 明清时期由于君主集权制度的加强,监察机关的组织与职权都有了更大的发展。 (1)明初,监察机关的组织沿用唐、宋旧制,中央设御史台;至洪武十五年扩大监察机关 组织,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叫“风宪衙门”。它对全国上下大小官吏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都有权纠察弹劾;对重大刑事案件还可以会同刑部、大理寺一同审判。所以,明朝的都察院 是监督法律执行、维护封建吏治的最高监察机关;同时,依当时省制将全国划分为 13 道, 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分别掌管地方的监察工作。 (2)清朝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就是在都察院内增设了六科给事中,以加强对六部的 监督。 33、明清审判制度的发展 在审判制度上,明清时期由于较大发展: (1)明成祖永乐三年(1404 年)实行热审,即每年小满后十日,由刑部奉旨组织热审庭审 理囚犯;英宗天顺二年(1458 年) ,又下令于每年霜降后,对死罪重囚犯由三法司会同其他 官员从实审录,并成为定制,这便是“秋审”的发端。 (2)清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成为“秋审”、“朝审”、“热审”三种。 上述审判制度,虽然存在形式主义等弊病,但它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对于地方和中央司 法机关的活动也是一种检查和监督,有利于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专政。 (3)清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管辖也是相当深入的。如《大清律例》规定,发生在少数 民族地区的一般案件,由该族的官吏审理;重大案件或上诉案件,由理藩院所属理刑司负责 审判。清王朝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管辖的深入和具体,均为历代所不及。这不仅维护了 法律政令的统一,而且对于维护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十一章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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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廷改革中央官制,御前会议确定按照“五不议”的原则进行。 2、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是《钦定宪法大纲》 。 3、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是领事裁判权。 4、清末修订法律,确定了“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方针。 5、清廷在大理院内设立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 6、1908 年清政府颁发的《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内容包括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 两部分。 7、清末新修订的刑法有两部,一部是《大清现行刑律》 ,另一部为《大清新刑律》 。 8、清廷为“新政”需要,在立宪的同时对旧律进行修订,为此设立修订法律专门机关修订法 律馆。

9、清末成立的修订法律馆由当时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主持。 10、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刑法典是《大清新刑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商 法是《钦定大清商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为《大清民律草案》 。 11、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是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的确立。 12、清政府从 1906 年开始,把原来掌管审判的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行政;把原来掌管案 件复核的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13、清政府为实行预备立宪,所发布的两个宪法性文件是《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 14、清末修订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大清现行刑律》 ,以“刑律”为名。 15、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于 1909 年在各省成立。 16、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于 1910 年设立。 17、 《大清民律草案》是在修订法律馆组织下,由日本法学士松冈正义起草民律总则、债权、 物权三编,礼学馆负责起草亲属和继承两编。 18、1906 年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首次确定辩护制度。 19、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体现着深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20、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我国第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规。 (二)单项选择题 1、

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我国第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规是(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 2、在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始于(鸦片战争后清朝) 。 3、鸦片战争后清朝专门负责来司法行政的机关是(法部) 。 4、清末成立(修订法律馆) ,进行大规模的修律。 5、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是(《大清民律草案》)。 6、中国封建王朝最后而且是最进步的一部刑法典是( 《大清现行刑律》。 ) 7、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分总则和分则的刑法典是( 《大清新刑律》。 ) 8、 《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臣民权利义务)。 9、鸦片战争后清朝最高审判机关是(大理院) 。 10、辛亥革命后,清廷仅用三天时间便制定和通过了( 《十九信条》。 ) 11、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是(谘议局) 。 12、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是(资政院) 。 13、 《谘议局章程》和《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是由下列哪有机关草拟的(宪政编查馆) 。 14、清政府 1908 年宣布立宪预备期为(九年) 。 15、 《钦定宪法大纲》关于君权的条款抄自(日本宪法) 。 16、 《十九信条》公布于(1911)年。 17、清末最早颁行的带有商法总则性质的法规是( 《商人通例》。 ) 18、 《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取自(德国)民法典。 46

19、最早确立外国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不平等条约是(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 ) 20、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的刑法典是( 《大清新刑律》。 ) 21、清末设立的谘议局,依其章程规定,其性质是(地方咨询机构) 。 22、担任《大清民律草案》的总则、债权、物权三篇起草的外国法学家的(日本人) 。 (三)多项选择题 1、 《大清新刑律》所规定的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 。 2、 《大清民律草案》的亲属和继承两篇由(修订法律馆、礼学馆)共同起草。 3、 《大清新刑律》中的从刑包括(褫夺公权、没收) 。 4、 《大清新刑律》从体例上分(总则、分则) 。 5、清朝统治者认为立宪有三大利: (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弥) 。 6、清末立法的特点是(封建性、买办性) 。 7、清末“礼法之争”中“礼教派”的代表人物是(张之洞、劳乃宣) 。 8、清末“礼法之争”,法理派和礼教派争论的焦点有(ABCD) 。 A、关于“干名犯义”的存废问题 B、关于“存留养亲”的制度 C、关于“无夫奸”和“亲属相奸”的问题 D、关于“子孙违反教令”的问题 9、 《大清民律草案》的前三编分别是(总则、物权、债权) 。 10、 《大清新刑律》规定从刑包括(褫夺公权、没收) 。 11、清末修律中正式公布的法律有( 《大清新刑律》 《公司律》 《法院编制法》。 ) 12、鸦片战争后清朝制定的法典中,体现浓厚封建性的是( 《大清新刑律》中的附的《暂行 章程》五条; 《大清民律草案》中亲属、继承两篇) 。 13、 《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包括(正文、结语) 。 14、1911 年公布的《十九信条》 (缩小了皇权、扩大了国会权力) 。 15、参加《大清民律草案》起草的机构有(修订法律馆、礼学馆) 。 (四)判断正误题 1、西方资产阶级近代法律和法学传入中国,首先打破了自古以来官府垄断律学的状况。 2、清朝政府成立了专门的修律机构,即“修订法律馆”。 3、近代宪法概念,是随着列强的炮舰政策一起,作为西方文化的一部分传入中国的。

4、清朝统治者自己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弥。 5、清廷改革官制确立的“五不议,”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旗事不议”,“翰 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 6、光绪三十四年(公元 1908 年)颁布了由宪政编查馆制订的《钦定宪法大纲》 ,成为中国 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 用资产阶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合 法外衣。 7、 《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和颁行导致旧有中华法系诸法合体的破裂,从而使清末立宪成为 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 8、 《十九信条》取消了有关责任内阁制的规定,皇帝权力漫无限制,使绝对集权的君主专制 主义,进一步用宪法加以巩固了。 (×) 9、 《钦定宪法大纲》采用英国式“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在形式上限制了皇权,扩大了国 会权力。 (×) 10、“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 (×) 11、“资政院”是清政府在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设

立的地方“咨询机关”。 (×) 12、清末修订的《大清现行刑律》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代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 (×) 13、清朝的修订法律馆由当时对中西法律均有研究的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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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清廷制定并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现行刑律》(×) 。

15、 《法院编制法》是清廷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我国第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规。 (×)

16、 《大清新刑律》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篇目、内容仍不脱旧律窠臼,但作为 近代社会产物,已具有过渡性法典的性质。 (×) 17、 《大清新刑律》将非科刑定罪的内容一概删除,使其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 门的刑法典。 18、 《大清新刑律》确定新的刑法体系,确立了近代刑法的总则与分则的体例。在刑法典结 构上分为“总则”“分则”两编。 19、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 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民律草案》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 生的理论争执。 (×) 20、 《大清民律草案》共有四编,即总则、债权、物权前三编与亲属后一编。 (×) (五)问答题 1、“五不议”原则 是清政府改革中央官制的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旗事不议”,“翰林 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 2、谘议局 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于 1909 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3、资政院 是清政府在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于 1910 年设立。 4、 《钦定宪法大纲》 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 光绪三十四年颁布, 中国法制史上首部近代宪法意义的法 律文件。大纲的内容基本抄自 1898 年日本帝国宪法。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和附录两部分。 5、 《十九信条》 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 辛亥革命爆发后不久制定和通过。 在体例与内容上不同于 《钦定宪法大纲》 。 6、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篇目、内容仍不脱旧律窠臼,但作为近 代社会产物,已具有过度性法典的性质。 7、 《大清新刑律》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从草订到颁布,历经五年。分总则和分则两 编,并附《暂行条例》5 条。 8、 《大清明律草案》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共五编,按其特点分两部分,总则、债权、物权前三编和亲属、 继承后两编。 9、“礼法之争” 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 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10、法理派 在修订《大清新刑律》《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过程中,沈家本主持的修订法律馆经常运用 、 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来对抗保守派的攻击,因而被称为“法理派”。 11、礼教派 在修订《大清新刑律》《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对变法 、 修律持反对、消极的态度,后又要求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与一体”,尤不应偏离中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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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故而被称做“礼教派”。 12、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清廷 1906 年 12 月颁行,一部明确大理院职权的法律。它引入了资产阶级的司法独立原则、 确立四级三审制、 审检和署等制度, 是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我国第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 规。 13、法部 在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中,清廷将刑部改为法部,是专任司法行政的中央司法机构。 14、大理院 在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中,清廷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15、模范监狱 清廷仿资本主义国家监狱,建立京师模范监狱。它建筑新颖,管理严明,设有监狱办公楼、 杂居监、分房监、工场、女监、病监,成为第一个近代式构造的监狱。 16、领事裁判权 所谓领事裁判权, 乃是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 即凡在中国 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 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 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17、会审公廨 是在租界内设立的会审机关, 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诉讼, 由中国地

方官与领事 官会同审断。 18、 《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及主要内容。 光绪三十四年(公元 1908 年)迫于内外政治压力,颁布了由宪政编查馆制订的《钦定宪法 大纲》 ,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用资产阶级宪法形式为君主 专制制度披上了合法外衣。宪法的产生,要求其它法律与其相适应,这就必然导致旧有中华 法系诸法合体的破裂,从而使清末立宪成为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 主要内容: 内容基本抄自 1898 年日本帝国宪法, 《钦定宪法大纲》 共二十三条, 由正文“君上大权”和“臣 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 “君上大权”共十四条,赋予了皇帝颁行法律、发交议案、召集或解散议院,设官制禄、统帅 陆海军队、宣战媾和、订立条约、宣布紧急戒严以及总揽司法审判等大权。 “臣民权利义务”九条,重心是纳税、当兵及遵守法律等项义务。同时规定了在法律范围内, 所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事项,准其自由,臣民非依法规定,不受逮捕监禁处 罚;以及进行诉讼,专受司法机关审判等。 ▲19、 《钦定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 (1)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客观上对当时人们思想起 到不小的冲击作用。 (2) 《钦定宪法大纲》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 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3) 《钦定宪法大纲》的机构比较完整。 20、清末立法的实质。 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体现着深刻的半殖民地本封建性质。 21、 《大清现行刑律》作为过渡性法典的体现。 《大清现行刑律》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篇目、内容仍不脱旧律窠臼,但作为近 代社会产物,已具有过渡性法典的性质。主要表现为: (1)改律名为《刑律》 ; 49

(2)取消《大清律例》中按六部名称而设的六律总目; (3)改革刑罚,废除酷刑,确定罚金、徒、流、遣、死五刑; (4)废除过时法条,增加新罪名。 ▲22、 《大清新刑律》的结构变化。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分则两编,附《暂行章程》五条,其主要特点是: (1)仿资产阶级刑法体例。 一是将非科刑定罪的内容一概删除,使其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的刑法典。 二是确定新的刑法体系,在刑法典结构上分为“总则”“分则”两编。 (2)采取资产阶级国家刑罚体系。 该律仿效资产阶级国家刑法,确定了一个以自由刑为中心,由主刑、从刑组成的新体系;规 定主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为褫夺公权和没收。 23、 《大清新刑律》的主要内容。 (1)吸收资产阶级刑法制度,采用罪刑法定原则。否定了罪刑擅断和诏敕断罪,引进缓刑、 伪释、时效制度。采取对青少年犯实行感化教育,确定对刑事责任年龄以下的青少年犯罪, 施以感化教育, 开我国感化教育青少年犯之先河。 另一方面是适应帝国主义国家侵略的现实, 效法资产阶级刑法设《妨害国交罪》章,实质是确保列强在华特权,出卖民族利益。 (2)对封建刑法制度作了大量删削,尤其是删去了以家天下和宗法制为根据的“八议”,请、 减、赎,“十恶”和“存留养宗”等封建法律内容,取消了旧律中残酷的刑罚规范及“服制”、“良 贱”等规范。 24、 《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主要内容及地位。 《大清民律草案》共有五编,按其编篡结构和内容的特点可分为前后两个部分,即总则、债 权、物权前三编与亲属、继承后两编。 清末民律草案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第一编总则,它采取了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 契约自由、过失致人损害应予赔偿等资产阶级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第二编债权,分别规定 了债权的标的、效力、让与、承认、消灭以及各种形式的债的意义和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等。第三编物权,主要规定了对各种形式的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及财产使用内容等。 清末民律草案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宗”。第四编亲属,分别对亲属关系的种类和范围、家庭 制度、婚姻制度、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监护、亲属间的扶养等作了规定。第五编继承,分别 规定了自然继承的范围及顺位、 遗嘱继承的办法和效力、 尚未确定继承人的遗产的处置办法, 以及对债权人和受遗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等 《大清民律草案》从整体结构上来说,确是代表了其时最先进的民法理论,唯其如此,这一 草案的完成,恰恰也成为清末修订的大部分法典一味强调“与国际接轨”,

而罔顾本国社会实 际这一通病的又一典型。 而其法典内容上所体现出的前后两部分的差异, 则又成为近代东西 方两种法律文化交融的例证。在这里以一个具体的视角叙述着“中体西用”的理论与实践。就 法典本身来说, 《大清民律草案》不是一部成熟的法律草案,但确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典。它对以后中华民国的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5、清末《法院编制法》中规定的审级制度。 按照《法院编制法》的规定,清末的司法审判机关划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 审判厅和大理院。在司法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即:向初级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 上诉到地方审判厅直至高等审判厅;向地方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高等审判厅 直至大理院。 ▲26、如何全面理解领事裁判权? 所谓领事裁判权, 乃是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 即凡在中国 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 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 50

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1)领事裁判开始于 1843 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以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约,其范围不 断扩大。

(2)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 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 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 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3)这一制度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旧中国半殖民地的重要标志。 ▲27、何谓会审公廨? 1858 年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俄、美、英、法各国强迫清政府分别订立《天津条约》 ,强行 确定中国官员与外国领事的“会审制度”。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争讼,在调解不 成时,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 1864 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廨,以后又在汉口、哈 尔滨、厦门鼓浪屿等地设立了会审机关。这些会审机关名义上还是中国司法机关,但不论是 直接与外国人有关的华洋案件,还是无约国侨民之间的诉讼以及外国人雇佣的中国人的诉 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名为“会审”,实则会审公廨完全为外国领事一手把持,任意 断案。 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太平天国的纲领性文件有两部《天朝田亩制度》《资政新篇》 、 。 2、太平天国根据“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原则规定了经济上的圣库制度。 3、太平天国制定了体现男女平等的婚姻法律,宣布:“凡天下婚姻不论财”。 4、太平天国的乡官保举制度规定:“举得其人,保举者受赏;举非其人,保举者受罚”。 5、太平天国的刑罚种类有死刑、杖刑、枷刑。 6、太平天国司法行政合一,各级行政官吏都有司法审判权。 7、 《十条天款》本是太平天国起义前“拜上帝会”的教规,后成为太平天国的军律。 8、 《太平条规》分《定营规条十要》和《行营规矩》两部分,主要规定太平军驻扎和行军时 的一些纪律。 9、太平天国在定都南京后,在《十条天款》和《太平条规》的基础上制定了《太平刑律》 。 10、1859 年,干王洪仁玕向天王洪秀全提交了《资政新篇》 ,这是一部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 施政纲领。 (二)单项选择题 1、 《天朝田亩制度》根据“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原则,废除了(私有制) 。

2、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制定的刑事法典是( 《太平刑律》。 ) 3、“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规定在 ( 《天朝田亩制度》 )中。

4、太平天国的结婚证书称作(合挥) 。 5、太平天国后期的施政纲领是( 《资政新篇》。 )

6、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颁行的( 《天朝田亩制度》 )是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它规定了平等 平均的土地制度和天国政权体制等其它一些重要制度。 7、太平天国在形式上采用的是中央集权的(君主)政体。 8、为了平均分配田土,太平天国把田土按产量的高低分成(九)等。 (三)多项选择题 1、太平天国的立法指导思想是(ABC) 。 A、朴素的平等平均思想

B、基督教教义 C、封建主义思想 D、资本主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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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太平天国刑事立法包括(ABCD) 。 A、 《太平刑律》B、 《十款天条》C、 《太平

条规》D、天王及各王的诏令 3、太平天国的死刑执行方式包括(ABCD) 。 A、点天灯 B、五马分尸 C、剥皮 D、桩沙 4、太平天国法制的局限性表现在以下方面(ABC) 。 A、立法上没有先进的指导思想 B、法律中存在着落后的内容 C、司法上有神明裁判的落后表现 D、积极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利益 5、太平天国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ABCD) 。 A、镇压反革命分子 B、打击刑事犯罪分子 C、坚决取缔妖书邪说 D、实行严刑峻法 6、太平天国时期的刑罚有(ABD) 。 A、杖刑 B、枷刑 C、徒刑 D、死刑 7、1853 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颁行了(AB) ,使太平天国的法制建设有了较大的发展。 A、 《天朝田亩制度》B、 《太平刑律》C、 《十款天条》D、 《太平条规》 (四)判断正误题 1、 《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一部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纲领性文件。 (×) 2、 《资政新篇》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是太平天国前期的纲领性文件。 (×) 3、太平天国在形式上采用中央集权的君主政体。 4、保举制度最后是由天王降旨任命乡官,所以保举者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

5、保升奏贬制度是太平天国提升降免各级官员的一种制度。 6、太平天国依据“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的原则,废除了私有制,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 地制度。 7、太平天国继承了封建的刑罚制度,设立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 (×) 8、太平天国设立了专门的司法审判机关,但案件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天王手中。 (×) 9、太平天国的立法指导思想比较复杂。 10、太平天国的司法公正严明,不存在秘密审判以及神明裁判的情况。 (×) (五)问答题 1、 《天朝田亩制度》 1853 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制定颁布的纲领性文件。它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描绘 了农民理想社会的蓝图,并提出了太平天国的其他一些重要制度。 2、 《资政新篇》 1859 年担任军师的洪仁玕总理朝政后制定, 是太平天国后期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施政纲领。 《资政新篇》在政治方面主张“权归于一”,加强中央集权;在经济方面主张兴办近代化的工 矿交通事业;在改良社会方面主张发展近代文化卫生和福利事业,革除封建陋习;在法律方 面主张“宜立法以为准”、“先教以天条而后齐以国法”、“罪人不孥”、“善待清犯”、改革刑罚 制度,等等。但由于缺乏阶级条件和经济基础,加之处于战争状态, 《资政新篇》没有能够 实行。 3、 《太平刑律》 1853 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颁布的重要法律。 《太平刑律》是在《十款天条》和《太平条规》 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太平天国的重要刑事立法,据说有一百七十七条,现集中存留下来的有 六十二条。 4、太平天国的刑罚制度. (1)太平天国的刑罚种类 太平天国的刑罚种类比较简单,有杖刑、枷刑、死刑三种。枷刑和杖刑轻重无定式,多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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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部违反纪律的轻微犯罪;死刑有点天灯、五马分尸、斩首示众、削皮等方法,手段极 为残酷,主要适用于敌对分子、杀人、强奸及其他破坏革命秩序的严重犯罪。 (2)对太平天国刑罚的评价 太平天国的刑罚对威慑犯罪, 巩固革命政权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其中某些残酷的刑罚, 也表现了农民阶级的落后性。 5、保举制度. (1)保举制度的内容 ①保举条件 保举制度是遴选补充各级乡官的一种制度。太平天国的乡官保举,每年进行一次,没有资格 限制,以尊“条命”及“力农”为保举条件。 ②保举方法 先由两司马根据上述保举条件进行挑选,然后上报。经层层审核,层层保举,直到天王,最 后由天王核定降旨任命为监军以下的乡官。 ③保举责任 保举要求必须从实,推荐者要负责任。即“举得其人,保举者受赏,举非其人,保举者受罚”; “凡滥保举者,黜为农”。 (2)对保举制度的评价 这一制度具有朴素的民主主义性质,是对封建官僚制度的冲击,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但 其标准笼统,程序繁琐,因而难于贯彻始终。 6、保升奏贬制度. (1)保升奏贬制度的内容 保升奏贬制度是太平天国提升降免各级官员的一种制度。具体而言,就是 3 年为限,以能否 遵守天国的法律命令,“尽忠报国”还是“受贿舞弊”作为升贬的标准。及至年限,各级长官既 可根据“贤迹”保举其属员升官,又可根据“恶迹”奏劾其属员降职。若有大功或大奸之事,则 随时升降,不受 3 年之限。无论升迁或贬职,均要详列其情况逐级核实上

报,由天王最后核 定。 (2)对保升奏贬制度的评价 保升奏贬制度对于鼓励官员奉公守法、勤奋工作,以及密切上下级关系,起到良好作用。但 其弊病在于, 仅由上下级官员之间保升奏贬, 缺乏监督, 容易导致相互挟嫌攻击或徇私滥保。 太平天国后期就出现这种现象,使得这一制度遭到破坏。 7、圣库制度 《天朝田亩制度》根据“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处处平均,人人保暖”的原则,规定了 国库制度(又称为圣库制度) 。凡参加起义的人必须把个人的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 的财物也必须归公。每个人的生活资料则由圣库供给。从天王到士兵都不领俸银。米、盐、 油、衣等均有定量。 8、龙凤合挥 太平天国“男女配合须由本队主禀明婚娶官,给龙凤合挥方准”。“合挥”,就是今天所说的结 婚证书,上面印有龙风图案,所以也叫“龙风合挥”。 9、天平天国刑事立法. 天平天国的刑事立法,主要是《太平刑律》《十款天条》 。 《太平条规》以及天王和各王的诏 令,也包含有刑事立法的内容。具体如下: (1)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 镇压反革命分子, 是太平天国刑事立法的主要任务。 太平天国把封建官僚地主视为妖魔坚决 予以镇压。 同时, 严厉惩治太平军内部的谋反和叛变通敌行为。 此外, 还采取分化瓦解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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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从敌人营垒中投奔太平天国的人,给予将功折罪的机会。 (2)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 天国刑律反对妄杀无辜,规定无故杀害外小者斩;严禁奸邪淫乱,规定奸淫者是最大的犯天 条;严惩贪污盗窃,规定私藏金银、藏匿盗卖圣库物品、偷窃劫抢他人财物,一律处以死刑; 严厉打击其他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活动;禁止吸食和贩卖鸦片,规定贩卖者、吸食者一概斩 首,知情不举者也要治罪。 (3)坚决取缔“妖书邪说” 为宣传革命主张, 防止旧思想侵蚀革命队伍, 太平天国把过去的经书、 戏曲一概称之为妖书、 邪说,并用严刑予以禁绝。规定敢有念诵教习者、聚人演戏者、私留妖书者,都要处斩。这 种不分青红皂白、 对旧文化一概用严刑予以禁绝的做法, 反映了农民政权狭隘的眼光和简单 化的舆论控制方法。 (4)实行严刑峻罚 太平天国的刑罚种类比较简单,有杖刑、枷刑、死刑三种。枷刑和杖刑轻重无定式,多用于 处罚内部违反纪律的轻微犯罪;死刑有点天灯、五马分尸、斩首示众、削皮等方法,手段极 为残酷,主要适用于敌对分子、杀人、强奸及其他破坏革命秩序的严重犯罪。 10、太平天国婚姻制度. 太平天国根据“天下多男子,尽是兄弟之辈,天下多女子,尽是姊妹之群”的思想,制定了体 现男女平等的婚姻法律。具体内容如下: (1)反对封建买卖婚姻 《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彻底否定了封建买卖婚姻。 (2)实行一夫一妻制 在婚姻关系上,太平天国认为“一夫一妻,理所宜然”,并以法律强制在居民中实行一夫一妻 制。 为了保证一夫一妻制的实行, 太平天国严厉禁绝娼妓。 同时, 太平天国反对要求妇女“从 一而终”的封建传统观念,主张寡妇可以再婚。 (3)实行结婚登记制度 太平天国规定,“男女配合须由本队主禀明婚娶官,给龙凤合挥方准”。“合挥”,就是今天所 说的结婚证书,上面印有龙风图案,所以也叫“龙风合挥”。 第十三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的政体是总统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政体 是责任内阁制。 2、 《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 3、南京国民政府《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规定,经司法警察官署移送的“危害民国”案件, 法院可径行判决,且不得上诉。 4、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 5、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临时中央审判所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6、1911 年 12 月 29 日,各省代表会议依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选举孙 中山为临时大总统。 7、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由孙中山在 1912 年 3 月 11 日予以公布的。 8、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七章。 9、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 2 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即确定中华民国 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10、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 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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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华民国约法》废除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 12、北京政府审判机构大体分为:普通法院体系,兼理司法法院,特别法院和平政院。 13、1936 年 5 月 5 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五五宪草”。 14、北洋政府对《大清新刑律》进行删修,制定了《暂行新刑律》 。

15、南京国民政府 1935 年《刑法》规定《保安处分》一章,其处分种类共七种。 16、南京国民政府法律的汇编统称“六法全书”,这是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的总称。 17、 《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 立原则。 18、 民国北京政府是由北洋系军阀首领袁世凯篡夺辛亥革命成果以后建立起来的, 通称北洋 政府。

19、北洋政府 1913 年第一次修宪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所以修订的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 草”。 20、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司法机关是司法院。 (二)单项选择题 1、辛亥革命后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21)条。 2、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的时间是 1912 年(3 月 10 日) 。 3、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七)章。

4、蒋介石借助( 《中华民国宪法》 )登上了总统的宝座。 5、北洋政府的审判机构除了有特别法院、普通法院外,还有(兼理司法法院) 。 6、1948 年,国民党为加强镇压、压迫共产党人和爱国志士,设立(特种刑事法庭) 。 7、1911 年全国各省依据(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的规定,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 统。 8、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中央行政机关实行(总统制) 。 9、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政体上改总统制为(内阁制) 。 10、《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告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 11、袁世凯借助( 《中华民国约法》 )登上了皇帝的宝座。 12、1923 年( 《中华民国宪法》 )又被称作“贿选宪法”。 13、南京国民政府一共公布了(二)个刑事诉讼法。

14、南京国民政府一共公布了(二)个民事诉讼法。 15、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 16、北洋政府的平政院系主管(行政)诉讼的法院。 17、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典有(二)部。 18、中国近代律师公证制度,始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三)多项选择题 1、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四条规定,由下列(ABCD)机构行使统治权。 A、参议院

B、临时大总统 C、国务员 D、法院 2、北京政府恢复了封建法制,重新使用(AD) 。 A、笞刑 B、杖刑 C、凌迟 D、遣刑 3、北京政府的审判机构大体分为(ABCD) 。 A、平政院 B、兼理司法法院 C、特别法院 D、普通法院 4、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分三级,包括(BCD) 。

A、特种刑事法院 B、地方法院 C、高等法院 D、最高法院 5、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了限制袁世凯专权而做出的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包括(ABD) 。 A、实行责任内阁制 B、扩大参议院职权 C、规定了《人民》一章 D、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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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6、南京临时政府颁行了(ABCD)等法令以革除封建恶习。 A、禁绝鸦片 B、禁止赌博 C、劝禁缠足 D、限期剪辫 7、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措施有(ABCD) 。 A、实行司法独立原则 B、禁止刑讯 C、禁止体罚 D、采用律师制度 8、北京政府制定的宪法性文件包括(BCD) 。 A、 《十九信条》B、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C、 《中华民国约法》D、 《中华民国宪法》 9、 《六法全书》主要包括(ABCD) 。 A、宪法(约法)B、刑、民、商法 C、诉讼法 D、法院组织法 10、为确保司法独立,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官在任中非依法律不得(ABD) 。 A、减俸 B、转职 C、辞职 D、解职 11、南京国民政府由行政院和(ABCD)组成。

A、立法院 B、司法院 C、监察院 D、考试院 12、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形式除了制定法外,还包括(ABCD) 。 A、判例 B、解释例 C、党规党法 D、蒋氏手谕 (四)判断正误题 1、 《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确立了责任内阁制。 (×) 2、 《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华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临时宪法性文件。 3、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 1912 年元旦宣告成立。 (×) 4、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提出了彻底反帝反封建的纲领。 (×) 5、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防止袁世凯专权独裁,在

政体上实行总统制。 (×) 6、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隶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 使之相互监督制衡。 7、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本约法有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占二分之一之 可决,得增修之”。 (×) 8、南京临时政府对吸食鸦片沉湎忘返者,宣布将立法“剥夺其选举一切公权”。 9、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机关分县、府、省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 (×) 10《天坛宪草》规定采取责任内阁制。

11、 《袁记约法》公布后,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一定时期内仍然有效。 (×) 12、中华民国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是《贿选宪法》 。 13、 《暂行新刑律》是清末修律中制定的刑法典。 (×) 14、北京政府颁布《徒刑改遣条例》 ,将清末已经废除的遣刑重加回复。

15、北京政府基本上实行四级三审制。 16、兼理司法法院是指未设普通法院各县所设的兼理司法机关。 17、南京国民政府自称“三民主义”是其法制渊源和指导思想。 18、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包括制定法和党规党法、蒋氏手谕。 (×) 19、南京国民政府的法统经历了形成、确立、战时应付和最后维持四个时期。 20、特别法效力高于普通法是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一大特点。 21、孙中山设计的建国程序,依次是训政时期、军政时期、宪政时期。 (×)

22、 《训政时期约法》确认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代行国民大会的统治权。 23、 《中华民国民法》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24、南京国民政府第一部刑法典即规定了《保安处分》专章。 (×) 25、南京国民政府的普通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 (五)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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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 (1)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性质 南京临时政府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1911 年 12 月 3 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在汉口签 名公布。 (2)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 大纲共 4 章 21 条,规定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的产生及其职权;参议院的组成和职 权以及议员的产生;行政各部的建制及其权限;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实行期限 至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止。 (3)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 ①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 ②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 ③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 (4)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历史意义 作为政府组织法,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它使以孙中山为首 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依法成立,树立起法治的良好开端。 ▲2、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1)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 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1912 年 3 月 11 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签署公布。 (2)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 临时约法共 7 章 56 条。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确认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行、法院, 行使其统治权。;具体规定人民权利义务和保护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 ) (3)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 ①临时约法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②为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职权; ③为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4)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局限性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没有规定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未 给人民提供实现民主自由权利的物质基础。 (5)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 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 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 制度;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唤起人民民主意识的觉醒;以民主法制原 则否定了封建法统。 3、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 (1)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 为贯彻三权分立, 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中央设“临时中央裁判所”, 后改称“法 院”;地方审判机构称作“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 (2)改革审判制度 仿效西方文明的审判方式,颁布《禁止刑讯文》《禁止体罚文》 、 ,废除封建的刑讯体罚制度。 (3)采用律师制度 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草拟《律师法草案》 ,实行律师辩护制度、公审制度、陪审制度。 4、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

(1) 《天坛宪草》 ①《天坛宪草》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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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于 1913 年 10 月 31 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共 11 章 113 条。由于它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的,所以被称为“天坛宪草”。 ②《天坛宪草》的特点 这部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形式和原则, 肯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共和国, 虽然具有很 大妥协性,但仍规定采取责任内阁制,国会具有较大权力。由于它继续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所以遭到袁世凯的遏制,没有颁布施行。 (2) 《中华民国约法》 ①《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 《中华民国约法》由袁世凯非法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于 1914 年 5 月 1 日 公布施行, 10 章 68 条。 共 由于它以确认袁世凯的专制独裁统治为全部内容, 所以被称为“袁 记约法”。 ②《中华民国约法》的主要特点 第一.取消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 第二.无限扩张总统权力。 第三.废除国会制,设立立法院。

(3) 《中华民国宪法》 ①《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 中国近代史上中华民国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由曹锟的国会宪法会议制定、通过,于 1923 年 10 月 10 日公布施行,共 13 章 141 条。由于《中华民国约法》是为通过贿选方式就任大 总统的曹锟的独裁统治制造法律根据,所以被称为“贿选宪法”。 ②《中华民国约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一,以资产阶级共和国粉饰军阀独裁专制; 第二,以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掩盖军阀独裁统治。 (4)对北京政府制宪活动的评价 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是对《临时约法》的背叛,孙中山针对袁氏废弃《临时约法》 ,发动 了“二次革命”;针对段祺瑞拒绝恢复《临时约法》 ,发动了“护法战争”。“贿选宪法”出笼后, 也遭到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的反对,全国各地纷纷通电声讨,不及一年,曹锟 政权垮台,该宪法也成为历史遗物。 5、北京政府法律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1)援用旧律行威吓报复主义刑法原则 ①北洋政府法律的特点,突出体现在以中华民国之名,行军阀专制之实,具体体现为《暂行 刑律补充条例》的颁行。 ②公布《徒刑改遣条例》 ,将清末已废除的遣刑重加恢复;公布《易笞条例》 ,重新恢复临时 政府明令废止的笞刑。 (2)严刑峻罚镇压革命 ①《暂行新刑律》专设《内乱罪》一章,矛头指向革命活动; ②为钳制人民群众的所有活动,颁布了一系列剥夺人民民主权利的法规。 (3)维护地主官僚买办阶级利益 ①北京政府法律地主土地所有权和封建地租剥削; ②北京政府先后颁行《中华汇业银行则例》等银行法规,确认官僚买办阶级垄断的银行,受 政府委托可经理国库、筹集资金或举借外债、发行国币,以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 (4)确认帝国主义列强在华利益 ①北京政府通过《矿产条例》等立法确认帝国主义列强在华资本进行经济掠夺的合法;②通 过《暂行新刑律》中专设的《妨害国交罪》一章,保护列强在华政治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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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北京政府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体系 ①普通法院系统——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等审判厅。 ②兼理司法法院——未设普通法院各县所设的兼理司法机关。 ③特别法院——包括军事审判机关和地方特别审判机关。 前者审理军人犯罪案件; 后者是临 时在少数民族地区或特别区域设立的司法组织,即特区法院。 ④平政院——主管行政诉讼。 (2)诉讼审判的主要特点 ①北京政府确认大理院的判例和解释例具有法律效力, 为其任意解释法律、 罗织罪名提供了 便利。 ②北京政府在审判管辖上基本上实行四级三审制。 ③在未设立初等审判厅的地方由县知事兼理司法。 ④军事审判取代普通审判。 ⑤扩大帝国主义列强的在华领事裁判权。 (3)狱政制度 ①北京政府成立后,改清法部典狱司为司法部监狱司,管理全国监狱。 ②1913 年根据袁世凯命令,修订《大清监狱律草案》并予公布,定名《监狱规则》 ,成为民 国首部监狱法典。 ③仿照西方各国进行监狱改良,如设立模范监狱等,但多流于形式。 7、 《六法全书》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1) 《六法全书》的概念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先后制定了宪法(约法) 、民法、刑法、商事法、诉讼法、

法院组织 法及其它单行法规、特别法规。这些法律的汇编通称“六法全书”,是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总 称。 (2)约法和宪法 ①《训政纲领》 第一,制定公布。 1928 年 10 月 3 日国民党中常会制定并通过,共 6 条,是训政时期的政纲。 第二,基本内容。 确立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国民大会职权,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规定“政权”和“治权”的划分。 ②《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第一,制定公布。 1931 年 6 月 1 日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公布,共 8 章 89 条。 第二,主要内容。 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国体“永为统一共和国”;人民的政权,即选举、罢免、创制、 复决四种权力的行使,由国民党政府训导之,人民只有纳税、服兵役、服从法律的义务;核 心是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时期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代行国民大会的统治权。 第三,本质。 本着“以党治国”精神肯定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制度。 ③《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第一,制定公布。 南京国民政府于 1936 年 5 月 5 日正式公布,因其公布日期,又称《五·五宪草》 ,共 8 章 1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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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法典结构 与《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基本相同。只是将原约法中的第 3 章“训政纲领”改为“国民大 会”; 6 章“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分为“中央政府”、 第 “地方制度”两章; 8 章“附则”易名为“宪 第 法的实行及修正”。 第三,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标榜该草案尊奉孙中山遗教制定,是“还政于民”实行宪政之始,体现了三民主 义、五权宪法精神。实际上草案中的五权分治形式赋予总统极大权力,五权制实则总统独裁 制。 ④《中华民国宪法》 1946 年 12 月 25 日国民大会通过以《五·五宪草》为底本的《中华民国宪法》 ,1947 年 1 月 1 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定于 1947 年 12 月 25 日施行。共 14 章 175 条。 ⑤南京国民政府制宪活动的目的和宪法的特点 第一,以根本法形式确认国民党一党专政。 第二,以“五权分立”的国家机构组织形式,掩盖蒋氏独裁。 第三,抄袭资产阶级宪法原则,粉饰法西斯统治。 第四,设置种种法律限制,剥夺人民权利和自由。 第五,确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经济制度。 第六,承认列强在华特权。 (3)刑法及其关系法规 ①刑法典的制定 1928 年《中华民国刑法》 。 1935 年《中华民国刑法》 ,该部刑法典特别增加《保安处分》一章,是带有法西斯性质的刑 法的内容。 ②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一,镇压社会的反抗运动。 第二,保护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抄袭资产阶级刑法原则。 第五,援用保安处分,残害共产党人和爱国志士。 第六,维护封建宗法家庭制度。 第七,维护帝国主义在华权益。 (4)民法及其关系法规 ①制定颁布 南京国民政府于 1929 年 5 月陆续公布民法典,共计五编,依次是:总则、债、物权、亲属、 继承。 ②主要内容 第一,维护土地权益。 第二,保护债权人利益。 第三,承认事实上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保护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确认男尊女卑的父家长统治权。 第六,确认传统的继承制度。 第七,确认帝国主义的经济掠夺和在华权益。 (5)商事单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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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商法的制定 南京国民政府采取民商合一的体制,没有独立的商法典,另外制定单行商事法规,作为民法 特制法。 第一, 《票据法》是有关商业上各种支付手段的法规。 第二,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组织、活动的法规。 第三,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企业商事活动的法规。 ②商法的本质和特点 第一,金融方面,商法确立了官僚买办资本的金融垄断地位。 第二,开办公司方面,商法在商业、工业、农业诸方面为官僚买办垄断资本张目。 第三,票据方面,商法方便大地主及大资产阶级结算债权债务、调剂资金短缺。 第四,商法中还增设“外国公司”,为帝国主义垄断资本支配控制中国经济命脉提供了合法条 件。 (6)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 ①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 第一,南京国民政府于 1928 年制定出刑事、民事诉讼法典以及单行诉讼法规,建立起诉讼 法体系。 第二,南京国民政府于 1931 年对《刑事

诉讼法》进行修订,1935 年 1 月 1 日公布,同年 7 月 1 日施行。共 9 编 516 条。 第三,南京国民政府于 1934 年通过修订的《民事诉讼法》 ,1935 年 2 月 1 日公布,共 9 编 636 条。 ②法院组织法 南京国民政府于 1932 年 10 月公布《法院组织法》 ,1935 年 2 月 1 日施行,共 15 章 91 条。 8、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体系及审判制度。 (1)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体系 ①司法院 司法院是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下设各级法院。 司法院享有掌握民事、 刑事、 行政诉讼之审判、 公务员之惩戒、 解释宪法及法律和命令之权。 ②普通法院 第一,南京国民党政府的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特别法庭。 第二,普通法院的审判机构,划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 实行三级三审制 第三,地方法院设于县、市,大市设分院,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第四,高等法院设于省会、特别区、首都和院辖市,大省可设分院。管辖“关于内乱、外患 及妨害国交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处理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或不 服一审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第五,最高法院设于国民政府所在地,管辖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一审民、刑事判决;不 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二审民、刑事判决;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非常上 诉案件。 第六,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制,将各级检察机构设于法院内。检察机构的职责是:实施侦 察、提起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职务的执行。 ③特种刑事法庭 依据 1948 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 《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 特种刑事法庭分为中央和高等 , 两级。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于首都南京,隶属于司法院;复判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判决的案 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置于重庆、兰州两地;受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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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规定的案件。 ④其他特殊审判机关 (2)审判制度 ①“一告九不理”即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 第一,管辖不合不受理。 第二,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 第三,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 第四,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 第五,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 第六,一事不再理。 第七,不告不理。 第八,已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 第九,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 ②“自由心证” ③“不干涉主义” 第十四章人民民主革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我国历史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 纲》 。 2、抗日民主政权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是镇压与宽大相结合;贯彻保障人权;反对威吓报复, 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3、陕甘宁边区创设的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称作马锡五审判方式。 4、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刑法原则的重大发展是明确规定了: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 功者受奖。 5、解放战争时期的《五四指示》颁布于 1946 年。 6、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制。 7、 《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犯罪,组织人民法庭予以 审判和处分。 8、工农民主政权时期规定的刑种主要有:死刑、监禁、拘役及强迫劳动褫夺公权、没收财 产、驱逐出境以及罚金。 9、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华苏维埃共 和国宪法大纲》 。 10、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的政权组织原则是“三三制”原则。 11、1937 年《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确立的根据地土地立法原则是“减租减息”。 12、坚壁财物也称作空室清野财物。 13、红军战士的妻子要求离婚的,须经其夫同意。 14、解放战争时期的解放区司法机关一律改称人民法院。 (二)单项选择题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刑事法规是(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 2、工农民主政权时期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 3、 《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于(1947 年) 。

4、解放战争时期创设的刑种是(管制) 。 5、在政权组织方面实行“三三制”原则的宪法性文件是(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 6、抗日民主政权调解工作的范围是(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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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农民主政权土地革命中期的土地立法以 1931 年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为代表。 ( ) 8、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认定反革命罪的要件包括客体和(目的) 。 (三)多项选择题 1、工农民主政权的刑罚种类有(ABCD) 。 A、死刑 B、监禁 C、没收财产 D、褫夺公权 2、抗日民主政权刑事立法规定的主要罪名有(BCD) 。 A、反革命罪 B、汉奸罪 C、破坏坚壁财物罪 D、盗匪罪 3、抗日民主政权刑罚中的从刑包括(BCD) 。 A、训诫 B、没收财产 C、褫夺公权 D、罚金 4、抗日民主政权调解制度的原则是(ACD) 。 A、自愿 B、或调解或诉讼 C、合法 D、不是诉讼必经程序 5、土地革命初期(1927 年——1931 年) ,根据地制定的土地法规有(BCD) 。 A、土地法草案 B、井冈山土地法 C、兴国土地法 D、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 6、抗日民主政权调解制度的调解种类有(ABCD) 。 A、民间调解 B、群众团体调解 C、政府调解 D、司法调解 7、抗日民主政权时期,陕甘宁边区的主刑包括(ABCD) 。 A、死刑 B、徒刑 C、教育 D、训诫 8、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土地立法主要有(AD) 。 A、 《五四指示》B、 《井冈山土地法》 C、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D、 《中国土地法大纲》 9、抗日民主政权调解工作经总结经验后确定的范围是(AC) 。 A、民事纠纷 B、刑事案件 C、轻微刑事案件 D、重大刑事案件 10、各主要抗日根据地都制定了《保障人权条例》 ,包括(ABCD) 。 A、 《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B、 《晋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 C、 《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D、 《苏中区人权保障条例》 11 抗日民主政权婚姻法规定,抗日军人的婚姻,未经其夫同意不得离婚,除非确知其夫 (ACD) 。

A、死亡 B、失踪 C、逃跑 D、投敌 12、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ABCD) 。

A、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B、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C、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D、 《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 13、解放战争时期的反革命罪主要是指(ABCD) 。 A、反动党团 B、特务组织 C、土匪恶霸 D、反动会道门首要分子 14、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均建立了(ABD)法院。 A、大行政区 B、省 C、区 D、县 15、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ABCD) 。 A、性质 B、政治制度 C、公民权利义务 D、外交政策 (四)判断正误题 1、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 (×) 2、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3、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 4、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排除了“左”倾干扰,使土地立法走入正轨。 (×) 5、工农民主政权的刑罚制度包括主刑和从刑。 (×) 6、对自首者减免刑罚、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是解放战争时期的刑法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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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农民主政权在中央设临时最高法庭,地方设省、县、区各级裁判部。 8、一般情况下,工农民主政权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9、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增加了“三三制”政权组织形式和保障人权等崭新内容。 10、边区政府或边区行政委员会,是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最高行政机关。 (×) 11、边区政府土地立法的指导原则是“减租减息”。 12、贯彻保障人权原则,是边区主要的刑法原则。 13、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婚姻立法创立了“犹豫期”制度。 (×) 14、坚壁财物是指,因防止日寇汉奸破坏与掠夺而藏于地窖、山沟等隐蔽场所的一切公私财 物及土石堵塞的建筑物。 15、边区检察机关一律不再实行“审检合一制”,而是独立建制,行使职权。 (×) 16、边区基本上实行二级终审制。 17、人民调解的 4 种类型都不具有强制效力。 (×) 18、 《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是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19、五四指示仍然确认“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 (×) 20、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刑法原则的重大发展是明确规定:首恶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 受奖。 21、解放区民主政权创造了新的刑种,定名为“管制”。 22、解放区民主政权对《六法全书》采取了有条件地予以确认的态度。 (×) (五)问答题 ▲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 1931 年 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1)主要内容 《中华苏维埃

共和国宪法大纲》除前言外,共 17 条。它对工农民主政权的性质、政治制度、 公民权利义务、外交政策等内容都作了纲领性的规定。主要内容: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性质 的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2)历史意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是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规定劳动人民当家作主, 确保人民民 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它同 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 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 提 出了斗争的方向。尽管受到“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 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2、工农民主政权初期、中期、后期的土地立法。

(1)土地法规的三个发展阶段 ①土地革命前期(1927 年至 1931 年)的土地法 这一时期的土地立法主要是《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 、 、 。上 述法规在毛泽东影响指导之下制定而成,其基本立法思想正确,但由于缺乏经验,也存在一 定错误。 ②土地革命中期(1931 年至 1934 年)的土地法 这一时期的土地立法以 1931 年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为代表。 它适用时间最长, 受“左 倾”思想干扰很大,错误严重。 ③土地革命后期(1934 年至 1937 年)的土地法 这一时期的土地立法以共和国《土地政策新的改变》为代表,并发布《关于改变对富农的策 略》及《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排除“左倾”干扰,使立法走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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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这一时期土地立法的内容主要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土地、财产分配的标准 和方法,以及土地所有权等方面的内容。其意义在于调动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为探 索土地革命路线积累了经验。 3、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的反革命罪概念及刑罚原则。 1934 年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工农民主政权刑事立法的代表性法 规,也是这一时期刑事立法司法经验的结晶。 (1)反革命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了反革命罪的构成要件:其一,危害的客体须是 苏维埃政府及革命利益;其二,犯罪主要目的须是意图保持或恢复地主资产阶级反动统治。 (2)工农民主政权确立的刑罚原则 ①分清首要和附和,区别对待; ②对自首、自新者实行减免刑罚; ③罪行法定主义与类推原则相结合; ④废止肉刑,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 ⑤实行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 4、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 1931 年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 例》 ,1934 年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对《婚姻条例》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基 础上,制定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这是当时的代表性法规,改变了苏区的婚姻关 系,为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 (1)主要内容 ①基本原则 男女婚姻自由;严禁强迫、包办、买卖婚姻;废除童养媳和强迫守寡;实行一夫一妻制并严 禁蓄婢纳妾。 ②结婚与离婚 结婚须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无禁婚的血族关系和疾病;男女双方同到乡、市、区苏维 埃登记领取结婚证。离婚自由。 ③离婚后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 离婚后土地财产、债务各自处理;离婚后增加的财产男女平分;离婚前所生子女及离婚前怀 孕、离婚后所生子女归女方抚养,年长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尊重子女意见。 ④保护军婚 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必须得到丈夫的同意。 (2)意义 砸碎了几千年束缚妇女的枷锁, 广大妇女从野蛮的封建婚姻制度下得到解放, 实现男女婚姻 自由,建立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是中国家庭婚姻史上的重大变革。 5、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 ▲1939 年 1 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1941 年,又制定 了新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这一时期各抗日根据地施政纲领 。 的代表。 ▲(1)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主要内容 ①关于保障抗战的规定 团结边区各阶级、党派,发挥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抗战。严厉镇压汉奸及反共分子。 ②关于加强团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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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方针,团结边区各抗日阶级、工人、农民、地主、资本家。主要措施 是调节各阶级的关系,地主减租息,农民交租息;改善工作生活,资本家有利可图;一致对 外,共同抗日。 ③关于健全民主制度的规定 一是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二是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 权;三是“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四是保障一切抗日党派、团体、人民的人权、财权及各项 自由;五是人民有权以任何方式控告任何违法的公务人员;六是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 保护其特殊利益;七是反对民族歧视,实行民族平等、自治、尊重宗教信仰、风俗习惯。 ④关于发展经济的规定 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总方针出发,发展农、林、牧业、手工业和工业,奖励扶助私人企 业,保障经营自由。实施外贸统治。贯彻统筹统支的财政制度。 征收统一累进税,维护法币, 巩固边币。 ⑤关于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 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免费的义务教育;尊重知识分子,提高边区人民政治文化水平。 (2)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历史意义 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人民,调节各抗日阶级利益, 改善工农生活, 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 全面系统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 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是贯彻《施政纲领》基本经验的科学概括和总结。 6、 《人权条例》 。 ▲在《施政纲领》保障人权原则指导下,各主要抗日根据地都制定了《保障人权条例》《陕 。 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具有典型性。 、 ▲(1) 《人权条例》的主要内容 ①规定人权的法律概念 “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即人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抗日人民各项自由权,二是抗日人民民主平等权。 ②规定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 司法、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应证据充分,依法执行;其它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 逮捕、审问、处罚,但现行犯例外;过去反对边区并逃往在外的地、富,如返回家园遵守法 令,一律既往不咎,依法保护,禁止侵犯其人权。凡政府各级公务人员违法侵害人民自由或 权利,除依法承办外,被害人得就其所受损害依法请求赔偿。 (2) 《人权条例》的历史意义 ①深刻体现了当时边区施政纲领确立的保障人权的立法原则, 促进了抗日根据地民主法制建 设的深入发展。 ②有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 去完成民族解放的艰巨 任务。 ③有利于克服根据地内存在的一些侵犯人权的现象, 增强各级干部的法制观念, 更好地维护 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7、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 1937 年 8 月颁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确立了“减租减息”的原则。各根据地以此为指导 制定了本地区的土地法规。 (1)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公有土地所有权归边区政府; 私有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对土地自由使用、 收益和 处分。无论公、私土地所有权,均受法律保护,强调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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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租交租,保障佃权 陕甘宁边区地租有四种,即定租,活租,伙种,按庄稼、按原租额减 10%至 12%。收租人 不得多收、预收、收取押租及欠租作息。承租人不得减少租额。 减租条例定有四项收回租地的条件,除此条件之外,出租人不得随意收回租地。 (3)减息交息,低利借贷 现存债务一律实行减息,禁止高利贷。具体减息办法是:一般以年利率不超过 10%为计息 标准,如付息累计已经超过原本 1 倍者,停利还本;付息已经超过原本 2 倍者,本利停付, 债务取消,借贷关系视为消灭。债务人减息之后不得拒不交息。 8、抗日民主政权刑法适用的原则及其主要罪名。 (1)刑法适用原则 ①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汉奸分子,除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外,不问其过去行为如何,一律实行宽大政策,争取 感化转变, 给以政治上与生活上之出路, 不得加以杀害、 侮辱、 强迫自首或强迫其写悔过书。 对于破坏民族利益绝对不愿改悔者,则依法严办坚决镇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区分

首要 与胁从,惩办主要施于首要分子,宽大主要施于胁从分子。 ②贯彻保障人权原则 不放过一个敌探奸细,不错办冤枉一个好人。 ③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以无产阶级思想克服改造罪犯的腐朽没落思想。 反对惩办主义, 用说服方法帮助其认识错误; 反对报复主义,减少罪犯痛苦,以利于其安心守法、彻底改造。 (2)主要罪名 ①汉奸罪 凡以破坏抗战为目的而实施的一切行为均可构成汉奸罪。 ②盗匪罪 凡以抢劫为目的而实施的法律规定的行为均可构成盗匪罪。 ③破坏边区罪 凡以破坏边区为目的的各种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均可构成破坏边区罪。 ④破坏坚壁财物罪 抗日根据地特有的罪名。坚壁财物也称空室清野财物,即把公私财物埋藏或隐藏起来、将建 筑物用土石堵塞起来以免遭到破坏。凡勾结敌伪挖掘搜索坚壁财物者,或毁损、窃盗上述财 物者,均构成破坏坚壁财物罪。 ▲9、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1)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内容 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他在审判工作中, 坚持群众路 线的工作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正确地解决了许多疑难案件, 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 审判方式。 (2)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①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件; ②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 ③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3)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意义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争诉 促进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 ▲10、“五四指示” 67

抗战胜利之初,解放区仍实行减租减息政策。随着内战的开始,地主与农民矛盾日益尖锐, 为发动农民,准备自卫战争,1946 年 5 月 4 日党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决定实 施新的土地政策, 即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 因其发布日期为 5 月 4 日, 所以又称作“五 四指示”。“五四指示”开始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 ▲11、 《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 年 10 月 10 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共计 16 条。 (1)主要内容 ①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②规定土改必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③规定保护土改的措施。 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 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 和处分。 (2)历史意义 《中国土地法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 20 多年土地革命的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 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总路线。大纲颁布后,各解放区人民政府便根据大纲精神,进一步 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土地改革运动。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调动了农民革命与 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解放战争的胜利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12、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刑罚制度。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刑罚制度有:死刑、监禁、拘役及强制劳动、褫夺公权、没收财 物、驱逐出境和罚金。 (2)抗日民主政权的刑罚制度中的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教育释放和 当庭训诫;从刑有褫夺公权、没收财产和罚金。 (3)解放战争时期的刑罚制度在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管制刑。 13、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的变化。 (1)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主要有:中央设立临时最高法庭,省、县、区设各级裁判部; 检察机关附设于同级司法机关内,实行“审检合一”。 (2)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包括:边区设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设分庭,县设司法处,边 区政府设审怕委员会,高等法院设检察机关,实行“审检合一”。 (3)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发生了变化,各解放区均设立了大区、省、县三级司 法机关,一律改称为人民法院;县以下基层设立了人民法庭,目的是保卫土改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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